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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县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有符合规范的园名;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五)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

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民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住建、质监部门提供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安全鉴定书。

  (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九)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有校车接送的幼儿园需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有效证照。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拟办园所在的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递交申办报告,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后,再向县教育局申报。

县教育局根据本县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

筹设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持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县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证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停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变更举办者的,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的,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

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迷信和宗教色彩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等字样。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帐目公开。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园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园长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园长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

  第六章年检和督导评估

  第三十三条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行年检、督导评估制度。

年检工作由县教育局于每年年底组织进行,全县民办幼儿园评估为四个等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合格幼儿园、不合格幼儿园),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督导评估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结合中小学督导评估进行,工作业绩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学的目标管理,乡镇中学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加强民办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每三年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管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

年检、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幼儿园等级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县教育、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

对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行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二)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护和发挥公民办园的积极性,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一)主办人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园指导思想端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身体健康,品德良好,事业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经济实力强。

  主办人如不具备园长条件,应聘具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任园长。

  

(二)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招聘工作人员。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1:

6——1:

7,寄宿制1:

4——1:

5。

  其中:

园长:

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

四个班以上、十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二人;

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设三人。

  专职教师:

全日制和寄宿制,平均每班配2人。

  幼儿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

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累计半年以上的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教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热爱幼儿,熟知幼教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保育员:

全日制平均每班配1人,寄宿制平均每班配2人。

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热爱幼儿。

  炊事员:

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按1:

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医务人员:

全日制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增加1人;

寄宿制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

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

出纳员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园舍设施。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2、幼儿园应设必备的活动室、休息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传达室、盥洗室、衣帽室、幼儿厕所等。

就餐园应设伙房。

有条件的可设隔离室、多功能活动室、音体室、绘画室、多媒体教室、接待室(见附件)。

室内采光合理、通风、向阳、清洁卫生。

室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两个班以上应有3件以上大型体育活动器械,中、小型活动器械基本上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

  3、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4、各年龄班都要配备足够一个班使用、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的材料。

每班自制教玩具达5种以上,每种不少于幼儿数。

  5、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

  6、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橱、图书架。

  7、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卫生保健箱和常用药品,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8、有适合幼儿阅读种类不同的图书,生均3册以上,并常更换,全园订有幼教刊物2种以上,教师人手1套省编教材。

  9、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手风琴)、录音机,全园要配备幻灯机等教育教学及电化教学设备,配备的教具和图书资料能满足教师教育教学教研的需要。

  (四)规模、编班。

  民办幼儿园最少设三个班,同时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招生编班。

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公民个人应向所在区县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证明;

  (3)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举办人和保教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

  (4)拟任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联合举办幼儿园者,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租赁房舍办园的,应持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2、区县教委应严格按照办园条件进行验收审批,自接到申请起三十日内完结审批手续。

对符合办园条件者,填写《日照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申请表》予以注册,发给《日照市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1)更换举办人或园长;

  

(2)与其它园所合并;

  (3)搬迁园址;

  (4)保教人员发生较大变化;

  (5)停办。

  三、保育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教职工、幼儿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安全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执行严格,并有详细记录。

  3、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4、在园幼儿每年全面体检一次,每半年量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

幼儿按时接种,接种率达100%。

要建立健康档案,并对幼儿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5、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且每年体检一次。

  6、坚持晨检和全日观察,流水洗手,被褥经常晒洗,巾杯日消毒,玩具周消毒。

就餐园餐具一餐一消毒,餐点保质保量,营养平衡,卫生好。

  7、保证幼儿每天有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8、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9、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教给幼儿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幼儿的安全、健康,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教育工作

  1、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园幼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选择教育内容,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

  2、不得搬用小学一年级教材,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不给幼儿留家庭作业,防止“小学化”倾向。

  3、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做到动静交替,室内外活动、集体与自由活动交替进行。

  4、教师在一日活动中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

  5、制定详细的教育教学计划,有齐全、完整、实用的教学活动设计方案(教案)。

  6、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能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开展各种游戏活动。

  7、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8、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促进幼儿各种能力的发展。

  五、经费管理

  1、民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民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专款专用。

  3、膳食费应本着保证膳食质量的原则收取,同时保证全部用于幼儿的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4、民办幼儿园应将其收费的百分之十五用于改善办园所条件,添置教玩具、图书及其它保教设备。

  六、领导与管理

  1、按照幼儿园属地管理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民办幼儿园实施宏观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2、民办幼儿园必须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实行科学管理,依法办园。

  3、民办幼儿园必须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管理,每学年末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如有重大问题或事项随时报告,并报市教育局。

  4、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幼儿一日作息制度、奖惩制度、学习会议制度、教育研究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办公制度、财务制度、家长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交接班制度、伙食管理制度等。

  5、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素质。

  6、保教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7、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园及其举办人、保教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8、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应予处罚。

  9、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每年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适用范围及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学龄前儿童且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幼儿园。

  2、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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