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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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过程中,除遵守导则要求外,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冀建村〔2010〕130号)、《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冀建村〔2008〕544号)、《唐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与设计导则》等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加强实施监管
要强化“规划即法”的意识,规划编制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政府批准后,要严格执行规划,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规划真正起到的引领、规范、协调、促进作用。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建制镇应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乡和村庄应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坚决杜绝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严禁以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取代或更改规划要求。
规划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规划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跟踪管理,每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要建立健全规划的举报、投诉、督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唐山市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2、《唐山市中心镇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3、《唐山市中心村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唐山市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县域镇村布局,规范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县域镇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制定。
县域是指迁安市、遵化市、玉田县、迁西县、滦县、滦南县、乐亭县、唐海县、丰润区、丰南区、开平区、古冶区的行政区划范围。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条编制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应坚持统筹城乡、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六条 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期末至2020年,中期规划期限至2015年,近期规划期限至2012年。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条
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应由组织编制机关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经评估确需修改的,由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
第十三条
编制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落实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确定镇村体系和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促进镇村合理布局的引导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进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区位、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与评价,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二)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
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及其边界,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控制和引导措施。
(三)确定县域镇村体系和空间布局,制定分类管理策略。
明确镇村体系层次等级,确定县域镇村空间布局和建设发展的战略及目标,提出撤并迁移的主要标准和具体方案;
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镇人口及用地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
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数量、人口及用地规模;
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
需要相邻县(市、区)共同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
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编制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广播电视、供热供气、科技发展、水利、风景旅游、园林绿化、景观风貌等专项规划。
(五)制定近期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合理确定近期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的镇村和空间布局,确定镇村人口和用地规模,提出近期内镇、乡和村庄迁并方案,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进行投资估算、建设用地预测。
(六)提出镇村空间布局远景设想。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提出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土地、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促进城乡统筹和镇村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与实施的手段、途径等。
第十六条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控制措施;
(二)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镇、村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镇村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
镇村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规定。
第十七条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
规划文本应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章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第十八条编制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应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九条县域工业发展空间布局应主要向县城和中心镇集中,一般镇、乡和村庄除农业外,应着重发展第三产业。
第二十条县域空间管制分区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
(一)禁止建设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矿产储藏区以及采空区等不宜建设的区域。
(二)限制建设区:
主要是指需要对镇村布局、建设规模和强度、用地性质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控制区,一般农田,山体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
(三)适宜建设区:
主要是指对城乡建设进行一般性控制和引导的区域,包括城乡建设区及独立工矿等其它适宜建设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县域镇村体系划分为县级中心城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五个层次,远景规划可以划分为县级中心城区、镇、村三个层次。
第二十二条镇村人口规模的预测应依据镇村现状人口及其年龄构成,结合人口、户籍等有关政策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在县域范围内统筹确定。
镇村用地规模预测应结合本地用地条件和宅基地政策,考虑发展需要,依据本导则及有关要求,按人口规模确定。
第二十三条确定中心镇应坚持现有基础和发展潜力相结合、科学布局和区位优势相结合、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
各县(市、区)的中心镇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二十四条确定中心镇可考虑如下因素:
(一)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
(二)镇区人口规模较大,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所占比重明显高于本地平均水平,或者镇区人口持续稳步增长,镇区规划期末人口预期达到5-10万人。
(三)经济实力较强,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二三产业比重等主要经济指标均高于本地平均水平,或在产业、资源、旅游和历史文化方面有一定优势和特色。
(四)非农产业特色鲜明,产业规模稳步增长,吸纳农村劳动力能力强,对周围地区有辐射能力,能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符合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或者2010年完成修编。
(六)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健全,有专职管理人员。
(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比较完善。
第二十五条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框架下,遵循统筹城乡、协调城镇发展的原则,可以根据各乡镇的发展条件、基础和潜力,综合考虑地形地貌、交通体系、产业布局和空间均衡等因素,对乡镇撤并调整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村庄迁并应考虑如下原则:
(一)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促进集约经营,考虑合理耕作半径,方便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二)因地制宜,尊重地方、民族习俗,保护历史文化遗址、遗存,突出地方特色。
(三)迁移的村庄应向规模较大、区位条件较好、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村庄集聚,山区村应考虑由山下向山上搬迁集聚。
(四)规划期末村庄迁并比例在50%左右,城市近郊区、县城和中心镇周边考虑融入城市、县城、中心镇等因素迁并比例应适当加大。
第二十七条村庄迁并标准重点考虑因素有:
(一)人口因素:
山区村庄人口少于300人、平原、沿海地区少于500人,或者人口明显低于县域村庄平均人口。
(二)安全因素:
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包括地处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等地区的村庄。
(三)环境因素:
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
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四)建设因素:
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修建困难的村庄以及重大工程占地或压占矿产资源的村庄;
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
(五)距离因素:
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
第二十八条确定中心村应考虑如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的原则。
结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二)布局合理、规模适中的原则。
一般在镇域范围内合理确定中心村,服务半径3公里左右,有相应的集中条件,村庄有一定规模。
(三)基础优先、辐射带动的原则。
综合考虑现有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备的村庄为中心村。
(四)分类指导、逐步实施的原则。
根据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等不同类型村庄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层次、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标准,对各种类型村庄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第二十九条确定中心村的主要标准有:
(一)区位条件好:
交通便捷,具备良好的用地、供水、环境等自然条件。
(二)辐射范围广:
在经济流向、交通联系、社会联系、历史沿承、服务范围上具有一定的联系,体现较强的辐射力。
(三)经济支撑强:
产业基础较好,现有经济实力较强或发展潜力较大,有利于特色农业产业经济发展。
(四)人口规模大:
现状行政村人口在全县村人均人口之上,山区不低于700人,平原、沿海地区人口不低于1000人。
规划期末预期人口山区一般应达到2000人,平原、沿海地区人口一般应达到5000人。
(五)设施配套全:
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
第三十条镇村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
中心镇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10平方米,一般镇、乡不超过120平方米,中心村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中新建村庄不超过120平方米,基层村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唐山市中心镇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中心镇发展质量,规范中心镇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中心镇规划的制定。
本导则所称中心镇是指符合有关标准并按照程序予以确认的镇。
第三条 中心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市政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防灾减灾类、景观风貌等各项专业、专项规划。
第四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中心镇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中心镇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编制中心镇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规划编制内容
第七条中心镇应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开展发展策略研究。
第八条中心镇发展策略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提出镇辐射范围内涉及社会、经济、环境与城镇建设各方面的宏观性、全局性的发展构想和实现手段,确定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
发展策略研究以策略、政策分析为主,物质规划为辅,兼备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发展策略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条件,论证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与挑战,原则确定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镇统筹发展战略。
(二)结合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其它上层次规划的要求,论证城镇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合理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建设模式。
(三)确定城镇总体布局原则,初步明确城镇近、远期发展用地方向,并提出各类用地的规划建设要求。
(四)研究确定产业发展、住宅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各项建设的基本原则。
(五)提出实现发展策略的相关政策、机制和步骤、措施,并提出下阶段规划编制计划及内容要求。
第十条发展策略研究成果以文字说明为主,并提供必要的图纸。
第十一条中心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落实上层次规划的各项要求,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明确产业布局,研究和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各项用地,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中心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镇域规划
1、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2、综合分析镇域发展条件,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确定各产业发展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3、确定对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提出镇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提出城镇特色、村庄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要求和具体安排。
4、分析城乡人口变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总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提出人口空间转移方向和目标。
明确镇区和镇域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和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提出镇村建设用地协调方案,编制镇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5、提出镇域镇村体系,选择重点建设的中心村,明确镇区、村庄发展定位,确定镇区、村庄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提出镇域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调整合并的具体安排,明确保留村庄和需要迁并的村庄,确定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分类管理措施。
6、确定镇域内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的规模;
农田、山地、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的范围。
7、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治措施;
迁建村庄和扩建镇区,应开展用地工程地质评价。
8、统筹划定镇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分区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相应的控制指标。
9、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二)镇区规划
1、进行建设用地选择,对镇区居住、生产设施、绿地、工程设施等建设用地进行空间布局。
2、确定镇区道路网结构、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以及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
3、提出学校、卫生院、文化站、体育健身场所、市场、超市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数量。
4、对镇区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
确定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架空线路的走向与布置;
确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方式;
建立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划定镇区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范围。
5、确定镇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措施,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确定绿地系统建设目标,划定镇区各类绿地保护范围;
划定镇区河湖水面保护范围。
6、确定历史文化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历史建筑及保护措施。
7、明确镇区人口分布、居住用地布局和分类;
提出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建设模式;
确定镇区内村庄和旧区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8、提出镇区远景发展设想。
9、提出实施镇区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三)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1、确定近期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2、确定近期居住、工业、仓储、绿地等建设用地安排及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建设项目应具体落位。
3、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进行管线综合。
4、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估算近期建设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5、确定控制和引导镇区近期建设的措施,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中心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第十四条中心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文本应规范、准确、含义清晰。
图纸内容应与文本一致。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重要基础资料汇编以及专题研究报告等。
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第十五条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性要求。
(四)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含图则)、图纸和附件三部分,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九条中心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直接对各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等。
(四)落实和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限高等要求。
(五)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确定细化后的建筑物退让距离和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确定建筑出入口,停车位、无障碍设计等。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市政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八)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二十二条中心镇规划应就中心镇的辐射范围作出区域分析,在辐射区域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