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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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⑴本规定规定了明翔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⑵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工伤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2、管辖职能

⑴明翔乳业有限公司行政部及职责安全员负责全公司工伤事故的日常管理;

⑵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派人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主要概念、术语

⑴工伤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⑵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部位(见附表1)。

⑶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见附表2)。

⑷起因物:

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见附表3)。

⑸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见附表4)。

⑹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见附表5)。

⑺不安全状态:

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见附表6)。

⑻不安全行为:

指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见附表7)。

⑼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后附: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见附表8)。

⑽重伤:

指符合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后附: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见附表8)

⑾千人负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负伤人数,即:

千人负伤率=负伤人数÷

职工平均人数×

1000(‰)。

⑿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见附表9)

⒀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就伤复发的;

4、工伤事故的报告、现场管理、调查、分析和上报

⑴工伤事故的报告

①职工在生产区域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安全部门(电话:

3139577或3139611)和动力部(3139577),有关领导应根据情况逐级上报,发生重伤、死亡等事故,必须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②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最短时间内向安全处报告;

③各类事故必须在12—24小时之内报到行政部及安全员;

④行政部在24小时之内将工伤事故上报至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电话:

8066042或2144165)及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⑵事故的现场管理

①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救护伤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②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等,不得破坏;

③为抢救受伤人员、制止事故蔓延、紧急恢复生产、改变现场某些状态及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和记录;

④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记录或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⑤非紧急情况,不经安全处同意,擅自破坏现场,影响事故调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⑥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⑶事故调查的组织

①各部门领导(包括分厂总经理、各部长,车间主任)必须对职工工伤事故及其它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②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组织本部门人员协助公司安全部门进行调查,并填写《企业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事故伤害报告表》《伤亡事故登记表》及时报安全登记处备案,再由行政部上报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

③重伤事故:

由公司主抓安全生产总经理组织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并填写《企业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事故伤害报告表》《伤亡事故登记表》及时报送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医疗保险局,事故调查材料归档由行政部安全部门负责;

④死亡事故或性质严重的重伤事故,由公司与上级有关部门、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局等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调查材料归档由安监部门负责;

⑤事故材料的分类与收集

a、现场物证材料,由事故单位负责收集;

b、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由调查组负责收集;

c、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材料,由调查组负责收集;

d、证人证言材料,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收集;

e、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典型的轻伤事故,必须现场摄影,并绘制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⑷事故的分析和上报

①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要立即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由事故类别的主管部门主持,必要时邀请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确定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分析);

②确定事故责任者

a、根据事故调查事实,按《明翔乳业有限公司各类人员及管理部门安全职责》及有关规章制度,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b、根据事故责任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c、根据事故后果及其影响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③职工伤亡事故认定、伤害报告、登记表的填写

a、发生工伤事故,伤员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必须填写《企业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事故伤害报告表》《伤亡事故登记表》;

b、《企业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事故伤害报告表》《伤亡事故登记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行政部;

c、《企业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事故伤害报告表》《伤亡事故登记表》所列项目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漏项,伤者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完全相符,各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并为报告书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d、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在上报《企业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事故伤害报告表》《伤亡事故登记表》时,必须附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仲裁书或证明。

⑸隐瞒事故的处理

①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之内故意延迟不报或不按规定向安全部门报送《企业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事故伤害报告表》《伤亡事故登记表》的,视为隐瞒事故;

②隐瞒的事故一经查出,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罚款500元;

③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可给于一次性罚款200元;

对职工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察看期满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对于撤职处分的员工,可同时给予罚款200元;

对严重违纪违法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④隐瞒事故责任者是负伤者本人的,一般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⑤对虚报工伤,经查出或举报,除取消工伤待遇外,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5、工伤的审批、处理、医疗管理、检查及考核

⑴工伤的审批

①安全处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要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无误的同时(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保险机构提出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伤者送往指定的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配合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并上报相关工伤认定材料;

②公司安委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工伤人员治疗恢复和医疗护理费用等情况,并对工伤愈后复工提出安排意见。

⑵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在报送《企业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事故伤害报告表》《伤亡事故登记表》时,必须分清事故责任者并提出处理建议,一般轻伤事故由安全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安全生产总经理审批执行,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处理;

②事故处理终结后,所有与工伤事故有关的材料由行政部统一归档保存。

⑶工伤人员的医疗管理

①职工负伤后应积极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配合医院进行积极的治疗,伤愈后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书和有关规定,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②职工负伤一般先在附近医院进行初步紧急治疗,再由医院和伤者单位共同派人协助转院,转院到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治疗(必须向医院交待是参加工伤保险治疗),由伤者本人垫付先期治疗费用,特殊情况下,由伤者单位暂借必要的紧急入院费用,原则上每次不能超过贰仟圆,借款单由伤者本人申请、安全处审核,主管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借款;

其中由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包括:

富裕县医院,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骨显微外科(断肢断指再植),齐齐哈尔市中医院,齐市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车辆厂医院(矽肺),建华厂医院(烧伤),和平厂医院,第一机床厂医院,第二机床厂医院,造纸厂医院,北钢医院,一重医院,碾子山华安厂医院,齐市公安医院;

③对于在住院期间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工伤职工,由行政部和安全部门提出意见,再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委会确认,确实需要特殊护理的,由公司行政部指定人员护理(原则指派伤者单位人员护理),护理人员原则每天2人(白班1人,晚班1人);

工伤人员的护理时间,由接受治疗的医院和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人员的治愈情况、生活自理情况判断决定,不再需要护理的,由行政部通知员工部撤回护理人员,伤者单位无权决定指派护理;

护理人员只享受相当于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的70%(一般情况10元/人·

天),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补助。

④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以及公出人员外出期间受伤可就近就诊,初愈后必须返回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⑤不到指定医院治疗的,医疗等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行政部事故管理员向工伤保险机构报告,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安排治疗;

⑦工伤人员须经安全领导小组的审核证明,由行政部执行工伤考勤;

⑧工伤人员伤愈后(办理出院手续之日算起),由行政部安排,必须到医院对康复情况作出检查,由医院出具能否复工的诊断,由行政部及安全员按规定经复工教育合格后,通知行政部处酌情安排上岗工作(原则安排回原单位工作);

对伤愈后拒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继续工伤以外疾病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⑨工伤人员伤愈后,暂不能从事原岗位复杂、繁重工作的,由行政部根据公司安委会决定,安排临时性工作;

⑩对已骗取工伤待遇的,一经调查核实取消工伤待遇,原工伤休息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追回已领取的工资、奖金和报销的医疗费用等,并按本《规定》第四条隐瞒事故的处理5.3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11)工伤人员复工前必须到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体检情况报安全领导小组和行政部备案,有关体检资料由行政部存档;

(12)工伤人员复工前必须到安全员接受复工教育;

(13)工伤事故处理完毕,所在单位必须将事故认真填入《人身事故台帐》并记入到本人安全作业证上;

(14)行政部每月初将工伤统计情况报公司部门,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主管部门时须经主管总经理审核批准;

⑷检查与考核

①本标准由安全、行政部负责检查与考核,公司工会进行监督;

②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

电气运行安全管理

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

设备接地应同时遵守《企业静电检查规程》。

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0、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11、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2、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13、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4、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电气检修安全管理

1、电气检修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

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

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下标示牌或送电。

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3、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⑴严格按照操作令进行停、送电操作,复诵无误。

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

如遇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⑵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业要求进行。

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⑶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

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⑷倒闸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监护制度,严禁单人操作,严格按照“四对照”要求操作。

⑸运行的高压设备设好遮拦,挂好标示牌,以利于与检修设备区分。

4、检修作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认真执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a、停电;

b、验电;

c、装设接地线;

d、悬挂标志牌和设置遮栏。

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⑴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⑵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⑶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缆。

⑷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⑸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⑹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

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⑺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

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

在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⑻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⑼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⑽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⑾电缆在下列地点敷设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①电缆引入、引出建筑物,穿过楼板。

②从沟道引出自电杆或墙面敷设的电缆,距地面高度2米以下部分。

③其他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④每根电力电缆应单独穿在一根管内,但交流单芯电力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

⑿外来作业人员在作业地点所在单位指定作业区域内作业,服从所在地点安全管理,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⒀检修完毕送电前,必须确认接地线全部拆除及现场电器设备上不存在影响电器运行的金属遗留物。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1、各单位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

确因需要接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单”。

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

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

其他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2、“临时用电申请单”办理程序

⑴“临时用电申请单”由使用单位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必须在申请单上签字。

⑵“临时用电申请单”由动力车间主管领导或安全员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批准,使用时间为72h,超过72h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⑶使用时间超过2个月的固定临时电气线路,要经过动力部主管领导同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⑴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⑵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⑶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

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⑷经审批同意架设的固定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公司“电气安全管理”中的有关规定。

⑸固定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用电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⑹固定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自带电笔经常检查电器外壳是否带电,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

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⑺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⑻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品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m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m。

⑼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原安装人,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⑽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⑾临时用电设施,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⑿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安装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装置开工安全管理

1、装置经检修后开工,首先由生产部门组织机动部门、安全部门及生产车间、机修、电气、仪表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各单位经检查认为无问题后在装置开工验收单上签字,并经主管生产厂长签字,生产部门方可向开工车间下达开工命令。

如果有一个单位不签字,也不准下达开工命令,直到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进行复验并签字后再下达开工命令。

2、验收内容:

参加检查验收的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进行检查和询问有关情况,主要有以下内容:

⑴按检修计划项目必须全部完工、不留尾巴、质量合格。

⑵检修现场全部打扫干净,没有油污、废料、垃圾、即工完料净场地清。

⑶除保运的机具放置在安全地点外,其他如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起重设备、电气设备、脚手架等必须全部拆除拉走。

⑷所有工艺设备(塔、炉、冷换设备、机泵、容器等)管线,仪表保温完好,零部件齐全,处于正常状态。

⑸安全设施齐备,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报警器、通风设施、消防设备及照明都齐备好用。

⑹水、电、汽、风都畅通正常,下水井及沟盖板全部盖好。

⑺该拆除的盲板全部拆除,该加的盲板加好(盲板抽堵记录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所有阀门都应关闭,尤其是低点排凝阀,放空阀都应关好,待开工过程中再根据需要开启,以防进料发生跑串事故。

⑻紧急放空设备畅通好用,联锁自保系统试验灵敏好用。

⑼各部梯子、平台、栏杆没有损坏,运转设备防护罩齐全,设备接地系统良好,防毒用品及工具等齐备。

⑽有开工方案,并经认真学习讨论,尤其是改动的工艺和设备,都已向工人交底,达到人人清楚(相关文字材料要求保管一年以上)。

⑾燃料、、原料准备好,急用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准备好。

⑿倒班人员安排好,保证适当的休息,巡回检查牌,仪表记录纸,操作记录,交接班日记等都齐全。

3、装置在接到生产部门下达的开工命令后,立即组织开工,开工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和本次开工方案程序步骤进行。

4、为保证开工过程中的安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在开工过程中的组织指挥应由车间主任和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其他人员只能作参谋,非事故情况下不得直接向岗位操作人员下达指令,以保证统一指挥。

⑵进料时应注意排除系统内的空气。

⑶各塔和容器、设备在升温、脱水过程中防止跑料。

⑷当升温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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