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供电企业相关的几种类型的案件分析与对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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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电企业相关的几种类型的案件分析与对策Word格式.docx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这几年来,我作为供电系统的顾问,接触最多的就是该类型案件。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我将这类案件作了分类。

一是根据触电电流强度不同,可分为低压触电和高压触电;

二是根据产权归属不同,可分为供电产权引起的触电和非供电产权引起的触电:

三是根据引起触电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可分为一般行为引起的触电和违法行为引起的触电。

当然,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还可以分其他类型。

我这里也不一一列举.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今天主要研究其中的几个常见类型.

一、高压触电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高压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介绍

通常讲,高压是指1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

同样是触电,为什么要区分高压和低压昵?

主要原因是在法律上处理高压触电和低压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所应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座的接触这类触电事故较多的人可能经常听到一个名词:

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相对过错责任原则而言的。

什么是过错?

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大家应该很好理解。

举例:

1、甲把乙打伤了,甲是故意的,所以甲应承担打伤乙的民事责任。

2、甲骑自行车不小心将乙撞伤,甲属过失导致乙受伤,那么甲也应承担赔偿乙的民事责任。

3、供电在施工中,施工人员不小心将工具掉下来,砸伤行人。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作了概括性的列举,即:

“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它的构成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通常简称为高度作业的侵权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

那为什么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呢?

一是有些情况下无法确定是否有过错,如有些公害事故环境污染;

二是有些行业本身对周围环境存在严重的潜在的危险,采取无过错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他人的权利,如高压等:

三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有些行业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受益人,因此加重其责任可以实现公平。

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实际上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比如:

案例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介绍对该条的理解和争议(略).

具体到本行业,高压当然是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范畴,因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我们有时出现一些触电事故,我们供电的人总认为,我们的高压线路和设施都没有问题,其次安装和架设均符合国家规定,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有些人不理解,有些人觉得很冤枉,有些人觉得好象是法院跟供电故意过不去,也有些人认为是律师水平太差,打不赢官司。

我也曾多次被人冤枉过、误解过!

碧石触电案。

(二)供电公司不承担高压触电赔偿的几种情况

那么,有人要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

是不是所有的触电事故,供电系统都要承担责任?

回答是不一定。

在哪些情况下,供电不承担责任呢?

l、不属供电的产权的,供电一般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由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由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承担责任。

但该条规定,对因触电是多个原因造成的,按致害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就是说,如果触电的电力设施产权不是供电的,但供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如:

范理元案。

强调:

对供电的管理与维护职责的认识误区(略).

2、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如自杀、自伤行为。

(注:

中间少一个五码中间差一段文字)

中,由于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往往认为触电了供电部门就要承担责任。

受害人不懂,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也不清楚,不管是在什么地方触电、在什么情况下触电,有时是出于社会稳定等考虑,常常给供电部门做工作,要求供电部门进行赔偿。

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容易给更多的人们造成错觉,导致供电部门的工作非常被动。

因此,严格按法律办事,处理触电纠纷,就必须坚持原则。

何庄触电事故。

(二)及时收集有关证据.由于低压触电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出现此类事故,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工作。

刚才我在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重复。

(三)关于与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相关的触电赔偿问题。

目前这类案件出现比较多。

太和牛石的触电纠纷。

争议:

安装了漏电保护器是否不会出现触电死亡的事故?

在理论上仍有争议。

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我想应注意这样几点:

1、供电是否为用户安装了漏电保护器?

应安装没有安装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2、分析鉴定漏电保护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如是产品质量问题,那么应及时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共同协商处理。

蒲团小女孩触电案件。

3、用户是否自行将漏电保护器退出运行?

如是用户自行退出,则应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这就要求供电人员及时收集证据.

第二类型案件:

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

近几年来,随着电力企业管理的不断规范和电力用户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之电力供求矛盾的日益突出,供用电合同纠纷逐渐增多。

原来人们称供电局是“电老虎"

,谁都不敢惹,往往都能通过非法律手段或是利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

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人们的观念也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

因此作为供电企业的领导和职工,也要观念更新.首先就要树立合同平等观念。

作为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的供用电过程中,与用户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无论用户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是乡镇企业,双方的地位是平等.虽然说,供电在我国目前属垄断行业,在社会上处于优势地位。

但在法律上,它与用户是平等的。

因此,只有摆正了位置,才能减少纠纷或出现纠纷后能处于有利地位。

根据引起纠纷的原因不同,目前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因欠交电费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二是因窃电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三是因电力设施故障或施工停电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四是因关停“五小企业"

所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五是因供电质量问题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等。

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将对前三种类型谈谈我的一些体会和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因欠交电费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在平时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见有些用户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企业交电费,后来供电的工作人员将用户的电停了,双方发生纠纷。

如何预防和应对此类纠纷,我认为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要与用户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

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出现纠纷后,双方就有个依据。

目前,供电部门对有些比较大的用户就签订合同,但对个人或较小的用户有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虽然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但有时会出现约定不明,双方发生争议。

如:

用电主体(出租)、交费时间和电价(浮动电价)、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具体条款)等.

(二)采取停电的程序必须合法.用户拖欠电费的行为,在合同法上视为违约行为;

停电行为在合同法上视为终止合同的行为。

既然停电是终止合同的行为,那么停电就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如用户拖欠费用,在采取停电措施前应催告用户.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催告的具体方式,但一般应采取书面方式.在书面催告时,必须让当事人签收并留存,以作为发生诉讼后的证据使用.如不经催告或催告程序不合法,那么采取停电的措施就违法,有可能败诉。

(三)要采取法律手段清收电费。

目前,市供电公司利用诉讼手段清收电费的不多。

我有时有些不理解,银行经常性采取诉讼手段收贷而为什么供电系统不通过诉讼手段收取电费呢?

一般情况下,好象是等别人来交费,很少有采取主动的诉讼来清收。

实际上,对于一些恶意的欠费户或经营状况极差、回收风险较大的用户,通过采取查封其财产等措施,用诉讼手段清收电费,有时是必要和有效的。

胡林钢丝绳厂案。

二、关于因窃电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举例:

某农业科技园案例.

这个案件争议的问题较多。

一是窃电是否成立?

二是蚌的死亡原因?

三是停电与死蚌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这里主要研究第一个问题,即窃电是否成立.是否窃电,主要是看证据。

因此,如何收集比较充足和确凿的证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本案中,农电工认为蒲金农业科技园私自更换了封签,因此认定为窃电。

当然,私自更换了封签应视为窃电。

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证明私自更换了封签?

上封签的是一个人,说换封签的也是同一个人,如何证明是用户私自更换了封签呢?

因此,我认为证据不足。

处理该类型案件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弄清哪些行为是窃电行为。

见《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一定要掌握窃电的确凿证据。

当然目前这还是个难题。

关于取证应注意几点:

一是收集原始证据.如通过照相和摄影的方式固定窃电行为。

二是注意收集多种形式的窃电证据.照相和摄影是一种类型的证据,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的方式收集,也可以通过窃电人自认的方式取证,让各种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来多方证实窃电行为成立。

三是通过多途径收集证据。

如通过公安机关和公证部门收集证据(如:

华容某水泥厂)。

这种证据收集起来比较容易,而且证明力强。

四是尽量不要供电工作人员单方取证。

这样的证据证明力较差,可信性程度不高.

(三)没有确凿窃电证据,不能贸然采取停电手段。

一个用户是否窃电,该用户的管电人员是最清楚的。

因此,当发现有些用户窃电后,有些管电人员既不向单位汇报,也不注意收集证据,直接将用户的电停了。

这往往造成供电的不利局面。

在有些情况下,因停电依据不足,导致供电部门败诉并承担用户损失。

因此,当发现窃电后应认真研究收集窃电证据的对策,不能轻率就停电。

三、关于因电力设施故障或检修停电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也作了相同规定,同时规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止供电,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供电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三个条款是我国法律中规定此类法律纠纷的基本性条款。

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供电企业不得随意停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停电。

一是供电设施计划检修;

二是供电设施临时检修;

三是出现故障(不含窃电和违约停电)。

(二)因检修停电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

(三)故障停电必须履行及时抢修的义务。

见:

《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

姜某诉渔池翻塘赔偿案。

第三类案件:

与农电工相关的纠纷案件

近几年来,农电工拖欠、截留用户电费的情况比较严重.主要采取的手段有:

一是隐瞒用户户头,私自收取用户电费;

二是采取打白条的方式,收取用户电费后,对供电所谎称用户电费未交清;

三是农电工向用户开具电费发票后,其收取的电费长期留在自己手中,不及时交给供电所;

四是供电所给农电工下达电费收取承包任务,经结算农电工未按时完成任务等。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这里我讲

一、农电工的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我认为农电工的上述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

下面我分述之.

(一)犯罪行为

我认为,根据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如农电工截留的电费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上述第三种情形,如数额较大的,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理由如下:

1、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从上述情况看,委托人系一国有公司,其聘用的农电工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因此,农电工的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

农电工在清收电费过程中,采取瞒报用户和私自收费的方式侵吞电费,其行为符合该罪的客观特征。

因此,构成贪污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虽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因此,如农电工所截留的电费数额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构成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和《规定》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00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10000元以上归个人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甩,数额在10000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如前所述,农电工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如上述第三种情形,农电工收取用户电费后不及时交给供电所,如再符合上述挪用公款罪的客观特征,则可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一般违法行为

从法律规定看,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贪污或挪用,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要看其贪污或挪用的数额问题.根据《规定》的标准,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最低犯罪数额均是5000元。

犯罪数额不足5000元,除情节较重可构成贪污罪外,均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较重”?

根据《规定》的解释,是指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因此,如委托人之农电工符合上述截留电费的第一、二、三种情形,但其数额不足5000元,又不具备较重的情节的,应认定为一般的违法行为(狭义)。

(三)民事违约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从逻辑角度而言,农电工的拖欠电费等行为如不构成贪污或挪用行为,均应视为一种民事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如前所述的第四种情形,如农电工与供电所签订了电费清收合同或其与委托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此相关条款,农电工拖欠电费的行为应构成违约。

当然,从劳动法的角度,上述行为亦可视为一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农电工的处理问题

根据农电工的行为性质不同,我认为对农电工可采取如下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如农电工的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委托人可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委托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农电工的劳动合同。

(二)如农电工的贪污或挪用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委托人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的规定,以其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农电工的劳动合同。

(三)如农电工的行为不是贪污或挪用行为,但仍属拖欠电费的,委托人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的规定,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农电工的劳动合同.

(四)如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农电工拖欠电费为合同解除条件的,委托人可依其违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五)如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的,双方合同自行终止,委托人可不再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

(六)如农电工的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委托人可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予其内部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通报批评等)。

(七)如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与农电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三个问题。

一是证据问题。

无论对农电工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均要掌握其截留、拖欠电费的确凿证据。

建议委托人通过与农电工谈话和向用户调查的形式,收集谈话笔录和调查笔录等证据,以固定相关事实(举例:

蒲团农电工劳动争议案)。

二是建议不采取开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

鉴于上述程序较繁琐,因此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较为简便。

三是解除合同的手续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时,委托人应通知农电工。

因此,建议在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时,应获取农电工的签收凭证;

如其拒绝签收,则可通过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等方式。

三、电费的回收问题

l、如通过刑事途径解决截留电费问题,委托人可通过司法机关追赃的形式收回电费。

2、如农电工的行为属民事违约行为,委托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途径收回电费。

3、对于农电工采取贪污或挪用手段截留电费,且其数额达不到法定犯罪数额的,清收电费存在一定难度。

其一,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不会立案;

其二,如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以不属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由于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数额不足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情形规定尚不十分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存在立案的可能性.因此,委托人仍可向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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