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技术监督实用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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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2017年首次发布。

III

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技术监督标准

1范围

本本标准规定了华润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措施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华润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技术监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0压力容器

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5190.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

锅炉机组

DL5190.4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4部分: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DL/T246化学监督导则

DL/T56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677火电厂在线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DL/T774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DL/T87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

DL/T868焊接工艺评定规则

DL/T889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DL/T913火电厂水质分析仪器质量验收导则

DL/T956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DL/T977发电厂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单位管理规定

DL/T1115火力发电厂机组大修化学检查导则

NB/T47014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NB/T47018(所有部分)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

NB/T47044电站阀门

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G700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5002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TSG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无。

4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代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5总则

5.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监督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受监设备实行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全过程的监督。

5.2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证人身安全。

5.3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在制造安装阶段、使用阶段、检验阶段关于金属、焊接、化学、热工以及安全阀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他是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作的基础,亦是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技术监督体系的依据。

5.4项目公司应按控股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技术监督管理和本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制定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监督管理标准;

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执行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和检验及试验规程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以科学、规范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监督工作目标的实现和持续改进。

5.5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

位按主席令[2014]第4号、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TSGG0001、TSGR0004、DL/T977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书。

5.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等人员,应按主席令[2014]第4号、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按章作业。

5.7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监督的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标准及相关标准和规程中的规定。

5.8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监督适用的设备。

5.8.1本标准使用于按TSGG0001规定的A级锅炉,即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

监督的锅炉设备、系统、部件范围如下:

a)锅炉本体:

由锅筒、直流锅炉汽水分离器、储水罐、受热面及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组成的整体;

b)锅炉范围内管道:

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c)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和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

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仪表等;

d)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包括燃烧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5.8.2本标准适用于按TSGR0004规定的火力发电用压力容器的监督。

主要包括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储气罐、氢罐、氨罐、热交换器等各类压力容器。

6制造、安装阶段监督

6.1一般规定

6.1.1在设备订货合同中用明确设计、制造、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对于进口设备中由国内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部件,其设计、制造和检验应与进口设备执行同一规程、规范和标准。

6.1.2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用符合TSGG0001、TSGR0004、TSGR7004、GB150、DL612、DL647、DL5190.2和国能安全[2014]161号的规定。

6.1.3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的制造、安装及重大修理改造,应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受压元件。

6.2化学监督

6.2.1电力基本建设过程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化学监督工作应按照DL/T889的规定执行。

做好设备和材料的进厂验收和保管工作,并加强对设备安装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6.2.2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应采用除盐水,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加药量应符合DL/T889中的规定。

锅炉部件制造完毕进行水压试验后,应将存水排净、吹干,并采取防腐措施。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锅炉,放置3周以上不能进行试运行时,应进行防腐蚀保护,保护方法按DL/T889的规定执行。

6.2.3新建锅炉化学清洗应按照DL/T794执行。

锅炉化学清洗的工期应安排在机组即将整套启动前。

清洗结束至启动前的停放时间不应超过20天,若20天内不能投入运行,应按照DL/T794、DL/T956的要求采取防锈蚀措施,以防止和减少清洗后再次锈蚀。

6.3热工监督

6.3.1锅炉压力容器所用的热工仪表的安装应按照DL5190.4的规定执行,位置应具有代表性。

6.3.2安装单位技术专责应在锅炉压力容器所用的热工仪表安装前应对安装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确保安装质量。

安装接线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6.3.3锅炉压力容器所使用的热工测量仪表,施工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100%的检定,并填写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标准要求的检定报告,施工监理单位及基建技术监督单位应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检定报告进行抽查,检定不合格的仪表部的安装。

6.4金属材料监督

6.4.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6.4.2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材料应符合TSGG0001、TSGR0004。

6.4.3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受压元件入场和安装前后,均应按照控股公司《火力发电厂燃煤机组金属监督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验,其中阀门的制造、检验还应符合NB/T47044的要求。

6.5焊接监督

6.5.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焊接过程应按照TSGG0001、TSGR0004、NB/T47015、DL/T86《火

力发电厂燃煤机组金属监督标准》的规定执行。

6.5.2用焊接方法安装和修理改造受压元件时,应按DL/T868、NB/T47014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或者具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WPS)支持并依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制定受压元件的焊接作业指导书。

6.5.3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应按照TSGZ6002等有关安全技术范围的要求进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6.5.4焊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NB/T47018的要求。

6.5.5焊接质量检验和质量标准应按TSGG0001、TSGR0004、DL612、DL/T869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受压部件无损检测方法应符合JB/T4730的要求。

6.6安全阀

6.6.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TSGG0001、TSGR0004、TSGZF001、DL612的规定。

6.6.2每台锅炉应安装至少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

再热器出口处,直流锅炉的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上,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两极间的连接管道截止阀前应安装安全阀。

6.6.3对于大容量电站锅炉,一般选用具有高排放能力的全量型安全阀。

电站锅炉安全阀的配置应有锅炉制造厂或设计部门提出。

6.6.4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者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安全阀和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

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爆介质,腐蚀、黏性介质或者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方便与安全阀的清洗和更换,经过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和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们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截止阀门的结构和通径不得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排放。

6.6.5对于易爆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毒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7在役阶段监督

7.1化学监督

7.1.1锅炉运行的监督管理应按照DL/T246、DL/T561的规定进行防腐防垢处理。

7.1.2锅炉停用备用应按照DL/T956的规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7.1.3检修阶段锅炉各部件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定标准应按DL/T1115执行。

7.1.4运行锅炉化学清洗按DL/T794的规定执行。

7.2热工监督

7.2.1主要热工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热控保护装置运行维护应按照DL/T774的规定执行。

随主设备准确可靠的投入运行,在机组运行期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无故退出停运。

退出投运时应记录退出原因、时间和恢复时间。

7.2.2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和热控盘内外应保持整洁、完好,照明良好,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

7.2.3对于锅炉炉膛压力取样表管、一次风流量取样表管等可能被堵塞的取样表管定期进行吹扫,防止堵塞现象发生。

当测量数据反应迟缓时,应及时进行吹扫。

7.2.4热工仪表的抽检应根据机组运行中热工测量仪表的重要性和使用寿命情况,编制定期抽样文件,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定期抽样。

7.2.5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相关控制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不满足调节品质要求时应对系统进行优化整定。

7.2.6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检修应随机组A/B/C级检修同时进行,并符合DL/T774的检修要求。

7.2.7机组A/B/C级检修中应对热工检测仪表和元件进行校验,并且误差符合要求。

7.2.8机组A/B/C级检修中应按照DL/T913和DL/T677的检验技术方法进行化学分析仪表及在线仪表的检验。

7.2.9对隐蔽安装的热工检测元件(如孔板、喷嘴和测温套管等)每个一次A级检修应“抽样”进行拆装检查。

7.2.10金属材料监督和焊接监督参照6.5节和6.6节的规定执行。

7.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7.3.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专责工程师应按DL612、DL/T874的规定,考取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单位聘用,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3.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设备应按主席令[2014]第4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TSGR5002的规定,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及时办理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册,领取使用证书。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电厂应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7.3.3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报废条件的,电厂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允许继续使用的,应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7.3.4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过程应严格按照国能安全[2014]161号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做好各种检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应任意提高运行参数。

当出现危及安全运行的情况时,应停止运行或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7.3.5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发生爆破等重大事故时,电厂应及时向大区、控股公司报告,对事故应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预防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要及时上报。

7.3.6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

退役重新启用的设备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在役设备管理。

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7.3.7锅炉定期外部检验应按照TSGG0001、TSGG7002、DL612、DL647的规定执行,每年至少一次。

7.3.8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应按照TSGR5002、DL612和DL647的规定执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7.4锅炉定期检查

7.4.1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TSGG0001、TSGG7002、DL612、DL647的规定,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检验计划。

7.4.2锅炉定期内部检验结合机组检修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

新投产锅炉首次内部检验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7.4.3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a)移装锅炉投运前;

b)锅炉停运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7.4.4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监部门备案。

7.4.5锅炉水(耐)压试验应按照TSGG0001、DL612、DL647中规定执行。

7.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7.5.1使用单位应按照TSGR0004、TSGR7001、DL612、DL647的规定,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

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及时进行检验。

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进行确定。

a)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b)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时;

c)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

d)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e)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f)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g)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7.5.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不需要),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

也可以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TSGR00047.8节的规定办理。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均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7.5.3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按照TSGR0004、DL612、DL647中的规定执行。

7.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7.6.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应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DL647中的规定执行。

7.6.2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压力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7.6.3全面检验是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压力管道停运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依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a)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可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年;

b)属于下列情况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

2)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3)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在线检验中发现的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7.7安全阀

7.7.1安全阀的校验应按照TSGZF001、DL612的规定执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规范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7.7.2当符合TSGZF001和TSGR5002中的相关规定时,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7.7.3安全阀可按照TSGZF001、DL612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气试验,也可使用安全阀在线定压仪在线校验可作为安全阀在运行中的排气试验。

7.7.4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安全阀不允许随意解列和任意提高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或者使安全阀失效。

7.7.5安全阀使用单位应按照TSGZF001的规定做好安全阀的日常检修维护和定期在线检查、检测工作。

7.7.6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定期将安全阀从设备上拆下,按照TSGZF001的规定,对安全阀进行离线检查。

7.7.7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离线检查:

a)安全阀校验有效期已到期;

b)在线运行时,安全阀出现故障或者性能不正常;

c)安全阀从被保护设备上拆卸。

7.7.8安全阀有以下情况时,应停止使用并且更换,其中a)~e)项问题的安全阀应予以报废:

a)阀瓣和阀座密封面损坏,已经无法修复;

b)导向零件锈蚀严重,已经无法修复;

c)调节圈锈蚀严重,已经无法进行调节;

d)弹簧腐蚀,已经无法使用;

e)附件不全且无法配置;

f)历史记录丢失;

g)选型不当。

7.7.9锅炉安全阀的机械电气元件,每次大小修应进行检查和清污工作,确保部件灵活好用。

8监督管理要求

8.1金属监督管理的依据

8.1.1电厂应按照有关技术监督管理和本标准的要求制定金属监督管理标准和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标准,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控股公司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结合电厂实际情况,编制金属及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相关/支持性文件;

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以科学、规范的监督管理,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8.1.2金属及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具备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a)金属监督:

1)金属监督管理标准;

2)金属监督技术标准或实施细则(包括执行标准、工作要求);

3)防磨防爆管理标准;

4)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

5)设备检修管理标准。

b)锅炉压力容器监督:

1)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标准;

2)防磨防爆管理标准;

3)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

4)设备检修管理标准;

5)设备异动管理标准;

6)设备停用、退役管理标准。

8.1.3技术资料档案

8.1.3.1基建阶段技术资料:

1)受监金属部件的制造资料包括部件的质量保证书或产品质保书,通常应包括:

部件材料牌号、化学成分、热加工工艺、力学性能、结构几何尺寸、强度计算书等;

2)受监金属部件的监造、安装前检验技术报告和资料;

3)四大管道设计图、安装技术资料等;

4)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5)安装、监理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报告和资料。

1)设计图纸及竣工图样、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2)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3)制造、安装、改造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5)强度计算书、热力计算书、受热面壁温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和反力计算书;

6)热膨胀系统图、汽水系统图;

7)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8)锅炉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8.1.3.2设备清册、台账以及图纸资料:

1)机组投运时间,累计运行小时数,启停次数;

2)机组或部件的设计、实际运行参数;

3)受热面管超温超压记录;

4)设备原始资料台账;

5)设备检修检验技术台账;

6)设备焊接修复、更换技术台账。

1)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阀设备清册;

2)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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