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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研究文档格式.docx

国际经验;

开展模式建议

一、公益信托概述

根据信托的目的,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和其他特定人利益而设定的信托,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

而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为不特定多数受益者设立的信托。

本文认为,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为了公益事业和公共利益,由个人或组织捐赠,使整个社会或公众中的一个重要局部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现代福利国家开展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无视的。

16世纪宗教改革之后,英国的亨利八世公布的公益法中禁止了以迷信为目的的用益,公益慈善成为法律上明确界定的概念,它被用来修饰某种特定类型的用益,以区别于迷信用益。

从此,公益用益成为用益制度中的特定类型,并且受到法律调整。

作为信托制度的“母国〞—英国至今尚未提出一个被普遍赞同的“公益〞慈善定义。

因此,当前英国法律对公益信托的范畴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受赠组织的活动范围等因素通过判例形式进行界定。

二、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主要问题

中国公益信托事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开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公益信托的社会认知度不高。

虽然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一样,都是金融行业之一,但是信托却不像银行、证券、保险那样社会认知度较高。

至于

公益信托,更是新兴领域,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公益信托都不太了解,这就大大增加了设立公益信托的难度,一方面,社会资源都涌向所熟悉的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并未参与公益信托另一方面,要协调政府部门作为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难度也就可想而知。

第二、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目前,?

信托法?

的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政策优惠方面仅有条共个字,即“国家鼓励开展公益信托〞。

银监会公布的?

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也仅仅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益信托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现有政府部门不愿意担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根据?

的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职责重大、任务繁多。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一是公益信托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二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与财产状况。

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与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是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四是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五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前,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机构人员精简的背景下,现有的政府部门往往不愿意担任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四、涉与众多领域的公益信托难以找到适宜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如果一个拟设立的公益信托涉与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开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多个公益事业领域时,该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确实定似乎有两种方式一是经过所有相关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经过某一主要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到底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呢?

这既涉与到各政府主管部门的分工和协调事宜,也涉与到公益信托事后有效监管事宜。

即使只需要经过主要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但如果主要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公益信托涉与领域超出其业务管辖范围为由,不愿意担任其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那么该涉与众多领域的公益信托也就难以成立了。

第五、公益信托缺乏经济效益的问题。

我国公益信托尚处初步阶段,在公益

信托推广过程中,信托公司必须增加本钱用于媒体宣传、机构协调和日常管理,但与此同时,公益信托的财产规模一般较小,而且往往很快就会用于公益工程,信托公司难以发挥其专业理财能力为财产增值,提取管理费用也很低。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信托公司从事公益信托是微利甚至无利行为,这使许多信托公司对开展公益信托只是观望而已。

至于从事公益信托的信托公司往往是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角度,更多是为了提升自身的品牌建设,在公益行业领域建立声誉。

因此,公益信托做大做强的动力以与可持续开展能力都不容乐观。

本文认为,在上述各个问题中,当前瓶颈问题是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问题。

如果解决了这两个主要问题,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西方国家公益信托开展经验

西方国家的公益信托各有特色,尤其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公益信托的设立方面区别较大。

英美法系普遍实行事后登记制度,公益信托的设立门槛较低。

即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以在信托设立后一定期限内申请登记,但登记并非公益信托的成立要件。

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公益信托的有效成立。

而在大陆法系公益信托普遍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公益信托的设立门槛较高。

即设立不同目的公益信托,需要分别取得不同主管机关的许可。

但与此同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其公益信托有其共同点。

其中,最值得学习借鉴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应本国国情个性化设置公益信托

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各具特色的公益信托事业,而不是照搬照抄,拿来就用。

如英国公益信托多为个人信托,土地等不动产仍占有较大的比例美国的公益信托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日本的公益信托采用了“金钱信托〞的方式,并对信托财产进行拆分,让小规模的资金也能在适当的时机为公益事业发挥作用。

(二)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公益信托事业健康开展

各国为了推动公益信托事业,都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达在税收优惠上。

例如,英国?

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

以与?

年公益收益税收法?

都对公益信托有相关税收优惠。

美国高税率的遗产税起到了鼓励和促使富人在其死后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设立公益信托的作用。

日本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到受托人的转移本身不征消费税。

(三)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公益信托事业标准化开展

各国为了标准公益信托事业有序开展,都设置了相关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负责公益信托的监督和管理。

例如,英国成立了“公益事务署〞,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

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

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

行使。

日本公益信托的主管官署可以随时检查公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亦可以命令实行财产提存或其他必要处分。

四、我国公益信托开展建议

我国的公益信托事业还处在初级开展阶段,公益信托的开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我们要在总结国外公益事业开展经验的根底上,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公益信托开展之路。

(一)探索公益信托多元化开展模式

我国要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信托模式,建立健全公益信托事业体系。

我国当前开展公益信托要允许采用多种模式,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当然,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金会管理制度,因此开展公益信托也可以考虑走基金会与信托机构合作开展公益信托之路。

具体而言,公益信托可以探索以下三种模式。

1.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

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即信托机构为资产雄厚的基金会提供信托管理效劳的公益信托。

其中,委托人是基金会,受托人是信托机构,受益人是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不特定群体。

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的优势是可以帮助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004年国务院新出台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

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

该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那么,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那么的、开放的规定,希望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等方法约束基金会投资行为,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

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的理事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可见,根据?

规定,基金会完全可以通过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的劣势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的目标群体是基金会等资金实力雄厚的组织,因此更多意义上只是基金会实现保值增值的途径之一,也可以说是公益信托的雏形。

2.集合资金信托型公益信托模式

集合资金信托型公益信托模式,即将基金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直接集合起来,委托信托机构管理,为基金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公益事业开辟新途径。

其中,委托人是基金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托人是信托机构,受益人那么根据合同约定。

在这种模式下,基金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选择基金会从事公益事业,也可以选择公益性集合资金信托模式从事公益事业,即公益信托与基金会成为促进公益事业开展的一体两翼。

集合资金信托型公益信托模式的优势:

准入门槛较低,运营较为灵活。

从各国情况来看,公益信托与基金会都是从事公益事业的一种制度设计。

但相对而言,公益信托的准入门槛较低,运营较为灵活。

集合资金信托型公益信托模式的劣势: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难以操作。

资金捐赠方如果向基金会捐赠,那么可以获得税收优惠,但如果向集合资金信托型公益信托捐赠,那么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获得税收优惠。

3.复合型公益信托模式

复合型公益信托模式,即将基金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集合起来委托信托机构管理前,先通过公募基金会集合,再委托信托机构开展公益信托。

委托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托人是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受益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同预定的不特定群体。

复合型公益信托模式的优势: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财产捐赠给公募基金会,根据公募基金会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可以获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

同时,该模式也可以借助公募基金会实现公开募集。

复合型公益信托模式的劣势:

引入公募基金会是需要本钱的。

一方面,如果新设立一个公募基金会,难度很高。

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集合资金信托型公益信托模式、复合型公益信托模式这三种不同模式,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也各有利弊,可以作为公益信托的探索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良和完善。

(二)健全公益信托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通过?

对公益信托的性质、地位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可以说仅仅凭借该法第章的内容对公益信托事业进行推动是远远不够的。

特别是对政府给予公益信托的支持与优惠方面仅有非常原那么化的规定。

?

仅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公益信托。

〞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与?

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公益信托优惠方面的配套规定,尽快建立完整的公益信托法律标准体系,真正让公益信托在法制的轨道上标准法有序开展。

1.要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公益信托是以促进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就是举办社会福利事业,造福社会公众。

其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公益性,而不是以谋取私人利益、谋取盈利为目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第四章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于捐赠的工程工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既然公益信托与?

所规定的捐赠财产都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都是具有公益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两者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理应享受同等待遇。

2.要进一步完善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公益信托和非营利组织都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参考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优惠,完善公益信托的税收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以与捐赠税前扣除优惠。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此外,1999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的通知?

指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200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效劳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与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效劳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与老年效劳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效劳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局部,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照这些规定,建议公益信托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或者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是捐赠税前扣除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个人所得

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与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局部,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效劳机构的捐赠,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教育开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开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开展基金会等基金会捐赠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参照这些规定,建议企业对公益信托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相应比例以内的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向公益信托的捐赠支出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比例的局部,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完善公益信托监督管理机制

我国要完善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公益信托事业的标准化开展。

确立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科学有效的信托监督管理体系对于促进公益信托标准化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使信托成为一种真正有益于社会的财产管理制度,真正达成其对公益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国家必须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

1.加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协调合作,建立科学统一的公益信托设立审批制度。

从各国情况来看,公益信托应该有一整套完整的设立审批制度。

从我国情

况来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

在本法关于信托设立的有关规定基

础上,本条对公益信托的设立规定了审批制,要求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这种审批就是要对某信托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公益信托的要求进行审查。

本条规定的批准机关,不是专门设立的对公益信托进行审批的机关,而是目前已有的涉与有关领域的管理机关。

比方运用信托形式资助癌症患者,应当经卫生行政

部门的批准运用信托形式资助贫困大学生,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等。

可见,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涉与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方面面

的主管部门,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协调合作,制定出一套科学统一的公益信托设立审批制度。

2.设立公益信托管理委员会,加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协调合作。

一是可以设立公益信托管理委员会。

公益信托管理委员会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是协调和监督关系,一方面,该委员会有效协调与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监督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法行政。

同时,当拟设立的公益信托无法找到适宜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时,公益信托管理委员会将担任该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公益信托管理委员会与公益信托的关系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

但在实际工作中,公益信托管理委员会要与同公益信托事业有联系的“利益相关者〞建立伙伴关系,依法提供最高质量的效劳,即该委员会是一个公共效劳机构。

二是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单位是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以与相关政府部门。

其任务是,扎实推进公益信托事业工作,加强和密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共同应对开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公益信托事业健康开展。

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有关文件或会议精神沟通、通报重大情况分析公益信托开展情况,研究改良工作方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考核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执行联席会议决议的情况等。

3.借鉴基金会管理制度,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配套政策。

从各国清况来看,公益信托经过长期开展,都有一系列配套制度。

从我国情况来看,公益信托刚刚起步,配套的法规政策尚未完善。

而基金会管理与公益信托管理相比,有关法规政策相对完善。

从?

来看,针对公益信托的仅章,共条内容。

而?

共章,条,对设立、变更和注销、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有详细规定。

此外,基金会管理条例?

还有?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

基金会年度检查方法?

基金会信息公布方法?

等一系列配套的法规政策。

因此,可以借鉴基金会相关法规政策,从细化公益信托资格认定、财产投资管理、工作人员选聘、业务流程标准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公益信托制度。

4.加强公益信托的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我国对基金会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全社会的监督。

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那么,建立了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该?

条例?

在这方面作了多项规定。

明确了“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那么〞,并从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规定基金会必须接受年度检查,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方案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而公益信托作为从事公益事业的载体之一,掌握社会公益资源,受到公众关注,具有社会责任,其活动是否标准直接关系到社会爱心资源的保护,关系到公益信托的信誉和公益事业的开展,必须在自律的根底上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保持较高的社会公信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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