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管理规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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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层次分为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和高中起点专科;
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学习、业余学习(包括半脱产、夜大学)和函授学习。
二、最短学习年限规定
(一)专科起点本科
文科、理科类:
脱产学习2年;
业余、函授学习3年。
(二)高中起点本科
脱产学习4年;
业余、函授学习5年。
(三)高中起点专科
文科类:
业余、函授学习两年半。
理科类:
脱产学习2年半;
三、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专业教学实际,确定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习年限,并做好教学计划的调整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规定自2007级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开始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成人高等教育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决议,接受上级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成人教育的规划、管理、宣传和调研工作,协调各部、系、院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成人教育的专业设置论证和招生计划的申报,根据医学人才市场需求不断创新成人教育培养模式。
四、负责制订、修订、落实成人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制定成人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文件。
做好成人教育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成人教育质量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五、负责成教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针对不同学习形式的学生特点,制订培养目标和教育计划,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发展。
六、负责成人教育的招生、录取、入学、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毕业证核发和学位授予组织工作。
协助学校做好成人教育的收费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院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管理工作,积极拓宽成人教育培养途径。
九、负责自学考试专业申报、组织阅卷、毕业环节考核、等工作;
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考试组织和巡查工作。
十、认真完成上级和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006年12月修订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办公室职责
一、在成教学院领导下,负责成人教育日常事务工作及接待工作,协调各科室间的工作。
二、负责物资、设备的购置、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报刊的征订,文件、信件的收发及整理工作,负责印章的管理工作。
四、做好招生宣传及招生工作,负责新生通知书的发放、新生报到的准备工作,做好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等工作。
五、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记录、服务和宣传报导工作;
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报表、统计等有关文秘工作。
七、负责各种党政文件、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设备、设施的管理、保养、维护和办公材料的购置;
负责文件的起草、校印和报告的审批工作。
九、负责成人考前辅导班及各种短训班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协调各部门关系,做好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成人教育政策、法规,认真执行上级的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新生招生录取、学籍注册、学生成绩登录、信息采集和存档。
三、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办理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留级等审批手续。
四、负责学生毕(结)业证书的办理和毕业生学历信息电子注册工作。
五、负责各类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协同有关科室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制定档案格式、标准和规范,及时完成信息采集和归档、上报等工作。
六、负责招生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新生情况分析,为编制招生计划提供依据材料。
七、协助教学管理科做好学生成绩分析,定期核对学生信息。
八、负责出具学生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做好学生信息保密工作,保证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安全。
九、协调好各科室间的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成人教育政策,遵守政府法规,负责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二、负责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修)订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编制课程表,审查教学进度和任课教师的审批。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做好教学进度的编排、教学调度和协调、任课教师审批、组织考试等教学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教材使用计划,做好教材的订购和发放登记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研究,制(修)订教学规章制度。
定期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检查和反馈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改进教学管理工作。
五、负责课堂教学质量检查,组织听课、评教、评学及观摩教学活动。
做好学生成绩登记、分析、核对工作,及时将学生成绩报学籍管理科。
六、负责学生的入学、毕业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年度考核、鉴定、奖惩及毕业鉴定等工作。
七、负责教学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做好学生考勤管理、核定学生学习成绩,协同学籍管理科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八、协助有关科室做好招生、辅导等工作。
做好学生的毕业考试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验审与发放工作。
九、负责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工作,下达教学任务,做好教学进度的编排、教学调度和协调、任课教师选派等工作
十、负责函授、夜大学生学费的收缴登记,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时酬金的核定工作。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学生和夜大学各班次的日常管理和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学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针对学生的思想、心理特点,组织开展大学生教育活动,努力造就良好的学习氛围,维护学校“严谨、求是、勤奋、进取”的校风。
三.加强大学生班级建设,健全管理机构,注重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党、团活动,培养积极分子;
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监督;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进行学年鉴定;
组织完成学年评优、表彰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四.协助教学主管部门的教学管理、学生实习派遣、毕业等工作。
对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调查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方面的需求,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组织落实各项日常检查,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针对学生中表现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教育和管理措施,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互通学生情况,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六.认真分析研究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及时向任课教师了解情况,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成教脱产学生的学费、鉴定、实习、毕业等材料的整理、核实。
负责对学生的各种申请、奖惩材料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
八.积极协调、协助科室间的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008年1月修订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教学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成人教育教学点的管理,保证成人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成人教育教学点是由我院根据教学需要和设点条件,在院外有关单位设立的教学点。
第二章 设点条件和设点程序
第三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教学点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医学专科学校、设有医学类专业的高等职业院校、卫生学校或卫生培训机构;
2、具备良好的校舍条件,校园及周边秩序良好;
3、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设备、实验条件和配套服务条件;
4、具备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经验,;
5、师资结构合理,具备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能满足教学要求;
6、生源充足,交通便利。
第四条设立我院成人教育教学点,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由拟设点单位写出设点申请报告。
包括单位性质、办学基本条件,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施、实验实习场所、生源等。
2、由我院对拟设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后,给予书面批复。
3、符合我院设点条件的,填写我院成人教育教学点登记表等材料,双方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
4、设点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我院到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教学点职责
第五条 各教学点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在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的指导下开展教学工作,并定期向学院汇报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情况;
2、负责当地生源的宣传、组织工作,安排好成人高考考前辅导、报名等工作。
3、积极配合、协助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我院的要求组织好新生入学报到;
4、严格按照我院的教学计划、教材使用规定安排教学,编制教学进度表、课程表,做好教学点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5、提前制定每学期的我院师资选派计划,提出申请,报我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6、负责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7、负责在当地选聘兼职教师的选拔工作,提出拟聘任教师名单报我院审核,办理聘任手续,安排教学工作;
8、配合我院做好学生信息采集、学籍管理、考试、毕业等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考生录取后由我院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学院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学习地点,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指定教学点报到。
第七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我院按《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教学点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学生报到后,填写学籍卡,一份交潍坊医学院,一份留教学点备查,学生毕业时,全部移交学院存档。
第八条 有关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等方面的问题,严格按照《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教学点负责学生申请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我院审批。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教材征订由我院负责。
教学进度和课程安排等事项由教学点制定报我院审批。
第十条 教学点的教学工作主要由学院教师承担,学院聘任兼职教师的教学点可担任相应主干课程的部分授课任务和考查课的授课任务。
不具备教学师资条件的教学点全部由学院选派教师授课。
第十一条 教学点学生考试由学院统一命题,学院教师和教学点兼职教师共同承担监考和阅卷工作,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考务工作。
学生的考试试卷和成绩每学期末报送我院,学生试卷由我院统一保存到学生毕业后。
第六章 学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我院同意负责收费的教学点,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十三条 学费收入及分配按双方协议办理。
教学资金的投入必须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我院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08年1月修订
潍坊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成人高等教育改革,推进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探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新模式,决定实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教育厅《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鲁教职字[2004]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职函[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医学成人教育的特点和我院的实际,建立、健全我院以学分制管理为基本结构的成人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强化必修课、优化充实选修课,鼓励学生立足本职工作自主学习研修。
二.我院成人教育学分制管理的基本结构
(一)学制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制为弹性学制,学生修业年限为:
专科起点本科为3至5年(脱产2至4年);
高中起点本科为5至7年(脱产4至6年);
高中起点专科为3至5年(脱产2.5至4.5年),文科为2.5至4.5年。
学生修业年限不能少于相应层次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也不能超过相应层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二)课程设置和学分
1.课程设置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制定模块式教学计划,规范学生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
课程设置包括:
(1)必修课。
包括公共必修课,同一层次相同科类各专业课程设置基本相同,所有学分为学员必修;
专业必修课,专业培养必修专业基础课,所有学分为本专业学员必修。
(2)限定选修课。
包括专业选修课,同一专业不同专业方向限定选修的专业课程和相关课程,此类课程学员根据专业方向必须选修一组,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3)任意选修课和社会互认及奖励学分。
任意选修课,学员根据学习的实际情况选修与个人从事专业或兴趣选修(或自学)的课程,此类课程可以自由选修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社会互认学分,包括同层次的培训、继续教育、进修学习、科研、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专业获奖、资格考试、毕业设计和论文等所有学习和研究积分;
奖励学分,包括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达到优良和在考勤、社会活动中的突出表现的奖励学分。
2.学分
(1)课程总学分和学分计算:
专科起点本科需修满80学分;
高中起点本科需修满160学分;
高中起点专科需修满80学分。
(2)学分计算方法:
理论教学16学时折合1学分;
实验、上机30学时折合1学分;
实践课教学每周折合1学分;
自学(作业)30学时折合1学分;
毕业设计(论文)8至12学分(文科8学分、经管10学分、理工科论文12学分)。
社会互认学分按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医院)5、4、3、2学分为上限,进修、学习、培训参照16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发表论文和科研成果按位次递减1分计算,国家考试成绩互认参照课程或相近课程计算学分。
互认和奖励学分认定,每学年由学员本人持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教学主管科室负责人认定并计入本人学籍。
社会互认学分采取每单项上限和互认总学分封顶的办法,社会互认学分一般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选修课学分可以替代社会互认学分。
奖励学分,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奖励1学分,85分以上奖励2学分;
学年授课出勤90%以上奖励1学分。
学年综合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学生者奖励1-2学分。
(3)学分分配:
必修、选修、社会互认和奖励学分三部分学分的比例分配。
高中起点本科:
160学分,各占76、40、20学分,实践实习24学分;
专科起点本科80学分,各占38、20、10学分,实践实习12学分;
专科80学分,各占40、20、8学分,实习12学分。
三.教学组织
(一)以课程为单元组织教学,每学期为学生开设足够的可供修读的课程。
(二)课程学习以授课和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
(三)教学计划中的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四)学生按照专业要求结合生产、管理等工作实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本科理工类专业一般要求做毕业设计,文科类专业一般要求做毕业论文;
专科各专业一般要求做毕业大作业。
(五)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修读本专业年级的课程,也可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相关课程。
四.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可以采取闭卷、开卷、上机操作、网上考试、大作业、大病例、调研(查)报告等形式。
(二)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凡课程总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完成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三)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可持有效证明申请课程免修经审核确认后,取得学分,其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教学计划中课程总门次的30%。
五.毕业、结业
(一)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学习年限达到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尚未修满规定学分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成绩单。
(三)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由学校发给已修课程结业证明。
六.学位
各科成绩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省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学校的规定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本规定自2007级学生开始实施。
八.学分制试行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潍坊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人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成人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学校按国家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按《报到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于开学前来函(电)并附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应予以保留学籍的,须到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条新生入校后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事先请假,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1周内按旷课论处,l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亦应参加考核。
未经批准参加的选修课不准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者不予记载成绩。
考核成绩由各教研室主讲教师填入成绩登记表并签名,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省教育厅组织的抽查考试,其考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考核、自学作业成绩和考勤可计入总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不超过30%。
第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期中、期末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向主管科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成教学院批准后方可安排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只有1次补考机会。
第八条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作弊者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成教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
第九条学习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按规定的时间补考,补考成绩最高为60分。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再安排1次补考。
第十条学生入学前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已取得同层次单科证和学习成绩者,可持证向学校申请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课程应在本课程开课前提出,学校同意后,应由学校安排免修资格考试,成绩及格者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得免修。
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合格证者,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原修学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
学生所免修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对学员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测评的方式,写出实际表现评语。
学年鉴定结果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章考勤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理论课、实验、见习、实习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除危、重、急症学生可在1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医院证明履行补假手续外,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作为旷课1学时记。
旷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五分之一、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夜大学学生日常的考勤由班长负责,班主任监督,按规定表格填写和统计,月终或阶段授课结束由主管科室汇总向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学生在每学期的实验或见习中缺勤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能参加本门课程考试,经成教学院批准,补齐所缺教学内容,可予补考。
第十五条平时学生请病假、事假30学时以内者,须到主管科室办理请假手续;
30至60学时者须持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报主管科室,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60学时以上者须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病、事假3天以内,须经所在医院科室同意,4天以上1周以内由所在医院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
1周以上应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章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经补考及格者,予以升级。
第十八条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经推荐、选拔、考核,省教育厅录取到本院成人教育本科学习者,须按新生入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取得本科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学年累计补考仍有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否则予以退学。
留级学生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应数额的学费。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者;
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二分之一者。
学生申请休学,须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2年内给予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按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同意方能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未办休学手续,缺课达该学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或休学已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复学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者,不得办理休学,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所转入的专业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文科学生只能转入文科专业,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的每学期开学后1月内办理,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备案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跨省转学的,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学生转换学习形式,应在新生入学报到1个月以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