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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五)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

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

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六)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

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笼统的说,依法行政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1)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

(2)严格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

(4)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纲要》具体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任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权力时,都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老百姓负担的行政行为。

这一要求将极大改变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习惯思维,对那些习惯于听从上级领导命令行政,或者拍脑袋任意行政的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领导来说,合法行政的要求对于摒弃他们的人治思维和习惯,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理行政。

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仅仅要求行政活动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角度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为了将合理性原则具体化,理论界提出过很多关于合理行政的标准,其核心内容是行政活动必须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符合比例。

具体而言,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理性。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高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限等规则进行。

特别要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程序正当的原则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程序正当的最基本要求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即行政决定的作出者应当是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的,不能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私下接触;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允许受决定影响的公民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公民有权要求参加行政决定的过程,有权参与和监督行政决定。

程序正当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和重点,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规则,确立程序正当的观念,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权利,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尤其要看到,落实程序正当要求,对于防治腐败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腐败的产生与缺乏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制度有直接的关系。

各国行政程序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设置了公开、时限、顺序、说明理由告知等制度,使得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置于公民及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从程序上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滋长。

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程序制度,赋予公民和社会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趋势,促进我国廉政建设。

(四)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

无论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国家,都把效率问题放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因为没有效率的公正是虚假的公正,暂时的公正,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价值。

为此,必须重视效率问题,通过行政程序规则保障行政权的正常高速运转。

特别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应当本着便民原则,以非官僚化的方式,建立行政组织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以快捷、经济的方式及时有效地作出决定。

从各国立法及实践看,便民高效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时限制度,即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一定期限作出决定;

代理制度,即当出现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由他人代而为之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停止执行制度,即当行政行为作出后,除非遇有特别情况,行政决定仍具有执行的效力。

此外还有紧急处置制度,委托制度,联合决定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等。

我国《行政许可法》为了解决行政许可程序繁琐、环节过多、许可申请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创立了若干便民服务制度,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收费法定”等制度,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规定为30天和60天。

这些制度将大大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减少许可环节,方便老百姓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

其精神实质就是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民的行政管理体制,最终为老百姓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务。

(五)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既是政府机关的道德准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如果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不能做到信守承诺,而是反复无常、出尔反尔,那么不仅会使政府失去信誉,而且会损害老百姓的信赖利益。

政府不守信的危害要比老百姓不守信大得多。

因为个人之间的不守信只会损害当事人双方,而政府的失信则会影响社会公众,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不仅会割裂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关系,还将背离政府管理目标,损害行政效率。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不重视诚信立法,缺乏政府诚实守信的观念,在某些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

有人甚至认为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行使职权的,享有不讲信用的特权。

于是,很多政府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就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泛滥起来。

政府不守信问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领域表现最为突出。

由于这种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行为,常常会使当事人无所适从。

为此,《纲要》提出,政府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这就是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而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观念和责任问题。

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地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守信的观念。

说到底,只有建立起规范政府权力的完备的法律体系,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守信的问题。

(六)权责一致。

政府的公权力不是自然获得的,而是法律赋予的,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

同时,一旦法律授权政府在法定条件下行使其权力,政府必须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应当保持一致,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那种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做是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为此,《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最终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行使权力必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行政许可法

2004年7月1日,中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从1996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历时7年。

可以预想,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的提高。

(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在理解和认识行政许可法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行政许可。

从人权的角度说,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事情、怎么做这些事情应当是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其他权力的赋予而获得。

所谓行政许可就是对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事情、怎么做这些事情的限制。

因此,这种限制必须是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

限制过多,禁止做、限制做的事情的范围过大,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空间受到极大的束缚,人们的创造力也就受到极大的限制,社会也会因此失去活力和生气;

而限制太少,虽然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空间非常大,但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限资源的利用、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等,整个社会就不能处于有秩序的发展之中。

我国在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中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主体未予明确,导致需要行政许可的范围过大;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也未予明确,各类行政机关甚至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也去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活动;

更主要的是,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也就没有能够集中体现行政许可的时代精神和行政许可的理念,使行政许可的规范仅仅成为行政机关便于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而没有能够成为一部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障人权的法律。

关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许可法第1条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矩宪法,制定本法。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包括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范围法定、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法定、设定的权限法定、设定和实施的程序法定。

  

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1)公开。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规范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和条件应当公开;

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公开。

(2)公平、公正。

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不得给予一些人特权或者给予一些人轻视,同样条件和情况必须同样对待。

3、便民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尽量减少或者合并行政许可的中间环节;

缩短行政许可各个环节的时限及行政许可的全过程时限;

降低申请材料的复杂性,尽量为申请材料订立简明的标准格式;

尽量减少申请人所接洽的行政部门数量,申请材料在各个部门之间的流转工作尽可能地由行政机关负责完成;

尽量减少行政许可中的收费数额。

4、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同时,行政许可法中还规定了许多对申请人有利的条款。

例如,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固然在于其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和权威则基于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行使权力的公信力则基于其行使权力的确定力。

出尔反尔的政府,政策上朝三暮四的政府,不可能具有公信力。

这样的政府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实施法律,推行政策,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禁止随意转让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经过行政机关的严格审查,方可取得一定的行政许可。

而如果允许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以后随意地进行转让,不利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失去行政许可的意义。

因此,只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条件下,行政许可才可以转让。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和实施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设定权首先属于国家权力,同时,由于其要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属于国家权力中的立法权范畴。

原则上,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但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仅仅由法律进行设定显然是不够的,也是不可能的。

行政许可法基于这种考虑,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许可,包括上述所列的事项,也包括没有列举的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只能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三个,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通常情况下,国务院应当以条例、规定和办法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只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才可以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尚未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才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通常情况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即使设定,也需要受各种条件的限制。

其限制包括:

1、前提限制。

地方性法规只能是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设定;

规章只能是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设定;

规章设定只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才可以设定,其他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及其他地方政府的规章都不得设定。

2、期限限制。

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期限为1年。

3、内容限制。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同时明确规定,除上述法律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只能是以下主体: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通过为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4)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可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存在着很大不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

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成立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而在行政许可上,这些规则都不予以适用。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功能是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而特别是要控制行政许可权的行使,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五、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一)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

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

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二)意义作用

《行政处罚法》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

表现在:

(1)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廉政建设;

(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3)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三)法定原则

(1)制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

(2)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六、影响质监队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主要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臻成熟,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以及《行政许可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给质监队伍依法行政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质监队伍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完善,《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的相继出台,为执法行为提供了依据和尚方宝剑。

但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从内部因素看:

一是思想认识片面。

有的同志认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规范是绑住了自己的手脚,限制太多,程序过于复杂,降低了工作效率,没有认识到它对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二是队伍整体执法素质不高。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涉及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各个行业的生产领域,要求的知识面广,法律法规的种类也多,但队伍中人才缺乏,能力参差不齐,影响了执法水平。

三是运行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虽然《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出台对部分行政行为作出了有效的规范,但一些具体程序还存在许多不明确,另日常监督管理等行政行为也缺少必要的规范;

监督立法的不完善、外部监督的难于到位、内部监督的责任不清以及群众和媒体监督的局限性等监督机制缺位都不利于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

从外部因素看:

一是社会群众行为不正当。

一些群众为贪便宜购买质量差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为假货次货营造了市场;

一些群众对发现的制假行为没有进行及时的举报和投诉,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制假行为的存在;

一些群众随意出租房屋,在一定程度上为违法行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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