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检机构审查表新站审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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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检机构审查表新站审查Word格式.docx

A、B类环检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2.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2.1

检验场所应根据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验。

检验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2.2

检验场所由检测车间、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2.3

重型车检测车间通过高度不低于4.5米;

轻型车检测车间通过高度不低于3.5米;

进入车间的机动车道宽不少于5米。

2.4

检验场所应有检验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应对各类机动车分别列出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值标准、收费标准。

检验场所的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2.5

检验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分开并有明显标识。

2.6

检测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2.7

检测设备和车辆周围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2.8

检测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2.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

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源停止检测,并且关闭检测电源。

2.10

检测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

2.11

A类检验机构检验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能反映检测线检测现状的图像显示装置和检测信息文字显示屏幕,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3.

检测设备要求

3.1

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并具有与我省实施的检测方法名称一致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铭牌应是永久性的固定标牌,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

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型号以及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3.1.1

轻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符合GB18285-2005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要求及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1.2

重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GB18285-2005附录A“双怠速法排放气体测试仪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要求及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1.3

轻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如果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仪器设备应符合GB3847-2005附录J“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中的有关要求及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1.4

重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采用自由加速法,仪器应符合GB3847-2005附录G“不透光烟度计的特性”和附录K“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中的有关要求及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1.5

摩托车气体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621-2011中的有关要求。

3.1.6

摩托车排气烟度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758-2005附录A中的有关要求。

3.2

检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打印、自动传输数据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3.3

整套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一致性、重复性误差应小于10%(与标准比对系统的比对检测结果)。

3.4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

3.5

应具备网络数据检测同步传输功能,每个检验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省机动车环检数据管理中心和设区的市机动车环检数据管理中心相联,可以在省、市环检数据管理中心与检验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

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验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

3.6

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

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

3.7

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传输网络技术标准,各环检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通讯系统。

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应委托专业性强、可靠性好、运行稳定、服务完善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联网带宽要保证所有数据的正常传输。

3.8

环检机构计算机联网应具备的功能

3.8.1

存储──存储(手工输入的)或查询(数据库中存在的)车辆信息,存储检测结果以及检测现场摄制图像等。

检测结果、图像及相关技术资料等的保存时间应在2年以上。

3.8.2

数据处理──处理检测数据,打印检测报告单和环保标志。

3.8.3

传输──接收各检测线检测设备输出的信息与数据;

向各检测线传送下发各类通知;

向上级(省、市数据中心)传输信息与数据;

接收上级(省、市数据中心)传输下达的通知或指令,并自动下达到相应的检测线或进行相应的操作。

3.8.4

安全保护和安全操作──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和联网设计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

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

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应当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防止更改检验报告。

3.8.5

管理——具备环检机构的日常基本管理功能,包括操作人员管理、检测设备管理和检测报告、标志管理等。

3.9

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不得改变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和检测结果,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网络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升级性,当检测方法、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相应的改造。

4.

检验相关人员要求

4.1

环检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环检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省环保厅组织的专业培训。

4.3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4.4

环检机构负责人

4.5

技术负责人

4.6

质量负责人

4.7

检测人员

4.8

质量监督员

4.9

仪器设备管理员

5

质量管理要求

5.1

组织和管理

5.1.1

环检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5.1.2

环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5.1.3

环检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5.2

质量体系要求

5.2.1

质量体系要素

5.2.2

质量管理文件

5.2.3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5.2.4

审核报告

5.2.5

比对和验证

5.3

人员管理

5.3.1

人员培训

5.3.2

人员考核

5.3.3

人员技术档案

5.4

设施和环境

5.4.1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

应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

5.5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

5.5.1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

5.5.2

检测设备的标识

5.5.3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

5.6

检测要求

5.6.1

必须采用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

5.6.2

应制定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5.6.3

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

5.6.4

计算机的使用

5.6.5

车辆的管理

5.7

记录和报告

5.7.1

记录

5.7.2

环保标志和检测报告

5.8

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

5.8.1

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5.8.2

外部供应的记录

5.9

投诉及信息反馈

环检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

对于外部对环检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环检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

四、软硬件设备存在一票否决项问题一览表

软件部分

项目

结果

有且符合

有但

主控计算机启动后直接进入排放检测软件,不直接进入计算机操作系统界面。

2

系统开机后控制软件具有网络通讯自检功能。

3

主菜单操作界面至少应包括以下选择菜单:

系统设置,检测站设置,环保局设置,检测方法(简易工况检测、双怠速检测或者自由加速不透光检测、滤纸烟度检测)和检测系统退出。

4

排放检测设备网络通讯自检。

简易工况法系统

在进行实际排放检测前,[HC]的读数下降到7×

10-6vol前,检测系统锁止功能。

6

五气分析仪密封性检测功能。

7

五气分析仪低流量检测功能。

8

五气分析仪[O2]量程检测功能。

9

流量计自检功能。

(至少包括流量评审和流量计[O2]量程检测。

10

底盘测功机预热和自检功能。

(至少应包括:

(48-32)km/h加载滑行自检,举升器升降自检。

11

电子环境参数测试仪的预热和自检功能。

(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自检功能)

12

发动机转速计自检功能。

13

五气分析仪量程气体评审功能。

14

流量计校准/评审功能。

15

稀释尾气压力和温度传感器校准功能。

16

理论车速为50km/h时原始测试数据[CO]+[CO2]监控功能。

17

理论车速为50km/h时稀释流量低于95L/s、尾气排放流量低于2L/s监控功能。

18

底盘测功机(32-16)km/h和(48-32)km/h加载滑行测试功能。

19

底盘测功机转速传感器测试功能。

20

理论车速为50km/h时底盘测功机加载功率数据监控功能。

21

设备和仪器校准时限倒计时显示和和控制功能。

22

流量计和分析仪系统的环境空气测定、背景气测定和[O2]量程测定功能。

23

底盘测功机寄生功率滑行测试功能。

24

底盘测功机压力计静态校准功能。

25

检测系统日常运行日志规范性。

26

排放检测过程的车速监控功能。

27

检测软件对检测数据、各项参数的处理、算法错误。

28

五气分析仪气体校准/评审功能。

29

五气分析仪的零点和或量距点的漂移量超出分析仪自动调整范围时分析仪锁止功能。

30

五气分析仪预热期间系统锁止、预热指示功能。

双怠速检测系统

31

发动机转速监控功能。

自由加速法

32

不透光烟度计和取样系统的预热和自检功能。

33

不透光烟度计的日常校准评审功能。

硬件部分

有且合格

不合格

配备与所申请或批准的检测能力相应的设备,设备配置各部件齐全、有效,性能良好,无影响仪器设备开机、自检、检测的故障,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环检机构具备网络数据检测同步传输功能;

检验场所建立数据服务器;

与省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和设区市机动车数据管理中心相联;

在省、市数据管理中心与检验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

数据内容符合相关要求规定;

检验场所数据至少保存2年。

五气分析仪

五气分析仪和取样系统的主要组成部件至少应包括:

取样探头,取样软管,颗粒物过滤器,水分离器,[CO]、[CO2]和[HC]传感器,[O2]传感器,[NO]传感器,气体压力传感器,相应的可控电磁阀和可控泵,反吹装置,校准端口,评审端口,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或输入端口),机油温度传感器(或输入端口)等。

[CO]、[CO2]和[HC]检测采用不分光红外线法(NDIR),[NO]和[O2]检测采用电化学法。

取样系统密封性测试技术功能。

取样系统气流低流量测试技术功能。

五气分析仪满足分辨力、量程范围、示值误差要求。

转速和机油温度传感器满足示值误差要求。

气泵无损坏。

(如损坏,仪器自检不通过,判定无)

[O2]传感器、[NO]传感器有效。

底盘测功机

底盘测功机加载正常。

举升器正常举升并到位。

电机、变频器工作正常。

流量计

稀释氧传感器有效。

滤纸式烟度计

显示屏显示正常。

抽气系统无故障。

走纸系统无故障。

不透光烟度计

风扇运转正常。

不透光度计值符合范围要求。

其它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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