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经济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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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补偿有补偿
口头(非全日制)(案)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2.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支付补偿。
5.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支付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效力
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签字或盖章)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合同生效,若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则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
无效
1.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必备条款★★★(案)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
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单项工作、承包、季节)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
★★
(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初次实行或国企改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2008.1.1起,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情形的(P43),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4)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
注:
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
1.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
2.不能实行应保证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3.需要延长的每日不超1小时最多不超3小时全月不超36小时(需要紧急处理、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等情形的延长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休息休假★★★
休息: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
休假:
法定假日、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
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
1.1年10年20年
享受:
无5天10天15天
不享受:
无病假2个月以上3个月4个月
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劳动报酬
报酬与支付
1.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
2.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
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①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支付工资。
②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妇女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周六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③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
(a)平日150%;
(b)休息日200%or补休;
(c)法定休假日300%支付;
(1)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支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制度
1.合同履行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合同履行地规定执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月扣除额≤20%;
剩余部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3.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约定条款★★★(案)
(一)试用期★★★
合同期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X<3个月
3个月≤X<年
不超过1个月
1年≤X<3年
不超过2个月
X≥3年、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
不超过6个月
注意: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服务期
含义
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做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
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②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③培训费用的数额比较大;
④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适用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约定服务期。
2.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补充)
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补充:
解除后果★★★1-2
1.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商业秘密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5.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不给劳动报酬的:
限期付;
逾期不付按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单位变名称、变投资人、合并分立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单位制定的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合同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示、告知,无公示告知的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5.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未对劳动合同更改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
(1)具有平等解除合同请求权;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
(3)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定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1.提前通知:
(试用期提前3天,有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提前通知无补偿,不通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随时通知无需补偿:
试用期不符合条件、违反单位规章、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欺诈、胁迫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特点:
劳动者过错)。
3.立即解除:
(随时通知和立即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
见附表
通知应当补偿
辞退: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无过错性辞退)
裁员:
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适用情形:
①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合同。
(经济性裁员)
二、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及限制性规定★★
1.终止的情形:
期满了、退休了、死亡了、破产了、吊照了等。
2.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不得解除
(1)危险工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案)
1
经济补偿金
法定的,主要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
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违约金
约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规定(仅限此两种情形),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
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赔偿金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自己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2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月工资
1.年限计算标准
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2.基数计算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3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下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双方义务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1.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4.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5.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知识点】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集体合同★
1.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2.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可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1/2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务派遣
★
案
1.最显著特征:
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2.劳动合同用工是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4.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
用人单位★★★
(1)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对用工单位的要求:
(1)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知识点】生育保险★
缴费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
1.包括生育费及计划生育医疗费。
2.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津贴
1.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享受情形: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知识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争议范围:
P49
解决方法★:
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
仲裁;
诉讼。
第1和2为非必经程序;
仲裁为必经程序,但不是一裁终局制。
调解
(1)书面或口头申请。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单位不履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调解协议的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相关规定
参加人★★:
1.当事人2.当事人代表3.第三人4.代理人
1.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2.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的由履行地管辖。
3.案件受理后,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1.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存续期间拖欠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
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可以口头申请。
3.时效中断:
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或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中断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时效中止。
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5.受理:
仲裁委受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
受理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收到答辩书5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开庭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
(经济纠纷的仲裁开庭但不公开);
(2)仲裁庭;
(3)回避制
6.不收费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形(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单位符合规定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诉讼
诉讼申请范围:
1.对仲裁委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出规定的;
2.劳动者对争议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三、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