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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

物业的所有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要标明三方各享有物业的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装饰装修由乙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三方另行协商。

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

由乙方负责所投资入驻产品展示中心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丙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取得甲丙方或甲丙方委托律师的书面同

意。

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投资收益由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

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投资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产权过户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担。

十、物权行使

三方共同行使所投资物业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他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物业的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三方书面同意。

十一、物业出卖及优先权行使

11.1如三方共同决定出售物业,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三方按投资比例享有或分担。

在同等条件(市场价或评估价)下,三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11.2如果一方决定出售物业,应书面通知他方,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出售物业,应书面告知他方。

不同意出售的一方应按公平价格(市场价或评估价)收购他方的物业份额。

11.3如果一方接到他方出售物业通知后3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出售物业;

如果不同意出售物业又不愿意购买他方的份额或30日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物业,并应给予出售物业的积极配合。

十二、三方支付投资款的方式

按乙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

十三、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未经三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十四、争议解决办法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三方均可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十五、违约责任:

三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十七、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提交开发商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篇二:

三方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入股合作协议

地址:

联系电话:

应三方共同要求,三方作为股东共同投资人民币万元共同经营公司(后简称公司),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入股股东充分协商,对公司入股合作管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望入股股东严格遵守执行本协议内容。

第一条总则

(一)公司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本:

(五)经营范围:

(六)性质: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各以其入股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股东及其入股出资情况

(一)公司股东为、、三人。

公司总投资万元,吴国金占总投资份额的70%,陈俊占总投资份额的15%,唐爱民占总投资份额的15%。

三人共同经营公司,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二)投资人必须根据公司需要,按期足额将上述认缴投资额转入公司账户,满足公司取得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摩托车安全性能检验资格证书、购买土地设备、修建车辆安全检测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的需求。

出资人均应于前,将各认缴的投资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得撤回出资。

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九条第

(二)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签发出资证明书,及时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及时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四)若公司运营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由全体股东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第三条公司管理

(一)公司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上述事项,通过方式:

按股权份额?

一致决定?

(二)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三)由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组织研究检测发展业务,贯彻国家新政策新标准,根据公司需要研究检查检测工作的发展和不足,认真贯彻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验工作公正、科学、

准确、可靠,提高公司的检验业务水平。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决定设立公司部门、招聘员工(财务人员除外);

(3)审批公司日常运营事项;

(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五)款处理;

甲方日常运营的财务审批权限为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出资人各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预算、经营方针;

(5)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四)由担任公司的监事。

具体职责包括: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须经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的重大事项包括:

(1)重大设备更新、建设项目;

(万元以上的重大设备、建设项目)

(2)由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3)由公司出借资金给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企业及个人的;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修改公司章程;

(7)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7)交易相对方是与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行为;

(即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交易相对方的直接、间接控制人,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的)

对上述事项全体出资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出资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

未经出资人各方达成一致决议后进行的,该行为无效;

出资人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

理:

除上述重大事项外,出资人各方一致同意,每月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通报,并通报公司此月收支情况、财务状况,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作出安排。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吴国金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四条财务管理

(一)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账目。

公司运营资金应当由开立的公司银行账户统一收支。

(二)财务会计人员的聘任与更换应当经过甲乙丙三方同意。

乙方、丙方有权委派一名出纳人员。

(三)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出资人各方签字。

应当向股东提供报表的包括:

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月终了后6日内作出,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半年度财务报表,在每半年度终了后60日内作出,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作出,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全部内容。

(四)公司预算、决算。

公司年底次月(1月15日前)应当作出次年年度预算,交由股东会审核批准。

公司年初(月日前)应当作出前一年度决算,交由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盈亏分配

(一)公司实施有利同享、有险同当的分配原则。

有盈利,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成;

有亏损和风险,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二)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

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

(2)分红的数额为: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六条转股及退股的约定

(一)公司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出资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出资人一致同意。

(二)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入股投资的出资人实际情况变化,无法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参与公司经营的,经其他出资人书面一致同意,可以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缴纳出资额、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其他出资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退股。

2、若出资人的退股行为导致公司丧失经营资质、造成公司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3、转股退股:

一方可以将全部股权转让从而退出公司。

(1)其他出资人对拟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出资人均主张优先受让权的,应当协商确定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

(2)若拟将股权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经过其他出资人的书面同意。

转让方违反协议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方应当赔偿守约方股东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4、退股股权份额计算:

对所有股东投资的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退股人的入股出资比例计算转让的股权份额。

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三)一方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篇三:

三方合作协议】

三方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经营协议由:

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甲:

,身份证号:

已:

丙: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为了规范合伙项目的行为,保护合伙项目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助、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许昌恒晋通商贸有限公司及所有产品项目。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出资方式

1、甲方:

出资为万元,已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

3、丙方: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请求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项目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项目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项目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出资期限

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预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项目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六条债务承担

1、合伙项目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

2、合伙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有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七条执行人的职责

项目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项目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情况;

9、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益

1、甲乙丙三合伙人首期资金到账即日,三合伙人共同参与变更许昌恒晋通商贸有限公司,原法人晋正涛变更为股东,变更添加刘浩杰、程国浩为股东合伙人。

2、合伙人刘浩杰拥有财务管理权和经营管理权。

合伙人刘浩杰在执行自己权限范围内出现的任何失误,由执行合伙人刘浩杰承担因失误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

合伙人晋正涛、程国浩拥有后勤服务管理权。

合伙人晋正涛、程国浩在执行自己权限范围内出现的任何失误,由执行合伙人晋正涛、程国浩各自承担各自因失误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

3、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的事务情况。

4、为了解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薄。

5、被委托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6、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的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条项目事务决定

下列事务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项目不动产;

2、聘任合伙人意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4、合伙人与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5、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的有关事项;

7、合伙人刘浩杰承诺执行公司合伙项目后续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第十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在本地市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互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利益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执行

1、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可以退伙情形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协议在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四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事由;

第十五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项目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项目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重大过失或违反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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