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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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

(三)法律效力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经审批后,可以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批准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四)审批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婚前医学检查人员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临床医师

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指:

遗传咨询的目地、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

胎儿标本采集(如绒毛膜、羊膜腔或脐静脉穿刺技术)及其术前术后医疗处置。

(2)超声产前诊断医师

1)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3)实验室技术人员

1)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内技术培训。

2)实验室技术人员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

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无菌消毒技术,

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风险率分析技术,

外周血及羊水胎儿细胞培养、制片、显带及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申请项目。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申请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原件

纸质

(1)表格可从www.hs.sh.ch网站下载,表中“姓名、性别”等项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2)“专业技术培训经历”为本人参加过的与申请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3)“专业技术工作简历”为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4)“单位意见”一栏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和“区县卫生局意见”二栏应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上级主管部门即区县卫生局的,只要在任何一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即可。

2

身份证明

复印件

有效期内的

3

照片

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4

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必须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最高学历证明

5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必须提供申请人持有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各自相关专业的最高职称证书

6

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技术培训证明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相关母婴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相关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应该由卫生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在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后出具

7

《医师执业证书》

申请项目应与《医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范围相一致,医技人员、护士可不提供

8

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所在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

2.变更申请材料表:

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技术培训证明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相关母婴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

9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依申请注销申请材料表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销情况说明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写明注销事由

(三)申请文书名称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补正)期限

1.一般程序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办理期限

1.一般程序: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上海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送达期限

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有效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

接收地址:

徐汇区常熟路280号

(2)网上接收

(3)信函接收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00031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7: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021)33976241

(三)网上咨询

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网上答疑”栏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二)电话投诉

(021)22121111

(三)网上投诉

上海卫生信息网()“互动平台”栏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

xf@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北京西路1477号

200040

十五、办理方式

(1)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制证→发证,具体参见附录1一般程序流程图。

(2)适用情形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申请新证和注销。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站公开()。

附录1

一般程序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请人

附录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姓名

张一

性别

年龄

45

工作单位

上海联合医院

学历

博士

毕业医学院校

上海医科大学

所学专业

临床医学

技术专科

妇产科专业

技术职称

副主任医师

考核项目

产前诊断(妇产科)

专业技术

培训经历

2010年9月26日至28日在上海市妇幼保健院产前诊断上岗培训

工作简历

2000年7月31日起至今在上海联合医院妇产科工作

单位意见

同意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王二2011年10月10日

上级主管

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区县卫生局考核审批意见

市卫生局考核审批意见

注:

附申请人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证书、培训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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