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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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档格式.docx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依据与原则是建立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前提。

从美、英、法、日四国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普遍坚持依据法律,注重公益,根据受益与能力以及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四项基本原则确定经费的投入。

  1.依法投入原则

  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建立与改进提供依据与保障。

例如,日本通过《教育基本法》(1947)、《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1952)、《公立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1953)、《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1954)等,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职责与分担项目及比例。

针对均衡政策引起的公立教育活力下降等问题,2006年进一步修订《教育基本法》,规定向地方转移部分税收,同时将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额由原来的1/2削减为1/3,并增加对身心残疾者给予必要支援的内容等。

美、英、法等国自推行义务教育法以来,也连续颁布多项法案,明确并落实各级投入主体的责任。

  2.公益性原则

  义务教育作为纯公共产品的基础性、公共性与强“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在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国家,其经费应由政府公共财政予以保证。

当今,义务教育提供的水平与质量已成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各发达国家均将提供免费的、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变成一项基本国策,使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义务。

例如,日本“二战”后的《宪法》与《教育基本法》规定“根据民主与教育机会均等两项基本原则来对本国教育体制进行改革”,推行从6岁到14岁,涵盖6年小学、3年初中的免费义务教育,其经费由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予以提供。

美、英、法三国也尤为重视每个儿童均等受教育机会的实现,分别实施12年、11年、11年的免费义务教育。

  3.受益与能力原则

  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为教育经费投入主体确定中的基本准则。

简单地说,受益原则即“根据受益水平确定负担水平”,能力原则即“根据能力水平确定负担水平”。

义务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畴,主要是公民教育,是任何公民必须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国家是最大的受益方,因此必须由国家主导提供义务教育服务。

同时,国家各级政府由于所获取的公共财政收入比例不同,负担能力也不同,获得财政收入多者应该负担更大的比例。

美、英等国均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纳入国家政府财政预算,由公共财政支出予以保证。

同时,根据中央税收为国家税收的主体这一特点,由中央政府承担主要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

  4.公平与效率原则

  追求公平、兼顾效率是各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一项基本准则。

美、英、法、日四国一方面关注每一个适龄青少年儿童,特别是弱势群体学生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实现,如美国的《NCLB法令》、英国《为所有人建立更高水准的教育,更好的学校——让家长和学生拥有更多选择》白皮书、日本的《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以及法国设立优先教育区等对处境不利群体学生进行扶持;

另一方面,资助私立中小学发展,允许私立中小学按优质优价原则收取学费,同时改革公立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评价体制,激励公立、私立学校之间开展竞争,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教育服务等。

例如,美、英、法三国分别自1989年、1993年、1993年开始允许并鼓励家长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择校;

美国许多地区允许一些专业组织或企业经营公立学校;

日本鼓励公立学校开展“主体教育”、“个性教育”等。

  二、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来源

  经过近一个半世纪的努力,美、英、法、日四国均普及了9年~12年的免费义务教育。

其经费投入的来源体现为:

政府财政预算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对来源,中央或省级政府成为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提供者,各级政府分担提供义务教育投入的不同项目,其他多元渠道为义务教育经费的有效补充。

  1.政府财政预算作为绝对来源

  发达国家财政预算普遍提供了85%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

例如,美国2004~2005年度中小学投入为4,877.612亿美元,其中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教育拨款占97.7%;

英国2006~2007年度,中央、地方支出的义务教育经费达416亿英镑,几乎囊括了全部的义务教育经费,占该年全部教育总经费的58.2%。

日本1997年义务教育经费中91.2%来源于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经费,2000~2004年间中央、地方公共教育支出占全部教育支出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86%以上。

与此同时,各国对公共教育投入的重视与三级教育经费投入的协调发展也为义务教育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例如,2004年美、英、法三国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分别为5.3%、5.3%、5.8%,日本最低为3.6%;

OECD国家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中小学、中学后及非高等教育占GDP的比例平均为3.7%;

三级教育生均经费投入之比为1:

1.25:

1.9。

  2.中央、省级政府的主要负担者

  在普及义务教育的早期,各发达国家均不同程度地采取低重心的义务教育投入方式,地方政府负担了大部分的义务教育经费。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及社会民主、文明程度的加深,国家逐步将经费投入主体上移到中央(联邦)或省(州、都道府县)一级政府,中央、省(州)级政府承担起50%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

例如,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地方学区为义务教育投入的主体,承担着80%以上的经费,之后州政府所占比重逐渐提高,到70年代末达到46.8%,超过了地方学区成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主体。

近年来州政府负担水平一直维持在47%左右,地方学区负担比例则下降至43%左右;

同时,联邦政府负担比重也从1919~1920年度的0.32%上升到2004~2005年度的9.2%,联邦与州政府共同负担56%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

英国中央政府直接教育拨款占公立中小学经费支出的比例从2000~2001年度的4.95%上升到2006~2007年度的7.20%,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最终负担了2/3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

  3.按投入项目明确职责

  发达国家对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投入项目及分担比例进行了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各司其职。

例如英国的中央政府分担全国教师进修费、教师工资、地方教师进修学校建校费用的3/5;

地方教育当局分担地方教师工资的其余部分并负责管理九成以上的地方初、中等教育的经费。

法国由国民教育部负责控制并下拨公办学校的教育经费,负担和管理所有公立教育机关以及和国家缔结合同的私立教育机关的教职工工资,对公立中小学的建筑和其他设施、设备进行补助并监督其使用;

地方教育当局则负责管理小型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学设备购置以及地方教育当局雇用的学校职工的工资等。

日本中央、都道府县政府各负担1/2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资;

中央负责1/2~2/3,市町村负责1/3~1/2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费用;

中央负责1/2,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共担其余1/2的义务教育学校教材、教具费用与发展边远地区教育所需经费。

  4.通过非政府渠道有效补充

  除政府财政性拨款这一主要来源外,四国还采用多种途径拓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弥补学校经费的不足。

其共同的做法包括私立学校收费、学校提供社会服务、社会捐赠、企业投资等。

法国1996年非政府来源义务教育经费达17.2%,日本1997年度为2.8%,美国2004~2005年度为2.3%。

但各国融资渠道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通过彩票收入、州政府专门开征的教育税以及发行教育债券等获取一部分教育经费,而法国则废止了授权市镇和省开征特别税以筹措初等义务教育经费的办法。

非政府渠道来源经费虽在各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中占较小比重,但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有效补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不足,另一方面促进了社会教育资源在学校间的流动,激发了学校之间的竞争。

同时,由于家庭、社会、企业等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与参与,提高了义务教育的社会关注度与义务教育资源运行的社会监督力度。

  三、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指的是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的有机整合。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义务教育经费运行过程的规范,注重提高教育资源使用的效率与效益。

主要体现为改革教育拨款制度,提高经费拨付的实效;

完善教育预决算制度,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

加强投入监管力度,保证经费运行的规范等三个方面。

  1.改革教育拨款制度,提高经费拨付实效

  一方面,各国普遍建有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中央政府直接拨款与中央、省级政府对地方进行转移支付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地方政府有能力成为义务教育事业的直接提供者与管理者。

既落实了中央、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职责,义增强了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行为的监管、调控能力。

例如,经过转移支付,1993年美国地方学区所提供的初等、中等教育公共经费由44.3%提高为98.3%,同时必须接受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减少拨款中间环节,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学生身上。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直接以学生为对象,并保证生均经费的逐年增长。

英国在2003~2004年度和2006~2007年度两次改革国家教育拨款办法,划拨给学校的教育经费由英国教育和技能部(儿童、学校与家庭教育部及创新、大学与技能部的前身)直接发放到地方,不再通过地方财政管理系统,且规定必须全部用于学校预算支出。

法国中央政府为每一位公立学校的教职工在银行开立户头,教师的工资、补贴不经过学校,而由政府直接划拨到教职工个人的银行户头上。

  2.完善预决算制度,保证经费使用合理

  每个财年,美、英、法、日四国政府均制定当年的教育经费预算,各级政府经议会、国会或地方经费监管部门批准,学校则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各级政府、学校依据预算进行义务教育经费的划拨、分配、使用、结算,以确保支出合理、决算有据。

其中,英国的教育预算体系从中央、地方政府一直贯穿到学校;

政府、学校根据预算安排、使用经费,并最终进行决算。

法国国民教育部将教师工资支出列入中央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由两院议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对义务教育校舍建设和行政经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学校的教育经费预算由学校顾问委员会通过才能批准使用。

美国的联邦、州政府和地方学区每财年定期出台当年的教育预算,列明教育经费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明确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当年教育经费支出项目及经费投入金额,进而依据预算进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日本的义务教育经费也严格依据筹措—预算—审议—执行—决算过程进行分配和使用。

  3.加强经费投入监管,保证经费运行规范

  为了防止义务教育经费运行中的截留、挪用、浪费等腐败行为,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渠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

具体包括:

(1)严格内部监督,包括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立法机构对教育部门的监督等。

例如,中央政府负责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经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国会、议会负责批准并监督政府教育预算及其实施;

学校校董会、校务委员会负责审核并监督学校预算及其实施等。

(2)完善外部监督。

一方面,美、英均建立有广泛的教育中介机构,日本民间也有教育经费监督组织,它们对政府、学校教育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等进行多方位监督。

由于这些组织立场中立,有利于避免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可能存在的公正缺失问题。

另一方面,各国普遍建立起透明、公开的信息化制度,运用网络平台公布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等信息,吸引广泛的社会监督。

同时,媒体监督、教育利益相关方(如家长、捐赠单位)的监督也成为各国义务教育经费运行的重要监督方式。

  四、对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的启示

  1.以法律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规则,确保投入规范

  首先,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项法律,以法律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稳定与规范。

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推进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并取得了较大成绩。

但不可否认,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律体系仍欠缺系统性与完备性,特别是欠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项法律法规,缺乏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行为的详细界定与明确规范,问责机制名存实亡,政府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投入行为随领导认识以及地方经济、财政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人为性、随意性过大。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公共支出体系,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同时根据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明确中央、省、市、县级政府的投入与管理职责。

第三,在以公平作为首要原则,以保证每个适龄青少年儿童就学机会均等作为投入基本原则的同时,重视经费投入管理过程中的效率与效益,防止资源的浪费与滥用应作为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

  2.投入主体上移,提高投入水平

  借鉴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变迁的经验,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首先,应逐步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主体上移到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建立“投入以高层政府为主,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投入管理体制;

同时,进一步提高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中的义务教育投入水平,在落实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百分之四的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义务教育投入占政府财政预算的比重,提高义务教育生均经费在三级教育生均经费中的比重,消除城乡义务教育生均投入之间的差距。

其次,建立教师工资、生均经费、大型基建投资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按比例分担,发达地区以省为主,其他地区以中央政府为主;

校舍维修、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等发达地区以县为主,其他地区以市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分担模式,明确各级政府投入管理职责。

第三,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弥补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

因为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教育资源的稀缺都是一个持久性问题,尤其是我国地域辽阔,受教育者众多,义务教育更加需要庞大的、持续性的经费支持。

而与此同时,受教育者教育需求多样,对优质教育的追求尤其突出,许多家庭愿意并有能力为孩子接受优质的、个性化的教育支付更多的经费,然而单纯依靠稀缺的公办优质教育难以有效满足这些需求。

因此,我国应在加强公办教育改革的同时,支持民办、私立教育的开展,资助企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多样化、优质教育。

另外,国家还可以尝试通过征收教育税,发行彩票、教育债券,提供企业、社会捐赠教育优惠政策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来源。

  3.健全教育经费使用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效益

  首先,在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方面,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最低基准,从国家层面消除城乡的双重标准。

超出国家基准部分可由各省自行决定与负担。

同时,尽快完善中央、省政府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充县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地区、薄弱地区、贫困学生、特殊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等处境不利群体学生的扶持力度,促进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与群体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建立以学生为拨款对象的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制度,通过为每个学龄儿童建立基准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账户,减少经费运行的中间环节,提高教育资源拨付的效率。

其次,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制度的同时,建立起贯穿“中央—省—市—县—校”的义务教育经费预决算制度;

同时,规范预算的制定、审批、监督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公立学校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切实做到支出有凭证,核算有根据。

第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监督机制,保证教育资源的运行规范。

在我国,重点是构建起强而有力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外部监督体系。

包括建立起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的网络平台,公开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等各项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的建立与监督;

吸引广大家长等教育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等。

另外,必须强化县级政府的管理责任,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义务教育问责制,将义务教育投入监管与政府负责人绩效考核挂钩,保证县级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分配者、管理者、义务教育的实施者发挥“审计监督”、“统计公告”的职能,负起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

防止“边免费、边收费”、“截留、挪用”、“跑冒、滴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

  来源:

比较教育研究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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