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财务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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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资金业务管理岗位责任
第4条总经理岗位责任
1.制定公司开户的政策、程序并进行适当的授权。
2.审批有关资金管理制度。
3.审批现金、银行存款的支付申请。
第5条财务部经理岗位责任
1.审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有关资金管理制度。
3.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接洽。
4.指导、协调资金管理工作。
5.抽查现金盘点表、支票登记本、银行余额调节表等资金管理表单。
第6条会计岗位责任
1.盘点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
2.核对“银行存款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办理部门及个人用款申请手续。
4.各种记账凭证、报表文件的整理、归档。
5.编制记账凭证;
填制资金总账。
6.审核业务经办人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
第7条出纳岗位责任
1.填制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2.保管现金,控制现金数目。
3.按规定办理部门及个人用款支付,开出支票并进行登记。
4.定期与总账核对银行现金日记账;
购买、保管空白收据、支票等票据。
5.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保管。
第8条审计人员岗位责任
1.审核资金日记账、资金总账以及资金办理手续等。
2.定期盘点库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9条各部门管理岗位责任
1.提出部门用款申请。
2.授权范围内审批部门个人用款申请。
第3章附则
第10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1条本制度自2016年02月01日起开始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1.2关键岗位轮换制度
关键岗位轮换制度
NKCW002
第1条为促进公司资金管理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于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岗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公司内从事资金业务管理的专职人员有计划地调换岗位。
第3条实行岗位轮换的资金业务管理的关键岗位,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
第4条资金业务管理岗位轮换是人才识别与培养工作的一部分,应坚持工作需要与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使轮岗工作尽量为资金管理人员提供可以选择的成长空间。
第5条资金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第6条所有确定为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对不认真履行资金业务管理职责,无正当理由不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调离资金业务管理岗位。
第7条财务部确定资金管理关键轮换岗位及对应人选计划,经财务经理与总经理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8条轮岗前应制订轮岗计划,内容包括对轮岗目的、轮岗具体安排、新岗位的职责描述等。
第9条轮岗人员的工作交接。
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资金业务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10条资金管理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3.移交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有关电子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同时系统管理员在会计交接之日更换岗位操作员。
4.资金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一般资金专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
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6.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离岗者对继任者面临的问题可提出解决建议,并可协助解决。
7.及时对轮换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轮岗人员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业务知识,保证工作能顺利进行。
8.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对轮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轮岗效果进行调查评估,进一步完善轮岗制度。
1.2现金和银行存款管控制度
1.2.1企业现金管理办法
企业现金管理办法
NKCW003
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管理以及盘点监督管理。
第3条现金管理原则
1.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负责。
2.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现金限额管理
第4条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5条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6条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7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8条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0条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现金保管
第11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
出纳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
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12条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第13条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第14条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保险柜密码由出纳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所利用。
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
第15条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16条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
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17条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
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原因而发生损失的,由出纳负责。
第18条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经理与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4章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19条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20条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21条出纳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22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督盘点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因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23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工作,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
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5章附则
第24条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企业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5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26条相关文件表单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现金提取单”。
3.“现金核对记录表”。
1.2.2现金集中收付制度
现金集中收付制度
为加强公司现金收取与支付管理,规范收取与支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现金收取和支付业务。
第3条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2章现金收取和支付范围
第4条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5条在下列范围内可以采用现金支付,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支付给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向股东支付红利。
8.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6条除第5条第2点、第3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部经理同意后,报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3章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第7条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第8条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委托的出纳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收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第9条出纳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
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第10条出纳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11条出纳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不得私自委托。
第4章现金收取工作规定
第12条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
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
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承担一切损失。
第13条因业务需要,在公司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14条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第15条公司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公司自身的支出;
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16条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5章现金支付工作规定
第17条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公司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同时批准同意。
第18条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第19条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第20条出纳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第21条支付现金后,出纳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第22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
个人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
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公司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第23条办理现金报销业务时,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
出纳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24条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第25条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部长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6章附则
第26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7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28条相关文件表单
1.“借款单”。
2.《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3.“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
1.3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办法
1.3.1企业票据管理办法
企业票据管理办法
第1条为提高企业票据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3条企业各部门在开展与票据相关的各项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2章发票管理
第4条发票领购
1.企业财务部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本企业的发票指税务机关监制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申请领购发票时,财务部指定人员应当提前准备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和证件后,财务部指定人员领取“发票领购簿”,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发票数量从主管税务机关处领购发票。
第5条发票开具
1.企业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应确保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2.企业严禁涂改、挖补或撕毁发票;
发票不得转借、转让、倒买倒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3.如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要取得发票联加盖“作废”章整份保存,已整本填开的发票必须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
4.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企业财务部及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处理,使企业免遭损失。
第6条企业销售商品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7条发票登记
企业须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通过“发票登记簿”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8条发票保管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第9条发票使用检查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和从其他机构获得的发票进行检查。
第10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发票(收据)登记制度,领购、使用、核销发票(收据)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
第11条企业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发票,发票需存放在保险箱内,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发生发票丢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章支票管理
第12条企业各部门需要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使用申请单”,经所在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向财务部领取。
第13条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登记表”,并经主管该业务的财务人员签字后方可到出纳处领取,经财务部经理批准签字,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登记表”上签字备查。
第14条企业财务部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时,按照支票号进行逐笔登记和签收,并负责填妥支票签发日期、用途、金额等;
如金额难以确定时需在用途栏加盖限额章,并确定最高限额加以控制。
第15条企业的支票和印鉴由两人分开保管,实行票章分离。
支票填妥后由印鉴保管者加盖印鉴。
对领取的所有支票,需在支票上注明“不允许转让”的字样。
第16条支票的使用
1.外出采购物品携带的支票,确实无法确定具体受票单位的,受票单位空白;
但日期、用途、金额必须注明。
2.支票在使用后按期报账,逾期不报不得领用新支票。
第17条支票付款后,支票领用人将支票存根和付款发票交会计核对并报分管总经理审批,审批后交出纳,出纳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
第18条支票管理的注意事项
1.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范围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严禁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严禁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2.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需带空白支票外出的,经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后,方可携带外出。
3.支票领用人发生支票遗失时应及时与财务部联系,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
如果发生无法挽回的损失,则由领用人负责全额赔偿。
4.已签发支票的存根连同原始发票均需附在记账凭证上作为记账依据。
第19条支票的收取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及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
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
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4章汇票管理
第20条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21条汇票的签发和审核
1.企业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对外使用汇票时,必须填写“汇票付款申请书”,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内容及所需票据种类等内容,经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请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到财务部门办理。
2.财务部门收到“汇票付款申请书”后,必须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汇票签发手续。
要严格按照票据的格式签发,不得缺项或漏项,防止票据无效或作废。
在签发汇票时,需要重点检查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是否齐全及出票人是否在票据上签章。
3.汇票签章的规定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可以是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22条已经签发并交付收款方的汇票,出纳必须及时登记“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汇票的种类、收款单位、金额、签发日期、到期时间等信息。
第23条所收汇票的管理
1.各业务部门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收取的汇票,必须及时交财务部的出纳。
2.出纳必须对所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对金额较大或有疑问的票据,应向签发单位开户行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3.出纳将所收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及收据交由会计处理,会计复核无误后制单入账。
4.出纳对所收汇票需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收汇票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单位等内容,同时将收到的汇票存放到保险柜中妥善保管。
5.所收汇票如不慎遗失,必须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等手续,因遗失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24条汇票的背书
1.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经总经理审批后对汇票进行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支付款项。
2.汇票的背书,一定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防止背书无效。
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是否齐全。
3.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拒绝付款的汇票和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
4.汇票背书后,应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25条汇票的贴现
1.根据企业资金周转状况和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经审批后可以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对所收汇票进行贴现。
2.对已贴现的汇票必须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26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第27条本办法由企业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归企业财务部。
1.《票据法》、“发票领用簿”、“发票登记簿”。
2.“支票使用申请单”、“支票领用登记表”。
3.“汇票付款申请书”、“应付票据登记簿”。
1.3.2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内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