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展示中心外电安装工程合同阮72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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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低压柜部分含IN8-2至-2层空调主机房的3个配电柜KP1,KP2,KP3。
(图纸编号:
高压开关柜电施A-DQ-03(第三版),低压开关柜电施A-DQ-04(第三版),低压开关柜电施A-DQ-05(第三版),低压开关柜电施A-DQ-06(第三版),低压开关柜电施A-DQ-07(第二版),低压开关柜电施A-DQ-08(第二版),变电所设备布置平面图电施A-DQ-29(第二版)地下一层动力配电图电施A-DQ-28(第二版)地下二层动力配电图电施A-DQ-27(第二版))
挡鼠板、标示牌、绝缘垫、及供电局验收需配备的其他内容。
高压进线(10KV高压电缆分接箱至高压进线柜)部分由中标人在工程所在地供电主管部门报装提供具体线路图纸及清单报价。
由中标人按广东省2010年综合定额及中标人提交该项目报价时河源市工程造价站公布的最新《河源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和中标人报价书的费率(含下浮率)进行报价,由招标人审核确认后进行结算。
1.4建筑面积:
河源市商业中心工程用地总面积:
约23万平方米。
展示中心总建筑面积:
约1.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约0.9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约1万平方米。
1.5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8层,其中地上6层,地下2层;
建筑工程等级,二级;
设计使用年限,50年;
结构形式,混凝土框架;
抗震设防类别:
丙类。
2、合同相关方
2.1设计单位: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2土建总包单位: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2.3监理单位:
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河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5安全监督检查单位:
河源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3、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
①施工合同文件、补充协议条款;
②报价须知、报价过程来往的函件、答疑;
③报价书、承诺书(确认函)、补充说明;
④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和甲方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
⑤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行国家、省、市及行业内部有关施工、设计方面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
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⑦施工过程中甲方的补充管理规定。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
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或甲方选择指定文件为准。
4、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
4.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
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4.2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要求产生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合同文件要求严格者为准。
5、工程验收标准及质量目标
5.1本工程验收标准包括:
1)室内高低压变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图纸;
2)国家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
5.2质量目标:
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经工程所在地供电管理部门验收达到合格,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
5.3本工程无优质工程费。
6、承包方式及工程转包、分包规定
6.1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承包方式为包工程所在地供电主管部门报装、图纸会审,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程所在地供电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通电、试验通过等相关手续。
6.2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或其它项目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0%的违约金。
6.3本工程应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分包(除甲方同意外);
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代表同
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30%的违约金。
7、施工准备
7.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分批提供施工图纸及说明各五套(包括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六套竣工图所需图纸);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进场后一个星期内,甲方将组织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由乙方作好交底记录并整理完毕后分别报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批准。
7.3甲方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交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单位权力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并服从土建总包单位的管理。
7.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提交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计划》给监理,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组织评审通过后实施;
乙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计划》,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是否进展顺利以及乙方的工程质量是否遵照要求的,每超期一天,乙方应按3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5本项目土建总包单位在乙方进场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驳点,由乙方自行安装水、电线路,并且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表、电表,乙方按实际用量和相关规定每月向土建总包单位交纳水费、电费;
通讯线路由乙方自行报装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7.6本项目土建总包单位在乙方进场前可提供办公用活动板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7.7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预留预埋管件由土建总包施工单位完成,乙方应提供现场指导。
8、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保管与结算
8.1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乙方应对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的外观、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应提供堆放场地,并应充分考虑场地不足带来的影响。
乙方在结算时计取材料总价的1%作为保管费;
乙方不得拒绝参加验收,不得无故不接收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否则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外,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8.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经国家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并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供样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乙方对所采购材料的质量负全部责任。
8.3对于图纸拟采用的设备或材料,甲方保留更改材料类型、产品品牌及相应调整单价的权利。
8.4甲乙双方所有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材料设备进场必须由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查验并填写《材料进场验收单》,不合格产品必须退场,不得使用;
乙方如违反本条规定每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8.5需送检的材料设备(包含甲供材料)必须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按违约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6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移交乙方保管后,乙方负有保管责任,因乙方保管不当等原因导致材料设备毁损、灭失的,因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包括材料设备价值及工期延误等)由乙方承担。
8.7乙供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1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甲方即可按甲供方式另行组织订购该种材料,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费总价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8.8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内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
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8.9乙方应按预算量向甲方提交甲供材料设备备料进场计划。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后,乙方应在收料凭单上签字盖章确认领用数量。
工程竣工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乙方应与甲方材料设备部核对确认甲供材料设备数量。
如实际领用数量超出工程结算数量,超出部分的金额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9、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
9.1完成河源市商业中心一期工程展示中心室内高低压变配电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含工程内容,包干含税工程总造价为¥:
元(大写)元整。
除高压进线部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9.2项目单价:
详见乙方的报价书。
9.3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金和备料款,而是根据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比例支付工程款,以合同包干总价作为支付款的依据,每月支付一次。
9.4乙方于每月上旬报上月完成工程月报(不含变更签证等),经监理审核后报送甲方,甲方应在监理提交书面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确认上月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
9.5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工程总造价的90%。
9.6工程经监理单位、甲方及工程所在地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签订《质量保修书》,双方签署工程竣工结算协议后30天内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7%。
9.7在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乙方须提供相应发票;
甲方付至结算总造价97%的款项时,乙方须按工程结算总造价开具发票(即包括质保金)。
9.8甲方预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十五天内,甲方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无息支付给乙方。
9.9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乙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将每次发放的工资表(签字手续齐全)报送甲方一份备案。
当乙方拖欠工人工资时,甲方有权通过采取代付形式向工人支付乙方欠付的工资,乙方应按代付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10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不能按供货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造成工程材料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时,甲方有权通过采取代付形式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乙方应按代付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11甲方代付的工资款、材料款及乙方违约金等应扣款项,由甲方从当期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减。
9.12如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时,双方应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10、变更合同价格及工程竣工结算
10.1若因设计变更或甲方书面指令,导致工程量增减,增减的工程项目和增减的工程量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为准。
10.2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工程项目,其变更单价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10.2.1乙方报价书中有相同项目综合单价或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乙方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及乙方报价书的费率(含下浮率)进行结算;
10.2.2乙方报价书中无相同项目综合单价或无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由乙方按广东省2010年综合定额及乙方提交该项目报价时河源市工程造价站公布的最新《河源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和乙方报价书的费率(含下浮率)进行报价,由甲方审核确认后进行结算。
10.2.2.1对于河源市无公布信息价的主要材料以及由甲方指定品牌的材料或报价时有甲方暂定材料价的材料,按甲乙双方共同调查确定的材料采购价格(含税)加3%的附加费作为材料结算单价。
10.3变更工程造价计算式为:
变更工程造价=A×
B×
(1+C+D)×
(1+E)×
(1+F)×
(1-G)
其中:
A—投标报价书中相同项目综合单价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或按广东省2010年综合定额确定的综合单价;
B—经甲方确认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算规则计算的变更部分工程量或现场签证工程量;
C—投标报价书中“措施项目费综合费率”,为%;
D—投标报价书中“其他项目费综合费率”,为%;
E—投标报价书中“规费综合费率”,为%;
F—投标报价书中“税率”,为%;
G—下浮率%(1-最终报价元÷
乙方预算报价万元)。
变更工程造价时所有措施项目费,已综合在“措施项目费综合费率”内,不再单独列项计算。
10.4因设计变更、甲方书面指令和甲方书面确认的签证而引起工程造价变更,乙方须在设计变更、甲方书面指令或现场签证项目完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变更结算资料报送给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项工程变更造价(减少工程造价的除外)。
10.5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格变更部分,在结算完成后给予支付。
10.6乙方对施工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引起费用变更的按本合同“变更合同价格及工程竣工结算”约定办理。
若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后经甲方同意变更的,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引起费用减少的,结算时予以扣减。
若乙方擅自变更事后又未获得甲方同意,乙方须按原设计进行整改,引起费用增加和导致甲方损失的,增加的费用及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应按变更项目原设计造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7为顺利完成本工程建设须乙方施工的配套零星工程项目,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指令时须无条件进行施工。
乙方拒绝施工的,甲方可委托他人进行施工,乙方应支付该配套零星工程项目造价30%的违约金给甲方。
10.8乙方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合格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结算承诺书、送审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工程预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竣工图、各项变更工程造价金额(附上计算依据、内容);
结算完成后,双方签署工程竣工结算协议。
11、甲方和监理职责
11.1甲方委派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
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所有文件经甲方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组公章后方能生效。
11.2甲方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
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1万元以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11.3甲方代表可书面授权代理人,行使本合同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授权,撤回授权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撤回授权的通知送达乙方后立即生效。
甲方代表授权的代理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
11.4甲方代表更换的,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代表更换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后立即生效,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1.5协助乙方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1.6协调处理乙方与土建总包单位及其它施工队伍的关系。
11.7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11.8协调系统的调试和总联调工作,协助乙方完成系统调试、联调和系统验收工作。
11.9及时对乙方完成的各单体工程和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1.10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和甲方代表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乙方整改完并报甲方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1.11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代表或乙方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
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12乙方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可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逾期未提出申告的视作认可。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2、乙方组织机构和职责
12.1乙方委派为乙方代表,根据乙方的书面授权行使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职责,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及与甲方联络工作;
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12.2本工程乙方驻工地其他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预算员:
,资料员:
,质安员:
。
12.3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12.4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并服从土建总包单位的管理,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12.5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各项(含开工证)业务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2.6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12.7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甲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甲方批准)代替调离的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a.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不积极执行甲方指令者等。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c.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人员);
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g.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h.随地大小便者;
i.三次书面签字未落实者;
12.8乙方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人/次。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元/次。
12.9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甲方驱逐,乙方一次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项目经理被甲方驱逐达到3次,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甲方合同预算总价2%的违约金。
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乙方除每人一次支付甲方人民币500元作为违约金外,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2.10开工前乙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
如因乙方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11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
每月上旬向甲方书面报送《本月施工计划》和《上月完成工程月报》,本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上月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12.12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12.13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土建总包单位及监理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
土建总包单位收取的配合费已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因配合分包单位穿插施工的降低工效;
负责向分包单位提供其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如脚手架、垂直运输、水电接驳点等;
负责提供分包单位施工场地及相关施工条件;
负责对不同单位交叉施工出现矛盾的地方做出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确保总承包目标实现;
为分包单位的工程进行预留、修补、清理等工作;
分包工程的资料由分包单位提供,土建总包单位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并最后以总承包的名义进行归档,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其他应由土建总包单位配合的工作。
1)土建总包单位应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分包单位使用,拆除前必须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土建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及生活的水、电接驳口。
3)在分包工程施工前,土建总包单位应按甲方要求完成有关土建项目施工,并向分包单位提供轴线、标高等数据,如因土建总包单位提供的数据不准确,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
4)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协调和配合分包单位的日常工作,每月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提出要求,同时向分包单位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5)分包工程施工图预留孔、洞、坑、槽、缝的填塞均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完成。
凡是土建总包单位填缝范围内出现渗漏水等质量问题,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
6)土建总包单位应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全部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件,确保管线畅通,杜绝在结构砼梁、板、柱上打凿孔洞。
7)各分包单位所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由分包单位负责收集,并运到土建总包单位指定地点,再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清理和外运。
8)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由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甲方分包的由甲方负责催要,并于工程初验前20天内将五套合格的竣工资料移交给土建总包单位,其余工程资料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但所有的工程资料归档工作都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完成。
若甲方不能将分包单位资料按约定时间提供给土建总包单位,工期相应顺延。
12.1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2.15乙方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三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
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发,甲方代表签收后生效。
12.16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甲方书面指令、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向乙方收取管理费,前述费用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
影响工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2.1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工程竣工后7天内清理完现场。
12.18乙方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乙方自理。
12.19乙方应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
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乙方负责。
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由乙方及时自行办理。
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的,乙方自行妥善处理。
12.2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无论该等报道是于施工现场或社会宣传媒体,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12.21乙方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和向甲方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并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12.2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