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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期间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9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施工,根据各自的安全责任加强管理,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1条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建设方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对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

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制,配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保障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常费用。

第2条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建设单位要严把施工、监理队伍准入关,不具备安全资质或能力的施工、监理队伍(包括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队伍)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工程不得开工。

高瓦斯矿井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有同类项目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3条负责施工单位人员的入场培训和施工、监理人员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上岗。

第4条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各类安全文明施工活动。

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

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是否有违法转包行为,一经发现,必须清退出场,并上报有关部门。

负责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严禁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安全的现象发生。

第5条必须制定有关保证安全施工的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例会、安全检查、领导干部入井和值班、跟班、事故隐患排查、安全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要确保煤矿建设按设计的施工工期和合理的工程造价进行建设。

第6条负责向施工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设计等技术资料。

第7条负责组织制定瓦斯、水、火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做好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工作,高瓦斯矿井还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工作。

第8条负责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安全例会。

负责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安全费(造价2%),严禁少提或不提安全费用的现象发生。

第9条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该整改的整改,该清退的清退。

第10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单位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场。

第11条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或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建设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停工、停产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安全问题处理后,经建设单位验收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对重大安全隐患和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建设单位可与施工单位终止合同,并将施工单位清退出场。

第12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施工单位施工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等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在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13条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人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

第14条违反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15条负责双电源供电、安全监控和矿井通风系统等基础工程及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条件。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1条施工单位是矿井施工安全的直接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技术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使建设停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并负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第2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装备,必须建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安全会议和安全检查制度;

设立安全、工程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部门,要有专人、专门的机构负责施工区域的“一通三防”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以及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各方的安全检查。

对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受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经济处罚的,同时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双倍经济处罚,该罚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4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非施工单位负责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5条要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安全装备,管理、技术人员能满足安全施工和编制技术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的需要。

保证安全投入,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接受煤炭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6条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隐患后,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立即制止。

第7条落实施工人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其中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周,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具备基本安全知识的人员上岗。

第8条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并加强加强监督,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第9条加强和规范现场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强化班组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工人操作细节,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贯彻执行规范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坚持不懈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

第10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实行现场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

第11条施工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工程转包,一经发现要立即清退。

第12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应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重新报批。

第13条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应加强安全应急意识,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线路,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第14条施工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施工单位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施工单位独自承担,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全额赔偿。

第15条施工单位必须在其施工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16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等各类安全活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17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安全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18条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第19条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20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保证场容厂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和生活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好沟井坎穴的覆盖和施工标志。

第21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维护设施。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22条施工单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23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设单位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施工单位责任。

第24条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接受工程所在地管辖范围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安全问题要认真进行“三定”,及时落实整改。

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或检查部门。

第25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有建造师技术职称,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操作工种,并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第26条特殊工种经国家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27条施工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安全规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为其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危险部位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30条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办公和住宿。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对施工现场要用围栏进行封闭。

第31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物资证书和证明文件资料。

第32条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开工报告,经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33条施工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机械性能应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依次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大型机械设备和大型防护设施,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监理单位,并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

第34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及配件、材料,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MA),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有建设单位进行查验。

第35条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及配件、材料必须有专业管理,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废。

第36条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检验报告书,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37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作业,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38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方案报批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会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第39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按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第40条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建立跟班队长、工长(班组长)、验收员、安检员、瓦检员(井下作业时需配备)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制度。

第41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制度,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

第42条施工单位必须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43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方委托,代表建设方进行项目监理的专业队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规范监理行为,强化安全监理责任。

第1条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负监理责任。

第2条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安全需要配足安全监理人员。

第3条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监理能力,经培训持证上岗。

第4条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认真考核。

规范监理技术资料管理,安全监理资料要定期存档,妥善保管。

第5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

第6条监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行为。

第7条负责核查施工设备合格证件、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材料检验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证照不全的设备,不合格的设备、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对防护措施不完善的不得施工。

第8条负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四、安全紧急救援预案编制、启动程序

第1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安全紧急救援预案。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紧急救援预案,当遇紧急情况需要救援时,按预先规定的程序启动。

第2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安全紧急救援预案。

第3条安全事故汇报处理程序,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第1条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汇报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情况,不得迟报、瞒报事故和事故隐患。

第2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因工伤亡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责任和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3条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以最快捷的方式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同时施工方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备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

第4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

凡因施工方隐瞒不报、作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5条施工单位必须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6条如施工单位发生工伤亡事故,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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