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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疏散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一些公众娱乐场所为了吸引顾客,竞相提高装修档次,有的单位甚至无视消防部门防火审核提出的要求,违反规定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隔断。

这样无形中加大了场所内的火灾荷载,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将会大大加快。

2.3、公共聚集场所电器设备多,火灾隐患高。

  由于公共聚集场所的功能较多,其中用于照明、取暖等功能的用电设备不计其数。

尤其是娱乐场所的业主,有时为了贪图小利违法、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私搭、乱接线路,造成了很多火险隐患。

2.4、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安全意识淡薄

  公共聚集场所尤其是娱乐场所,服务项目多,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多,工种多。

某些娱乐场所用工方式采用合同制,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给管理带来很多不便。

再加之一些场所负责人本身安全意识不强,忽视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致使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不能够对初期火灾作出正确的反映,更不能够正确的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疏散。

这也是公共聚集场所发生火灾后造成群死群伤的重要原因。

  笔者对上述各个因素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并充分与实际相结合,总结了以往工作中的一系列重要经验,对影响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疏散的主要因素以及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3、影响安全疏散的主要因素以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要在允许疏散时间内将一个建筑物内的人员迅速安全疏散完毕,与疏散人数、疏散距离、安全出口等诸多因素有关。

人员过多,距离太长,安全出口宽度不足,则会延长疏散时间,不利于安全疏散,还容易发生其他相关事故。

3.1、允许疏散时间

  影响允许疏散时间的因素很多。

从人员安全的角度出发,建筑物的破坏时间以及建筑物的有害烟气产生速率是允许疏散时间的主要决定因素。

允许疏散时间的确定和上述因素有较大关系,如果在设计建筑物的安全疏散时,使设计出的允许疏散时间大于建筑物的破坏时间和建筑物火灾时产生有害烟气达到对人生构成危害的极限时间时,这样建筑物内人员不能在有效时间内疏散出去,就会造成人员伤亡。

  由于公共聚集场所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火灾危险性大于其他建筑。

在火灾过程中,其有毒有害烟气的释放速率也相对较大。

所以,在进行安全疏散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允许疏散时间。

在我国防火规范、防火手册等有关资料中,根据一氧化碳中毒的浓度、缺氧窒息、高温烟气对人的危害以及建筑倒塌等实验测定的时间极限,确定了安全疏散允许时间,见表1所示。

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中,建筑物的允许疏散时间是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挂钩的,也就是说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直接决定了其允许疏散时间的长短,故而如何准确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在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表1:

安全疏散允许时间(min)

使用场所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般民用建筑

6

2~4

观众厅

2

1.5

体育馆

3~4

/

其它密集场所

5

3

  笔者认为决定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因素主要有三:

①建筑材料的燃烧特性;

②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③所存放物品的燃烧特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中规定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规定确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很难完全满足规范的规定,例如某个建筑各个部分的耐火性能不完全符合一级建筑,也不完全符合二级建筑。

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法值得借鉴:

第一,就低不就高,如果不能符合较高一级建筑的要求,就确定为较低一级建筑;

第二,不符合较高一级要求的建筑构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其提高其耐火性能,使其符合标准,使建筑整体能够满足较高一级的要求。

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确定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就可以根据耐火等级来确定允许疏散时间。

3.2、安全疏散距离

  在建筑物安全疏散设计中,限制安全疏散距离的目的,在于缩短疏散时间,使人们尽快疏散到安全地点。

为了在允许疏散时间之内进行安全疏散,要求人到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疏散距离)不能过长。

疏散距离的长短在一个方面决定了疏散时间的长短,如果疏散距离超过规定,则疏散时间将要超过允许的疏散时间,这种疏散就是不安全的,实际疏散时间如果超出了允许疏散时间就会造成人员伤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各类型建筑物最大疏散距离都作了明确规定,在设计中,各种公共聚集场所建筑都必须符合规范中的规定。

例如:

对于高层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和阅览室等,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米。

3.3、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是疏散人员和物资的重要设施。

符合下列条件的设施可作为安全出口:

  

(1)、直通屋外者。

  

(2)、经走道、楼梯间或门厅能通向屋外者。

  (3)、通过相邻建筑或房间可至屋外者(此相邻建筑或房间应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且不应是甲、乙、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建筑,并有安全出口)。

建筑物的外门在多数情况下都可作为安全出口。

但须注意,凡朝向封闭院子或死胡同的外门,则不能作安全出口看待。

  在公共聚集场所中,如果安全出口不能正确设置(如:

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设置过于集中;

设置了无效的安全出口),就会造成人员的过度拥挤,还会造成人员在建筑物内的往复流动,从而影响安全疏散的整体效果,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3.3.1、人员数量的确定

  对于建筑物内容纳人员数量,《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有固定座席的或有尺寸排列的和标明人数的,如体育馆、剧院等按实际容纳人数来确定应急疏散人员的数量。

除上述以外,对人员数量的确定是没有或是不明确的,而美国和英国规范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在英国的规范中,把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划分的很细致,把人员的密集程度用人均面积的形式表示出来,如表2所示。

在确定公共聚集场所人员数量的过程中也可以适当参照国外的规范。

  

表2:

(英国BS规范)人员负荷系数

序号

使用功能

系数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1

除2、3处的商品或展览区

7.0

超市或百货商店

2.0

分隔商店:

主售区

人较少的售货区

4

公共餐厅和休闲室

1.0*

酒吧

0.3*

工作售货员咖啡室、参考室、客厅、会议室、

餐厅、阅览室、职工房、会客室

7

图书馆、厨房

8

仓库、车库#

30.0

注:

*一般为坐着的人;

#或两人一个车位

3.3.2、安全出口宽度

  为满足允许疏散时间的要求,除到安全出口的距离需要限制外,还要规定安全出口的宽度,如果安全出口的宽度不足,必定会延长疏散时间,不利于安全疏散。

  ①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一般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D=NW/ATa

  D——被计算场所疏散出口的总宽度,m;

  N——被计算场所总容量,人;

  A——单股人流通行能力,取40人/min~45人/min;

  W——单股人流宽度,可取0.5m,0.55m,0.6m;

  Ta——要计算场所允许疏散时间,一般取2min~3min.

  美国UBC规范中对建筑最小总净宽的规定较为科学,在设计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

表3为无防排烟系统集合区建筑内的最小宽度的规定,表4为有防排烟系统集合区建筑内的最小宽度的规定。

人数乘以此宽度指标即为疏散出口的最小总宽度。

  ②每个安全出口的最小净宽

  在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中对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在文章中不一一赘述。

表3:

无防排烟系统集合区建筑内的最小宽度的规定mm/人

座位数

楼梯净宽

通道,坡道和大门的净宽

无限制

7.62

5.59

表4:

有防排烟系统集合区建筑内的最小宽度的规定mm/人

2000

5000

5.08

3.81

10000

3.30

2.54

15000

2.44

1.78

20000

1.93

1.42

25000或更多

1.52

1.12

3.3.3、校核

  在计算、设计过程中应通过不断调整安全出口的宽度或数量,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①实际计算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百人疏散指标计算的总宽度;

②每个出口所计算出来的疏散时间<允许疏散时间的规定。

依照下公式可校核疏散出口宽度的百人指标:

  d1=100D/N

3.3.4、安全出口数量和位置

  用疏散出口的总宽度除以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即为疏散出口数量。

设计楼梯、安全出口在建筑平面中的数量和位置,关系到商场内人员疏散是否畅通、安全,内外联系是否方便,疏散路线是否简捷明确等。

在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疏散楼梯、走道和底层疏散外门应保证一定的最小净宽度。

  

(2)、要具有最佳的安全疏散距离,保证位于最不利点人员的迅速安全撤离。

  (3)、每层所有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商场内每层安全数量所必须的疏散总宽度。

  (4)、安全出口的数量与每个安全出口的宽度之间应是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

  (5)、安全出口数量应与允许疏散时间结合起来。

3.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事故照明

  实践表明,公共聚集场所内人员十分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时,在正常照明被切断以后,如果没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事故照明,人们往往找不到出口,不能及时逃离火场而发生伤亡事故。

许多建筑火灾之所以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与疏散指示不明有很大的关系。

  在国内某些公共聚集场所,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存在诸多不当之处:

有疏散指示标志是不发光型的(或不是灯光型的),发生火灾后,由于能见度低,无法看到;

有的虽是发光型(或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但却设置在吊顶上,一旦发生火灾,烟气上升,视线受烟气阻挡不易看清。

所以,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时一定要做到:

疏散指示标志应宜选用灯光型(或发光型)的,宜放在疏散门的上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在建筑物内的下列部位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③?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④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⑤?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同时,在进行应急照明供电设计时,设计人员都应遵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有关应急照明供电设计的条款(13.8.2、13.8.3、13.8.4、13.8.5、13.8.6等)。

在实际工作中,某些设计人员不能正确的理解规范内容,从而使工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所以在建筑消防监督审核验收过程中,消防部门一定要做到严格把关。

  笔者认为在设计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时应当分两个方面:

第一,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设置的位置要合理,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要严格依据规范审核建筑物的消防供电电路系统。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消防工作中,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疏散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要做好安全疏散工作,需要从安全疏散的设计做起,即要把握好建筑物的消防监督审核验收关,做到安全疏散不合理的建筑不能通过审核验收。

另外,在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也要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只有同时抓好这两方面的工作,才能使公共聚集场所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特殊事件时其内部人员能够尽快的到达安全场所,真正的做到安全疏散,真正的把消防工作做到实处。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5.《新编消防管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

6.《建筑防火设计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7.李丹力,刘昕亮,《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问题的探讨》——《消防科学与技术》

8.王军,乔旭,郭欢,《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设计浅谈》——《消防科学与技术》

9.方正,马莉莉,卢兆明,《高层建筑疏散时间计算研究》——《消防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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