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毕业论文模板.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664261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5.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考生毕业论文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自考生毕业论文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自考生毕业论文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自考生毕业论文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自考生毕业论文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自考生毕业论文模板.docx

《自考生毕业论文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考生毕业论文模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自考生毕业论文模板.docx

四川师范大学自考法律专升本毕业论文

醉酒人的民事行为效力探究

学生姓名

张三

院系名称

法学院

专业名称

法律

准考证号

010410300000

完成时间

2016年6月30日

教学点

省直机关

醉酒人的民事行为效力探究

学生姓名:

××××

内容提要: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醉酒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究竟是有效、无效、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

在中国至今还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却有很多如此的案例,以致于法官无法判案,所以急需要法律对此有一个合理的规定。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国外主要国家关于醉酒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及国内学者的观点,并吸收其一定的合理因素,来得出醉酒人的民事行为应该坚持有效为原则,严格限制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条件来达到适应社会的进步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并通过充分的论证来证明其观点的合理性。

关键词:

原则有效严格限制交易稳定市场安全

目录

一、现实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1

二、现阶段有关醉酒人民事行为的规定的介绍……………………………………1

(一)我国现阶段关于醉酒人的民事行为的规定…………………………………1

(二)大陆法系中关于醉酒人民事行为的规定……………………………………2

(三)英美法系中关于醉酒人民事行为的规定……………………………………2

(四)我国学界研究的状态…………………………………………………………4

三、醉酒人民事行为效力的效力探究………………………………………………4

参考文献…………………………………………………………………………10

醉酒人的民事行为效力探究

一、现实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在现代社会,酒是人们交往和沟通的一种工具,要想办一件事情,大多先是以饭菜和酒为前奏,然后再谈正经事,所以往往出现了在谈判一个合同之前就先上饭桌喝酒,大家喝“高兴”了才再来谈事情,但往往因为酒后误事,导致一方当事人喝酒过多,神志不清,就草率地签了合同,当酒醒过后,才发现自己已经接受了很多当初不该接受的条件,剩下的不是后悔就是承担违约责任了。

近年来,在我国出现了“酒后代驾”的一个新兴的行业。

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车的处罚加重,加之全国各个地的醉驾案例越来越多,“酒后代驾”就越来越兴盛。

在2007年的厦门“两会”期间,市民张海航在提案中对于“酒后代驾”向大会提出了疑问,那就是当车主喝醉酒的时候,在没有经过车主同意的情况下,谁有权利去代驾?

即使把代驾看成是一个事实服务合同,那么车主在喝酒后对司机的承诺是否有效?

他和司机之间“酒后代驾”合同是否有效?

而且车主在喝酒后和司机之间的服务费约定是否有效?

这一系列的民事行为效力怎么样去处理?

像这样酒后实施民事行为的案例在各个方面都有表现。

虽然以上案例看似很小,但是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我国法律存在的不完善,那就是醉酒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

大家都知道,在刑法上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是不可以免除的,那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教育以后的人不要因此而犯罪。

然而对于醉酒人的民事行为效力,我国法律至今还没有规定,但这些行为引起的纠纷在当今中国已经普遍存在。

当这些案子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法官也无从下手,无论怎么判案,似乎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此都没有规定。

那么对于醉酒者实施的民事行为究竟是有效、无效、可撤消还是效力待定?

急需要法律给一个明确而合理的回答,以规范此种民事行为。

二、现阶段有关醉酒人民事行为规定的介绍

(一)我国现阶段关于醉酒人的民事行为的规定

在我国现阶段,民法理论中对于民事行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当然是在同时满足民事行为生效的其他条件下,以下相同);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两种情况:

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2、其余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那么,醉酒者究竟是属于以上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显然醉酒者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我国法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通过法院宣告,而法律规定的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类型中没有包括醉酒者。

那么《民法通则》就只能默认它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生效还需要一定的条件(需要生效的条件后文将会提到)。

那么在满足其他生效条件下,醉酒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究竟是有效、无效、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呢?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

如果承认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醉酒人在当时的意识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很弱。

但如果醉酒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话,也不合理,因为相对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然而当今社会却有如此多类似的案例发生,所以急需要合理的法律制度得以规范。

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对于醉酒人的民事行为的规定。

但是它只存在于侵权的具体情形中,那么醉酒人实施的其他民事行为呢?

如合同行为、赠与、继承、物权行为究竟是有效、无效、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呢?

法律对此依然没有规定。

(二)大陆法系中关于醉酒人民事行为的规定

大陆法系典型的德国在对于醉酒者的民事行为的规定中,由于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即一个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因此可以通过对醉酒人宣告其为禁治产人来解决。

原《德国民法典》规定精神病患者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耗弱者、浪费者和酗酒成性者也可被宣告为禁治产人,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对被宣告禁治产的精神病人要求“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对浪费者要求“致自己或者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对酗酒者要求“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者致使自己或其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或危及他人安全”。

对酗酒者,要求在一段时间内有不可遏制的饮用含酒精饮料的癖好,并且其嗜好已危及到他人的安全[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37—139页

因此,原德国民法典中,虽然可以将醉酒人宣告为禁治产人,但是对其限制很多。

现在却以个案审查的形式,现行《德国民法典》将不能自主决定意志的精神错乱状态分为非暂时性和暂时性。

对于非暂时性的精神错乱的人,将其规定为无行为能力。

对于暂时性的精神错乱,适用第105条第2款规定,“无意识或暂时性的精神错乱状态下发出的意思表示无效”,此处的“无意识”包括深度醉酒、强剂量吸食毒品、因发烧引起混乱或癫痫病发作等导致对表达不正确认识的状态。

德国民法未将意思能力视作行为能力的有效要件,主张深度醉酒失去意识的人不丧失行为能力,但发出的意思表示无效,醉酒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所以醉酒人在醉酒时订立的合同无效禹丽,《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制时空·LegalWorld,2009年第11期(下)总第337期,第204页

(三)英美法系中关于醉酒人民事行为的规定

1.英国法律的规定

英国合同法中将缔约能力(capacity)规定在合同法的规则(policingthecontract)之下。

依据先例原则,对于在醉酒状态签订的合同,醉酒者有权选择予以废除。

当然,他也可以确认合同。

在Pittv.Smith(1811)一案确立的判例规则认为,一个人处于喝醉酒的状态时,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处于醉酒状态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而Gorev.Gibson(1845)一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当事人因醉酒而没有缔约能力的检验标准,与精神病人是一样的,即醉酒到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程度,并且对方当事人也知道这一点,在Hartv.O,Connor(1985)一案中,上诉法院再一次确认了这一检验标准。

另外,英国将醉酒人签订的合同分为必需合同和非必需合同,也应区别对待。

醉酒者订立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绝对有效,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应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他们只须支付该货物合理的价格即可。

这是出于保障他们基本生存和发展的考虑。

对于非必需品合同,醉酒人原则上是无缔约能力的,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醉酒人主张合同无效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须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醉酒后精神错乱已达到对合同的性质和后果没有辨别能力的地步,此项检验标准亦被称为认识标准;其二,须证明,合同相对方在缔结合同时是在明知这种情况之下仍然与之缔结合同的,但如果醉酒人在神志恢复正常之后认可了该合同,则必须对合同承担承任禹丽,《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制时空·LegalWorld,2009年第11期(下)总第337期,第204—205页

2.美国法律的规定

在美国合同法中,将缔约能力视为一个抗辩理由。

美国早期判例认为,一个人只有达到精神错乱和疯狂的程度,才视为丧失缔约能力。

但现代法律又规定,由于精神上的缺陷所造成的能力丧失,包括精神病、大脑损坏及醉酒和吸毒等。

仅仅证明当事人丧失能力,还不能说明他不具有缔约能力。

要证明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交易的性质和后果,或者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两个检验标准分别被称为认识标准(cognitive)和意志标准(volitionaltest)。

这两标准都被《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采纳王黎黎,《醉酒人签订合同之效力探析》,中国知网(CNKI),优秀硕士论文,2008年4月,第22页

所谓认识标准,是指如果一个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能正确理解该交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他就不具备缔约能力。

这一标准在《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5条反映为:

“他不能以合理的方式理解该交易的性质和后果。

”认识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难。

所谓意志标准,是指如果一个精神上有缺陷的人虽然能够理解其交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但他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不具备缔约能力。

《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5条第1款阐述:

“如果由于精神病或缺陷……他不能就该交易以合理的方式行事,而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知道这一情况,则该当事人不具备缔约能力。

”这一阐述在采纳意志标准时附加了一个条件,即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知道有精神病或缺陷的一方不能以合理的方式行事,依然与之订立合同。

采纳认识标准不附加条件,而采用意志标准却有附加条件,这说明认识标准是主要和基本标准,而意志标准是例外的和补充的标准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8页

在对待醉酒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美国合同法试图去完成两种冲突的目标,一是保护合理期盼者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二是去保护这些精神受影响的人[美]ClaudeD.Rohwer、GordonD.Schaber,《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版,第201页

为了调和这种矛盾,美国合同法规定醉酒人所签订的合同,仅在对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处于醉酒状态时方能可撤销。

对于醉酒者订立的合同,根据《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6条的阐述,一方由于酗酒而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合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但另一方必须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力水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