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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

4.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A.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B.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D.执政党的党务监督

5.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

A.导向性B.对等性C.强制性D.有序性

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B.机关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

7.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

A.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D.校务委员会制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A.1986年4月12日B.1993年10月31日

C.1995年3月18日D.1996年5月15日

9.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B.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18周岁以下

1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国家财政拨款B.城乡教育费附加

C.社会集资、捐资D.教育专项资金

1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

A.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B.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施

C.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D.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13.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

A.1000个汉字B.1500个汉字

C.2000个汉字D.2500个汉字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

A.国务院学位办授予B.教育部授予

C.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D.高等学校自行授予

15.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

A.两个等级B.三个等级

C.四个等级D.五个等级

三、多项选择题

1.教育法的效力包括()。

A.时间效力B.空间效力C.对具体事件的效力D.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2.下列各项中,()为《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校的权利。

A.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B.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C.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D.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3.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是()。

A.犯罪团伙化B.成员低龄化

C.方式智能化D.流失生犯罪率上升

4.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B.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C.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

D.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A.提出申诉B.申诉受理C.申诉处理D.执行

6、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

A.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B.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C.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D.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四、简答题

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

4.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5.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

6.请解释“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基本涵义。

五、论述题

1.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

2.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六、案例分析题

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

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

请问:

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教育法学参考答案

1、.错误2、错误3、错误4、正确5、正确6、错误7、正确8、错误9、错误10、错误11、错误12、错误13、正确14、正确15、错误

1.B2.B3.D4.C5.C

6.D7.B8.B9.A10.B

11.A12.D13.B14.C15.C

1、ABD2、CD3、ABCD4、ABC5、ACD6、ABCD

1、.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

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3、.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

(1)依法办学;

(2)捐资助学;

(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6、“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

“X”指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综合科目是指建立在中学文化科目基础上的综合能力测试。

1、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性特点。

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

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

2、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

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

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

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

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现的多元化等,这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完成这一任务。

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教育法学

作业1:

一、填空题:

1、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

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

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6、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1)主体不同。

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

(2)来源不同。

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四、论述题:

1、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参考观点: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现实意义:

(1)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

(2)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

(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

(适当举例)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1)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补充能量;

(2)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

这些教育包括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职教、成教和继续教育、回归教育,就业和生计教育、老年和闲暇教育等;

(3)《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

如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

3、试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

(1)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

(2)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

具体的弱势群体包括:

对女子受教育公的法律保障;

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五、案例分析:

李老师因男学生上课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出教室是属于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将学生撵出教室是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表现。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上课讲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是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邵校长的做法很好,既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又对学生作出了适当的教育和纠正了李老师的违法行为。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2参考答案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3、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法律方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分布。

5、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选择题:

1、B2、D3、D4、D5、D6、C

1、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表现形式有:

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

2、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3、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

特征:

(1)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4)办学经费来源是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

教育法学 

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填空题

1. 

(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 

(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

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3.(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 

(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

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5.(一国家教育权、二学校教育权、三社会教育权、四家庭教育权) 

(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6.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二、选择题

1.C 

2.B 

3.B 

4.D 

5.A 

6.D

三、简答题

1.两者的联系和区别是:

一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存在的依托。

二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

三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四教育法学则是法律科学中的分支学科,是探讨和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2.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它除了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规定性、普遍性外,教育法的特性则是指它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一特殊性。

3.教材48页第一行—第四行—第八行)

四、论述题

1.一教育作为现代国家政府的一种当然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于教育立法、依法治教之中。

在现代文明国家的立法活动中,义务教育、公民教育、终身教育等均上升到人的基本权利的这一高度。

换言之,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依法治教便首先体现于一国的教育法制的建立、制定和不断完善之中,使一国的教育活动的开展,教育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调整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据,依照法律管理教育。

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内的体现。

二依法治教从教育事业本身而言,又体现了教育事业作为一国经济、文化、科技不断发展对教育的需要、依赖不断加强的这一必然趋势。

现代教育已经从先前的单纯的“教书育人”发展成为一个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经济、文化、科技迅猛发展的产物,同时它又对文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尤其在培养合格公民,训练合格劳动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三教育立法、依法治教,又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的需要。

教育和各行各业相互依托、相互渗透、不断密切。

依法治教能使教育在自身内部养成遵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在外部能依法协调好种种关系,从而使自身能不断适应法制社会的依法、守法、遵法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共识。

2.首先,“教育终身性原则”是源于人们面对现代科技,现代生产迅速发展,知识的爆炸性增长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结果和选择。

因为在这种高速度增长的巨大压力下,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能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第二,有鉴于上述的巨大压力和必然的选择,教育就必须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这一传统的制约。

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

为此必须对传统的教育制度进行改革,並促进现有的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这些现有的既存的各类教育可以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它们是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还有职教、成教、继续教育等,甚至就业、生计教育,老年教育,闲暇教育等,並将之相互沟通,有机衔接,才能使“教育终身原则”得以顺利实现。

第三,我国《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

其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促进各类、各级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另外分别在十九条第三款和四十一条也都有鼓励终身教育的明文规定。

这就从法律上对终身教育原则的相关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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