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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其调整对象、社会功能所决定。

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的涵义:

第一,《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体系。

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

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主管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

注: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二,《会计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适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第三,《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它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等。

(二)会计行政法规(主要以条例的形式出现)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表述有变化)它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以制度、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的制度,不能仅理解为制度的名称。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既是各个社会经济组织的各项会计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信息的依据,又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可以分为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要掌握基本准则的核心内容:

财务会计的目标:

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会计的基本假设;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会计要素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08新增,注意多选)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以及简称“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该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但是,不能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选择《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也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制定的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38项具体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和报告类准则。

(08新增,注意多选)

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也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构成了我国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通过明确各相关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力度以及加强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日常管理四个方面来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考点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等内容。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中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地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法》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还增加了“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明确提出了会计行业组织应当承担的三项主要职责,第一,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应当为会计人员提供服务;

第三,应当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本规则和方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重要保证。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军队的实际,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等。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还规定,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提供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出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提供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委托代理记账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谓法人单位,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08新增,注意多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恭亲、不分具体情况的一概负责,或者去逐笔逐项地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基础管理制度。

单位负责人应当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要防止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单位负责人为了有效的防范会计违法行为,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实行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积极配合外部检查;

三是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如果会计人员置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于不顾,主动或参与违法会计行为,与单位负责人一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8新增)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之间,既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又是相互制衡的关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监督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才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考点4、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会计核算往往渗透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经济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核算。

一、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本部分内容根据新准则要求有较大改动,大家应注意变动情况)

(一)财务报告的目标

“财务报告”又称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二)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也称为基本前提。

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1、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2、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一旦能够判定企业不符合持续经营前提,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方法。

3、会计分期,也称会计期间。

会计分期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4、货币计量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同时也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时候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基础

企业应当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已经发生时就进行确认,而不是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已经支付现金时才确认,称之为“权责发生制”.

1、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生发生制为基础.

2、权责发生制是按收入是否实现、费用是否已经发生来作为判断标准,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3、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另一种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它按是否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

4、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采用收付制,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不能以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相关性

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报告合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要求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按照规定或者会计政策变更后可以提供更人用、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确需变更时,就有必要变更会计政策,以向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

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自有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

(六)重要性

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重要性的应用需要依赖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个方面来判断其重要性。

(七)谨慎性

又称审慎原则、保守主义,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但谨慎性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

谨慎性的应用并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

对于资产或者收益,宁可低估不可高估(过分低估就成秘密准备);

对于负债和费用或损失,宁可高估不可低估(过分高估就成秘密准备)。

企业对资产的减值作出判断并计提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起着抵减资产价值的作用,实质上是应付的未来风险,具有负债性质。

但当估计的资产和收入金额低于实际金额,或估计的负债和费用高于实际水平时,就形成了秘密准备。

(八)及时性

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因此具有时效性。

一是要及时收集会计信息;

二是要及时处理会计信息;

三是要及时传递信息。

三、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建账

1、《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的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依法建账”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各项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制度,也包括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公司除法定的账册外,不得另立账册”。

4、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不设账,不得造假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5、账外设账,是滋生“小金库”等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土壤,是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根源,直接影响到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对象。

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08新增,特别注意)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以下;

从事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以下

6、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7、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8、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

9、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

10、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购进账、库存商品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往往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会计核算的过程及其结果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既包括会计资料,也包括会计核算的整个过程,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所谓“伪造”会计资料,就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假充真。

即“无中生有”。

所谓“变造”会计资料,就是用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所谓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就是“以假乱真”。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

假发票的开具方和索取方都是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会计核算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过程,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企业会计要素按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则是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保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具有强制性,使用其他文字带有备选性,不能理解为既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相同点是会计资料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不同点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资料是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的。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要求,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福建省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会计硬件管理等制度。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前,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应当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致结果后,方可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

所有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必须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实行异地备份制度。

(福建)

四、会计核算的内容

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

经济业务又称经济交易,是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项。

核算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务的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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