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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应急办要跟踪督办,掌握事件动态。

巴中市应急管理工作手册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气象灾害预警

1、红色预警包括:

(1)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3)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

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巳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5)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O℃,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巳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7)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8)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巳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2、橙色预警包括:

(1)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3)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4)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

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5)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6)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7)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8)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9)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10)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3、黄色预警包括:

(1)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巳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巳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3)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

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5)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1℃,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已经下降10°

C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7)连续三天曰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8)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9)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4、蓝色预警包括:

(1)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3)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

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4)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

C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C,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

巳经下降8°

C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C,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亳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二)水旱灾害

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I级应急响应)包括:

(1)某个流域出现超过50年一遇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20至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垮坝失事;

(5)全市多数地方三日内降雨量超过350毫米;

(6)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和主要干线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全市发生农业特大干旱;

(8)全市发生城镇发生特大干旱缺水;

(9)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10)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2万户)以上;

(11)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2、重大水旱灾害(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市内一个流域发生20至50年一遇大洪水;

(2)多个流域发生10至2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江河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4)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

(5)主要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6)全市多数地方三日内降雨量超过250亳米;

(7)重点小

(一)型、小

(二)型水库垮坝;

(8)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和主要干线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9)全市发生农业严重干旱或全市城镇发生严重干旱缺水;

(10)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11)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2千户)以上,10万间(或2万户)以下;

(12)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3、较大水旱灾害(I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全市部分流域发生10至20年一遇的洪水;

(2)全市多数流域发生5至1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江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4)一般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

(5)全市多数地方三曰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6)主要江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7)中型、重点小

(一)型、小

(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8)部分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全市城镇发生中度干旱缺水;

(9)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10)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2千户)以下;

(11)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4、一般水旱灾害(IV级应急响应)包括:

(1)全市部分流域发生5至10年一遇的洪水;

(2)主要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部分水库水位超过正常蓄水位;

(4)全市多数地方三曰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5)江河或水利工程出现危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险情;

(6)全市城镇发生干旱缺水;

(7)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8)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G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

(9)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

(三)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I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IV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2、重大地质灾害(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较大地质灾害(I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4、一般地质灾害(IV级应急响应)包括: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五)生物灾害

1、特别重大生物灾害(I级应急响应)包括:

在全省两个以上市(州)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或林业集中成片发生面积20万亩,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

2、重大生物灾害(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瘟病、稻曲病、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蜀柏毒蛾、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

(3)林业有害生物集中成片发生面积10万亩,成灾4000—5000亩。

3、较大生物灾害(I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因蝗虫、稻飞亂、水稻螟虫、稻瘟病、稻曲病、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蜀柏毒蛾、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林业有害生物集中成片发生面积5万亩,成灾1000-4000亩。

(六)森林火灾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重大森林火灾(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较大森林火灾(I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一般森林火灾(IV级应急响应)包括:

(1)连续燃烧在6小时以上,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

1、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I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朱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较大安全生产事故(I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跨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IV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事故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IV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食品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应急响应)包括: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全省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囯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全省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应急响应)包括: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全省区域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2)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个以上市(州)范围,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应急响应)包括: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省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市人民政府调度全市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市,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包括: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乡镇),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I级应急响应)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I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IV级应急响应)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f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全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包括: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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