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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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

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地方标准、规范。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曹妃甸工业区纳潮河北岸公园工程设计及施工B标段

工程地点:

曹妃甸工业区纳潮河北岸

工程内容:

行政文化广场、展示主题公园工程设计及施工等的全部工作。

三、承包范围

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的设计要求完成工程设计;

并在该工程设计经发包人和有关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该设计文件所包括的全部范围,组织工程施工,包括设计范围内的红线范围管网、基础工程、建筑工程、路面工程、景观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给排水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泛光照明、设备材料及工具器具购置等施工图设计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四、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工程师:

执行通用条款第17.1款。

(二)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执行通用条第17.2款。

(三)承包人代表:

邓印田,执行通用条款第20条。

(四)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完成的以下工作:

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建设文件及设计资料:

1、工程可行性立项审核意见书;

2、工程总体规划书。

(五)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完成的以下工作:

(1)承包人应在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本工程设计及其及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承包人应当自行负责对设计、施工的衔接工作,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3)自行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适当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报价中,不再另行调整。

(4)施工便道由乙方负责,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报价中,不再另行调整。

(5)协助办理工程建设所需证件、批件,包括施工许可证及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

(6)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为2名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条件;

为1名发包人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条件。

(2)临时工程的建造要求:

a.临时施工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应符合规划要求。

b.采用彩钢板结构房屋、塑钢门窗,屋顶及墙壁做保温,每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m²

,外围维护结构采用钢管彩钢瓦结构。

c.施工基地分别安装水、暖、电、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

d.临时工程建造前,承包人需将建造方案(规划总平面图,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施工图,工程造价文件等)报监理及发包人工程师审批后施工。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以上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若承包人不按安全规范要求施工,造成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唐山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唐山市相关文件规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

8、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9、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内扣除。

10、承包人项目经理

因承包人原因更换项目经理(不称职),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赔偿金5万元/人次。

为便于工程管理,建造师证书保存在工地项目部。

11、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及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

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五、设计文件的提交

1、时间节点

方案设计:

投标时提供。

初步设计:

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

施工图设计:

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提供。

本合同签订后35日内,承包人应当提供详细的设计节点,报甲方审批。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设计纸质文件12份,电子文件各2份。

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1份,全部存档图纸的光盘两张。

3、设计费里包含了设计评审的费用。

因设计缺陷造成该工程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六、进度计划和合同工期

(一)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设计以及施工工期不分别计算,承包人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施工的衔接,将全部工程于2011年2月10日前竣工交付使用。

(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在15个日历天内,将工程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收到该文件后7个工作日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实际进度及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除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及进度计划不符外,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三)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包括设计和施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四)暂停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30条内容。

(五)工期延误:

执行通用条款第31条内容。

(六)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质量及检验

(一)工程质量:

执行通用条款第35条、36条内容。

(二)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指标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设计和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和发包人要求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重新设计和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重新设计和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设计和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设计和施工正常进行。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基础、主体隐蔽部位,按通用条款要求组织验收。

(四)重新检验:

执行通用条款第46条内容。

八、安全施工

(一)安全施工及检查:

执行通用条款第38.3条内容。

(二)安全防护:

执行通用条款第38.5条内容。

(三)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九、合同价款

(一)总合同价的确认原则

1、设计费:

(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

(小写)RMB1,278,500.00元,由设计单位包干使用。

2、工程施工费合同价格为:

以曹妃甸工业区财政局审批中心确定的施工图预算控制价下浮6.6%。

工程施工费暂估人民币柒仟万元整。

(二)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原则

双方认可预算控制价的编制遵循如下原则:

1、预算的编制范围:

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内容。

2、采用定额:

现行相关定额和地方正在执行的相关费率标准和配套文件。

3、工程类别:

按各单位工程规定类别执行。

4、人工以及材料价格的确认:

按照招标当月时已出版的最新一期《唐山市工程造价信息》(唐海县)发布的当期价格计算。

(三)材料价差的调整

1、材料价差的调整指:

计量当月《唐山市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及招标当月《唐山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相比涨跌幅度大于10%(不含本数)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2、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

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碎石。

其中,商品混凝土材料价差=商品混凝土(市场价)-定额子目中商品混凝土(单价)。

(四)总合同价的调整

除以下因素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外,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1工程范围、规模发生变化;

4.2不可抗力。

(五)工程计量

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同时提供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已支付的证明材料。

2、对承包人未经允许私自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六)合同价款支付

1、设计费:

(1)向甲方提交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设计费;

(2)向甲方提交经评审的施工图文件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设计费的90%;

(3)其余设计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无息)。

设计费,由甲方直接支付至设计单位。

2、履约担保:

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额为总合同价的10%。

承包人应当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等额银行保函或在曹妃甸工业区备案登记的担保公司出具的等额担保函。

担保有效期到工程竣工后28天。

3、预付款:

工程暂估价款的30%

(1)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和签订了合同并提交了等额预付款担保14天内,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人员设备进场情况及工程进展的实施需要拨付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后将分批划入承包人为本工程设立的工程款专户,并由发包人对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管,每次支付金额将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2)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约定执行: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工程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分6次等额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但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尚未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将一次性扣回。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的约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之内,不再另行调整)

5、进度款:

按计量和支付管理办法施行,进场材料未经认可的不予计量。

发包人可视工程进度情况,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时间做相应调整,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工程进度款必须专款专用,发包人以及发包人授权的第三人有权对工程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查。

(1)绿化工程:

(2)

在清单单价确定之前,按暂估价支付60%;

清单确定后,按清单单价和合同约定支付80%。

第1次验收合格,即栽植施工完成或直播出苗初验栽植质量和有苗率达到验收标准;

工程款支付至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的80%;

第2次验收合格,即初验满1年,根据绿化有关标准检查养护质量(质量要求同初验),达到验收标准,工程款支付至经审计合同总价款的90%;

第3次验收合格,即初验满2年后,竣工验收保存率、覆盖度达到验收标准,承包人移交全部交工档案资料,工程款支付至经审计合同总价款的100%。

(2)除绿化外的其他工程

①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工程进度报表,经发包人和监理审定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审定当月(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进度款的80%。

②竣工验收审计完毕后28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竣工结算价款90%,扣留竣工结算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十、材料设备采购:

执行通用条款第42条、43条内容。

十一、试验和检验

(1)材料设备的试验及检验单位,必须经监理及发包人工程师确认。

(2)试验和检验费用

①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己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③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十二、工程变更

(一)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设计变更要求的出具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并按照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变更价款确定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当期执行的预算定额编制预算,下浮中标系数后执行。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三、竣工验收及结算

(一)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供一式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至少两套原件)。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出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二)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三)质量保修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及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四)质量保证金

结算价款的10%作为为期两年的绿化养护费用和除绿化部分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10%。

质量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的28天内,无息返还。

十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违约:

(二)

承包人有下列情况但不限于以下者,即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施工资格,另行委派第三方,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承包人除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延误阶段工期或没有按合同工期交工。

2、承包人未按投标书中承诺或双方协商的设备、数量、时间将施工用主要设备运抵施工现场,情节严重时,发包人可取消其本工程的中标资格,并不允许其日后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3、如果承包人不按招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将用于本工程施工用主要设备运抵本工程现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另行约定将主要设备运抵本工程现场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每次50万元的违约金,且延期一天罚款1万元。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用替代设备,需经发包人同意,且生产能力不能低于原设备,否则,承包人应当承担每次50万元的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予以更换。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将设备撤离出场,承包人应当承担每次50万元的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予以改正。

4、总承包企业对拖欠工资情况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对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不准其参加招标人所管辖内的工程投标活动。

6、承包人须按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及劳务分包农民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报发包人核备。

如施工现场有未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人员进场施工,经发包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明属实,将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5000元/人次。

若因拖欠工资引发工人上访,经发包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明属实,将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10000元/次。

7、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损失,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承包人应当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9、承包人和专业分包单位违反专业分包约定以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每次50000元的罚款。

10、按以上规定所扣除的违约赔偿金额如大于履约保证金时,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按以上规定所扣除的违约赔偿金额如大于履约保证金时,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承包人支付(或被扣除)违约赔偿金后,并不能免除其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5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二)索赔:

执行通用条款第66条内容。

(三)争议

1、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十五、其他

(一)工程分包

1、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和转包。

2、本合同签订后20日内,承包人应当提供相应的分包计划书,分别计划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专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业绩情况、履行能力证明、计划工期等内容。

3、专业分包部分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执行专业分包部分的良好履行能力;

专业分包人的资质和相应项目施工经验应当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4、由承包人及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订前报甲方审定。

专业分包的建设管理、验收和移交等管理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5、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及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结算,该结算不能作为任何调整本合同价款的因素。

(二)不可抗力:

执行通用条款第26条内容。

(三)保险

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投保;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索赔失败,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承包人负责,该保险费已经包含在总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3、其他保险:

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该保险费已经包含在总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四)合同解除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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