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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送货上门的情况,以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或双方可以约定的其他地点。

(2)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以劳务行为发生地来确定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

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的保费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A转让不动产:

以不动产所在地来确定。

投资中国境内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

B转让动产:

以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若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并从该机构、场所转让财产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也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

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依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如:

境外企业之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发行的股票的,其取得的收益当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若仅是单纯的投资性的资产产生的所得分红,以被投资方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低税率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

1、收入总额:

与会计核算上的收入总额相一致。

同上述我们提到过的那些业务形式而产生的收入。

收入的确定方式:

A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依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B受托加工的,若为跨年度的劳务,则本年度内以实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

C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比照视同销售的行为或提供劳务行为来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来讲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且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来反映的收入。

是对特殊企业采取的特殊优惠及照顾。

A财政拨款:

五级预算所对应的各级政府拨款。

B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高速公路收费,地下交通收费等等。

C政府性基金:

由财政部负责管理的有关政府性基金。

D其他。

(2)免税收入:

依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入、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四、各项扣除和不得扣除的项目:

1、税前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的项目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等。

特殊注意:

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3、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及其标准:

扣除范围:

成本、税金、费用(三大期间费用)、损失、其他。

其中要注意:

一项费用的支出不可重复记录,进行重复扣除。

税金是指:

除所得税及可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

扣除标准:

A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的薪金支出。

B三项经费:

工会经费2%准予扣除

      福利费14%准予扣除

     教育经费:

工资总额的2.5%准予扣除

C依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而支付的各项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D利息费用和借款费用。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费用准予扣除。

以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为准。

E汇兑损益:

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发生的汇兑的变化而产生的损益准予扣除。

F业务招待费支出:

以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G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5-3

H环保及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I租赁支出:

经营租赁的以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的以当期提取的折旧费用来分期扣除。

J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K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

L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以现金等非转帐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不得扣除项目: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生产经营支出,属于利润分配部分。

B税收滞纳金

C赞助支出

D罚金、罚款

E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F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G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利息。

5、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资产的处理:

资产形式主要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在持有期间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A固定资产:

计价、折旧计提方法、使用年限。

   复习财务会计的内容。

 B无形资产:

计税基础、摊销范围、不得计算摊销的费用扣除、摊销方法及年限(财务会计的内容)

 C长期待摊费用:

 D存货:

 E投资资产:

五、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A、直接计算法(即在平时所发生的业务当中,把应当扣除及不应当扣除的项目分列清楚,在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一项一项计算,从而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B间接计算法:

从会计利润入手在其基础上加减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六、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

08年某企业会计报表上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该企业08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

100*12%=12万元,扣除限额为12万元,

实际扣18万,因此要调增18-12=6万元。

(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研究开发费按开发费的150%准予扣除,

因此20*150%=30万元,利润总额中已扣除20万,因此应调减30-20=10万元。

(3)直接向某足球队捐款35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捐款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准予扣除。

因此项是直接向足球队捐款,因此不得扣除。

应调增35万元。

(4)支付诉讼费用2.3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管理费用)。

此项支出是符合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

(5)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8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此项也不允许扣除,要调增0.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100+6-10+35+0.8=131.8万元、

应纳税额:

131.8*25%=32.95万元。

例2:

假定某企业为居民企业,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

(2)销售成本1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

广告费应扣:

2500*15%=375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450-375=75万元。

(4)管理费用:

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业务招待费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万之五。

业务招待费应扣15*0.6=9,2500*5/1000=12.5>9,应调增15-9=6万元,

(5)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税金含除所得税及可抵扣增值税以外的税金。

160-120=40万元。

(6)营业外收入70万元,

(7)营业务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

2500+70-1100-670-480-60-(160-120)-50=170万元

捐赠支出应扣170*12%=20.4万元,

因此应调增30-20.4=9.6万元。

另支付税收滞纳金也不准予扣除,因此调增6万元。

(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交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工会经费2%,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三者均从工资总额中计提,2%+14%+2.5%=18.5%

因此三费的扣减数应为150*18.5%=27.75万元,

所以三费应调增3+29-27.75=4.25万元。

综上所述,

170+75+6+9.6+6+4.25=270.85万元

270.85*25%=67.71万元。

2、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例3某企业08年全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从设在A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200万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80万元的所得税;

从设在B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为100万元,已按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15万元的所得税。

假定A国和B国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与我国税法规定相一致。

要求:

计算该公司境内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总额:

(500+200+100)*25%=200万元

A国:

所扣限额=200*200/800=50万元,已缴纳所得税80万元,高于限额,只能扣除50万元。

B国:

所扣限额=200*100/800=25万元,已缴纳所得税15万元,低于限额,准予全额扣除。

因此,境内外所得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50-15=135万元。

七、税收优惠:

P149-153

免征与减征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

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达到少征税的目的。

八、所得税的申报: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未设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在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计算题:

一、(1)计算企业0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08年会计利润:

1500-330-700-270-105+200+300-300=295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100万元;

   违法经营罚款不得扣除,调增10万元;

   公益性捐赠限额为295*12%=35.4万元,

   因此调增80-35.4=44.6万元。

(295-100+10+44.6)*25%=62.4万元

(2)该企业于09年6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法系规定。

因为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09年6月20日超过了规定的期限。

二、

接受捐赠一批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              10.3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7万元

 贷:

营业外收入           11.7万元   

   银行存款            0.3万元

营业利润:

2000+11.7+60+10+2-1000-500-300-50-40-10-2=181.7万元

181.7-2+100+70-30+10+2=331.7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2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2000*15%=300万元,实扣400万元,应调增100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扣80*60%=48万元,

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5/1000=10万元

因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0万元,

应调增80-10=70万元。

新产品开发费用:

70*(1+50%)=105万元,

因此调减105-75=30万元。

通过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捐款扣除限额:

181.7*12%=21.8万元,>20万(允许扣除)

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不允许扣除,因此调增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罚款不允许扣除,因此调增2万元。

331.7*25%=82.93万元。

三、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总计:

(200+60+40)*25%=75万元

甲国分支机构扣除限额:

75*60/300=15万元>10万元

乙国分支机构扣除限额:

75*40/300=10万元<12万元

境内外所得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

75-10-10=55万元。

个税一章习题:

计算题:

1、(1)12年3月取得工资及各项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税为:

收入与季度奖:

(3400+2000-3500)*10%-105=85元

年终奖:

   12000/12=1000元

   12000*3%=360元

应缴纳的个税为:

360+85=445元

(2)12年3月担任技术顾问应缴纳的个税:

35000*(1-20%)=28000元

捐款扣除限额:

28000*30%=8400元<9000元,所以不允许全部扣除,

应缴个税(28000-8400)*20%=3920元。

(3)12年3月出版专著取得收入补缴个税:

36000*(1-20%)*20%*(1-30%)-3000=1032元

(4)售出债券应纳个税:

原值:

(10*1000+150)*600/1000=6090元

卖出价:

15*600=9000元

应支付个税:

(9000-6090-110)*20%=560元。

二、个人独资企业:

(200000-3400-6000-72000-88000-15000-1000-1900)-3500*12=-29300 因此,2011年杨明亮不用缴纳个税。

广告业务宣传费限额:

200000*15%=30000元

开支15000允许全部扣除。

业务招待费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千分之五。

5000*60%=3000元

 200000*5/1000=1000元,因此允许扣除1000元。

三、7月份缴纳个税:

稿费60000*(1-20%)*20%*(1-30%)=6720

讲座费:

6000*(1-20%)*20%=960

7月共计个税:

6720+960=7680元

9月计座费:

30000*(1-20%)*30%*(1+5%)-2000

      =5560元

10-11月房屋租赁(2000-800)*10%+(2000-800-600)*10%=120+60=180元

7-11月共计个税:

7680+5560+180=1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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