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Word下载.docx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Word下载.docx(16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
《招投标法》第49条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第5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16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3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
《招标投标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18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第22条
《招标投标法》第52条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招标投标法》第24条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招标投标法》第28条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37条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第43条
《招标投标法》第55条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招标投标法》第45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46条
《招标投标法》第59条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招标投标法》第4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9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
A1-3质量安全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7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5条
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
《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2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63条
A1-4
拖欠
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合同法》第第286条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B1-1
资质
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
B1-2承揽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2条
《招标投标法》第53条
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
《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
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
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招标投标法》第60条
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
《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B1-3
质量安全
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4条
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
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9条
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C1-1
C1-1-01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C1-1-02
C1-1-03
C1-1-04
C1-2承揽业务
C1-2-01
C1-2-02
C1-2-03
C1-2-04
C1-2-05
C1-2-06
C1-2-07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
C1-3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5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法律法规依据
D1-1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13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1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6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2条、第35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4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8条
D1-2承揽业务
D1-2-01
D1-2-02
D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3条
《招标投标法》第54条
D1-2-04
D1-2-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建筑法》第6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58条、第5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建筑法》第74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D1-3-0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0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7条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筑法》第5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
《建筑法》第74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8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
D1-4工程安全
D1-4-01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