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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照Democracy的构词法,则民主作为多数做决定的决策机制,可以用“cracy”加上表示“多数”或“多元”的前缀“Poly”或“Mult”的办法表达为“Polycracy”或“Multicracy”。

换言之,在程序或操作意义上,“Democracy”实含“Polycracy”或“Multicracy”之意。

顺便指出,“民主”一词据信最早出现在2400年前希罗多德着作的译本中,而在希氏的原着中,与君主政体或寡头政体相对应的正是民治或多数统治政体。

多数与少数作为数量规定,其实质含义分别涉及“民”与“君”,可是,逻辑上说,多少与君民之间并不存在先验必然的对应关系:

人民大众内部也可能分出,且事实上在面临分歧时也的确可能存在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这样,在表面简单直白的“多数决定机制”中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民主涉及政治中“我们”与“他们”上下层之间纵向的关系;

[④]另一方面,它还可以涉及“我们”之间的横向关系。

由多数原则可以引申出民主内含的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

历史上看,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民主制基本上是自由民之间横向水平上参与城邦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机制,似不具有反对专制独裁的强烈意味。

[⑤]作为纵向层次上底层被统治者与上层统治者间权利与权力抗衡机制的民主,主要乃是西方近代史上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历史产物。

民主的纵向与横向维度分别对应、表征民主的道义性和工具性两个层面,前者反映民主是关于“人民主权”的价值诉求,在此,“民主政治是反抗、抗议和解放的象征”,[⑥]其功能是保护人民免遭暴政压迫。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通过“主奴关系”范畴深刻揭示的人追求“承认”的斗争对民主的道义理由做出了精辟的哲学概括和表达。

但是,和“自由”、“平等”这样一些纯价值理念不同,民主本身同时还是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中现代公共决策机制或游戏规则,正如与之相应的经济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市场体制。

在这一层面上,民主承载的是“治理性”的功能。

[⑦]其与传统政治体制的根本区别,就是在政治事务中最终[⑧]以多数而非少数人甚至某个人的意志为依归。

民主因其在纵向维度上所具有的道义价值而成为“前民主”状态下人们为平等与尊严而斗争的革命理想,而在民主体制已然确立的“民主后”政治框架中,民主的纵向维度与道义层面诚然并未失效,然而,与前现代政治社会相比,民主在其现实性上主要是作为横向水平上市民社会公共事务选择及决策机制发挥其功能。

在此,纵向民主作为权力制衡机制表征民主的消极功能,而横向民主则代表其社会公共问题解决程序及决策机制的积极功能。

上述民主的两个维度表明,民主在其内涵上兼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双重含义,以此为参照,不难发现,通常人们关于民主的论辩大致可以区分为“主义”言说与“方法”话语:

对民主的政治热情主要是出于对其所代表之道义、价值内涵的认同,而关于民主可能存在弊端如“多数的暴政”之类的疑虑,则多是从民主作为社会问题解决方式的操作层面切入。

在“前民主”或“趋民主”的背景下,民主作为否定人与人不平等的政治理念在道义上具有无条件的善,但在“民主后”的情况下,民主由一种政治理念向政治现实的转换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某种反差,其作为一种日常公共决策中的程序性手段的非完美性乃至可能缺陷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此时人们对民主进行反思乃至某种程度的批评是完全正常的。

更有甚者,由理想“去魅”导致的破灭、绝望情绪往往表现为对民主的苛责,这正是西方后现代思潮“启蒙梦醒”的表现形式之一。

我认为,由于民主在其工具性维度上看并不具有其在道义维度上那样政治上无条件的善,因此,对民主在理论上加以反思有其特定的合理性。

但是,首先,关于民主的讨论不可忽略特定的语境,在当下中国的政治时空中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民主的道义维度无疑具有优位性。

在借重西方某些思想资源时对其“后民主”背景缺乏反思难免“桔枳不分”之讥。

其次,尽管我们在理论分析中可以对民主进行批判性的反思,但在政治立场上却没有理由不是民主派。

因为,即便是在“多数票决”这样纯粹工具性的层面上,民主与迄今任何决策方式比仍然是最为可取的,换言之,多数决定乃有条件的善,而非恶。

和一切“大字眼”一样,民主概念几乎可以被运用于无穷的语境,概念的泛化是导致关于这一字义上平凡普通的概念2500年来并无“公认的定义”[⑨]的重要原因。

正本清源,民主首先属于政治的范畴,是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特定制度安排,[⑩]在严格的意义上,所谓“学术民主”、“军事民主”、“民主作风”以及“经济民主”的说法均非民主的本义,而是在某一点上对民主加以引申的结果。

如果把民主表示为一个圆,这些说法和民主的关系,是它们可能是在某一点上与圆相交点后引出的切线,如果我们想在这些切线中找出圆心,那无异于缘木求鱼。

进而,在政治范畴内,民主亦非涵盖整个政治的善的代名词。

例如,“民主”与“自由”、“宪政”乃至“人权”等政治理念与制度安排间虽然可以找出千丝万缕的关联,但它们从根本上说是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

依照本文关于民主的理解,在最抽象从而亦是最基本的层面上,“民主”的核心规定性一言以蔽之,曰“多数票决”,在本义民主的不同层面上,不论是纵向民主还是横向民主,其实质均可由“多数决定机制”获得统一的概括和表达,这是可以覆盖民主作为“主义”话语与“问题”解决方案两个基本层面的“最大公约数”。

只不过,在前民主状态下,多数与少数的实质意义是“民”与“君”或“官”,而在民主制度已然确立之后,它还原为单纯的人数意义。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前民主背景下,人民虽说是多数,但却往往被排斥在政治决策过程之外。

因此,在政治现实中,这一“多数”因缺乏正常的整合与表达机制而在多数情况下成为潜在而非现实的政治存在。

[11]必须指出的是,多数机制在政治实践上的集中体现即“投票过程”,如选举、全民公决或是议会中关于议案的表决等政治运作。

在现实中,民主的内容诚然并不单单是票决,它至少还包括投票前的协商、公共辩论乃至民意测验等操作。

因此,多数机制当然不是关于民主的完整经验描述。

但是,协商等在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机制中的实质意义是辅助性的措施,作为民主机制中“图穷匕首见”的最后手段,只有投票才是民主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性环节。

在无之必不然的逻辑必要性意义上,多数票决构成民主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规定性。

此外,人们在“民主的精神”等名目下所论述的往往是实现民主的社会条件之类与民主有关却不构成民主自身逻辑规定性的内容,如“言论自由”、“宽容”等皆属此类。

综上所述,本文“把民主理解为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之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原则”,[12]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学术界的共识。

[13]关于民主的这一狭义界定显然不能穷尽民主概念的各方面复杂内涵,但这本非拙文的本意。

以下我们将以此为工作定义展开关于民主在认知层面上意义的探讨。

二、民主场域真理的不在场“民主”与“科学”是着名的“五四精神”中并提的两大范畴。

可是,当我们将它们作为某种价值符号相提并论、照单全收的同时,对二者间所存在的内在张力关系却往往习焉不察,掉以轻心。

然而,一旦明确地从认知的角度切入问题,几乎立刻就会发现,作为问题的求解方式,民主这一最终依表决方式决定问题与科学中以专家独白语式确定真理的游戏规则不但分属不同的“语言游戏”,而且,如同我们马上将要指出的,社会生活场域中民主的出场即意味着真理的不在场。

由于概念的泛化,我们不时听到类似“学术民主”这样的说法,其实,在学术问题上,是非曲直最终[14]并非循民主程序解决,相反,有理不在声高,求是与从众本身在逻辑上是不相干的。

在认知角度上,真理的探索和发现本质上乃是相当个体化的事情,依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的着名说法,通往真理的道路从来是单人小道。

而从真理的接受的角度论,却又恰恰具有全体一致的特征,而不是所谓的多数承认。

在此必定没有、也不可能存在“反对票”。

在政治上,民主与独裁是正相反对的,可是在认识问题上,是非曲直恰恰是由专家独立裁断而非依多数意志民主决定的。

真理在手的专家意见有一锤定音之效,而多数表决在此则既无必要亦完全无效。

真理与多数意志无关并不意味着其与少数意志相关。

在经验事实的层面上,我们既可以认为真理容易在多数人手里,同时,也不乏所谓真理在少数人手里的实例。

归根到底,真理与人的意志无关,因为,真理本质上是一种“主客间性”,而民主涉及的则是“主体间性”。

总之,民主本质上并非达到客观真理“集思广益”的社会公共认知机制,而是人们间利益博奕背景下以多数意见为公共选择依据的决策机制。

真理不可能以民主的方式得出,民主亦不以真理为目的。

“真理”当然也是需要仔细界定的大概念。

在日常语言中,真理往往包含由正确、合理到正义一系列由狭义到广义、事实到规范的不同语义。

在本文的论域中,认知背景下真理在解决思想分歧、达成认识一致性方面特有的认知效用得到强调,这是一种强条件严格意义的真理概念。

在此一意义上,真理是具有认知——从而实践——约束力的思想命题,其原型是自然与社会科学中常见的诸如数学、物理或经济问题的正确答案,其在场的明确标志是认识一致性的达成:

傻子才怀疑2×

2=4和“水往低处流”;

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会有人做“以卵击石”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的蠢事。

准此,本文中所谓的真理[15]可以被视为是关于所欲求解问题确定有效的单义解,是具有理论与实践强制力的思想命题。

它在精神领域中具有决疑止讼、是非立判的思想功效,而在实践中则是我们行动的合理性的理由和无可选择的唯一可行方案。

真理的内容“不是说服性的而是强制性的。

”[16]凡真理“在场”之域,“它们全都超越了协议,争论,意见,或同意。

……它们并不会因为坚持同一命题的人数的多或少而改变;

”因此,在真理面前,任何个体及其组合的意志作为“主体间性”都是没有理论意义的,更不用说还是非全体的多数人的意志。

进一步分析,真理的理性权威中逻辑地蕴涵着内在的不平等性,在真理与意见、进而拥有真理与不掌握它的人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

相反,民主中蕴涵的则是平等的逻辑。

平等不仅指向价值和政治的层面,它还意味着,在民主的语境中,人与人在认知上无根本的智愚贤肖之别。

对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看:

计量蕴涵齐质,多数作为量的规定性,其有效性是以事物在质的方面的等价、齐一性为前提的。

在当下的语境中,既然民主最终依人数为判断规则,则不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其潜台词只能是,民主语境下不承认在认识上任何人处于特殊优越的地位。

认为人无智愚之别似乎违反常识,然而,在特定语境下,这其实不足为怪。

智愚区分的成立是以标准答案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真理“在场”的前提下,人们之间在各自认识的真理性或曰是否拥有真理方面乃处于不平等地位。

正如布坎南所说,“在科学事业中,只有傻子才会想到用妥协的方法……在意见分歧的专家之间取得一致意见”,“冲突的解决必须是一种‘胜利’的性质。

”[17]在此,有效的不是基于平等逻辑的多数决定机制,而是一言定谳或“一票否决”的理性权威。

总之,由社会公共事务中采行与科学认知中截然不同的多数裁定方式的事实出发,唯一合乎逻辑的推论是此际真理的阙如。

依照哈耶克等人的观点,市场经济的重要哲学认识论前提是我们在面对巨量、动态经济信息时无可避免的无知即信息缺损。

假定全知,则计划经济至少在技术层面上看是可行的;

同理,假定真理在场,则民主作为决策方式意味着毫无原则甚至是不讲理。

打个比方,这就像明明有进球数作为判定球队胜负的依据却偏偏让各队球迷投票表决。

以上我们在认知层面上关于民主意义的辨析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命题:

其一,多数裁断显非确立有效思想命题的社会合作机制;

其二,由社会公共事务决策中多数票决方法的采行可以反推此际真理的缺位。

本文以上关于民主机制的引进逻辑地蕴涵此际真理的不在场的结论事实上前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层次上有所触及。

在《论民主》一书中,达尔从为什么不能用专家的“监护统治”代替“民主统治”的角度切入主题,指出把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交给专家“这种主张一直是民主理念最主要的敌人”。

[18]他在自己的论述中涉及到将公众事务的决策权径直交到哪怕是专家手中是否明智的敏感问题,因为他认识到,政策决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判断”;

在公共决策方面“不可能有哪个团体会拥有这方面的‘科学’知识或者是‘专家’知识”。

[19]“公共选择理论”大师布坎南在其第一部杰作中“质疑”将政治抉择过程视为“达成某些‘真理判断’的手段”的观点。

[20]罗尔斯早先在其《正义论》中还主张某种整全真理的学说,但在其后来的着作《政治自由主义》中,他修正了自己先前的观点,以较弱条件的“公共理性”概念置换有关真理或公义的整全论说。

[21]美国学者E•E•谢茨施耐德更从政治哲学的高度明确指出,“没有人能够认识真理的全部…民主是一种专为那些不能确信自己正确的人们设计的政治体制”。

[22]国内学者中,靳希平说“在真正民主制的运行中,不应该把真理作为最高原则”,[23]实有所见。

三、关于民主与真理关系实际含义的分析至此,本文关于民主在认知上预设真理不在场立论的主要支点是“面向事情自身”的本质直观与逻辑推论,以下,我将借实证层面上一个典型个案的剖析阐述民主场域真理缺位的实际含义,并对其所以如此的原因加以进一步的探讨。

这是一个有名的案例。

为了在高等教育中消除对黑人的种族歧视,美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法令高等院校在招收新生时为少数民族学生留出一定比例的入学份额。

[24]在此背景下,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董事会曾决定实施一项特殊的新生入学计划,给包括黑人在内的少数民族及残疾学生留出一定比例的份额。

执行的结果,在入学考试中分数明显高于黑人学生的白人学生如阿兰•贝克却因名额限制无法进入同一学校——这也是预料之中事,于是,贝克以反向种族歧视为由将董事会告上法庭。

最高法院在1978年判决加大医学院的特殊招生计划侵害了贝克作为美国公民受例如1964年民权法案第6条保护的基本权利,贝氏胜诉。

[25]从法律上讲,事情已经了结,但站在理论研究的立场上,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26]在这一案件及随后引发的持续讨论中,反对加州大学入学计划的人所持的正好是与校方决定同样的理由——即因肤色而来的不平等对待即种族歧视,他们要求基于分数标准的同等入学权利。

黑人们对此的反应则是,上述计划所规定留出给黑人学生的份额仍然低于黑人在美国人口中所占比例,因此,他们不但反对白人要求取消该法令的诉求,而且认为有关方面为此所做的还不够。

在此,尽管对立双方的确是以种族划界的,但黑白双方的争执却并非真理与偏见间黑白分明之争。

白人要求依分数确定入学资格的主张尽管客观上显然是对黑人不利的,但却不能说是种族歧视,而的的确确是一种合理的平等诉求。

反过来看,黑人要求其入学率应与其在全美人口中所占比例相称的平等诉求同样也是言之成理的。

在此,我们用不着质疑黑白双方诉诸平等的真诚。

值得注意的倒是,理念层面那怕真实的一致在面对实际问题时并不足以达致具体共识。

很容易看出,社会问题观点分歧的背后往往存在利益冲突,利之所在有时导致当事者不讲理。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并非合理的认知歧异,对于某些明显的种族歧视如在各种公众场合针对黑人的种族隔离措施以及在白人与黑人或男人与妇女是否应该享有平等投票权问题上,至少对于无利害纠葛的旁观者来说,它并不导致是非判断上的困惑。

然而,在上述典型场景中,任何人都难以对个中是非骤下判断,即便是对超脱黑白两造利益之外的我们来说仍然难有确解。

在此,正如罗尔斯所说,尽管“我们之间以理相待、正直努力,却没有导向理性的一致,”[27]类似的事例在社会公共决策方面所在多有,例如,发展与环境保护孰轻孰重、“国家的苹果”与“地方的西瓜”[28]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围绕水资源分配及水害防范上下游之间不同利益、责任如何协调、乃至垃圾掩埋场的选址,等等,这类具有“家务事”特征的典型问题通常往往只能在大小、多少间折冲樽俎,不存在我们赖以做出明快决断、具有无可违逆约束力的单义真理。

在关于特定问题两种单独看来各有其理的主张之间无以得出统一的解,这简直就像是康德所讨论的“二律背反”的社会版,而这正是我们所理解的民主场域的典型特征。

以上分析应该说在实证的层面上得出了对于本文关于民主的认知预设即真理不在场核心命题有利的结论。

但是,对此还需要作更周密的分析。

通过实践以确立真理是我们熟悉的思路,那么,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循此是否可以求出关于它的唯一且具有思想与实践强制力的真理性解决方案?

答案是否定的。

在实践中真理的确立需满足通常往往被忽视的唯一相关性条件:

即真理必须是针对某一特定参照而成立的。

在上述的例子中,假定以某一特定方面——如关于每一美元教育经费投在入学成绩高的学生还是低的学生身上效益更高、或是采取何种入学政策更有助于弱势群体平等感的形成或地位的改善——为参照,则关于特定问题其实是存在着无可争辩的答案的。

我们甚至无须付诸实践即可推知,以教育投资效益为前提,白人的立场大致上应该属于正解;

而基于后一种考虑,则黑人的诉求代表真理。

在此,我们所面临的仍然是同样的认知困境。

在某种意义上,关于上述问题是至少是存在所谓局部真理的,然而,必须指出,真理本质上是全面的,在这一意义上,关于某一问题拥有局部真理等于说并不真正拥有真理,正如关于某一问题部分的解并非真解。

换一个角度来看,所谓的局部真理并不是具有思想与实践有效性的解决方案,而后者乃是严格意义上真理的本质特征。

假定我们关于民主场域真理缺位的论证成立,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一局面的出现,进而,是什么样的实质性差别将民主场域和真理在场的其它领域如科学领域区分开来?

关于本文所讨论的真理不在场,罗尔斯在其“合理的分歧”的概念中得出的是同样的判断。

所谓合理分歧,是指排除了利益趋动、逻辑错误、信息缺乏以及合作意愿缺乏等一系列不合理因素之后,社会认知与行动方面彼此冲突的双方“尽管思考和行动足够合理也会产生并持续下去的分歧。

”[29]这样一种实质性分歧的合理性在于,它不可能通过某种手段如哈贝马斯式的对话加以消除。

依照罗尔斯的观点,合理的认知分歧导致“判断的负担”,他列举了从价值多元到人们前此长期形成的“总体经验”的影响等导致判断负担的多种因素。

[30]前者涉及“阿罗悖论”,按照托马斯•内格尔的说法,这是“由价值的不完整性与决定的单一性之间的不一致所造成的问题”。

[31]概括起来,对合理分歧所表征的无真理状态存在着“认识论”与“本体论”两种解释思路,对此,我们可以用“全象”及“万花茼”隐喻分别加以表达。

在认识论的角度上,合理分歧与判断负担的产生可以用我们在整全真理上的盲目性加以解释。

借助“盲人摸象”的隐喻,上述案例中黑白双方好比是摸象的盲人,他们关于大象各执一词的象说虽说对象的不同局部确有所执而非捕风捉影,但由于缺乏一双对“全象”“一目了然”的“明眼”,在全象阙失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陷入“讨价还价”,争议无穷的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寓言中,众盲人背后那只洞悉全象的“法眼”实乃上帝式的整全、全知视野的深刻隐喻,而整全终极层面上的“盲目”则是对整个人类认识处境的某种深刻写照。

依照这种理解,人类认识的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性是导致民主场域合理认知分歧产生的根本原因。

  广而言之,在此我们触及人类在不同领域中认知处境的差异问题。

大致说来,在自然科学的问题上,我们似乎可以搁置“全象”,摸到什么就是什么或依摸到的部分有什么“用”就“是”什么达成单义真值命题。

仍以摸象为譬,以实际之用为参照,摸到大象躯干者在沙尘暴来临的时候可以径直以之为“挡风墙”,如果你有一匹马正要拴,则象腿就是拴马桩……等等,而在特定的认识场域中,问题恰恰是关于“全象”的,真理的达成仿佛只能以“全象”在目为目的,这在罗尔斯本人在关于“判断负担”的分析中即所谓的“完备性学说”的问题。

[32]基于完备性整全论说的不可能性,他提出,应该代之以对合理认知分歧与不可避免的判断负担有着更为清醒认识的“公共理性”概念。

[33]这在理论上意味着一种“认知的退让”。

[34]按照关于民主场域真理缺失的本体论式解读,则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关于整全真理的认知盲目性,而是它本来就不存在。

结合我们所分析的案例,黑白双方各自看到了“万花茼”在某一角度上呈现出来的图像,问题是,关于万花茼所可能组合出来的各种图像是不能整合出一种所谓总图像的。

这一隐喻的意义是,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关于上述黑白难题终极的统一解决方案。

总之,不论我们采纳整全真理超出我们的认识的看法,或是主张整全真理在本体上是不存在的,与本文论题相关的是,它们均表明本文关于真理缺位论证的成立。

在实质性层面上,合理认知分歧归根结底与事实和价值的关系有关。

关于事实,原则上总是存在着确切解答的,在这类问题上我们最终可以得出无可争议的公共解。

可是,在社会场域中,如上述实例所示,问题常常表现为价值的整合。

关于人类合理的基本价值的多元性,以及价值多元背景下我们在公共选择中无法通过某种价值排序或整合算出其终极绝对从而无可争议的解,人们已经有了很充分的论证,与本文论题相关的是,人类基本价值取向上的多元性意味着认知上唯一相关性条件的破裂从而真理的不在场。

准此,真理在场的地方应是价值歧异不存在之域。

例如,在面对自然界的时候,迄今为止人类在价值偏好上基本具有天然的协同一致性,[35]构成统一的价值共同体。

反之,一旦进入人类自身事务的某些领域,人类之间不再享有单一的价值偏好,“我们”分裂为“你—我”乃至“我—他”。

在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如上述例子所示,即便我们由任一价值立场出发均不难找出相关的真理,但我们无论如何,似乎往往难以在不同价值立场之上得出具有思想有效性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于是,在民主的范畴内,除寻求妥协之外,只能依多数原则做出裁断。

由于“民主”和“真理”都是含义广泛且负载价值的“大字眼”,在上述正面论证的基础上,有必要针对人们容易产生的疑虑有所说明:

首先,本文关于“真理不在场”的判断并非对民主与真理的任何可能关系一概否定,其所陈述的只是,在必须以民主作为公共决策机制的特定社会场域中关于相关问题是不存在无可争议的单义统一解即所谓真理的。

换言之,某一公共问题决策问题中引入民主机制的条件,是意见冲突的双方立场并不存在黑白分明的是非对错。

在此,我们谈论问题的具体语境显然是“民主后”。

在“前民主”的情境中,民主行动如街头游行等民意整合与表达措施虽非发现真理的社会认知方式,但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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