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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标推化法规立法现状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是随着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开始制定。

改革开放以后,工程建设标液化法规得到了较快发展。

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80年1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1981年1月,国家建委又发布了《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汁监理办法》;

1985年2月,国家计委印发了《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推的几点意见》等,1985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专业标准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2月,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工作的若于规定》;

1989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以部令第24号、第25号分别发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0日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例》。

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发布、实施与监督活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国务院正在抓紧修改、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国家陆续颁布了许多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进人了法制管理轨道。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划分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工程建设标淮有不同的种类。

①按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3类。

②按适用范围,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包括: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国家用要控制的共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没行业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根据当地的气候、地质、资源、环境等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或对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综合本地实际制定的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推。

工程建设地方标推是工程标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标推,我国幅员辽阔,南方与北方、东部与西部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资源以及经济条件等均有很大差异,因此,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做出不同的技术要求。

地域辽阔的美国、印度、加拿大和前苏联也都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推而又需要在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统一的技术要求。

对于已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优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工程建设企业标推。

它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③按执行效力,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包括: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制图方法标准;

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当事人自愿采用的标准,凡是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皆为推荐性标准。

截止到1999年底,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已经达到3400余项。

这些标准、规范、规程覆盖着各类建设工程和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基本上满足了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

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实施后,强制性标准仍然占到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总数的85%以上,有2700多项,总条目达15万条之多。

在每一项强制性标准文本中,必须执行的,可以由执行者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的和推荐采用的技术要求,混杂在一起,给实施和监督这些强制性标准带来很大的困难。

另外,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不技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推化管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经常性检查。

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制定、实施工作上的连续性,不断提高国家标准在制定、实施工作上的连续性,不断提高国家标准的技术水平,更有效地对国家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在国家标准发布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①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

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③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

有关项目应纳人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以生产、建设经验和科学技术综合成果为依据;

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上。

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签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人标准。

④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的新技术、新工艺等应纳入标准。

⑤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几经认真分析论证或经试验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应纳入标准。

⑥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字简练,不得模棱两可。

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⑦注意与先行标准的协调。

要遵守先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确有更改需要的,必须经过审批。

工程建设标准中,不得规定产品标准的内容。

⑧发扬民主、充分讨论。

对有关政策问题应认真研究、统一认识;

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实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协调一致,恰如其分地共同做出结论。

⑨相关标淮之间应当协调配套,避免重复或矛盾;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二.在制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应制定强制性标准的有: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②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③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④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

⑤国家或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三.对已制定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①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②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③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④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难作局部补充规定。

四.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计划原则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按下列原则:

①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②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③在允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④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组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五、五年计划的编制

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

其内容要求有:

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难五年计划的任务;

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③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井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难下达。

六.年度计划的编制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

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有年底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

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

参编单位已落实。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宜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国家标淮项目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

由主编单位提出的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项目表,报主管部门审查;

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宜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国务

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统一部署,做好所承担年度计划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期眼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③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草案,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七、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铂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制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可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①.准备阶段

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

落实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

②.征求意见阶段

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做好测试验证工作,对国家及其条文说明根据制定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

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备单位征求意见。

③.送审阶段

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当国家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国家标准迭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

国家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国家标准送审稍的审查,一贩采取召开审查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④.报批阶段

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标准的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主编部门。

主编部门应当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

主编部门将共同确认的标推报批文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颁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但标准发布后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送备案。

(六)、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1.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一般在工程建设标形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单位负责。

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猴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

报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2.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

(1)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的条件。

①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②标族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提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③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④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推作局部补充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的计划。

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修订条件,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止报工程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下达。

(3)工程建设标淮修订的原则与程序。

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

标准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标推局部修订计划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原参编人员和邀涪有关专家参加局部修订工作。

标准的局部修订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提出送审稿并报有关主编部门。

标准的局部修订送审稿的审查,可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取因审和小型审定会的形式。

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主编部门或主编单位主持召开,井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标准局部修订的报批依据。

(4)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的批准与公告。

局部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局部修订后的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批淮并公告。

(七)、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单位应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标准管理组没专职或兼职若干人。

其人员组成,经国家标准管理单位报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标准管理人员在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八)、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只有在生产建设中得到贯彻执行,才能实现工程建设标徒的作用的效果,推广应用先进经验,消化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工程建设标推的实施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者、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入身安全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认真监督。

相关法规规定如下:

①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入,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

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当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对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进行裁决。

③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被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④对于上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

采用何种推荐性标准.内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予以确认。

(九)、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是指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捡查。

工程建设标准只有通过实施并及时检查实施情况,才能保证标准的贯彻实施,才能发现问题并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从而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实施强制性标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当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应当由标准的批憋部门进行裁决。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置大事故调查时,应当委派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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