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安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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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5>

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确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和高度)。

5.2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能保证防区交叉,避免盲区,并应考虑使用环境的影响。

5.3探测器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固。

5.4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5.5紧急按钮安装。

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6>

系统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探测入侵报警系统应对下列可能的入侵行为进行准确、实时的探测并产生报警状态:

a)打开门、窗、空调百叶窗等;

b)用暴力通过门、窗、天花板、墙及其他建筑结构:

c)破碎玻璃;

d)在建筑物内部移动;

e)接触或接近保险柜或重要物品;

f)紧急报警装置的触发。

6.1.2响应当一个或多个设防区域产生报警时,入侵报警系统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分线制入侵报警系统:

不大于2s;

b)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的任一防区首次报警:

不大于3s;

其他防区后续报警:

不大于20s。

6.1.3指示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状态的事件来源和发生的时间给出指示:

a)正常状态;

b)试验状态;

c)入侵行为产生的报警状态;

d)防拆报警状态;

e)故障状态;

f)主电源掉电,备用电源欠压;

g)设置警戒(布防)/解除警戒(撤防)状态;

h)传输信息失败。

6.1.4控制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功能进行编程设置:

a)瞬时防区和延时防区;

b)全部或部分探测回路设置警戒(布防)与解除警戒(撤防);

c)向远程中心传输信息或取消;

d)向辅助装置发激励信号;

e)系统试验应在系统的正常运转受到最小中断的情况下进行。

6.1.5记录和查询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事件记录和事后查询:

a)4.3.3所列事件、4.3.4所列编程设置;

b)操作人员的姓名、开关机时间;

c)警情的处理;

d)维修。

7>

设备安装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线缆的敷设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8>

电源

入侵报警系统的电源装置,应符合GB/T15408的要求。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其容量至少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大于8h。

备用电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组合:

a)二次电池及充电器;

b)UPS电源;

c)发电机。

9>

安全性要求

9.1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GBl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要求。

9.2入侵报警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并能防止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9.3在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特殊区域,入侵报警系统应有防爆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9.4室外有线入侵报警系统的线路宜屏蔽。

10>

防雷接地要求

10.1设计入侵报警系统时,选用的设备应符合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要求。

10.2入侵报警系统应有防雷击措施。

应设置电源避雷装置,宜设置信号避雷装置。

10.3系统应等电位接地;

单独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地导线截面应大于25mm2。

10.4室外装置和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1>

环境适应性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GB/T15211的要求。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环境中工作的入侵报警系统设备,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2>

可靠性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其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应小于5000h。

系统验收后的首次故障时间应大于3个月。

13>

标志

入侵报警系统所使用设备应该在其上清晰而耐久地标出下列资料;

a)厂家名称;

b)批号;

c)生产日期(可以用代号);

d)供电额定值,例如标称电压、电流和频率。

端子和引线应该加以编号,加上颜色或者用别的方法来识别。

标记必须耐久和易读,标牌不应被容易取下且不卷曲。

14>

文件提供

14.1同设备一起提供的资料

如果不能从设备上看清楚,应随设备给出正确安装的详细说明书。

任何设备在输入极性接反时可能受损的情况,应在使用说明书中陈述清楚。

14.2设计文件

承建方应按GA/T75的要求,向建设方提供规定的全部设计文件;

图纸应规范,图形符号应符合GA/T74的要求。

第二章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监控功能(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镜头光圈调节、变焦等),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4.3条的规定。

对照工程检验报告,复核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可觉察有杂波但不妨碍观看);

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复核图像画面显示的摄像时间、日期、摄像机位置、编号和电梯楼层显示标识等,应稳定正常。

工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

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

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2)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如镜头、防护罩、支架、雨刷等,安装应牢固,运转应灵活,应注意防破坏,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像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4)信号线和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并不影响云台的转动。

5)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厢门上方的左或右侧,并能有效监视电梯厢内乘员面部特征。

6)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

应根据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检查云台的转动角度范围是否满足要求。

解码器应安装在云台附近或吊顶内(但须留有检修孔)。

【条文】3.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

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系统应能独立运行。

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4系统功能要求

4.4.1概述

系统应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基本功能。

4.4.2视频探测与图像信号采集

4.4.2.1视频探测设备应能清晰有效地(在良好配套的传输和显示设备情况下)探测到现场的图像,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

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

4.4.2.2视频探测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

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监测要求时,应配置辅助照明。

4.4.2.3视频探测设备的防护措施应与现场环境相协调,具有相应的设备防护等级。

4.4.2.4视频探测设备应与观察范围相适应,必要时,固定目标监视与移动目标跟踪配合使用。

4.4.2.5音频探测范围应与其监测范围相适应。

4.4.3控制

4.4.3.1根据系统规模,可设置独立的视频监控室,也可与其他系统共同设置联合监控室,监控室内放置中心控制设备,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值守场所。

4.4.3.2监控室应有保证设备和值班人员安全的防范设施。

4.4.3.3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应在控制台上进行。

4.4.3.4大型系统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4.4.3.5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

4.4.3.6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4.3.7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存储功能,在市电中断或关机时,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均可保持。

4.4.3.8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报警控制器联动的接口,报警发生时能切换出相应部位摄像机的图像,予以显示和记录。

4.4.3.9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4.4.3.10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音频同步切换的能力。

4.4.3.11根据用户使用要求,系统可设立分控设施;

分控设施通常应包括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

4.4.3.12系统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4.4.4信号传输

4.4.4.1信号传输可以采用有线和/或无线介质,利用调制解调等方法;

可以利用专线或公共通信网路传输。

4.4.4.2各种传输方式,均应力求视频信号输出与输入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系统应保持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即无论中间过程如何处理,应使最后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和声音与原始场景保持一致,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的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声音特征等方面均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并且后端图像和声音的实时显示与现场事件发生之间的延迟时间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4.4.4.3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响应及时和防止误动作)。

4.4.4.4信号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4.4.5图像显示

4.4.5.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即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4.4.5.2系统应有图像来源的文字提示,日期、时间和运行状态的提示。

4.4.6视频信号的处理和记录/回放

4.4.6.1视频移动报警与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可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增加必要的设施。

4.4.6.2当需要多画面组合显示或编码记录时,应提供视频信号处理装置——多画面分割器。

4.4.6.根据需要,对下列视频信号和现场声音应使用图像和声音记录系统存储:

a)发生事件的现场及其全过程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b)预定地点发生报警时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c)用户需要掌握的动态现场信息。

4.4.6.4应能对图像的来源、记录的时间、日期和其他的系统信息进行全部或有选择的记录。

对于特别重要的固定区域的报警录像宜提供报警前的图像记录。

4.4.6.5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应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4.4.6.6图像信号的记录方式可采用模拟式和/或数字式,应根据记录成本和法律取证的有效性(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和不可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4.4.6.7系统应能够正确回放记录的图像和声音,回放效果应满足4.4.4.2的要求。

系统应能正确检索记录信息的时间地点。

4.5电源

4.5.1供电范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供电范围包括系统所有设备及辅助照明设备。

4.5.2电源总要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专有设备所需电源装置,应有稳压电源和备用电源。

4.5.3稳压电源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

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5.4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可根据需要不对辅助照明供电),其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h。

1.二次电池及充电器;

2.UPS电源;

3.备用发电机。

4.5.5前端设备供应方式前端设备(不含辅助照明装置)供电应合理配置,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4.5.6辅助照明电源要求辅助照明的电源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配置。

4.5.7电源安全要求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措施,具有安全接地。

4.6安装要求

4.6.1安装方式前端设备安装方式应满足GB50198的要求。

4.6.2线缆敷设线缆敷设应符合JGJ/T16的规定。

4.6.3其他要求控制及显示记录设备安装应满足安全性要求和管理使用的要求。

5安全性要求

5.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GBl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5.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并能防止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危害。

5.3传输过程的信息安全应满足4.4.4.4的要求。

5.6系统接地应满足6的要求。

6防雷接地要求

6.1设计系统时,选用的设备应符合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要求。

6.2系统应有防雷击措施。

应设置电源避雷装置,宜设置信号避雷或隔离装置。

6.3系统应等电位接地。

接地装置应满足系统抗干扰和电气安全的双重要求,并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

系统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地导线截面积应大于25mm2。

6.4室外装置和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结合建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考虑,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7系统可靠性要求

7.1系统所使用设备的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5000h。

7.2系统验收后的首次故障时间应大于3个月。

8标志

8.1系统设备的标牌

系统设备应有标牌,标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设备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次、供电额定值等。

8.2端子和引线

系统各联机端子和引线应以颜色、规格、标示、编号等方法加以标记,以便安装时查找和长期维护。

8.3标志要求

标记、标牌必须耐久和易读。

标牌不应该被容易取下且不卷曲。

9文件提供

9.1设备所附说明书系统所用主要设备应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外观图、各部位名称、功能、规格、各项重要技术指标、操作方法、安装方法、接线方法、注意事项及环保要求等。

9.2文件资料

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GA/T75的要求提供全部的技术文件;

文件应规范,图形符号应符合GA/T74的要求。

第三章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检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规定;

检查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应满足设计与使用要求;

对非正常通行应具有报警功能。

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部分,是否能与报警系统联动。

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安装应牢固。

2)感应式读卡机在安装时应注意可感应范围,不得靠近高频、强磁场。

3)锁具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系统功能要求

1.1系统概述

出入口控制系统主要由识读部分、传输部分、管理/控制部分和执行部分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

1.2系统功能

1.2.1出入授权

系统将出入目标的识别信息及载体授权为钥匙,并记录于系统中。

应能设定目标的出入授权,即:

何时、何出入目标、可出入何出入口、可出入的次数和通行的方向等权限。

在网络型系统中,除授权、查询、集中报警、异地核准控制等管理功能外,对本标准所要求的功能而言,均不应依赖于中央管理机是否工作。

1.2.2系统响应时间

系统的下列主要操作响应时间应小于2s。

a)除工作在异地核准控制模式外,从识读部分获取一个钥匙的完整信息始至执行部分开始启闭出入口动作的时间。

b)从操作(管理)员发出启闭指令始至执行部分开始启闭出入口动作的时间。

c)从执行异地核准控制后到执行部分开始启闭出入口动作的时间。

1.2.3计时

a)系统校时

系统的与事件记录、显示及识别信息有关的计时部件应有校时功能;

在网络型系统中,运行于中央管理主机的系统管理软件每天宜设置向其他的与事件记录、显示及识别信息有关的各计时部件校时功能。

b)计时精度

非网络型系统的计时精度不低于5s/d;

网络型系统的中央管理主机的计时精度不低于5 

s/d,其他的与事件记录、显示及识别信息有拳各计时部件的计时精度不低于10 

s/d。

1.2.4自检和故障指示

系统及各主要组成部分应有表明其工作正常的自检功能,B、C防护级别的还应有故障指示功能。

1.2.5报警

系统报警功能分炎现场报警、向操作(值班)员报警、异地传输报警等。

报警信号的传输方式或以是有线的和/或无线的,报警信号的显示可以是可见的光显示和/或声音指示。

在发生以下情况下,系统应报警:

a)当连续若干次(最多不超过5次,具体次数应在产品说明收中规定)在目标信息识读设备或管理/控制部分上实施操作时;

b)当未使用授权的钥匙而强行通过出入口时;

c)当未经正常操作而使出入口开启时;

d)当强行拆除识读现场装置时;

e)当网络型系统的网络连线发生故障时。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系统可报警:

a)当防护面上的部件受到强烈撞击时;

b)当出现窃取系统内信息的行为时;

c)当遭受工具破坏时。

1.2.6应急开启

系统应具有应急开启的方法。

如:

a)可以使用制造厂特制工具采取特别方法局部破坏系统部件后,使出入口应急开启,且可迅即修复或更换被破坏部分。

b)可以采取冗余设计,增加开启出入口通路(但不得降低系统的各项技术要求)以实现应急开启。

1.2.7软件及信息保存要求

a)除网络型系统的中央管理机外,对本标准所要求的功能而言,需要的所有软件均应保存到固态存贮器中。

b)具有文字界面的系统管理软件,其用于操作、提示、事件显示等的文字必须是简体中文。

c)除网络型系统的中央管理机外,系统中具有编程单元的每个微处理模拟,均应设置独立于该 

模块的硬件监控电路(Watch 

Dog),实时监测该模块的程序是否工作正常,当发现该模块的程序工作异常后3s内应发出报警信号和/或向该模块发出复位等控制指令,使其投入正常工作。

此操作不应影响系统时钟的正常运行,不应影响授权信息及事件信息的存贮。

d)当电源不正常、掉电或更换电池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1.3传输要求

1.3.1联网控制型系统中编程/控制/数据采集信号的传输可采用有线加/或无线传输方式,且应具有自检、巡检功能,应对传输路径的故障进行监控。

1.4电源

系统的主电源可以仅使用电池或交流市电供电,也可以使用交流电源转换为低电压直流供电。

可以使用二次电池及充电器、UPS电源、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如果系统的执行部分为闭锁装置,且该装置的工作模式为加电闭锁断电开启时,B、C防护级别的系统必须使用备用电源。

1.4.1仅使用电池供电时,电池容量应保证系统正常开启10000次以上。

1.4.2使用备用电池时,电池容量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并在其间正常开启50次以上。

1.4.3当以交流市电转换为低电压直流供电时,直流电压降低至标称电压值的85%时,系统应仍正常工作并发出欠压指示。

1.4.4仅以交流市电供电时,当交流市电电压降低至标称电压值的85%时,系统应仍正常工作并发出欠压指示。

1.4.5当出入控制设备的执行启闭动作的电动或电磁等部件短路时,进行任何开启、关闭操作都不得导致电源损坏,但允许更换保险装置。

第四章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检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和《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相关要求;

复核电控开锁是否有自我保护功能,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应能辨别来访者。

访客(可视)对讲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1(可视)对讲主机(门口机)可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可视)对讲主机操作面板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操作面板应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1.2调整可视对讲主机内置摄像机的方位和视角于最佳位置,对不具备逆光补偿的摄像机,宜作环境亮度处理。

1.3(可视)对讲分机(用户机)安装位置宜选择在住户室内的内墙上,安装应牢固,其高度离地1.4~1.6m。

1.4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的管理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内,或小区出入口的值班室内,安装应牢固、稳定。

访客对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2.1室内机门铃提示、访客通话及与管理员通话应清晰,通话保密功能及室内开启单元门的开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2门口机呼叫住户和管理员机的功能、CCD红外夜视(可视对讲)功能、电控锁密码开锁功能、在火警等紧急情况下电控锁的自动释放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3管理员机与门口机的通信及联网管理功能,管理员机与门口机、室内机互相呼叫和通话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4市电掉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

2.5访客对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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