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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法律突出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宗旨。

正因如此,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并研究新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制度,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在劳动用工领域的风险。

新法对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对人员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酬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1 人员招聘方面的影响  

  在招聘和甄选环节, 企业会更加审慎, 这种审慎无疑会增加人力资源的吸纳成本。

更为重要的是, 随着员工雇用合同的延长和严格, 企业内部的“人口红利”优势将大大减弱, 劳动力价格将会不断提升。

另外, 按照新法规定, 派遣制用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 2 ].目前, 许多企业使用了大量派遣制用工作为企业员工, 直接从事企业常规性业务。

尽管法律对“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具体含义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 但在立法态度上无疑是对目前各行在常规业务岗位上大量、长期使用派遣工的现实提出了挑战[ 3 ].  

  1.2 员工培训方面的影响  

  新法规定了单位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形下, 才存在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问题, 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 ].新法的规定无疑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 以前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培训违约金的方式来降低风险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失效了。

更深远的影响则是在员工的持续培养开发方面, 员工持续培养开发一直是企业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但在目前新法制度安排下, 员工辞退的成本明显升高了, 人员流失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企业员工的持续培养与开发。

  

  1.3 绩效管理方面的影响  

  新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鼓励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以往, 由于用人单位可以多次运用一到两年的短期劳动合同, 灵活行使到期但不续签的权利, 因此即便没有特别的绩效管理和考核要求, 员工也会因为续签的压力而努力完成工作。

而在员工普遍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长期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除非员工严重违规违纪等特殊情形, 单位必须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才能单方调整员工岗位及对应的薪酬或进而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实现员工辞退。

这无疑对企业的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在企业内部对绩效考核制度的改进上, 过去中国许多企业在绩效考核上相对比较粗放, 现在新法的出台也要求企业对绩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特别是在企业与员工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上需要重新进行梳理。

  

  1.4 薪酬管理方面的影响  

  新法中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员工的薪酬水平, 违约时必须赔偿的损失, 但是这条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因为随着企业的发展以及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 企业的薪酬水平是变化的, 特别是对于签约时间很长的员工来说, 要想在签约时的劳动合同中就写明员工薪酬水平是很困难的, 所以企业在签约前必须做好预测与规划, 这就增加了企业管理费用。

此外, 新法在薪酬管理方面的重要影响还在于关于派遣用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以及新法还具体要求用人单位为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这两条规定增加了有派遣工的企业的人力成本。

  

  1.5 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影响  

  新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 ] .与以前相比, 这明显扩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 严格了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限制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自由度。

  

  2 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  

  新法的实施给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 企  

  业有必要根据新法的规定,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必要的应  

  对措施, 积极应对这一新的环境。

对此,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  

  建议:

  

  2.1 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方面的应对策略  

  员工招聘录用阶段, 是企业把好用人关最关键的一步,企业应该对招聘录用程序, 录用条件, 面试人员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和周密的安排。

另外, 还需注意以下关键点:

 

(1) 防范虚假资料。

通过《员工登记表》、《服务自愿书》设计, 写明员工虚假资料后果, 之前单位的证明人及其联系方式, 对重点岗位人员的录用进行背景调查。

(2) 要注意区别与使用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务协议、聘用退休人员协议、岗位聘用协议、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培训协议, 掌握国家对于特殊人员的录用规定, 从源头上降低法律风险, 减轻法律责任。

(3) 采用人员派遣和人才租赁等新兴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企业可以采用这种新兴方式进行聘用和管理, 通过第三方的合作公司提供的服务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同时保持公司用人机制的灵活性。

  

  2.2 企业在员工培训方面的应对策略  

  首先, 对于试用期必须超过新法规定的新招员工, 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代为培训, 其培训费用可有企业与员工协商而定。

其次, 对于企业正式员工的培训, 新法明确规定用人公司能收取违约金的范围和对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和服务期。

用人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件, 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规定的应按规定向用人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招聘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进行认定,就是用人单位对这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而这些往往来自于招聘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说明书所发布的职位要求,所以需要招聘部门保留好对外刊登招聘广告原件,这样无形之中增建了单位招聘的成本;另外《劳动合同法》中有太多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条款,例如劳动合同一年之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仅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成立;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等,这就要求单位招聘部门在招聘的时候,尽量招聘最适合单位的优秀人才,这样才能降低用工成本。

二、《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培训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职应注意两点:

一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仍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注意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日期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追究劳动者相关的赔偿责任。

经济损失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得要求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返还各类技术培训费用。

因此,切勿选择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对其花费较大的培训。

另外,设计、签署一套内容详细、合法有效的培训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有效防止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在服务期内主动辞职给企业造成损失。

其实培训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投资,一个员工来到企业时,在为企业付出的同时,他们渴望得到企业的培训,希望自己有所成长,也希望这份工作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有所帮助。

如果可能的话,员工还是愿意长久的为一家企业服务的。

所以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应该满足员工这种需求,持续地对员工进行培训投资,来满足员工自我成长的需要。

这样,对于员工理解、认同企业文化、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凝聚力和归属感有很大帮助,从这个意义上讲,培训可以降低员工流失率,从而节约解雇成本,员工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创造更高的价值。

三、《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适应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必须经过“不能适应岗位”和“培训和调整后仍不能适应”两次绩效考核;《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对符合和不符合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对试用期员工做综合的评价,也就是绩效考核,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这就必须增加企业的成本。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本来企业裁减人员通过绩效考核来确定,但《劳动合同法》却要求企业按照合同期限、工作时间来确定裁减人员。

本来立法的初衷是考虑到工作时问较长的人员对企业的贡献较大,需要充分保护这一部分人的利益,可是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较短的新员工的保护却是不利的,因此在实际的裁员工作中,除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充分保护老员工的利益外,还应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优势,为新劳动者提供平等的机会。

所以企业必须对绩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在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方面需要重新梳理;只有建立公开、科学和合法的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才能对不能完成岗位职责要求并且达不到岗位考评标准的劳动者及时、合法地解雇。

否则,传统粗放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将使企业陷入被动。

四、《劳动合同法》对单位法律风险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

比如,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订立,按照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合同、违法规定试用期、扣押劳动者证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非法收取劳动者财务、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等企业违法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法》都相应地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企业在侵害劳动者利益时所付出的成本高于其因此获得的非法利益,有利于企业规范劳动管理制度,严格遵纪守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五、《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规章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首次将企业规章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法律”,是单企业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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