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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

2006)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上述法规明确规定,种子标签制度适用的范围仅是销售或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因为运输的种子有可能不再分装直接销售,成为种子经营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也可能由种子生产商经过加工分装后才予销售,成为种子经营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所以,运输的种子不一定是种子经营者经营的商品种子。

具体到本案,当事人仅是某棉花种子的生产者和委托运输者。

依据种子法规规定,种子生产者不等于种子生产商;

委托运输种子不等于销售种子;

运输包装不同于销售包装;

委托运输的包装种子不等于经营的商品种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销售”“农作物商品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又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销售”“农作物商品种子”的“经营”行为,还没有证据证明运输的种子就是经营的商品种子,在从主体、行为和客体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委托运输的棉花种子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并予以罚款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案例3

我国《种子法》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某省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中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无效

B.《实施办法》没有超越《种子法》的规定,有效

C.国务院若认为《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有权予以撤销

D.受处罚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对《实施办法》一并请求审查

司法部答案:

AC这道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BC,原因是,3-5万在1-5万的范围内,以下是纪要相关内容,不知是否可以做为选A的依据?

想再深究一下,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又该怎样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

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

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

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

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

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

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

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

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案例4:

9月18日,安徽省巢湖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该省特大假棉种案主犯陈军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陈军原系安徽省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巢湖中级法院近日审理查明,2002年9月,陈军与他人合伙成立该公司,2003年下半年欲代理“中棉所29F1”棉种销售事宜未果。

同年8月,陈军在河南宁陵县购买“邯郸109”棉种,冒充“中棉所29F1”棉种对外销售,并将“邯郸109”棉种命名为“新中棉所29F1”棉种。

去年8月,陈军以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的该批棉种因质量问题,导致使用该棉种的安徽省安庆、池州、芜湖、和县等地棉田大面积减产。

经查,仅在芜湖、和县两地就给棉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两千万元。

事发后,在安徽省公安厅直接指挥下,和县警方将陈军抓获,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停止经营。

今年5月,和县警方又与涉案地民警密切合作,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军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是假冒棉种,仍一意孤行,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同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实施了购进、加工、包装、协商使用他人商标、销售等犯罪全过程,应对以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陈军的犯罪行为给广大棉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从重惩处。

巢湖中院一审判决陈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案例5:

一起种子生产合同纠纷案分析

  种子生产还是良种繁育

  【摘要】种子生产和良种繁育,既是育种学上的两个概念,又是法律学中的不同术语;

其含义相近,极易混淆。

实践中,将这两个术语混用,一般并不会产生问题。

但在特定情况下,必须正确区分种子生产和良种繁育的法律意义;

否则,就会产生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种子生产;

良种繁育

  种子生产和良种繁育,既是育种学上的两个概念,又是法律学中的不同术语;

作者利用一个案例,予以分析。

  1.案例简介

  2008年3月,某农科院为预约方和荣某某为代表的7户农民为承约方,签订了一份《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

合同约定,预约方提供品名为亲本A的玉米原种种子400kg,品种名称保密,无偿提供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于年底回收承约方生产的质量等级为国标二级的全部种子;

承约方春播种植10hm2,种植区周围300米内不得有杂玉米。

其他条款与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合同范本《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GF-96-0154)相同。

因种植的玉米亲本A绝产,农民于2008年9月诉讼法院,要求某农科院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16万元和其他费用。

  2良种繁育和种子生产的联系和区别。

  2.1两者的联系。

  良种繁育和种子生产,都是繁殖种子的农业技术。

良种繁育是品种选育的后续,种子生产的前提,为种子生产提供繁殖用种源。

种子生产是品种选育的结束,良种繁育的后续,种子经营的前提。

种子生产利用良种繁育繁殖的种源生产大田用种等商品种子。

  2.2适用法律不同。

  良种繁育,是《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术语;

实施良种繁育,应当执行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规章及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的规定。

种子生产,是《种子法》第四章规定的法律术语;

进行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法律法规规章及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规定。

 2.3法律制度及违法的后果不同。

  良种繁育技术推广,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遵循的是试验验证制度。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良种繁育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分。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种子生产许可制度和品种审定制度及种子标签真实制度;

非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试验验证制度和种子标签真实制度。

违反种子生产许可制度、审定制度、标签真实制度、试验验证制度和质量标准制度生产商品种子的,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种子生产者较良种繁育者的责任形式多、程度重。

  2.4性质和目的不同。

  良种繁育的目的是通过执行良种繁育技术规范,通过繁殖和扩大优良品种的群体,维持优良品种的原有种性;

其核心是“维持优良品种的原有种性”。

种子生产的目的是通过执行大田用种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迅速地生产市场需要的、质量符合标准的、生产上作为播种材料大量使用的大田用种;

其核心是繁殖“质量符合标准”的满足大田生产需要的商品种子。

  2.5繁殖的后代不同。

  良种繁育的后代主要是常规种品种(包括杂交种亲本)的育种家种子和原种,不包括杂交种品种和群体种品种的种子及大田用种(含杂交一代种)。

因为常规种品种的基因型是纯合的,世代遗传是稳定的,通过繁殖能够保持优良品种的原有种性,亲子相同,能够实现繁育的目的。

杂交种品种和群体种品种的基因型是高度杂合的,不能稳定遗传,后代发生基因型分离,不能通过繁殖保持优良品种的原有种性,亲子相别,不能实现繁育的目的;

常规种的大田用种较其亲代在品种纯度等方面有所降低,未保持优良品种的原有种性;

杂交一代种与其亲本可有50%的基因不同,不能称为繁育的后代。

  2.6操作主体不同。

  良种繁育在繁育基地进行,由持有“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农作物植保员”和种子质量检测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要求操作。

种子生产在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的生产地点进行,由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操作。

  2.7质量要求不同。

  良种繁育所用的繁殖材料,国家未规定其质量标准;

所繁殖的后代,不属于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的商品种子,不执行商品种子的质量标准。

种子生产所用的繁殖材料,是生产商品种子的原料,为了保证所产商品种子的质量,其必须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

所繁殖的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商品种子,都必须符合规定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案例分析

  商品种子生产属于法律行为,涉及的每个法律术语都有其特定含义,每种法律行为都应执行其特定规程。

《种子法》规定,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该案合同约定的无论是玉米亲本A原种的繁育还是杂交一代种的生产,都应执行《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操作规程》。

依据该操作规程的规定,对该案分析如下。

  3.1从繁殖材料分析,该案应属良种繁育合同纠纷。

  由于种子使用者使用的一般为玉米单交一代种,所以合同约定预约方提供的繁殖材料亲本A应理解为玉米单交种的亲本A即母本自交系的种子。

因为自交系自交繁殖的后代只能是自交系,自交系不能作为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商品种子,所以该合同的性质属于良种繁育合同。

按照《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操作规程》4.1.1规定,自交系原种的生产方法分两种,一种是由育种家种子直接繁殖;

另一种是采用“二圃制”。

该案的繁殖材料是自交系原种,不是育种家种子,不可能采用由育种家种子直接繁殖的生产方法,只能采用“二圃制”办法。

合同约定的繁殖地点不是良种繁育基地;

受托的农民不是持有“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和“农作物植保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种子质量检测员;

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详细生产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技术指导,未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造成繁殖的玉米绝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2从回收产品分析,该案应属种子生产合同纠纷。

  该案的合同名称是“预约生产合同”,内容为“回收的种子质量等级为国标二级”、“种植区周围300米内不得有杂玉米”、“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

“国标二级”是《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GB4404.1—1996)规定的杂交种种子的质量指标级别,“300m”是《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配制生产用杂交种的空间隔离距离,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是《种子法》规定的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必须履行的手续;

所以,该案的性质又应属种子生产合同纠纷。

由于预约方只提供亲本A,不提供亲本B,又对品种名称保密,承约方既不能知道又不能得到亲本B,不可能配制出“质量等级为国标二级”的玉米杂交一代种。

预约方应当对其故意造成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3合同范本和法律规范的适用。

:

  种子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属于技术法律,必须执行。

GB4404.1-1996规定玉米常规种和自交系的种子“分代不分级”,杂交种种子“分级不分代”(GB4404.1-2008已修改)。

该案委托方只提供亲本A的原种,却回收国标二级种子,混淆了杂交种与自交系种子标准的区别。

GB/T17315-1998虽属推荐性标准,但合同既已引用,就必须遵照执行。

GB/T17315-1998规定自交系原种生产田采用空间隔离至少相距500m;

配制生产用杂交种制种田采用空间隔离不应少于300m。

该案约定繁育自交系原种的空间隔离300m,混淆了自交系繁育和杂交制种的区别。

本案采用《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GF-96-0154)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有三大错误:

一是该文本的约定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符,如约定承约方交售种子时必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效《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就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与种子法的规定相矛盾,如约定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和交售种子时须提供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就与《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矛盾。

三是该范本只适用于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种子,不适用于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种子;

委托农民生产商品种子的采用该范本,就违反了商品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2012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农办财〔2012〕73号

分类导航:

建设规划机关事务所属类别:

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

2012-05-25关键字:

农作物补贴项目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农办财〔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和《财政部关于安排2012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1〕354号)精神,为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就做好2012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规模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在全国31个省(区、市)实行全覆盖。

  大豆良种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实行全覆盖。

  油菜良种补贴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及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实行冬油菜全覆盖。

  青稞良种补贴在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等省(区)的藏区实行全覆盖。

  花生良种补贴在河北、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等12个省(区)实施。

  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另行通知。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

  花生良种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参与良种繁育和使用良种进行生产的农民或企业。

  

(二)补贴标准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10元/亩;

早稻、中稻(一季稻)、晚稻、棉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麦15元/亩。

  上述农作物的良种补贴资金已提前预拨,根据本年实际种植面积再行结算。

  花生良种补贴为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

相关省市补贴资金规模及结构维持去年不变。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公开推介优良品种。

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各地主导品种的筛选,在符合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品种。

禁止选择未经审定、审定未通过或过期淘汰的品种。

主导品种确定后,省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科学选择补贴方式。

各地要认真总结良种补贴政策执行经验,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努力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努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推介的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三)严格确定花生良种补贴繁种企业。

必须由项目省(区)的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能力、种子质量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在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中公开择优确定花生繁种单位,并由项目县与繁种单位签订供种合同,明确繁制品种、种子价格。

  (四)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采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实行公开推介良种,落实种植面积,农民自愿购种。

乡镇财政所直接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采取差价供种补贴方式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采购良种,由供种企业实行统一供种,良种补贴实行差价供种,购种农民按折扣价付款,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折扣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

省级财政部门按确定的企业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根据农业部门逐级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企业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五)严格落实种植面积。

首先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

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上报县财政、农业部门,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将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和品种汇总审核后,于2012年11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六)按时上报实施方案。

各省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31日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备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推介品种、补贴方式、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有关内容,并附分县的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表。

中央直属垦区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各省(区、市)垦区,由省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按农场的隶属关系,由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当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

年底前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七)健全良种补贴档案。

各地要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良种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

乡级面积落实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农技站和县农业局保管。

实行统一供种的地区,村级到户清册要一式三份,由供种单位印刷,分别用于编制计划、行政公示和财政报账。

采取直接发放补贴的地区,清册一式两份,用于行政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时农民签字确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要高度重视良种补贴项目,切实把该项目作为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

其他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良种补贴项目搞好服务。

  

(二)强化项目公示。

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良种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配套推广工作经费,保证补贴品种推介展示、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档案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

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保证种子市场供应,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切实保障种子供应市场渠道畅通、规范有序。

  (六)强化政策宣传。

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作物良种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现代农业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

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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