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体系文件物资管理程序正式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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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项目部

  3.2.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物资管理规定;

  3.2.2负责制定本项目的《物资管理实施规则》;

  3.2.3组织本工程项目所需主要物资的招标采购活动;

  3.2.4负责甲方供应物资申请计划的审核、自采主要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及工程完工后的材料结算和价差清算;

  3.2.5组织对本项目物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2.6负责协调、处理本项目经理部的供需关系.

  3.3采供部门

  3.3.1负责实施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主要物资采购供应并对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

3.3.2参与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招标采购;

负责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与用料单位签订内部“物资供应合同”;

定期公布顾客提供物资和招标采购物资清单;

  3.3.3收集、整理合格供方评价资料,编制“合格供方名录”报项目部审批;

定期对合格供方进行质量跟踪和复评;

  3.3.4编制顾客提供物资的申请计划和自购物资的采购计划,报项目部审批,并组织实施采购。

  3.3.5在特殊情况下,其物资采购职责经项目经理部审批后可书面委托有关单位采供部门组织采购;

  3.3.6负责所有采购及顾客提供物资的验收、进货检验和试验、搬运、贮存和发放工作;

  3.6.7负责物资采购、运输、保管过程中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3.3.8配合项目经理部做好甲方供应物资的结算及价差清算工作。

  4工作程序

  4.1物资采购

  物资采购依据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办法》、《物资招标采购办法》实行“法人采购、公开招标、采管分离、多方监督”的采购原则和“集中供应、分层管理”的供应管理方式。

  4.1.1物资供方的选择、评价准则:

  a)采供部门根据所需采购的物资和招标活动的安排进行市场调查,对主要材料的每个品种选择两家以上供方,并对其生产能力、交货能力、产品信誉、质量、价格、服务和历史业绩等进行现场评价或函件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质材料。

  b)调查供方的质量体系保证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c)调查供方的顾客满意程度或其他用户的使用经验;

  d)如果供方是经销单位,还应根据需要评价其经销产品的生产单位;

  e)对产品的样品进行评价;

特别对一次性采购或购买量较小的一般性产品,在采购前对产品样品进行直观验证或试用,并做出评价;

  f)采供部门根据选择和评价情况,填制“物资供方调查及评定记录”,并根据招标结果和对供方做出的评价结论,建立“合格供方名录”,经采供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部审批,据以组织采购,并于每年元月、七月报设物部备案。

  4.1.2合格供方的管理

  a)采供部门对合格供方进行动态管理。

确因工程需要临时增加“合格供方名录”以外的供方时,执行4.1.1,并及时经项目部审核批准,报设备部备案;

  b)对合格供方定期进行质量跟踪和复评,每半年一次;

采供部门通过对自己的用户进行调查和对供方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评定,填写“供方质量跟踪及复评记录”;

发现所供物资有质量不合格,或某些档案资料失效时,应及时向该供方反馈,视其整改和提供资料的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充当合格供方;

  c)设物部随时掌握各项目部合格供方的动态情况,并督促新增合格供方的评价选择和上报备案;

每年元月、七月公布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

  4.1.3采购信息管理

  a)项目部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办法》和《物资招标采购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主要物资实行招标采购;

  b)采供部门编制主要物资申请(采购)计划报项目部审批;

  c)采供部门根据合格供方评价和招标结果,考虑价格、交货期、运输方式、运距等因素,选择最优采购方案并征求用料单位意见后,与合格供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项目部督促采供部门与需方签订“物资供应合同”,严格实行合同供应,并建立采购合同清单;

  d)当合格供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零星购置时,可在“合格供方名录”以外的供方处采购,但必须按本程序4.1.1的规定进行评价,确认能满足合同要求时方可进行采购;

  e)如果采购物资的运输委托外单位承包时,执行4.1.1,对其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后,与之签订运输承包合同或协议。

  f)采购合同应满足《合同法》及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细则》中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4.1.4采购物资的验证

  a)当组织或顾客要求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时,采供部门须在采购合同中就验证安排、形式、内容及放行方法做出规定;

  b)采供部门在接收采购产品时对采购物资/顾客提供物资进行数量、规格、外观质量、随货技术证件等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填制收料单并签字;

  c)采供部门不能把顾客对供方产品的验证视作供方对质量进行了有效控制的依据,采供部门仍须按规定进行验证。

  4.2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4.2.1项目部在开工前应明确顾客提供物资品种及有可追溯性要求的物资,采供部门及各工区物资部门根据要求制定实施措施;

  4.2.2采供部门和各工区对采购/顾客提供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批/炉号、供方及检验和试验状态等内容进行标识;

  4.2.3标识方式可以用插挂标签、划分存放地点、记录标识等方式;

注意识别和保护标识,防止不同类型的产品混用。

  4.3进货检验和试验

  4.3.1项目部技术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制定进入工程主体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及外加剂、防水材料等)的试验要求和试验计划,确定进货检验和试验的操作方式(如组建/指定中心试验室、确定试验部门和采供部门职责等);

如果委外试验,则执行4.1.1,对受委托方的试验资质、信誉、试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后,方可委托试验。

  4.3.2采供部门根据项目部下达的试验要求和试验计划及有关试验规范,对采购/顾客提供的主要材料进行送检或委托经授权的部门送检;

  4.3.3试验部门对送检样品进行物理/化学性能试验,在得出试验结果而未完成试验报告之前,试验部门通过在送检通知单上签字或电话通知采供部门试验结果;

  4.3.4试验报告填写完整后,其原件/加盖试验单位套红印章的复印件由试验部门分发给采供部门和各工区有关部门;

  4.3.5采供部门应建立进货检验和试验情况统计台帐,并及时统计备查

  4.3.6紧急放行

  a)构成工程实体的采购产品不准紧急放行;

  b)其它采购产品紧急放行时执行相关文件。

  4.4不合格品/纠正措施

  4.4.1采供部门对采购物资或顾客提供物资,经直观验证或进货检验和试验后发现不符合采购合同或试验标准或有关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时,应进行标识、隔离、评审、记录,并填写“采购不合格品报告”;

  4.4.2应立即通知有关供方,进行协商处置,处置结果应由项目部确认;

属顾客提供的不合格物资,应向项目部报告,由项目部向顾客报告,由顾客负责自行处理;

  4.4.3如果经常发生采购的产品不合格,采供部门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由负责人批准实施;

项目部负责跟踪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4.4.4项目部应经常收集采购不合格品的信息,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以及相关记录报设物部备案。

  4.5物资搬运、贮存和发放

  4.5.1对采购产品和顾客提供的产品的搬运、贮存和发放,应执行《物资管理细则》和《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中有关规定;

  4.5.2根据被搬运产品的特点,选用适宜的搬运设备、工具、搬运方法和防护措施,必要时采供部门负责人应先对搬运人员进行培训,防止产品被损坏、腐蚀和污染等。

  4.5.3根据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场地、库房或容器进行贮存;

对入库贮存的物资应严格验收,做好物资验收记录,凭证资料必须齐备并妥善保管;

应建立物资收、发、存明细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定期盘点,做好“物资月循环自点记录”;

对顾客提供产品应单独存放保管,单独建帐管理;

  4.5.4应做到发放物资必须凭证齐全,手续完备,并执行定(限)额发料;

发放物资应坚持先进先出原则,有贮存期限要求的物资应在限期内发放,超过限期的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发放中应做好产品保护或转移。

  4.5.5对顾客提供产品在搬运、贮存和发放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变质等情况,应及时向项目部报告,由项目部向顾客报告。

顾客要求复议时由项目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顾客进行复议,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4.6数据分析

  4.6.1采供部门每月对收、发、存动态进行统计,作为编制物资计划等管理工作的依据;

  4.6.2设物部应经常收集项目部有关物资管理信息,并进行数据分析,以寻求改进机会。

  4.7对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油品及化学品的采购、标识、搬运、贮存和发放,执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4.8对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油品及化学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和职业安全管理执行有关程序和作业文件;

出现紧急情况时,执行《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4.9项目部应经常组织检查本程序及有关物资管理办法、作业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报项目部所有单位,同时报设物部一份备案。

  4.10设物部应通过各种方式经常A类工程项目物资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形成记录并进行分析,寻找改进机会。

  4.11物资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记录执行《记录控制程序》。

  5相关/支持性文件

  5.1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

  5.2铁路物资仓库技术管理规定;

  5.3物资管理规则;

  5.4物资供应办法;

  5.5物资招标采购办法;

  5.6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8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5.9记录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物资申请计划;

  6.2物资采购计划;

  6.3物资供方及调查评定记录及其档案资料;

  6.4合格供方名录;

  6.5合格供方跟踪与复评记录;

  6.6采购产品有关技术证件;

  6.7试验报告

  6.8进货检验和试验情况统计台帐;

  6.9物资验收记录

  6.10物资月循环自点记录

  6.11物资收、发、存明细帐及相关凭证

  6.12采购不合格品报告

  7附表/附录

  7.1物资供方调查及评定记录;

  7.2合格供方名录;

  7.3合格供方跟踪与复评记录;

  7.4进货检验和试验情况统计台帐;

  7.5物资月循环自点记录.

  7.6采购不合格品报告

  篇2:

经济学院学校物资管理制度

  经济学院学校物资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严格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建帐工作;

同时物资管理应做到帐、物相符,出、入库有登记,验收有凭据、领用有手续的原则;

  2、学校所购买的一切物品必须先办理入库手续,否则财务不予报账;

物资设备的入库、发放,均应入帐登记;

同时严格物资入库手续,若发现购进的物资设备质量不合格或数量短缺等有关问题,应拒收入库;

  3、学校各部门领取(借用)物品时,需经办人填写单据,经学校统一审核签批,再到仓库领取,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

领取(借用)物品时,要先认真核算,不能超额领料,一定要有成本观念、物控意识;

保管员发放物品时要做到:

一核对、二发料、三减数;

对所有发放凭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物品发好后,要马上入帐,做到帐目进出平衡;

  4、仓库内的物资,必须按类别分库存放,并保持仓库整洁卫生,通风透气,做好防潮、防霉、防锈、防火防盗等工作,要保证使物资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5、临时购买的低值易耗品、消耗品,可根据学校要求酌情入库;

教职工借用学校的物资,需注明使用期限、并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改装或搬离学校,到期后应主动归还;

  6、仓库物资应做到日清月结,年终盘存,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对回收残损设备应及时组织维修,尽量做到物尽其力,财尽其用,减少浪费;

对于报废物品、过期物品应及时清理后上报学校,经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销帐;

  7、仓库保管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学习物资管理知识,熟练应用电脑,不断提高自身管理素质,做好物资供应及发放工作。

  篇3:

物业行政事务制度:

物资管理

  物业行政事务制度:

  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财产物资的管理与监督,保障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健全物资在采购、仓储、使用与处置等环节的责任体系,并加速资金的周转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物资,是指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满足某种需要而置存的各种存货。

包括:

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上述所称的存货,不包括:

  

(一)、为建造固定资产等的基建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

  

(二)、各类书籍(工具书)等资料。

  (三)、个人使用的通讯工具、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如计算器、箱、包等)

  (四)、小车装饰品、装饰材料。

  (五)、销售抵回物资。

  上述物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物资管理,是指对公司在采购、仓储、使用等环节中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章采购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采购,是指企业为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需要,按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存货的行为。

不包括:

  

(一)、书籍(工具书)。

  

(二)、个人使用的通讯工具、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

  (三)、小车装饰品、装饰材料。

  第五条物资采购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保证采购效率与坚持价、质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须设立采购组,并设立采购负责人。

采购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各部门上报的经综合部综合平衡后、报总经理批准后的材料采购计划,按时间顺序进行采购。

  

(二)、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

  (三)、采购。

  (四)、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条计划外急需(无库存或库存不足)的物资,则必须由需用部门提出书面的申请,填写《临时采购申请表》,报预算(或计划)部门平衡,经总经理批准后交采购组采购。

确实急需的可先采购,但事后必须补好相关手续。

  第八条在进行物资采购时,必须坚持:

  

(一)、随时把握及根据库存情况,按计划采购,少进勤进。

  

(二)、按规定的质量标准优中选优。

  第九条对于需求量大,又易于出现缺口的物资,采用招标、长期的定点与定量供应等方式。

  第十条关于供方的确定原则

  1、竞争原则:

即经多方选择(至少比较三家单位),择优采购;

  2、多因素原则:

既要全面考虑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和采购距离等方面因素,做到优质优价;

  3、相对稳定原则:

即供方一旦确定,要立足于长期、稳定,并对其质保能力进行不断开发;

  第十一条关于招投标原则和程序

  ㈠原则:

“三公开、三必须”:

品种、数量、质量指标公开,参与竞争的客户和价格竞争程序公开,竞标完成后的结果公开;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必须按竞标最低价采购,必须按规定程序采购,必须按要求签订合同(协议)采购。

  ㈡程序:

  1、采购部门应会同质量、使用部门在对潜在供方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形成报告经总经理审核后,按定点原则由三家以上供方参加竞标;

  2、有必要的情况下,初步确定的供方须交纳保证金后,才允许参加招投标;

  3、采购部门应在招投标会前5天向有竞标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书,并告知招标会时间、地点;

  4、采购部门根据各竞标单位递交的竞标书组织招标会,质量、使用部门参与,当场揭标;

  5、招投标过程采用循环制,下一轮报价必须低于上一轮最低价。

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经招标会当场二次报价后的最低价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6、采购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由供方按确定价格质量供货。

  第十二条关于采购的监控

  ㈠价格监控

  1、参加竞标的各供方应提供产品价格构成明细,由采购部门负责价格核实及付款方式的评审把关。

  2、结合市场行情价格动态,必须定期竞价一次(16个月),具体由采购部门确定。

  ㈡合同、协议监控

  1、合同、协议的评审由采购部门(临时经办人)经办。

  2、合同的格式、条款由合同管理员把关、修改完善。

  3、综合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条款、质量保证条款,总经理确认后,经办人交综合部存档一份。

  第三章采购物资的验收及价款支付

  第十三条对于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材料的入库必须有质检员检验后,仓管员凭质检单才能入库,并且保证数量、质量的正确无误。

  

(二)、质检员在验收中,发现物资缺损、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应及时报有关责任部门研究处理。

  (三)、验收合格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支付。

  第四章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物资在验收入库后,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各种物资的存放力求按类分区,尤其是食物与日用品的存放要分开。

  

(二)、仓库要有必要的消防器材,仓管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杜绝隐患。

  (三)、实行日清月结,半年或年终进行清仓盘点。

发现损坏、变质、积压等情况应查清原因,由财务部负责,其它部门配合。

  (四)、坚持定期盘点的制度,保持帐物一致。

  (五)、登记好物资进、出明细帐。

  第(四)、第(五)条由材料会计督促做好。

  第十二条对于物资的使用,必须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物资领用前,使用部门必需提供内容完整、准确、手续规范齐全的领用凭证,仓管员方可发货,其中单价物资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由本部门经理签名即可,单价在100元以上的物资领用须总经理签名方可发货,办公用品还需由综合部经理签名后方可发货。

  

(二)、仓管员应严格审核上述领用凭证,并严格按照领用凭证及时发放,不得随意少发、多发和随意调换。

同时,灯泡、灯管、水笼头、球阀、门锁等物资的领用,必须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

  (三)、领发时,双方应当认真核对清楚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内容,且办理好相关手续,以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不允许出现出借物资情况的发生。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对于在物资采购、处置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库存物资的资金占用,按《万向集团占用资金项目考核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的原因,导致物资毁损或失窃等不合理现象的产生,对仓管员处以物资毁损或失窃价值60%的赔偿,主管的部门经理处以40%的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司综合部。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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