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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进口金精矿砂免税。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7]68号〕

  11.基础设施进口物资免税。

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法定物资减免。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

(条例第2条)

  13.矿产品、煤炭减税。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4]财税字第22号〕

  14.电力减税。

一样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方法,按照6%的征收率运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4号〕

  15.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减税。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发[1994]10号〕

  16.进口飞机减税。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5]78号〕

  17.柴油、汽油减税。

对炼油企业销售给特区内资企业的柴油、汽油,增值税2000年按17%的税率减征20%.(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18.出口煤炭退税。

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

(财税字[1999]200号〕

  19.出口原油退税。

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打算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

(财税字[1999]227号〕

  20.出口柴油退税。

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

(财税字[1999]289号〕

  21.进口废船先征后返。

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2000年底往常,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财税字[1998]103号〕

  22.运输费用抵扣。

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外购物资和销售物资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运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字[1998]114号〕

  23.铁路运费抵扣。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购进或销售物资,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准予按7%的扣除率运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发[2000]14号〕

  24.法定项目扣除。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准予在计征消费税时扣除如下款项:

(细那么第14条)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5.铁路大修业务免税。

铁路部门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铁路分局范畴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不缴纳营业税;

为其他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0]891号〕

  26.车辆通行费免税。

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的,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0]139号〕

  27.机场治理建设费先征后返。

关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治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财税字[1996]32号〕

  28.运输企业扣除项目。

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物资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物资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条例第5条)

  29.联运业务税项扣除。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事实上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税发[1994]159号〕

  30.航空包机业务税项扣除。

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国税发[2000]139号〕

  31.加热修井原油免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条例第7条)

  32.中外合作油田免税。

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国税发[1999]55号〕

  33.北方海盐减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5省、市所产的北方海盐,由每吨25元,减按每吨20元征收资源税。

([94]财税字第96号〕

  34.江苏海盐减税。

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财税字[1996]24号〕

  35.铁矿石和有色矿减税。

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财税字[1996]82号、财税[2002]17号〕

  36.四川天然气减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四川石油治理局天然气的资源税,其适用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3元。

  37.液体盐税额扣除。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国税发[1994]15号〕

  38.机场铁路军队免税。

军队、军马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铁路局在机场、铁道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

([76]财税字第5号〕

  39.轮船修理业务免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2]366号)

  40.青藏铁路建设免税。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治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28号)

  41.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免税。

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国内企业生产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

并承诺为生产该重型燃气机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物资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那么上述政策连续执行至2007年底。

(财税[2003]132号)

  42.船舶、汽车、铁道机车出口退税率17%.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铁道机车等列明物资出口退税率坚持17%不变。

(财税[2003]222号)

  43.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2]24号)

  44.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

(财税[2002]95号)

  45.铜原料进口先征后返。

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底止,对重点铜冶炼企业在核定数量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先征后返。

(财税[2003]81号)

  46.铁路货车修理免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54号)

  47.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税。

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税函[2001]104号)

  48.调配成品油不征税。

从2002年5月1日起,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其销售跨县、市调配的成品油,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

  49.安装税控装置抵扣。

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002年3月1日前,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物资的一般发票,按照该物资的适用税率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2]15号)

  50.成品油销项扣除。

从2002年5月1日起,加油站通过税控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在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承诺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

  51.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

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福前线、内六线、塔十线、广深线货票运费,承诺按7%的扣除率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3]970号)

  52.铁路快运费用抵扣。

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一样纳税人购进或销售物资取得的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开具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运算抵扣进项税额。

  53.铁道企业内部核算收入不征税。

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因财务内部核算取得的线路使用费,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机车牵引费,售票服务费,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接触网使用费和铁路局内、局之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44号)

  54.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治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1]217号)

  55.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

从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治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治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民航登记费、工本费、审查费、补偿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70号)

  56.〝非典〞疫情民航业免税。

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连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行业,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227号)

  57.进口重型燃气轮机关键零部件免税。

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如〝十五〞期间税收制度没有重大变化,上述政策连续执行到2007年底。

  58.进口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减税。

从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底止,对经批准建筑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

(署税发[2002]153号)

  59.青藏铁路建设自用砂石免税。

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青藏铁路建设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60.石油资源税税额调整。

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原油税额减按每吨8元;

胜利石油治理局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14元;

新疆石油治理局和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24元;

西北石油治理局和吉林油田治理局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12元。

  61.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调整。

重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税额每千立方米10元;

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税额调整为每千立方米8元。

  62.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

大同矿务局煤炭每吨1.6元;

淄博矿务局所属许厂煤矿、贷庄煤矿、葛亭煤矿每吨1.2元;

内蒙古全区非统配煤矿和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矿每吨1.5元;

陕西榆林地区境内的煤矿每吨1.5元;

黄陵市非统配煤矿每吨1元。

  63.外销航空食品免抵退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物资,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

(财税[2002]112号)

  64.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抵退税。

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

(财税[2003]46号、249号)

  65.进口轮胎免税。

从2001年9月1日起,对进口子午线轮胎、汽车及其他用翻新轮胎,免征进口消费税。

(财税[2001]153号)

  66.汽车减税。

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低污染排放限值欧洲III标准的小汽车,按法定税率减征30%的消费税。

(财税[2003]266号)

  67.北京车辆通行费免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进展和北京市首创股份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57号)

  68.受〝非典〞疫情阻碍的交通运输业减免税。

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级政府可依照当地〝非典〞疫情和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阻碍的实际情形,决定在全省(区、市)范畴内或在本省的部分地区,对出租汽车公司和都市公交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3号)

  二、所得税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待。

  1.新办交通运输企业减免。

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2.特定企业汇总纳税。

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所得税。

(国税发[1996]172号〕

  3.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

船舶工业、飞机制造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其他企业的某些专门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2003]113号〕

  4.运输保险费用扣除。

内资企业参加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细那么第16条)

  5.能源交通特许权使用费减免。

外国企业开发能源、进展交通事业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待的,能够免征所得税。

(税法第9条)

  6.能源交通项目减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都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7条、细那么第73条)

  7.港口码头投资减免。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省级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细那么第73条、第75条)

  8.海南特区投资减免。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细那么第75条)

  9.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减免。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投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船检服务收入免税。

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连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35号〕

  11.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减税。

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待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国发[1999]13号〕

  12.飞机租金免税。

对中国民航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9月1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财税字[1999]251号〕

  13.石油企业资产折旧。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时期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能够综合运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细那么第36条)

  14.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

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运算的成本、费用和缺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细那么第17条)

  15.勘探费用扣除。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在差不多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

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未发觉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合同,其投入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的生产收入中摊销。

(细那么第48条)

  16.船员免征额。

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轮船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承诺在每月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国税发[1999]202号〕

  17.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治理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安装税控装置支出扣除。

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税前扣除;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19.青藏铁路建设所得免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从事临时治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财税[2003]128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可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产税、行为税

  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投资方向调剂税9个税种的税收优待。

  1.铁道企业房产免税。

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税字[1997]8号〕

  2.电力用地免税。

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

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

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3.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

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以下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88号〕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4.工矿区用地免税。

对工矿区内的以下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

  5.煤炭企业用地免税。

煤炭企业的以下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89号〕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水利设施用地免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号〕

  7.机场用地免税。

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32号〕

  8.港口用地免税。

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23号〕

  9.盐场用地减免。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盐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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