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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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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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oceantransportation;

cargoinsurance;

transportofgoods

文件综述:

初北平()叙述了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关键内容。

中国所拥有庞大商船队使得中国成为一个巨大船舶保险市场。

杨永莲()说明了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了举足轻重地位,是国际物流中最关键运输方法,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则成为其中不可或缺一个步骤。

张晓霞()指出了海洋保险业务发展较快,因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阶段性和海洋保险特殊性,目前海洋保险发展还面临着很多问题。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是指承运人将托运货物从一国港口经由海路运输到另一国港口并交付给收货人,通常由托运人给付运费协议。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承运人通常是船舶全部些人或其她有权经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人,托运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协议买方或卖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预先向保险人支付要求保险费,而保险人对约定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事故遭受损失时,根据约定数额给予赔偿一个法律关系,其实质是投保人将可能碰到运输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再由保险人在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摊。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是海上保险关键组成部分。

与其她各类保险一样都必需经过签定协议才能实现,投保人向保险企业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填写保险单、支付保险费,保险企业向其签发保险单和相关收据。

因为海上保险标需要经过跨国运输,故该种保险含有国际性。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是最古老险种.因为海上保险所承保海上风险特殊性、国际性、以及保险标价值数额较大特征,所以众多国家均在《海商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协议进行严格要求。

我们认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就是以货物为保险标,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遭受损失时,给被保险人以经济赔偿协议。

海上保险伴随海运贸易发展而逐步形成,被称为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保险制度。

海上保险法律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船舶保险又是海上保险关键内容。

海上保险

条款是商大家从事海上保险业通例反应。

伴随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联络越来越紧密。

现在大部分国际货物贸易交付过程周期比较长相对比较复杂,大多要经过空运、陆运、海运、尤其是海运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当大比重。

在国际海运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义务负担及完成不是完全同时,情况十分复杂。

在海运货物期间,货物可能遭受损毁灭失等意外风险。

风险何时由出卖人或买受人负担,直接包含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十分管制货物风险转移。

所以货物风险转移及其时间界定是国际海运货物买卖中一个十分关键问题。

国立法都或多或少对此进行规范,众多国际经济法教授也开始对此展开了深入研究。

在国际海运买卖中,双方当事人能够做出相关风险转移约定,明确当事人双方风险负担制度及规则,明确当事人双方风险负担,是其采取得力方法规避多种可能发生风险,尽可能避免或降低自己多种经济损失。

海航这一中国传统国际贸易运输方法,也随之得到了新发展机会。

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了举足轻重地位,是国际物流中最关键运输方法,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则成为其中不可或缺一个步骤。

海运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悠久,业务量大,其她货物运输保险都是在海运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

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及现实状况分析,能够有利于我们深刻洞悉国际货物运输市场主流需求,同时经过现实状况发觉问题,并致力于问题制订出对应处理方案,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道路,从而深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

第二节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是指还未发生、能使保险标遭受损害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难、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

保险事故是指已经发生保险风险。

海上保险承保风险有两类:

一类是在保险单中列明承保风险,基础险;

另一类是以附加条款式加保风险,特约风险。

海上保险保险单承保基础风险有:

海上灾难、火灾、暴力偷窃、投弃等共同海损、船长、船员恶意行为。

海上灾难包含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前者指因为自然力量所造成灾难,后者指因为意外原因引发事故。

特约风险分为:

通常附加险和尤其附加险。

通常附加险关键包含:

偷窃、短交或提货不着、站污、淡水雨淋、渗漏、碰损破坏、串味、生锈、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等。

尤其附加险关键包含:

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舱面货物险、和拒收险等。

通常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之内,尤其附加险不包含在一切险之内。

除外风险,指导起货物损失原因是不可避免肯定现象或被保险人有意不妥行为。

除外风险关键包含:

被保险人有意、不妥行为所致损失、拖延所造成损失、自然损耗、虫蛀鼠咬、货物固有瑕疵或本质缺点引发。

第三节海上保险协议

一、海上保险协议含义

海上保险协议,根据《19英国海上保险法》要求:

“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险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中国《海商法》第12章第1条明确要求:

“海上保险协议,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损失和产生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协议。

海上保险是历史最长、起源最早一个保险制度。

“船舶抵押贷款”海上通例被认为是海上保险萌芽。

被称之为“船舶抵押贷款说”。

将船舶作为抵押物向资金全部者借贷,当船舶安全抵达目港,借贷款项本利全部偿还,假如船舶中途淹没,借贷人无须偿还贷款。

当然这种贷款利息比通常借贷高,高出部分利息即是最早保险形式。

14世纪以后海上保险发展很快,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颁布了世界上最古老海上保险法。

16英国颁布了《包含保险单立法》。

19英国制订了著名《海上保险法》,它是世界保险法范本,对各国保险法制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海上保险业于19世纪上半叶开始创办。

1949年新中国对旧中国保险企业进行了接管和改造,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企业。

中国人民保险企业于60年代首次制订了船舶保险条款和海洋货物保险条款。

1981年颁布了新海洋货物保险条款。

以后中国又相继成立了很多保险企业。

很多外国保险企业也不停涌入中国。

海上保险是海上运输事业不可或缺关键一环,被保险人经过海上保险能够把风险转嫁给保险企业,反过来保险企业能够经过投保人筹集发展资金。

保险企业经过聚集保费资金对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灾难和损失进行赔偿。

使投保人立刻得到经济赔偿方便立刻恢复生产,同时能够避免多种纠纷发生。

二、海上保险协议法律特征

1、海上保险协议是赔偿协议,关键功效是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标准。

世界各国保险法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需对保险标含有可保利益,同保险人签定保险协议才是有效保险协议,不然即为无效保险协议。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通常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含有保险利益,但要求

【篇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变更,指在运输货物保险协议主体不变情况下,对协议中原约定一些内容进行改变。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内容需要修改时,被保险人能够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保险批单效力大于保险单正文效力。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终止

保险协议终止能够因为多种原因。

引发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终止情况关键有以下多个:

(1)自然终止,指保险单使用期限已届满。

(2)义务已推行而终止,依保险单要求,保险人已推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单责任即告终止。

(3)违约终止,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违约行为而终止保险协议。

(4)因危险发生变动而终止。

(5)保险标因保险事故之外原所以灭失,从而使保险协议终止。

三、委付与代位求偿

1.委付。

委付发生在保险标出现推定全损情况下。

当保险标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能够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

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这种转让保险标权利做法被称为委付。

对于保险人来说,能够接收委付,也能够不接收委付。

2.代位求偿权。

假如保险标损失是因为第三者疏忽或过失造成,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

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要求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推行义务,如提供必需文件,帮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等。

在代位求偿名义上,依海事诉讼尤其程序法第94条要求,保险人应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作用

保险同运输一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必需组成部分。

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手中,要经过运输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以确保贸易正常进行。

多种对外贸易价格条件,都需明确保险和运输由谁办理。

比如国际上通用离岸价格(fob)和成本加运费价(cf)中不包含保险费,保险由买方自理;

而到岸价格(cif)中包含保险费,由卖方办理(见对外贸易价格条件)。

保险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意外损失,以保险费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能够确保企业经济核实和经营稳定,避免因为意外损失引发买卖双方和相关利益方面之间经济纠纷;

能够使保险企业从自己经营结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防损工作,有利于降低社会财富损失;

进出口贸易货物在本国保险,还能够增加国家无形贸易外汇收入。

【篇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摘要:

中国自成功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后,对外贸易量连续增加,国际货物运输量也所以得到增加。

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关键海运大国之一。

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已居世界第一位。

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约90%都是利用海上运输。

所以,研究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有尤其关键意义。

关键词: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介绍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多种货物作为保险标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关键方法是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陆地运输和邮政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种类有: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路地货物运输保险,邮政货物运输保险。

本文关键介绍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基础标准概述

2.1.最大老实信用标准

最大诚信信用标准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当事人应该基于老实信用和推行保险协议。

一是要求协议当事人应把协议内容全部信息充足披露另一方,,这么双方依据情况决定是否签署协议。

还有,各方面应该友善和全方面地推行各自义务和能够享受权利。

不然,遭受损失一方有权终止协议,所以产生经济损失有权向对方索要赔偿。

2.2.保险利益标准

保险利益标准是保险基础标准,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在对保险标物时,必需含有保险利益。

假如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告保险协议是无效。

保险利益标准是为了经过法律来预防保险活动成为部分人获取不妥利益手段,确保保险活动能够起到分散风险作用。

2.3.近因标准。

在风险和损失之间,造成损失最直接和最有效原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最靠近原因。

近因标准通常被用来确定保险标损失时,保险企业应负担哪种保险责任。

2.4.损失赔偿标准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保险人必需赔偿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属于财产保险协议赔偿,所以,假如出现超额保险时,保险人只支付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目是赔偿,但不是经过保险取得额外利益。

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种类

3.1.基础险别

3.1.1.平安险:

中国保险行业中使用这个名称很久,英文意思是指单独海损不负

责赔偿。

依据国际保险领域来解释单独海损,它是指部分损失。

所以,平

安险原来是赔偿全部损失。

但在长久实践过程中,平安险补充和修订后,目前平安险赔偿范围能够赔偿全部损失。

3.1.2.一切险;

责任范围除了包含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责任,包含货物在运

输过程中,因为多种外部原因造成保险货物损失。

不管是全部损失或者

部分损失,除对一些运输途耗货物,由保险企业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

险单上载明免赔率外,要求保险企业都要进行赔偿。

3.1.3.水渍险:

其责任范围除包含上述“平安险”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于恶劣天气、洪水、海啸、雷电、地震和其她自然灾难造成部分损失。

3.1.4.现行《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要求,保险险别分为基础险和附加

险。

基础险又分为三种: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由分为通常附

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各中险别承保范围、承保费用也都各不相同,一切

险责任范围最广一个,包含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通常附加险。

被保

险人必需注意不要反复使用它们。

如选了一切险则串味险是无须要,因

为串味险属于通常外来风险,而一切险保险范围已经包含了该风险。

3.2.保险协议签订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签订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协议条款达成协议后(即承诺后),保险协议即成立。

投保单中须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投保险别等事项。

保险人应该立刻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她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协议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签订形式补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要求,即要约,由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协议成立。

已经达成协议后货物运输保险协议条款。

保险单必需列入商品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保险险别等。

保险人应该立刻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她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单证中载明双方约定协议内容。

3.3.保险协议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内容关键包含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费。

3.4.保险协议终止

保险协议终止是因为多种原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终止条件关键有以下多个:

(1)自然终止,指是保险单自然到期。

(2)义务已经推行完成,依据要求保险单,保险人推行赔偿责任,保险单责任终止。

(3)违反协议终止,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和解除保险协议。

(4)保险标因保险事故之外原所以灭失,保险协议终止。

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关键内容

进出口货物办理运输保险时,首先要按要求格式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与标志、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项目;

其次,交纳保险费,取得保险单证;

如发觉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在使用期内办理索赔等

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时,应该首先填写保险单,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如:

被保险人,保险产品、数量、包装和标识,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等。

接着,缴纳保险费,得到保险证书。

如发觉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在在有

效期内办理索赔。

4.1.选择投保险别

选择投保险别通常要考虑:

货物性质和特点,货物运输工具和路线,国际上政治、经济形势改变,货物残损规律等。

因为保险人对不一样险别负担不一样责任范围,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买卖双方约定投保险别进行投保。

4.2.确定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应由买方和卖方协商决定,依据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

在cif或cip协议中,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时,由保险企业同意情况下,我出口方还能够接收,但增加保险费,应由买方支付。

4.3.交付保险费

4.4.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企业和投保人之间保险协议,也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承确保明,它具体要求了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索赔和理赔依据。

取得保险单据,而且妥善保留。

4.5.保险索赔

当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损失时,含有保险利益保险方,应该在分清责任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和索赔金额,备好必需索赔单据。

并在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请求。

因为货运保险通常为定值保险,如货物遭受全损,所以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则应该正确计算赔偿金额并给予赔偿。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某年,中国福建省某进出口企业(卖方)与法国某有限企业(买方)签署协议,约定由卖方提供0箱芦笋罐头,每箱单价15.50美元,fob厦门,协议总金额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卖方15天内必需发货。

买方联络卖方,要求代其以发

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一切险。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企业投保,保险单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起运地为福建省龙岩市,目港是法国马赛。

不过,三天后货物从龙岩市运往厦门港途中发生了意外,致使10%货物受损。

以后,福建省某进出口企业(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a保险企业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

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企业提出索赔,一样遭到拒绝。

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名义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企业赔偿其部分损失。

不过法院判决其败诉。

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企业国际货物长途运输过程中,常常碰到多种多样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多种损失。

或满足部分海上事故,如泄漏、损坏货物。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是为了不可预知或不确定降低事故损失,分担成本。

能够从保险企业取得经济赔偿,达成转移风险目。

二、这是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纠纷,假如卖方能够熟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规则,正确选择和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所以,当风险发生时,能够得到保险企业赔偿从而降低损失

三、在上面例子中,因为是基于fob厦门成交,fob术语要求是基于装运港船舷作为买家和卖家负担为风险界限。

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包含货物码头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者海中所造成损失,将由卖方负担。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包含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损失,应由买方负担。

四、即使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单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企业和买方之间存在正当有效保险协议关系,而卖方不是保险单被保险人,故卖方没有索赔权。

即使买方保险单被保险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假如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含有保险利益,所以,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损失向保险企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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