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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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2012-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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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校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避免浪费,保护师生生命和学院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校区所有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有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招标投标法》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3、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和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4、按规定将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能使用。
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必须经设计人员出示变更设计文件后方可变更。
5、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按照合同约定,“甲供”建材、建筑构件和设备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能使用不合格产品。
8、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实验报告;
(4)有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6、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选定的建材、构件、设备的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当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达到设计要求。
8、施工单位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建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工程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观、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学院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或在签订合同时,出具质量保证书或在合同中专列此项条款,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方和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5)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第九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所有建设工程,按规定委托相关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将根据情况,扣付合同约定的部分勘探费和和设计费;给工程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停发勘探费和设计费或赔偿损失,并建议有关方面吊销其资质证件。
第十一条施工承包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时,轻者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或扣发相应的工程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要赔偿事故损失,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施工执照。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时,轻者责令整改,因监理不利、深度不够或不负责任而出现质量责任时,要扣发相应的监理费,情况严重时,将向有关部门建议吊销其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师范学院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