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试试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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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考试试卷

考试方式:

开卷□闭卷□考试日期:

____________任课教师:

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是(A)。

A.加拿大B.瑞典

C.日本D.瑞士

2、英国法是判例法,但并不是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形成先例,只有(A)的判决才具有约束力。

A.高级法院 B.低级法院

C.行政法院 D.治安法院

3、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那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C)。

A.要约人不能撤回其要约

B.须征得受要约人同意方能撤回其要约

C.由于要约尚未生效,所以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或更改要约内容

D.得视要约的性质决定是否撤回或更改

4、如果提单已经由托运人转让给收货人,这时它是(B)。

A.初步证据 B.最终证据

C.中间证据 D.唯一证据

5、不属于《汉堡规则》中新增的定义的是(D)。

A.实际承运人 B.迟延交货

C.舱面货 D.船舶适航

6、被保险人取得赔偿的条件是他须对保险标的有(B)。

A.保险价值 B.保险利益

C.保险金额 D.投保时间

7、陈述与披露的总原则是(B)。

A.诚信原则 B.近因原则

C.有偿原则 D.忠诚原则

8、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B)

A.当事人协商重新约定

B.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

C.当事人只能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或减少

D.当事人不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

9、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该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由哪方承担?

(B)

A.保险人B.卖方C.买方D.承运人

10、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的企业所负债务(A)。

A.也要承担责任B.不承担任何责任

C.以其入伙时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D.承担一切责任

11、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诉讼依据是(C)。

A.疏忽B.违反担保C.严格责任D.买卖合同

12、按照英国法,一方违反条件条款,另一方当事人 (B)。

A.只可请示解除合同,不可请求赔偿损失 

B.既可请求解除合同,又可请求赔偿损失

C.不可请求解除合同,只可请求赔偿损失 

D.不可请求解除合同,但可请求继续履行

13、在违约金的性质认定上,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A)。

A.德国 B.美国 C.法国 D.英国

14、关于催告的方式,德国法律的要求是(D)

A.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

B.必须由法警送达债务人

C.必须以口头方式作成

D.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作成均可,且必须把催告传达给债务人

15、提存发生之后,( A )。

A.债务人免除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

B.提存后,风险责任仍由债务人负担

C.提存物寄存于提存所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务人负担

D.并不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

二、名词解释题(每题4分,共20分)

1、普通法系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3、提存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

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4.委付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5.授权资本原则

授权资本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中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定,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

因为未认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所以再行募集时,无须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程序。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法律上称之为品质担保义务。

按照买卖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卖方的这种担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2.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最大诚实行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善意的全面的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

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该原则体现了经济补偿职能。

近因原则,判断风险因素或者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3.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

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

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

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

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

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4.简述美国产品责任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目前世界范围内,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体系最为完备的。

他虽然只是国内法,但也常常是用于对外贸易中的此类案件。

若要使美国的产品责任法能够直接用来保护美国的贸易当事人的利益,首先需要确定美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美国各州通过制定对外国人的属人管辖权标准的“长臂法”,确定了其管辖的依据。

按照这种法律的规定,凡是非本州居民与本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法院就对其拥有属人管辖权。

美国各州通过这种扩张管辖权的法律,使作为消费者或者用户的美国人获得了起诉产品的进口商、经销商、零售商甚至外国的出口商和该产品的制造商的权利,要求这些被告依照美国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适用哪国法审理案件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关键意义。

按照美国的冲突法则,法院通常适用于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美国法院受理的产品责任案件一般发生于美国,而且受害人多为美国人,这样一来,损害发生地就是美国法,而美国法在目前世界上是对消费者或者消费用户保护最为充分的法律,所以适用这一冲突规则有助于保护美国的贸易当事人的利益。

但是,这一冲突规则对处理跨州。

跨国等流动性大、损害发生地极为负责的产品责任案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些州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已经转而适用对原告最为有力的地方的法律,以保护美国原告的利益。

四、案例分析(30分)

1.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

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什么?

(4分)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5分)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6分)

(1)这里的的损失是指甲公司原本应当7月履行合同,由于甲公司的违约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催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必须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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