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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双合同打官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姚律师理解打官司和打仗一样,只不过打官司用的是法律武器而已。

谁武器玩得精巧,谁的战略高明战术精,胜算就大。

法律武器都是一样的,决定胜负就只取决于人的因素啦。

老蒋是不太会打仗的,有个电视剧《血战长空》说,上海“淞沪会战”还是老蒋主动开火的呢。

原因很多,如果日军沿着忽必烈的路线进攻,就没有西南的大后

  方,战争就没有纵深,坚持不住后果不堪想象。

万事的道理还不都是一样。

  四、原告起诉前一定要科学确定诉讼请求。

请求有几项,具体是什么,是

  多少,要写全、写准,别颠三倒四改来改去。

姚律师常举去商场买东西的例子,假设需要买3样东西,去一趟商场只买了2样,那你就必须至少再去一次。

但也有可能你急用可商场关门啦,甚至脱销。

打官司可不是这么的简单,有的人坐诉讼时效的末班车,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只能在法定时间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另行起诉,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必须另行起诉就很可能就过了诉讼时效。

如果立案后再颠三倒四的变更请求首先是自己没有效率,对方通常再要答辩期拖延诉讼,要让法官小瞧啦开局就不利。

本来打官司就是持久战,自己再耽误就

  会更漫长,不着边际的诉讼请求不需要提,也不要参水分还多花诉讼费。

  五、如数家珍地掌握和官司有直接关系的法规。

一个官司会牵扯到很多法

  规,首先要熟练掌握最有关系的,比如《民事诉讼法》,552条《民诉法解释》,《合同法》,审理某类合同的司法解释,这4件是合同诉讼的必备武器,前2件是所有民事案件必备的武器。

如果是买卖股权或者买卖车辆或者买卖专利技

  术那就得涉及到更多法律。

有的老板知道一些合同法就认为自己的官司一定是什么结果,那可不一定!

再过100年也不可能。

美国法律算健全吧,司法还可以吧,能用计算机判案吗?

输入案情一敲回车就出判决可能吗?

即便是有理有据,还得努力把道理讲清楚,把证据充分收集且恰当的运用,这是个复杂的过程。

姚律师也“会打“台球,但和丁俊晖的“会打”一样吗?

要是那么容易,法学院都该解散啦!

如果需要律师帮忙就要找到自己信任的律师,如何找律师以后还可以专门说。

  六、认真准备证据和开庭。

不管你多有理,法官也不是神仙更不在交易现场,法官只看证据,再会说再有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准备不充分或不恰当甚至起反作用,基本就是败仗无疑!

姚律师有幸和顶级法院学大教授对庭,法官问教授,带证据了吗?

教授把一大骡子材料递给法官,法官无奈的地直摇头。

没有顺序没有目录让法官怎么看啊?

我就想这个大教授知道还有《民事诉讼法》吗?

教一门法律可以吃一辈子,打官司要用一大片法律,甚至其他专业的知识也越多越好。

把证据的关键点用笔画出来,让法官一眼就能过看到。

那位说了,姚律这都是雕虫小技,对!

这也小那也小,古今中外的夸夸其谈,就是不会办事,这难道不是我们的教育现状吗?

开庭前要把可能出现的情况尽量预想到,最好自己内部模拟一下。

空军第一试飞员叫李东华,因脖子长1mm没有入选杨利伟那一拨航天员,人家东华是老大,可谓功勋卓著,但把每次任务都看成第一次,基础训练和小鲜肉一样,不像有的大明星上春晚不参加彩排。

不管你经验多丰富都要认真准备。

姚律师的毛病就是开庭前睡不好,出法庭后才一身轻松。

有的朋友思维还停留在20年前,喜欢谈论像演戏一样的法庭辩论,举证质证这个最较劲环节过去,庭审基本就结束啦。

再翻来覆去的重复,谁爱听啊!

  还有人念洋洋洒洒的几千上万字的代理词,法官一定会说“别念啦,庭后提交吧”。

人家法官忙的连吃饭的空都没有,经常晚上写判决书,哪有时间看你的长篇大论!

文书一般不要超过3页,必须在10分钟内让人家看清楚你的意思。

天天就干这一套活,谁不烦啊?

  七、不卑不亢,尊重法官,一定给法官面子。

如果你太殷勤点头哈腰的,法官可能认为你理亏。

但也要明白,法官在开庭前通常是不了解案情的,之前的联系你的都是书记员。

法官坐在庭上才看案卷,通过短短的1-3小时庭审要吃透案情确实不容易,再高明的法官也不容易把事实搞透彻,所以开庭时怎么用最简短的语言说清最关键的话才叫本事,还得看着书记员的手,让其都原原本本的记上。

开庭记录双方一签字就是证据啦,再说通常还有录音录像呢。

对于法官的失误不要在庭上指出处,庭后或者电话告知法官有不同看法就OK啦。

当着那么多人,指出法官毛病是愚蠢的,人家需要尊重和权威。

让法官反感后果也许很严重!

经常听说有的法官把律师赶出法庭,这得是什么样的法官啊!

如何对待不像样的法官可用专题来讲。

  八、给法官修好路架好桥,让其跟着走就OK啦。

要把事实陈述清楚,证据准备充分恰当,法律依据找准确,文书按照法院的习惯写。

有精明的律师连字体字号都和法院的一样,习惯法官之习惯,让其舒舒服服地办案。

法官自然就会放心大胆地跟着你走,认为不会掉到沟里去。

有的案子虽小但非常复杂,你要让法官去找根据还挺麻烦。

判决书通常都是:

“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本院认为,判决如下”这么个路子,要让法官看到你的文书轻松愉快地就把能判决书写出来。

如果主动给法官电子版的人家绝对也不会拒绝。

用最小的U盘,也别指望人家还,书记员都会说你不错。

让你当法

  官天天就是干这重复的工作,也愿意抄合意的文书省点事,能粘贴就更好啦。

有一些小官司,谁输谁赢本来都差不多,要是完全一面有理一般也打不起来。

有的问题法律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

一审的结果十有八九二审都会维持。

人越来越老,但手越来越巧,一会就20XX多字啦,就算第一集啦。

只为说明意思,主要照顾非法律人士,有人说律师爱用“古文”,咱就尽量多用“白话文”。

法学教材貌似干货,姚律师基本不看,也感觉费神。

企业家都忙赚钱的大事,也不可能改行研究法律,对不对啊!

  九、原告起诉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有的教授号称文书专家,其实根本就没有打过官司,甚至还出书把证监会的《公司章程指引》《招股说明书范本》也列入书中。

在上都能找到的东西,你还贴在书中卖钱实在不合适。

一粘一贴谁不会啊,还用教授吗!

走题了,得罪人啦!

起诉状是最基础的一个文书,要我看也没有止境。

当事人要列对,一个字都不能错。

是单位的要和公章或执照一致,是个人要和身份证一致。

拿合同案件来讲,要告和你签合同的另一方或者还有担保人,需要有第三人参加也要列对。

这个问题出错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就埋下了隐患,对方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还是分公司,还是项目部或者班组,还是个人没有搞清楚就签合同的都有,打官司都弄不清跟谁打。

还有的合同写的是单位,但没有盖章,只有经理或业务员签字,有的经手人都离职好几年啦。

签合同的问题今后可用专题讲。

要写清楚当事人的地址,一是让法院能准确的送达,二也是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写信息的目的是保证让法院找到人,有的人写一堆年龄、民族、文化、学历这些不重要的信息,一看就是中毒不轻刚毕业的学生,这些玩意根本不重要。

民族和计划生育有关系,和合同纠纷有什么关系,学历和有没有理有什么关系!

电话非常重要,尽量写上手机,知道

  篇二:

购房合同收集证据不吃亏

  购房合同谈不拢定金打水漂?

收集证据不吃亏先交定金签认购书、再签正式购房合同,是目前一手房买卖中的惯例。

但买家签认购书后,常因想修改购房合同上的不公平条款,被开发商拒绝,导致逾期未签合同,结果定金被开发商没收。

  记者了解到,此类购房纠纷在广州时有发生。

光是广东省消委会记录在案的投诉,就有上百宗,省消委会还曾为此发布了警告。

  但房子要买,认购书要签,定金还是要交。

购房者怎样证明合同没签成,开发商也有责任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经验丰富的房产纠纷律师,教大家几招维权技巧。

  输没有证据要吃哑巴亏

  去年7月,殷先生在广州南洲路某楼盘预订了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按发展商要求交了一万元定金并签了认购书。

  但到签购房合同时,发展商要求必须在房间内完成签署,而且合同不能带走也不能复印。

面对合同中众多不平等条款,殷先生要求更改被拒后,要求退还定金,又被开发商严辞拒绝。

  殷先生本来想打官司,但在咨询律师后,得到的答复却是胜算不大。

律师指出,如果开发商咬定是殷先生逾期拒签合同,而他不能证明这是双方的责任,最后很可能输官司。

想到花钱花时间,还可能输官司,殷先生选择了忍气吞声。

  赢三万定金失而复得

  20XX年底,陈小姐购买中山市的一间商铺时,按惯例先签了《认购书》并付了定金三万。

《认购书》上约定逾期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开

  发公司可自然解除认购书,并有权没收定金。

签合同当天,陈小姐对合同的一些条款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

开放商以合同是范本为由拒绝。

直到最后限期,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陈小姐的定金果然被没收,于是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XX年3月,陈小姐以双方无法就买卖合同达成一致为由,诉请开发商退还定金并承担逾期利息。

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合法有效。

其后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并签订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陈小姐不服判决上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中山中院认为《认购书》属预约合同。

陈小姐所交定金属订约定金。

虽然《认购书》约定了房屋单价,但对买卖房屋的付款方式、交楼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并无明确约定,需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

而对开发商提供的买卖合同条款样本,陈小姐作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和要求修改。

由于开发商不同意修改条款,直接导致合同的最终不能签订,责任不能只归陈小姐一方。

因此,判决开发商将三万元定金退还给陈小姐。

  “定金陷阱”很普遍收集证据有招数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的贾施平律师对记者说,广州等珠三角大城市,一手房买卖都是先签订认购书,再签订正式合同,这里面有着很多学问,甚至可以说是“陷阱”。

  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都会要求买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约定正式签购房合同的具体期限,并声明如果逾期不签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贾律师认为,这些规定很多时候是购房者头上的“紧箍咒”。

“购房者交了钱,开放商还怕你跑吗?

你说是正式合同太苛刻、不公平,而开发商不想改才签不成合同,证据在哪?

一旦开发商坚称是你不想签合同,定金就很可能泡汤了。

”贾律师对记者。

他认为陈小姐赢官司只是纯属幸运。

要是中山中院没有查清事实原委,就很可能维持原判,三万元定金一样要不回来。

  要证明开发商也有错,贾施平律师给读者提供了几个比较实用的招数。

1降低定金数额

  最好的办法是,签订认购书时,定金数额约定得越小越好。

这样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其实定金数额并非“一口价”,买房者可以跟开发商协商降低数额。

  2出具书面证明

  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购房者若对合同范本条款不满,想修改或加入自己的意见,而开发商决定不同意。

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出具书面证明,写明“某年某月某日,双方未能就某处房屋的买卖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未能签订合同”,再由双方签字。

一旦逾期未能签订合同,就能证明是因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非购房者一方的责任。

即使引起诉讼也比较容易得到法庭支持。

  3特快专递留底

  如果开发商拒绝出具上述书面证明怎么办?

贾施平认为,其实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将自己对合同的争议意见,整理出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开发商,并给自己备份。

因为特快专递往往有留底,万一发生纠纷,开发商也难以抵赖。

  篇三:

购房定金纠纷案例

  购房定金纠纷案例

  关键词:

苏州购房定金纠纷案例苏州商品房认购定金纠纷

  栏目关注:

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不想买房了以后,可以退回购房定金吗

  导读:

苏州地区几乎所有的开发商,在购房者进行购房时,都要求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前,先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者为销售认购协议书),但有一部分购房者在交纳了定金以后,由于各种原因,不想购买该商品房了,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往往遭到拒绝,由此就导致了很多房屋认购书纠纷。

在众多房屋认购书纠纷中,购房者最关心的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购房定金可以退吗?

作者就其承办的案件做一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

20XX年8月6日,李某夫妇交了3万元定金认购了苏州某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高档小区(此处隐去购房者和开发商的真实身份),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约定购房者应当于20XX年8月11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于是购房者李某夫妇按照认购协议约定,于20XX年8月11日前去该公司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是该公司提出要求先付房款,才能签合同,无奈李某夫妇先行支付了7万元定金和70万元的首付款。

20XX年8月13日该公司又发函催告日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此时,购房者李某夫妇了解到自己购买的房屋附件要高压线经过,李某夫妇担心高压线对怀孕中的胎儿有影响,加之该小区虽然是金装修房,但价格相对而言有些偏高,就有想退房的打算。

在上看到本律师写的有关购房定金的案例,就到本律师所在单位进行咨询。

  苏州房修楼律师解答:

在听了李某夫妇的情况介绍以后,本律师结合有关法律关于购房定金的规定,对案件情况向李某夫妇进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李某夫妇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的话,肯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退房的结果就是定金要被开发商没收,如果想退房,必须是要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案件处理方案:

  一、到开发商售楼处交涉。

鉴于开发商要求发函催告日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日必须要到开发商售楼处。

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20XX年8月15日,和李某夫妇一起到开发商售楼处,要求开发商提供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给我们阅读,在看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就合同有关情况和开发商进行沟通,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属于代理楼盘销售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合同文本属于开发商制定的,他们无权处理。

  二、发律师函进行交涉。

按照事先策划号的退还定金方案,本律师向开发商发律师函,提出因因不可归责于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

该开发商在收到律师函以后,主动提出协商解决,本律师和委托人李某夫妇再次来到开发商售楼处,双方达成退房退款的协议。

该案以没有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实现了退还全部房款的目的。

当然这和该开发商是全国知名房地产上市公司,企业注重声誉,不希望对簿公堂有关。

当然有的开发商是不到黄河心不死,不到法庭是不愿认输的。

  苏州房修楼律师,十年律师经验,业务领域:

建筑房地产法、公司合同法

  篇四:

专打房产官司律师解析一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专业房产专家律师解析一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本文系房产专家律师原创,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张娴与王能系夫妻,两人共同孕育王凝、王吕、王蓓。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401号房屋和402号房屋系王能从北京市某单位处承租的公房。

1994年该单位实行房改时,该单位将401号房屋出售给了王能,将402号房屋出售给了王蓓。

  王蓓分别在1994年9月28日、1994年11月22日及1999年6月22日、1999年7月15日分四次缴纳了购买该房屋的购房款。

  后王能于1999年11月23日去世。

  20XX年6月16日,张娴与王凝、王吕将王蓓和北京市某单位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确认北京市某单位和王蓓之间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

  张娴等三人起诉至法院称:

1989年北京市某单位分配给王能两套公房,分别是401号房屋和402号房屋,张娴、王凝、王吕是共同居住人。

1996年该单位出售公有住宅,该单位未经王能和其他共同居住人同意,将402号房屋出售给了王蓓。

王能在1999年11月23日去世。

我们认为该单位在出售房屋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售房时没有经过我们同意,恶意将该房屋出售给王蓓,损害了我们和王能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王蓓和该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系无效合同。

  王蓓辩称:

402号房屋在1992年改由我和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公房租赁合同,95年房改时,经过我们兄弟姐妹的同意,上述房屋有我购买。

1994年9月28日我支付了首付购房款8210元,11月22日我又支付了18210元。

1999年我签订了正式的买房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我的买房合同是有效的,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某公司辩称:

原单位早就破产清算并且已经注销,我公司是他们单位的出资人,但我们不应做为被告。

且对方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对方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诉求。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之规定,张娴等人称卖房时该单位未征得王能同意,王能已经去世,且王能在单位进行房改时也购买了一套房屋,因此王能应该知道王蓓购房的事情,但是他本人在生前并未表示出任何异议,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张娴等人所主张的是由,同时张娴等人作为王能的家人,和他共同生活,也应当知道房改购房的事情,但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现在王蓓已经取得房产证十多年,张娴等人以未经同意为

  由主张王蓓和单位签订的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因此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以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件裁判的要点在于,王蓓和原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

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具体表现为:

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首先恶意串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第二个条件是,双方需要事前串通,即双方都希望通过某种方式实施某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想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应该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王蓓曾经在1994年到1997年缴纳诉争房屋的供暖费,同时王蓓和王能分别与原单位在同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1994年到1999年期间,王蓓和王能两次同时缴纳购房款,王能、张娴等人作为共居人,对王蓓购房一事均知情。

原告在本案庭审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曾对王蓓购买诉争房屋提出异议,也没有就被告恶意串通进行举证,因此其诉讼请求法院未予采纳是正确的。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篇五:

合同的陷阱

  合同的陷阱

  陷阱一:

签约主体没有签约资格

  20XX年5月,广州某家具厂为广州某公司定制一套办公家具,约定价格18万元,该家具厂如期发送家具,双方约定,签约当天某公司向某家具厂支付定金万元,剩余货款货到三天内支付。

可是过了一个多月货款还是没有到账,某家具厂向该公司交涉,该公司答复该公司只是上海驻广州的一家办事处,不具备签约资格。

某家具厂继而向上海某公司交涉,上海某公司答复广州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权利代表上海公司签订合同,上海公司也没有授权该广州办事处签订该协议。

  【防范技巧】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对方有无签订合同的资格及授权文书(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商标证书、授权文书、省份证件,等等,并及时向发证机关进行上及电话核实),如果对方是运营中心、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或接待处,是没有资格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除非公司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否则该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

  陷阱二:

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20XX年6月,北京某团购站与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团购站为某科技公司进行络推广,推广期限为一年,推广费用为30万,某科技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15万元,在合同履行3个月再支付剩余推广费用15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后来某科技公司交付15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推广费用。

  因协商不成,北京某团购站将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该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其要求法院支持其提出的违约金、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及赔偿金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对违约责任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旦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将导致维权不能。

  所以,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金、律师费、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金额及方式、标准等等,都应在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以免吃哑巴亏。

  陷阱三:

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对自己不利

  20XX年3月,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与昆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委托培训合同,该电子商务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没有付款,北京某公司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被法院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

  原来,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条款里约定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一方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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