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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条公园类型是指:

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或街旁游园等等。

其内容应与类型一致。

无论哪种类型的公园都有应有足够的绿化,否则不能称为公园。

第2.2.2条一般城市都有一个到几个综合性公园,内容丰富但公园内不应设置专业性体育设施,以免变成体育场用地,混淆城市用地性质,减少城市绿地面积;

公园内驯养大型动物和猛兽类动物需要较多的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开支也大。

,在已设有动物园的城市,综合性公园内不得设这类动物展区。

根据经验,鸟类、金鱼类或兔、猴等到展区是可以在综合性公园内选择一个角落布置的。

综合治理性公园内容多,各种设施会占去较大的园地面积,为确保公园内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hm2。

原苏联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约需1.5hm2其占地面积不应超过公园面积的5%,所以规定市级公园面积不应小于30hm2,特殊情况,设施占地不得超过10%,即公园的最小规模不得小于15hm2。

日本综合公园标准规模为10~15hm2,最低为10hm2。

考虑我国国情,下限定为10hm2。

按近公共绿地指标为3~5m2/人,一个10万人的小城市就有30~50hm2的公共绿地面积,建一个10hm2以上的综合性公园是完全可能的。

第2.2.3条儿童公园既要有丰富的内容,又因儿童体力有限,面积不宜太大,设施布置必须紧凑,要有良好的自然环境。

我国现状儿童公园面积都不大,30个儿童公园的平均面积训4hm2,最大的23hm2,最小的0.2hm2。

第2.2.4条动物园中由于笼舍、动物活动、游人参观场等占地较多,同时还要有较大的绿化用地面积,才能满足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和创造优美环境的要求,所以动物园应有较大规模。

综合性动物园宜在于20hm2,专类动物园5~0hm2为宜。

全国现有综合性动物园约50个,质量好、完整的动物园面积均在20hm2以上。

本条指的是城市范围内的笼养式动物园,不包括天然动物园。

第2.2.5条植物园需要有多种生态环境,如设较宽的绿化带与园外隔离,创造各种地形和水体,以便为多种多样的植物提供适宜的环境。

植物园用地面积较大,规模宜大于40hm2。

现状综合性植物园面积在20~1000hm2范围,平均为130hm2专类植物园如月季园、杜鹃园等,其规模可根据内容多少而确定,但其它公园内的盆景园面积不受此标准限制第2.2.6条风景名胜公园指随着城市用地的发展,把近郊风景区划入市区,起着城市公园作用,也有称为郊野公园的。

第2.2.7条历史名园,指由各级政府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名园,在全修缮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供游人参观、人员看守和设置防火防盗的设施,增加少量建筑和工程管线是必要的但不能有损于古迹或破坏原貌。

第2.2.8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事业的发展,今后还会建设各种专类公园。

这类公园应有其特定的主题内容,如雕塑公园、交通公园等。

第2.2.9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第4.2.1条的条文说明表明,居住区公园人均指标为2m2,一般居住区人口为3~5万人,居住区公园面积宜为5~10hm2。

从生态环境和游憩效果考虑,绿地面积应尽量集中,所以每个居住区最好集中设一个居住区公园。

日本居住区公园标准规模为4hm2,最小为1hm2。

我国居住小区的游憩绿地按每个居民1m2计,一个小区人口约为1万人,小区游园面积即为1hm2。

小区游园也应尽量集中,其规模不宜小于0.5hm2。

第2.2.10条带状绿地指沿城市主次干路、河流、旧城基等到的狭长形绿地。

第2.2.11条街旁游园,指位于城市主、次干路和支路附近街道红线以外的游园。

面积有时虽小,对城市景观影响很大。

设计时除考虑内部布局,满足短暂休息之外,更注意沿街部分的艺术效果第三节园内主要用地比例第2.3.1条~2.3.2条公园的陆地面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除水面后的全部陆地面积。

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

绿化用地,指公园内各种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建筑占地,指公园内各种休息、游览、服务、公用、管理建筑。

园路及铺装场地,指公园内供通行的各级园路和集散场地。

不包括活动场地。

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的3/4以上,

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和园路铺装等到都有建于陆地上,其比例。

水中森林和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

表2.3.1中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有小于100%,留出佘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供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

表2.3.1是根据全国142个质量较好的公园的调查资料并参考日本、苏联、英国、台湾省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2.3.3条公园的外形、内部地形和水体形式都影响园路的用地面积。

但不得过分强调以上因素而过多地加大园路铺装场的用地面积,减少绿化用地,为此特规定本条。

第四节常规设施

第2.4.1条公园中的常规设施,指所有公园通常都有应具备的、保证游人活动和管理使用的基本设施,属于公园中的共性设施。

至于各种类型的公园,都有其特色,与之相适应的丰富多彩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不作具体的规定。

表2.4.1中的成人活动场指辟出一定场地供拳术气功等活动用,以避免踩踏草地,造成局部地面踝露。

在有条件的公园中,可适当增设供锻炼身体用的设施。

第2.4.2条我国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水平较低,很难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游憩需要,为避免目前存在某些城市公共设施变相侵占公园用地的现象,明确规定不准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设施。

第2.4.3条~第2.4.5条厕所和园椅、圆凳的设置数量,应与公园的游人量相适应。

过少,影响使用或游憩效果;

过多,既浪费设备,又有碍观瞻。

经过全国一百多个公园进行普查和北京、上海公园的重点调查,并参考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的设置指标而制定本条。

厕所

大型公园因游人停留时间长,各种饮食服务设施全,游人去厕所的频率高于小型公园,调查结果分别为2%和1.5%左右。

这两个指标较《民用建筑设计指标》中规定的医院门诊部公用厕所指标2.9~3.6%和车站旅客厕所2.3%为低,与其中的电影院厕所1.4~3.6%近似。

与《建筑设计院资料集

(2)》(建筑工程北京工业建筑设计院编)中对体育辅助设施制定的厕所参考指标0.5~0.6%相比为高。

男女蹲位比是根据实地调查,现状旅游性公园和小型公园中男游客多于女游客,比数为1.5~1,大型公园男女比较接近。

今后发展趋势是逐步持平,所以采用男:

女蹲位为1~1.5:

1的指标。

园椅、园凳

一般大型公园游人停留时间长,对坐憩要求高于小型公园,但许多大型公园有山石、大片草坪可供坐憩,而小型公园缺乏这类设施和场地;

活动量大的公园,游人需休息的要求也高于其他公园,所以对园椅、园凳指标如按游人量比例确定,当每个游人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为15m2时,园椅、园凳数多达200位/hm2,影响观瞻。

因此限定园椅、园凳数量取游人量22.5%的接近下限指标,即每1hm2陆地面积150位。

对每个游人中有的陆地面积在100m2以上的公园,又会发生游人长距离找不到坐憩处的弊病。

因而规定每1hm2陆地面积上园椅、园凳的下限为20位,即平均每两个座位的园椅、园凳的服务半径为16m。

游人用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

游人用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既要方便游人使用,又要防止车辆拥塞游人出入口广场,而应设于出入口附近。

游人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和面积,因各市居民利用的交通工具差别很大,许多中小城市居民出游以徒步为主,不需停车场或存车处;

一些地形起伏陡峭的山城很少利用自行车;

在同一城市中因公园的服务对象不同,距离市中心远近不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大不相同,因此不能作统一的指标规定。

设计者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确定面积。

为避免城市停车场变相占用公园用地,本条明确规定停车场只考虑停放本园游人用的汽车和自行车。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一节容量计算

第3.1.1条公园游人容量是确定内部各种设施数量或规模的依据,也是今后管理上控制游人量的依据避免公园因超容量接纳游人,造成人身伤亡和园林设施损坏等事故。

并为城市规划部门验证绿地系统规划的合理程度提供依据。

第3.1.2条公园的游人量岁季节、假日与平日、一日之中的高峰与低谷时而变化。

节日最多,游览旺季星期日次之,旺季平日和淡季星期日较少,淡季平日最少,一日之中又有峰谷之分。

确定共有游人容量以游览旺季星期日高峰时为标准,这是公园发挥作用的主要时间。

如用节日的游人量,定额会偏高,造成浪费,用淡季或平日的游人量又会使标准太低,造成公园过分拥挤。

国外也是采用旺季星期日的游人量为标准的。

第3.1.3条本条指标是根据我国现状居民出游率高,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实际情况提出的。

每个游人占有公园面积60m2是比较符合游园舒适度要求的。

一般市、区级共有的可进人活动面积约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为不可进入或容量极小的水面、陡坡山地、树林、花坛等,起视域作用的。

以往苏联规定的文化休息共有采用60m2/人。

1985年的《苏联建筑标准》已提高为100m2/人。

考虑我国国情,仍用60m2/人标准,对小型公园降为每个游人30m2的标注,因为小型共有的道路铺装场地面积比重较大,相对来说单位面积上可容游人多些,又因为内容简单,游人活动时间短,可降低一些标准。

这个标准已为1991年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采纳。

对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还可酌情降低一些标准。

确定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的下限为陆地面积15m2,即活动面积缩小到每人5m2。

如果15m2中还包含水面,那么可活动面积势必更小,难免发生事故,失掉游园意义。

第3.1.4条当公园内只能作为视域面积的水面、陡坡山地(如科斯特地貌的山地)等占地超过50%时,游人可利用的活动面积很小,为保证游人在园中的一定舒适度和安全,应加大游人占有公园面积的指标。

第二节布局

第3.2.1条公园的总体设计是全部设计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决定一个公园的实用价值(游憩和环境效益)和艺术效果的关键所在。

所以必须认真地在统一的指导思想下按照有关依据,作出全面的综合设计。

第3.2.4条园路分类系指游览路或是生产管理用路,分级系指主园路、支路或小路。

第3.2.5条园路路网密度是单位公园陆地面积上园路的路长。

其值的大小影响园路的交通功能、游览效果、景点分布和道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率。

路网密度过高,会使公园分割过于细碎,影响总体布局的效果,并使园路用地率升高,减少绿化用地;

路网密度的重点分析,园路路网密度集中在200~300m/hm2之间,平均285m/hm2。

由于各个公园的内容、地形条件不同,园路路网密度的限制只给出一个范围动物园一般面积较大,园路简捷地引导游人直达动物展点,在展点附近园路又多转化为参观场地。

因此,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均值较综合性公园低,为225m/hm2。

按调查集中分布在1600~300m/hm2之间。

第3.2.6条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有环行路或设回车场地是为了满足消防交通的要求。

第3.2.7条公园中的水系设计,首先要掌握水源条件,可能提供的水量,然后作系统布局。

划船水面的水深限制应对桥下,码头和最深处等给出不同深度的限制。

游泳区要分出深水区和浅水区,观赏水面中水生植物区应分出深水、浅水和浮生等习性植物的种植范围,并提供相应的水深。

第3.2.8条在总体设计阶段,应确定各景区植物景观上的效果和功能作用。

我国地区差别很大,要根据条文的各项原则充分绿化并满足杜仲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第3.2.9条景观要求是指创造园内外景观和本身的观赏效果。

设置大型游乐设施、电子游戏室、餐厅等能耗多的建筑时。

必须查清是否具备链接城市供电、供水、供气和排水等管线的可能性。

第3.2.14条为充分发挥最佳景观地段的游赏效果,限制在该地段设置人流繁杂的服务设施和避免少数就餐者长时间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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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竖向控制

第3.3.1条竖向和平面布局是总体设计阶段至关重要的内容,所以在

对园内主要景物布局的同时应对其高程和周围地形作出控制规定。

第3.3.2条条文中列举的各部位的标高必须相互配合一致,所定标高

为以后局部或专项设计的依据。

高程除地下埋深外均指地表标高。

园内外佳景因借点的地面高程,系指为瞭望和俯瞰园内美景或引入园外佳景,园内观景点所需要的适宜地面高程。

第四节现状处理

第3.4.1条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基础的坚固

度、文物历史价值、艺术水平和植物的生长状况、珍惜程度、树龄等。

处理意见包括保留、迁移或移植、拆除或砍除等。

第3.4.2条原有地下物的未知和体量不易发现,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注

明,以免在施工时发生损坏或安全事故。

第3.4.3条古树名木是珍贵文物,又可成为园中的主要景点,应与有

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同等对待。

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需要一定的生长条件,故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保证古树名木健壮生长。

第3.4.4条保护范围是参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

年)以及《广州市城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1978)85号第106条

(二)中的具体规定制定的。

根据各地的保护经验,本条文规定了保护内容。

第四章地形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2条本规定是为了保护拟建公园地界中的土壤,包括自然形成或农田耕作层的土壤。

各专项设计都能造成对表土的破坏,因为地形设计是对公园地表的全面处理,所以在本章内提出对地表土保护的规定。

充分利用原表层土壤、对公园植物景观的快速形成和园林植物的后期养护都极为有利。

第4.1.3条地形设计如遇地下岩层、公园地下构筑物以及其它非土壤物质时,须考虑栽植土层的厚度,为植物的生长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第4.1.4条使用机械进行修剪的草坪,在地形设计时应考虑坡度限制。

坡度小于25%,可以适应利用人力推行的各类剪草机械。

第4.1.5条设计时要考虑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以避免土壤沉降后达不到预定要求的标高。

第4.1.6条如果堆土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将出现自然滑坡。

不同土壤有不同的自然安息角。

护坡的措施有砌挡土墙、种地被植物及堆叠自然山石等。

第4.1.8条对原有管线的覆土不能加高过多,否则造成探井加深,给检修和翻修带来更大困难。

过多降低原管线的覆土标高,会造成地面压力将管线破坏,在寒冷地区容易将自来水管和污水管冻坏。

第二节地表排水第4.2.1条表4.2.1中关于草地、运动草地、栽植地表的资料援引《园林工程》(南京林业大学编)。

铺装场地坡度数值援引《统一技术措施》总图部分(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第三节水体外缘

第4.3.1条本条为确保公园内水位的可调剂和维护园林景观结合造景的阴蔽措施一般采用结合地形、假山、园桥或栽植植物等手段对非景观型水工设施加以遮掩。

第4.3.2条7岁小孩的平均肩高0.90m,7岁以上儿童落水只要站立均可使胸部以上露出水面,7岁以下儿童一般均在家长的带领下游园,因此规定近岸2m范围内的水深不大于0.70m。

设置汀步的地方应是水浅的地方,根据人体平均上身高度(不包括头部)为0.56m至0.60m。

因此规定水深不得超过0.50m,既落水成人坐在水底,头部也可露出水面。

人体尺度资料援引《建筑设计资料集

(1)》(建筑工程部北京工业建筑设计院编)。

水深超过0.50m时,应在汀步石走向两侧加高池底以保证老人和儿童的通过时的安全。

第五章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第一节园路

第5.1.1条园路设计院应根据总体设计的选线(路由)、控制标高和特色要求具体确定园路的宽度、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第5.1.2条表5.1.2是根据对40多个公园和8个动物园所作的统计分析而提出的。

园路分为主路、支路和小路三级。

一些由于非交通功能需要而宽度较大的园路、交通功能不强的步石和只能由单人通过的狭窄园路系统中所占比例极小,在此不作规定。

园路宽度有一些幅度,是适应不同性质和不同游人容量的公园需要。

园路最低宽度为0.9m,以便两面三刀人相遇时有一人侧身尚能交错通过。

2.0m宽度可供人通;

2~3.5m的宽度可通行小型车辆;

3.5~5m的园路可满足多股人流通行,也满足运输机具的通行要求。

第5.1.4条主路为方便不同年龄合和坐轮椅的游人通行,所以坡度不宜过大。

我国的建筑规范中一般规定步道坡度8%以上宜按台阶设计;

国际康复协会规定,残疾人使用的坡道最大纵坡8.33%,因此,主路纵坡上限为8%。

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山地公园主路纵坡应小于12%。

主路不宜设梯道,是考虑坐轮椅和行走有困难的游人通行方便,同时便于养护机具通行。

第5.1.5条支路和小路日本资料,园路最大纵坡15%,自然探胜路17.6%,郊游路33.3%。

实况调查,17.6%的坡道,人行较为舒适;

18.9%的坡道,下行时有不同程度的负担,普遍感到稍累。

所以规定纵坡宜小于18%。

原苏联建筑类规范中规定步行路台阶的高为12cm,宽38cm,其纵坡为31.5%,我国目前建筑上常用的室外台阶比较舒适的高度为12cm,宽度为30cm,其纵坡为40%。

调查资料表明:

纵坡为36.49%的梯道上下行还不感到累,但心理上有负担,坡道达39%时,老年人上下行均感到稍累,精神上有些紧张。

因此为照顾全体游人交通的需要,主路上梯道的纵坡度宜小于36%。

关于支路和小路上的梯道,日本的资料中要求梯道的最大纵坡57.7%。

目前我国使用的楼梯坡度一般在36.4%~100%之间,适宜的为66.7%,但楼梯一般位于室内具有扶手栏杆。

因此对于公园中支路和小路的纵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计扶手栏杆。

第5.1.6条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根据交通的有关规定,道路宽度应大

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8条通往孤岛、山顶的路段,容易形成卡口,游人上岛、登山往返都用一条道路时,如果人流量较大,容易造成通行不畅,地形陡峭更易发生危险。

为避免游览中走回头路和形成景观序列的需要,规定孤岛合同山顶的园路宜设计复线。

在地形复杂、高差较大、坡度较陡的地方设供游人作短暂休息的场地,是为了使游人恢复体力和在人流较多时作临时的避让,以免过于拥挤,发生危险

1前言

2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5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65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76开放式绿地设计

87封闭式绿地设计

98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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