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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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最新版

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省级水利科技专项资金资助而开展的水利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等活动,包括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战略等课题研究、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等。

第三条 (经费筹集)项目经费应当多渠道筹集。

项目经费除省财政补助经费安排外,也可以在单位配套筹集经费中安排。

第四条 (管理职责)省水利厅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组织立项评审、实施考核、验收评价、成果登记、信用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

列入国家或者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部门)使用专项经费开展的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指南)省水利厅根据省有关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部署,采取需求征集、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征求科研单位、地方、行业协会、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建议,研究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招标投标计划,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次年申报指南,每年12月集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主体)项目实行法人单位申报制,申报主体为全省各级水利单位或高校、科研院所,同时鼓励水利系统内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七条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研究课题和共同承担单位,填写《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需对课题立项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和推广前景等作出详细说明,并同步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程序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科研基础,包括:

项目实施的人才、设备条件及技术储备等,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条件,并具有完成科研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项目负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并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

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不超过2项。

退休人员及外籍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公务员不得作为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研究团队)项目参加人员按照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任务的轻重确定排名顺序。

其中,35岁以下的主要参与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

对全省水利系统的“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111人才工程”等培养对象和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青年人才开展前瞻性和培育性研究给予倾斜资助。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原则)项目立项坚持“计划指导、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的原则。

第十二条 (遴选机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

对通过形式和可行性审查的项目,省水利厅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分专业组评审,提出拟立项的课题。

评审专家主要由高校、科研院所及管理部门相关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三条 (评审方式)对采用会议评审的,以适当方式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网络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 (公示下达)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要求,下达立项意见、项目经费额度和分年度拨款计划。

第十五条 (约定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附件2)格式填写有关内容,省水利厅与项目申报单位约定合同内容。

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水利厅审核。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省水利厅与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项目保证单位(即项目第一申报单位的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四方共同签订《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

厅直单位及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项目,由省水利厅与项目第一申报单位直接签订《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

项目申报单位在计划下达后1月内未能签订合同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约定的条款,省水利厅按规定予以取消立项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财务制度)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制定内部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等方面财务制度。

明确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和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支出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报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须足额到位。

水利科技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预算中不允许编列购置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设备和办公设备。

劳务开支需明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时间,经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

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九条 (学术会议)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绩效支出)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30%。

其中,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间接费用的50%。

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并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费分配)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注明各单位的主要任务,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

根据工作量,原则上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承担费用不得低于总经费除以共同承担单位数。

部分科研任务确需外包的,须签署外包次级合同,经承担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经费拨付)项目经费下达项目第一申报单位,由其根据承担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其他单位。

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是省级预算单位的,可一次性申请当年全部用款计划并自行选择支付方式随时支付,也可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将科研经费直接拨付省级预算单位的基本户。

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是省级非预算单位的,由省水利厅直接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应及时清理账目、盘点资产,如实编制财务决算。

省财政补助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期末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项财务审计。

申请验收同时需将财务资料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

财务资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表(附件3)、项目支出财务明细账、审计报告(省财政补助经费30万元及以上)等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结余资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省水利科技项目直接费用支出,或由省水利厅统筹用于水利科技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期限)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项目研究和推广经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项目实施期限为: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不超过3年,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基地建设不超过2年,发展战略等课题研究和地方标准研究制定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过程管理)省水利厅组织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推广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综合检查,并对其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在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2月份向省水利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自主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优化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上述调整安排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九条 (重大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计划进度、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水利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结束时间前3个月,通过归口管理单位正式行文,向省水利厅提交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调整计划执行。

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因故终止)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申请,并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退回财政资金,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水利厅。

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或撤销,不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在合同规定结束时间后3个月内将经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验收申请表(附件4)、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等有关资料按程序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 (组织验收)省水利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地方水利(务)局组织验收。

省水利厅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材料审核后作出答复,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专家依据合同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项目验收结题,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函审、网络、实地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

委托地方水利(务)局验收的项目,最终验收材料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验收专家组从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研究成果质量、应用推广效果、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突出其在解决水利改革与发展关键问题、支撑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为通过验收,由省水利厅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附件5)。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三十四条 (验收复议)验收意见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或委托上次验收组组长确认,否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尽职免责)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水利厅同意后,予以结题处理,不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要求,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在验收后6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 (验收监督)省财政厅可采取验收中现场督察、验收后抽查等形式对项目验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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