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440669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Word下载.docx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Word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Word下载.docx

《公司法》共分1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3.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5年对《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

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关于出资方式:

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还可以用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

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机构。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要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于公司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3000万元;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6)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监事会、监事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分为12章103条,包括:

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关于证券犯罪或与证券有关的主要规定有: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一条)。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这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九条)。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条)。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一条)。

8.操纵证券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二条)。

9.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二、行政法规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包括总则,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处置条例》规定了5种主要风险处置措施: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处置条例》的指导思想是:

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制定《处置条例》的基本原则是:

(1)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3)细化、落实《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4)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2.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具体措施。

《处置条例》规定了5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

(1)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

当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2)托管、接管。

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

当证券公司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且不能自行弥补,或者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交收违约数额较大,或者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时,中国证监会按规定程序选择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

务进行托管;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接管该证券公司。

(3)行政重组。

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在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重组。

行政重组申请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撤销。

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特别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三、部门规章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

(6)对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2.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同时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5)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人的证券。

(6)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

3.债权担保。

(1)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

(2)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3)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

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缴差额。

客户未能按期缴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4)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5)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4.权益处理。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2)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将分派的资金划人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并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4)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5.监督管理。

(1)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1.基本原则。

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2.适用的范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下列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4.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