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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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制鞋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鞋行业包括纺织面料鞋制造(C1951)、皮鞋制造(C1952)、塑料鞋制造(C1953)、橡胶鞋制造(C1954)和其他制鞋业(C1959)。

本规范所指制鞋行业为成品鞋制造业,主要为胶粘鞋和注塑鞋,暂不包括单纯生产鞋皮、鞋料、鞋衬里等鞋用配套产品的行业。

2.2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VOCs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种化合物。

本规范的VOCs范围为常规意义上凡是具有挥发性或者半挥发性,造成大气污染的有机化合物,不具体区分相关种类。

2.3胶粘鞋

胶粘鞋是指采用胶粘工艺生产的成品鞋。

胶粘工艺也称冷粘工艺,是利用粘合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

2.4注塑鞋

注塑鞋是指采用注塑工艺生产的成品鞋。

注塑工艺也称连帮注塑成型工艺,是将熔融的塑料注射入外模具并与鞋帮粘合为一体的工艺方法。

3整治要求

3.1源头控制措施

鼓励采用低VOCs或无VOCs的胶水、清洁剂、处理剂、环保油墨、环保油漆等原辅材料;

使用的胶粘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标准要求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

3.2工艺装备要求

1、规范溶剂储存。

企业应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溶剂,尽可能使用大桶装。

单班同一种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量大于3桶(210L),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

储罐应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尾气应收集处理,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

2、规范溶剂调配、转运与使用。

大宗即用状态的溶剂鼓励采用压力泵、管道输送。

各种溶剂采用密封罐调配,密封效果良好。

所有盛装溶剂型胶水的容器在调配、转用过程尽量保持密闭。

3、鼓励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

积极推进制鞋自动化技术运用,鼓励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机等生产设备,自动调节出胶,智能控制出胶厚薄、涂胶位置,减少人工操作,削减胶水材料使用。

3.3废气收集措施

1、产生废气工段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2、油性溶剂、胶水等仓库储存呼吸废气、调漆车间废气、夹包废气、刷胶及定型废气、清洁及热定型废气、鞋底处理废气、注塑废气、印刷及烘干废气、以及喷漆废气等应收集处理,做到应收尽收。

3、烘干废气应单独收集。

废气中漆雾及颗粒物进入收集系统前应先进行除尘处理。

4、废气收集可采用上吸罩、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或车间整体密闭换风三种方式收集,根据不同生产工况合理选择废气收集方式,最大限度收集废气。

5、采用上吸罩收集,排风罩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6、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小时;

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

7、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示。

3.4废气治理措施

1、排放量大、有一定回收利用价值的溶剂应优先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回收处理工艺。

2、大型制鞋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

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

采用活性炭吸附法产生的废活性炭的再生及处置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烘干废气与其他废气混合处理时,混合前应进行冷凝处理,并符合混合废气处理设施的废气温度要求。

烘干废气单独处理时,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0%;

烘干废气与其他废气混合处理时,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75%。

4、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5、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环评相关要求。

3.5环境管理要求

1、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企业每年废气排放口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两次,监测指标须包含溶剂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

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3、建立台帐,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

4、建立购买原料台帐,记录使用含VOCs原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5、制订环保报告程序,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检修等情况时企业及时告知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制度。

4信息公开要求

4.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

监测合格后进行专家或专业机构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专业评估意见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4.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企业完成整治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视同完成整治。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4.2.1VOCs相关监测报告

1、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环评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

b)处置设施进、出气口VOCs浓度(环评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2、监测要求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a)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现场采集相关样品;

b)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进行分析;

c)监测频次至少2次/年,厂界无组织监测至少保证1次/年;

d)监测指标能够核算处理设施及其核心单位的VOCs去除率。

4.2.2文字及图件资料

1、公开资料

a)信息公开表及企业VOCs治理达标承诺书;

b)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绩效表、评估意见。

2、备查资料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和污染治理等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相关管理制度、机构、人员以及处理设施相关运行规程和台账等)。

5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

企业应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当地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附件1:

台州市制鞋行业VOCs整治标准

类别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是否

符合

源头

控制

原辅

物料

1

鼓励采用低VOCs或无VOCs的胶水、清洁剂、处理剂、环保油墨、环保油漆等原辅材料使用。

2

使用的胶粘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标准要求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

溶剂

储运

3

4

储罐应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

5

即用状态的溶剂采用压力泵、管道输送。

所有盛装溶剂型胶水的容器调配、转用过程尽量保持密闭。

工艺与装备

6

积极推进制鞋自动化技术运用,鼓励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机等先进生产设备。

末端

处理

废气

收集

7

夹包废气、刷胶及定型废气、清洁及热定型废气、鞋底处理废气、注塑废气、印刷及烘干废气以及喷漆废气等废气应收尽收。

8

油性溶剂、胶水等仓库储存呼吸废气、调漆车间废气应收集处理。

9

烘干废气应单独收集。

10

排风罩设计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风速不低于0.6m/s,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11

若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不少于20次/小时;

若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不少于8次/小时。

12

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示。

13

排放量大、有一定回收利用价值的溶剂应优先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回收处理工艺。

14

大型制鞋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

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

采用活性炭吸附法产生的废活性炭再生及处置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15

烘干废气与其他废气混合处理时,混合前应优先设置冷凝器回收部分挥发溶剂,混合废气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75%;

16

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评相关要求。

环境

管理

内部

17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日常

监测

18

企业每年废气排放口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两次,监测指标须包含溶剂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

监察

档案

19

建立台帐,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

20

建立购买原料台帐,记录使用含VOCs原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21

制订环保报告程序,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检修等情况时企业及时告知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制度。

说明:

1、加“★”的条目为可选条目,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治理技术

适宜废气温度℃

适用生产工艺

技术要求或管理要求

吸附-催化燃烧法

0-45

适用于各类印刷、刷胶、清洁、处理剂等废气

原则上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活性炭和催化剂

活性炭吸附抛弃法

原则上装置内一次装填活性炭量>

一个月用量,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活性炭,保留全年活性炭购买和废活性炭处理记录。

低温等离子体法

<

80

定期清洗电极组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光催化法

<80

每日巡查电压、电流,定期更换灯管,催化剂定期更换,保留紫外灯、催化剂更换记录。

附件3:

信息公开表

企业名称

所在县(市、区)

地理位置

企业法人

电话

联系人

企业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企业生产情况、VOCs污染情况等。

企业VOCs污染

治理概况

简要描述需企业污染治理概况,包括环保原料替代、工艺装备提升、废气收集系统完善、废气治理设施投运的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治理效果。

公开资料清单

1、企业VOCs治理达标承诺书

2、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绩效表、评估意见;

填表人:

申请时间:

年月日

该表格请加盖公司公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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