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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为了避免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持有的单据不符而造成收汇上的困难,出口方收到信用证时要逐条审核,如发现与合同不符且无法接受的条款时,可以要求进口方进行修改。

本文主要是从信用证的定义、审核原则等方面来阐述它在贸易中的重要性,同时,认真审核信用证并且有效的处理审核中遇到的问题,这些都是信用证对贸易进行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信用证;

审核原则;

审核要领

目录

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1

摘要2

目录3

引言4

1信用证的概述4

2信用证审核原则5

3信用证审核要点6

4修改信用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9

结束语9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

引言

如今,国际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额急剧扩大,贸易活动范围遍及全球。

在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所以信用证结算也是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安全的结算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具有单据买卖的特性,脱离基础合同进行收汇,而且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是出口企业要求银行付款的前提,而单据的提交更以信用证的审核为前提。

1信用证的概述

1.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或进口方)的请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或出口方)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UPC600)对信用证给出了如下简明的定义: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该定义除了强调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确定的以及不可撤销的之外,还表明开证行的付款或兑付必须是在受益人提示信用证规定的且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1.2信用证特点

1.2.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PC600第7条B款规定,自信用证开立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责任的约束。

开证行必须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的拒付只能以单据上存在的有效不符点为理由。

1.2.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它独立于合同之外的

信用证的开立以合同为基础,但是一旦开出,它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不受合同的限制。

所以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等,银行一律都不过问。

3)信用证业务操作是一种纯粹的单据化业务。

《UCP600》第5条规定:

银行处理的纯粹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中可能涉及的货物、合同、服务或者履约行为,处理过程中不管单据是真是假等。

所以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的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业务,而并非是货物。

2信用证审核原则

银行要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单证之间无不一致可谓相符,问题是相符到何种程度才算一致。

对于信用证的效期、晚装船这类“硬”不符点,一般不存在争议,然而对于印刷错误、拼写错误、字母遗漏等是否可以构成拒付的不一致,就颇有争议。

长期以来,出于对“表面相符”的不同理解,判断单证相符形成了“严格一致”与“实质一致”两个原则。

总的来说,抽象的谈论审单原则的内涵并无意义,而应将其结合在具体的案例中去解释。

2.1严格一致原则的一般理论

所谓“严格一致”,即ICC所说“镜像”原则,主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要像镜子一样逐字逐句的完全相同,其基本含义是指受益人所提示的单据在名称和内容上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

尽管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不承担监督买卖双方如何履行基础合同的责任。

即银行不能因为任何基础合同的原因,来对抗受益人。

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一致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开证申请人就无权提出异议。

但在早前的银行审单中“严格一致”这一手段并未被成功使用。

毫无疑问的是,银行是“严格一致”原则的倡导者和受益者。

用“严格一致”解释“表面相符”使银行的审单义务趋于最小,在信用证交易中,接受单据的银行只能严格按照所授的各项条件,才能够获得偿付。

2.2实质一致

所谓实质一致,即允许单据有不一致对申请人造成伤害的差异。

梅格拉认为:

“‘严格一致’”并不应用于信用证和单据的“I”上的一点或“t”上的一横或明显的打字错误,并且认为“由于单据和信用证二者言语的多样性,教条化和一概而论都是不可能的”。

虽然这种主张只要银行找出明显的不符点,而实际上有时候是很难判断出来的,例如打字的错误等。

实质一致的要求的提出并非要使银行处于两难境界,而是使单据审核回归到信用证制度设计的初衷。

总体而言,信用证制度是在银行的主导之下确立并运行的,其设计的目的是让银行愿意提供信用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的同时能控制自己的风险。

表面相符也该为规避银行风险服务,一旦规避风险的目的达到,即应重新归属商业现实。

当然信用证的受益人则倾向于“实质一致”原则,因为实质一致使得银行承担更多责任,迫使银行在“严格一致”核对单据内容及描述的基础上,去进一步判断单证不一致之处的法律意义——即是否构成拒付的不符。

3信用证审核要点

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审证任务是由通知银行和出口企业共同承担,只是审核侧重点各有不同。

通知银行审核内容主要在于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及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和付款责任等。

经过审核如果确定信用证是真实的,通知银行应做出“印签相符”之类的字样;

然而对于不能保证真实性的信用证,通知行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说明信用证无法鉴别,如果仍然决定通知受益人,通知银行则要告知受益人信用证的真实性不能够得到有效的鉴定。

而出口商的审核重点在于信用证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一致,审核的依据主要是买卖合同和UCP600。

因为信用证虽然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但其本身却是一个独立的文件,银行方面只凭信用证行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1从信用证自身出发遵循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

随着银行、保险行业以及运输行业的发展,2006年10月的ICC秋季会议上,各个国家商会代表通过了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6年修订本),在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

在新修订的UCP600中又比之前的多了一项要求,就是“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在UCP600中第14条款的规定中:

“单据中的数据,在与单据、信用证的本身及国际标准银行在实务中参照时,不需要与单据中的数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一样,但是不能够相矛盾。

”UCP600中还增加单据相符的参照标准,就是要与信用证条款、国际银行标准实务及国际惯例一样。

其中,这一新加的规定“单内一致”,使得比原来的要求更加严格了。

但是,不管是单与单、或单与证间只要不相矛盾就可以了。

增加的标准更加符合实务操作的规定,为建立新的标准提供良好的新思路。

同时,它还增加了实务操作条款:

3.1.1在外贸政策上对信用证审核

要审核信用证中是否含有与我国外贸政策相悖的语句,同时,若信用证来源于已经与我国签订了《贸易协定》国家或地区,则要审核信用证中关于开证行、币值、记账方法等内容是否与双方贸易协定的规定相符。

3.1.2对信用证开证行资信的审核和调查

对开证行资金和信誉的调查关系到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如果来证是由一些资金量较小、规模小和信誉低的开证行开出,即使受益人能够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也可能会遭受到期却无法取得货款的风险,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更换开证行,或者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以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

而资信的调查可以通过商会团体、驻外的大使馆、办事处以及国际知名的咨询公司来进行。

3.1.3对信用证的性质及其有效性进行审核

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是不可撤销的。

但是在一些信用证中,虽然注明“不可撤销”,却隐含一些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实质上是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可撤销的信用证。

对与受益人来说,只要条件没有满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随时将信用证撤销,没有收汇的保证。

3.1.4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以及地址是否完整、准确

若不正确将会对以后的收汇带来不便,比如有些人的名字与很多人相同,那么此时就要特别注意对其地址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准确核对,这样就算受益人有多个,但是其身份证明以及地址等都只是那唯一的一个,所以在审核时一定要特别留意相关这方面的内容,做到准确无误。

3.1.5审核信用证的到期日、到期地点、付款时间和交单时间

信用证到期时间要合理的约定,在实际业务中,装运期要比交单日期提前,这样才有足够时间来制单结汇,以最快的方式寄送。

信用证与所有单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指定银行,如果过了限期,银行就有权不付款。

比如信用证中规定了向银行交单的日期,若超过了这个日期,银行是有权不付款的,这一点必须慎重。

3.1.6审核信用证的通知方式

信用证一般是要通过受益人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通知行才能通知给受益人。

根据UCP600规定,通知行应该对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进行责任。

3.2从信用证条款出发

3.2.1审核信用证中的品名及质量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由于疏忽,会出现拼写错误等,因此审证时若发现不一致,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否则在交单时难以做到单证一致与单单相符。

3.2.2审核信用证的金额、货币及货物数量

在信用证中,货币金额等一定要填制清楚,货物的数量也要明确,溢短条款也要明确。

同时,合同中的币制和信用中是否一致,这一点也值得注意。

3.2.3审核信用证得运输条款

即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是否与合同相一致;

允不允许分批装运以及转运;

运费的支付的时间和价格术语中是不是相符。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时间太短,应该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进行调整,并修改信用证。

当货物分批装运时,要特别注意每批的数量、批次以及时间,不然,任何一批出错,那么以后各期都会失效。

3.2.4对于信用证保险条款的审核

审核保险是由出口方或进口方办理的,审核时要注意是否与贸易术语的规定相一致,若不严格审核,当遇到实际问题时,进出口双方就会出现争议。

那么,就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2.5审核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又称为“陷阱条款”,一般情况下,如果接受这种条款,往往使受益人处于很被动的局面,很有可能会钱货两空。

但是,某种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不过需有相关的保证人来约定。

总之,信用证只是纯粹的单据办理业务,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要求的信用单据时,即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那么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当然,反之,若有任何的不符点,银行就有权力拒付,对于受益人来说,这个风险是挺大的,因此,认真审核信用证是至关重要的。

4修改信用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手段之一,其作用日趋重要。

为了保证国际贸易安全的进行,信用证审核与修改更应该谨慎,要全面仔细的去发现问题,同时要区分它们各自的性质,再根据它们之间的不同去做研究,并且进行妥善有效的处理。

4.1信用证修改应以下面两点作规则:

(1)只有开证人或者买方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2)只有受益人或者卖方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4.2信用证修改的注意事项:

对待难以接受的信用证条款,或者影响了收汇安全的条款,必须向开证人(即买方)提出修改,直到收到修改的通知后卖方才考虑要不要发货。

因为开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修改费用,所以在审证时,但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该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的情况。

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应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够生效。

信用证修改是否生效取决于受益人的意思表示,通常有两种:

一是做出拒绝或者接受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二是仍然按照原来信用证的要求行事以此来表示拒绝修改。

在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后,我们应该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不是符合提出的要求,如果修改全部符合要求则接受,反之则拒绝,不能对部分修改接受而对另一部分修改拒绝。

修改通知书的传递途径应与原来信用证的传递途径一致,仍然通过原先的通知行送达受益人手中。

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开证人直接寄送修改的申请书也无效。

若信用证在修改之中需要延期,就一定要注意议付的有效期也必须随之延迟。

另外,保兑行可以扩大它的保兑范围,也可以选择对修改的内容不加以保兑,但是要及时的通知受益人和开证行才可生效。

结束语本文从多个角度阐述了信用证审核的原则、要领,以及在信用证的修改过程中,开证行、受益人以及保兑行应该注意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准确的对信用证进行审核,才能提高了各自的效益。

当下关于信用证的安全保障还未建立起来,所以信用证的审核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一个障碍。

为此,我们必须强化信用证的审核。

具体而言,要加强对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的防范研究,给出口贸易以安全保障。

而且,针对国际贸易无国界的特点,我们还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使信用证审核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惟有如此,我们才能顺应时代潮流,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也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并进而赢得竞争的优势。

致谢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职业技术学院的三年学习生活即将结束。

回首既往,在这三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

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论文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性的。

国际贸易是近几年一直探讨的热门科学话题,那么信用证审核也是当下热门话题。

这也让我的论文撰写有了一定的动力。

同时,老师的谆谆诱导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

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他都费尽心思。

没有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在此,我要再一次感谢老师的指导,谢谢您。

由于时间仓促以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一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

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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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尹哲.外贸单证处理技巧[M],广东:

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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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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