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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技术规范书所引用的标准若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7供方对产品的各种配套设备负有全责,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

本体设备及关键设备不得分包。

确要分包部件,在标书中推荐2~3家合格的潜在分包商,最终分包商由需方书面批准确认。

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需方的认可。

1.8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

供方在中标后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标识必须有KKS编码。

具体标识要求由设计院提出,在设计联络会上讨论确定。

1.9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需方和供方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协商确定。

2工程概况

南宁华南城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片区中部,华南城规划用地面积为227.02公顷,总人口为15.77万人,其中在物流城居住的人口为2.60万人,为居住人口服务的配套设施按3万人口的规模配置。

采取“三带”布局模式,即商贸物流区、商务金融区和居住区呈三条带状且商务金融区位于中部,同时服务于南北方向的商贸物流区和居住区。

广西华电南宁华南城分布式能源站(简称分布式能源站)建设规模为3x60MW燃机联合循环机组。

区域供冷站及管网工程为分布式能源站的配套工程,向南宁江南区华南城、富士康共约261hm2建筑物提供冷、热负荷。

3设计与环境条件

3.1环境条件

3.1.1设备布置位置:

区域供冷站,室内布置。

3.1.2本工程暖通专业设计用气象数据采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广西南宁地区气象台站的气象统计资料。

有关的主要气象数据如下: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7℃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13℃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5℃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32℃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34.2℃

夏季空调日平均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30.3℃

夏季室外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湿球温度:

27.5℃

最冷月月平均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75%

最热月月平均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82%

最热月14时平均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66%

冬季室外风速:

1.8m/s

夏季室外风速:

1.6m/s

冬季主要风向及其频率:

C-26%

ENE-16%

夏季主要风向及其频率:

C-20%

E-14%

年主导风向及其频率:

ENE-17%

冬季大气压力:

1011.4hPa

夏季大气压力:

996hPa

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

0天

极端最低温度:

-2.1℃

极端最高温度:

40.4℃

冬季日照率:

30%

3.1.3水质条件:

软化水,工业水

3.1.4进水温度变幅:

≤120℃

3.2规范标准

除非需方另有规定,动态流量平衡阀等空调设备的设计以及用于它的制作材料应由供方推荐。

其设计、制造、喷涂、检验、试验和包装应符合供需双方认可的国家制造标准。

在本规范书中主要采用的规范标准:

《通用阀门标志》GB12220-89

《通用阀门球墨铸铁件技术要求》GB12227-39

《通用阀门法兰和对夹连接蝶阀》GB12238-89

《法兰尺寸》GB/T17241.6-1998

《压力试验》GB4981-89

《压力试验》GB12246-89

《通用阀门供货要求》GB/12252-89

国家和有关行业(部)现行最新标准及国际认可的规范和标准。

通用阀门标志

4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应逐条回复,并明确是否响应,对于不能响应的条款请在技术差异表中列出,并说明理由。

4.1技术要求

4.1.1阀门的设计应满足介质温度,压力、流量、流向以及严密性要求。

阀门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密封可靠。

4.1.2阀门的运行寿命应保证30年(易损件除外)。

4.1.3可按设计或实际要求设定流量,能自动消除系统的压差波动,保持流量不变。

4.1.4阀门采用法兰连接,提供反法兰和连接件,接口与连接管道相匹配,当阀门阀体材质与连接管道差异较大及(或)阀门进出口内径不能满足接管内径要求时,供方应配供阀门各端与连接管道材质相同的过渡段(现场不允许出现异种钢的焊接)。

过渡段与连接管道的坡口应与连接管道相匹配,出厂前过渡段应与阀门焊接成一体。

4.1.5为固定式,出厂时已根据设计流量设定好阀门限定流量。

同时可按流量实际工况要求变化,现场调节设定流量,并将通过阀门的流量恒定,并可锁定设定状态。

4.1.6阀门具备流量数字显示,阀门内料为铜合金或不锈钢,阀体材质为灰铸铁或球墨铸铁。

4.1.7设备承压≥1.6MPa。

恒流精度5%,工作温度范围为:

0℃到120℃。

4.1.8投标产品为进口品牌或国产优质品牌,进口品牌须提供其品牌制造企业的相关资料,以确定其为进口品牌。

如投标产品为原装进口设备,随货须提供产品的原产地及质量证明以及报关清单

4.2其它的特殊要求

4.2.1设备清洁

a)出厂之前,设备内外应进行清理。

b)所有的杂物都应从各部件内清除。

4.2.2表面处理和涂层

a)供方应选择最好的涂层涂敷方式,以防止设备在运输、储存和本规范书所指定的环境条件下运行时不被腐蚀。

b)供方应提供防腐保护的完整说明,包括清洗和涂层工艺及所用的涂料的特殊说明。

c)设备的涂漆应符合JB/T4297的规定。

4.2.3有符合国标的铭牌。

铭牌用耐腐蚀材料制成,字样、符号应清晰耐久,铭牌在设备正常运行时其安装位置应明显可见。

4.2.4供方有对需方进行现场免费培训技术操作及维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4.2.5投标商须在广西南宁有售后办事机构及5个以上同类型业绩。

5质量保证及考核试验

5.1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及检验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5.1.1规范和标准

5.1.2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及检验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为:

ISO标准或等效的国家标准。

供方应在投标时,向需方提供ISO9000系列标准的认证证书及企业制造标准目录清单。

5.1.3对执行规范和标准的说明。

5.1.4超越上述规范和标准的设计,其产品必须达到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并且必须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

5.1.5当规范、标准与本技术规范书有明显矛盾时,供方应将问题提交需方协商解决,且在制造前取得需方同意的书面文件。

5.1.6从订货之日起至供方开始投料制造之日这段时间内,如果规范或标准发生修改或变化,需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供方应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

5.2设备性能保证

5.2.1供方应保证该设备在寿命期内能经受本技术规范书第二款中规定的环境条件影响并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5.2.2供方应有措施确保产品和服务工作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其中还应包括转包合同产品和服务工作。

5.2.3供方的所有制造、加工工序,设备或材料运行效果的试验和检查验收都将接受需方或其代表的监督。

5.2.4设备的重要部件若需外购,则外购件生产厂商必须经需方确认。

5.2.5供方应在投标文件中单列条款说明设备采用的新技术及新工艺。

5.2.6供方应将下列文件提供给需方:

a)说明所有用于制造设备的材料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b)注明变更的文件。

c)材料合格证。

5.2.7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所有偏差,供方必须要有文件记录,并委托需方处理。

5.2.8供方应为需方提供双方直接参与制造和试验期间的注意事项,该事项至少在双方共同工作前五天提出。

5.3设备的试验要求

5.3.1材料试验

材料应根据标准试验,并将试验资料提交需方。

5.3.2工厂试验

设备制造完成后,供方应进行必要的试验及检查。

压力试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在图样上注明。

为了证实试验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供方应对设备的装配和工厂试验负全部责任,并提供表示所有这些试验的合格报告。

供方应妥善地保护设备,以防止在试验中损坏,并修理或更换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东西。

5.3.3现场试验

a)设备安装后,需方只做验证性的运转试验。

b)进行这些试验的时候,供方应派人到现场帮助、指导解决试验中暴露的缺陷。

5.4寿命要求

5.4.1供方应提供该设备的保质期及使用寿命,并经需方认可。

一般设备质保期定义为电厂发电机组168小时试运行后一年。

在质保期内由于供方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设备缺陷或故障,供方应免费更换、修理设备,所更换(或修理)零部件的质保期再顺延一年。

5.4.2设备及其附件的使用寿命必须考虑到本规范中设备使用期间经受各种环境条件的综合影响。

5.5其它

5.5.1设备的噪声水平须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5.5.2如果供方预料达不到以上规定时,须采取防噪声措施,以满足标准和需方的要求。

6包装和运输

需方进行设备采购时,应参照相关的标准向供方提出设备包装及运输的要求。

附件2供货范围

1一般要求

1.1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

供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附件1的要求。

1.2供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量不足,供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1.3供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4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和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并在投标书中给出具体清单。

1.5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3。

1.6供方负责整机的现场调试工作。

2.供货范围

2.1供方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提供给需方所需数量的阀门,并保证符合本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条文和需方书面提出的特殊要求。

2.2设备数量: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设计流量

(m3/h)

恒流压差范围(MPa)

恒流精度(%)

备注

1

DN300

2

557

各品牌自设

5

配反法兰和附件

DN400

12

1118(6套)

1078(3套)

1130(3套)

3

DN450

8

1125(2套)

1676(6套)

2.3连接阀门进出口配套的法兰盘(每个阀门接口法兰的反法兰)、相应的连接螺栓螺母及法兰橡胶垫。

2.4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2.4.1随机备品备件

随机备品备件的定义是为保证安装、调试直至现场开车连续运行至性能考核试验结束所应准备更换缺损的、足够数量的备品备件。

如果是由于制造缺陷的原因所造成的更换,在性能考核试验后,供方应免费予以补足或增供(如果发生随机备品备件清单以外的损坏更换)。

2.4.2专用工具

专用工具的定义是为保证供方所供设备和材料的正常操作或维护维修所必须使用的非通用性的工具或器具。

2.4.3供方应提出推荐的备件表和估计的使用寿命(业主可根据情况定购)

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仪器清单

产地

生产厂家

单价

推荐用三年备品备件(按设备分项填写,由需方选购)

附件3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1提供的资料应满足设备运行和检修(含检修步骤及测量方法、技术工艺标准等)的需要,所有文本资料(除图纸外)要求A4纸、激光打印,所有文本资料及图纸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语言为中文。

同时提供按1:

1比例绘制的AUTOCAD2004电子文件。

1.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3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

供方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4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1.5供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有关的资料。

1.6供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图纸)均应有本工程专用标识,即盖有“广西华电南宁华南城分布式能源工程专用”图章,修改版资料对修改部分应有明显的标识或标注。

2供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2.1供方在投标时应提供的资料(初步资料)

a)有关资料

-工厂质量认证材料(扫描件),工厂概况;

-拟提供设备的正式出版的产品样本;

-同类产品业绩表(包括运行小时数;

机组型号及使用单位名称等);

-重要部件的外购情况;

-已投运产品曾发生过的问题、解决办法及效果,本次拟采取那些完善措施。

b)图纸及说明书

-主要技术参数表;

阀体材料

阀芯材料

DN300

DN400

DN450

-设备主要材料配置表,包括动态流量平衡阀配置表和配套控制系统材料配置表等;

-技术差异表;

-设备外形图;

-设备安装尺寸图。

图上必须标明其外形尺寸,各种定位尺寸及设备重量,水管接口的管径等;

2.2供方在技术协议签字时应提供的资料(设计配合资料)

a)主要技术参数响应表。

b)设备主要材料配置表,包括动态流量平衡阀配置表和配套控制系统材料配置表等;

c)图纸(应注明供货范围的分界线)

图上必须标明其外形尺寸,各种定位尺寸及设备重量;

2.3供方在技术协议签字生效后应提供的资料(正式资料)

a)主要技术参数响应表。

2.4供方提供技术文件数量及时间

初步资料投标时提供;

设计配合资料签技术协议时提供。

正式资料2份(含可编辑、修改的电子文件1份),技术协议签字生效后10天内(或在技术协议签字时)提供给设计院。

正式完整设备资料提供的份数为一式12份(另附电子文件2份),在设备发运前,提供给需方。

设备装箱资料(含装箱清单、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等)2份随设备发运。

附件4设备监造(工厂检验/试验)

1.概述

1.1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

1.2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有关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2.工厂检验

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供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2.3供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供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需方。

2.4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3.设备监造

3.1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3.2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供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供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原件。

3.3监造内容

由供方提出,需方确认。

监造部套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H

W

R

3.4对供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3.4.1需方将委托有经验的监造单位对供方生产的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3.4.2重要部件的原材料在加工前应由监造代表确认(文件见证)后方可投料。

3.4.3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资料需在见证后10天内提供给需方监造代表。

3.4.4供方在设备投料前提供生产计划,每月第一周内将加工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书面通知监造代表。

3.4.5需方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资料,供方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4.6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需方允许,供方不得擅自调换。

3.4.7需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

3.4.8供方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专用办公室及通讯、生活方便。

3.4.9供方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必需的检查工具、量具等。

3.4.10供方在现场见证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监造代表。

3.5寿命要求

3.5.1供方应提供该设备的保质期及使用寿命,并经需方认可。

3.5.2设备及其附件的使用寿命必须考虑到本规范中设备使用期间经受各种环境条件的综合影响。

附件5性能验收试验

1.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附件1要求。

1.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需方现场。

1.3性能试验的时间:

具体试验时间由需方、供方协商确定。

1.4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主持,供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需方提供,与供方讨论后确定。

试验在现场进行,供方要进行配合。

1.5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属于供方供货范围内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供方提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规定,并须经需方确认。

供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1.8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买卖双方均应承认。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

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商。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附件6性能保证违约金

见商务部分

附件7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供方现场技术服务

1.1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

供方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

在投标阶段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见格式)。

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供方要追加人月数,但需方无须为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供方须保证派出人员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保证派出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接受供方的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方负责。

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月数

派出人员构成

职称

人数

1.2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

1.2.1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1.2.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1.2.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1.2.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1.2.5供方须更换需方认为不合格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

1.3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3.1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在安装和调试前,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需方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

对重要工序(见下表),供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需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经供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供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供方负全部责任。

供方提供的安装、调试监督的工序表(供方填写)

工序名称

工序主要内容

1.3.3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

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供方现场人员要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如供方委托需方进行处理,供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4供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3.5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需方协商。

1.4需方的义务

需方要配合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方便。

2培训

2.1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供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2.2培训计划和内容由供方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格式),培训内容应有较详细的运行、保养、维修方案(包括部分案例)。

培训内容

培训教师构成

地点

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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