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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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 表2.1.1
道路设施类别
执行本规范的设计内容
基本要求
非机动车车行道
通行纵坡、宽度
满足摇三轮车者通行
人行道
通行纵坡、宽度、缘石破道、立缘石触感块材限悬挂物、突出物
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坡道式
梯道式
纵剖面
扶手
地面防滑
触感块材
方便拄拐者、视力残疾者通行
公园、广场、游览地
在规划的活动范围内解决方便使用通行
同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主要商业街及人流极为频繁的道路交叉口
音响交通的信号装置
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
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虚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节 非机动车车行道
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
最大坡度 表2.2.1-1
条件
最大坡度%
平原、微丘地形的道路
地形困难的路段、桥梁、立体交叉
2.5
3.5
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
纵坡坡长限制 表2.2.1-2
第三章 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内容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建筑物设计内容 表3.1.1
建筑类型
执行本规范范围
基本要求
政府及纪念性(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楼,集会、纪念场馆等)
接待部门及公共活动区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
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公共活动区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主要阅览室、观众厅等 应设残疾人席位 根据需要为残疾人参加演出或比赛设相应的设施
商业服务建筑(大型商场、百货公司、零售网点、餐饮、邮电、银行等)
营业区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大型商业服务楼应设可供残疾人使用的电梯中小型商业服务楼出入口应设有坡道
宿舍及旅馆建筑
公共活动区及部分客房层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宿舍及旅馆根据需要设残疾人床位
医疗建筑(医疗、疗养院、门诊所、保健及康复机构)
病患者使用的范围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
交通建筑(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航空港、轮船、客运站)
旅客使用和范围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提供方便残疾人通行的路线
注: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的通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设施。
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
第3.1.2条城市广场、公园、游览地等室外公共设施,应参照本章有关规定设计。
第3.1.3条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的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
第3.1.4条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各类建筑,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虑满足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的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的规定。
第二节出入口
第3.2.1条供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的地段。
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
第3.2.2条出入口的室内外地面宜相平。
职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第3.2.3条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第3.2.4条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行净距。
第四章 国际通用标志
第4.0.1条符合本规定的道路、桥梁及公共建筑物应在显著位置上安装国际通用标志牌,其图案式样如图4.0.1所示。
第4.0.2条标志牌尺寸为0.10m至0.45m的正方形,白色轮椅图案黑色衬底或相反,轮椅面向右侧。
加文字或方向说明时,其颜色应与衬底形成鲜明对比。
所示方向为左右时,轮椅面向左侧。
第4.0.3条标志牌用于指示方向,提供如下信息:
一、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
二、指示建筑物内、外通路;
三、指示专用空间位置;
四、指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
附录一 基础参数
一、手摇三轮车与机动三轮车示意图
二、手动四轮轮椅及杖类
手动四轮轮椅及杖类空间尺寸
肢体残疾人
乘轮椅者
手动
四轮轮椅
空车尺寸
载人后尺寸
长不应>1.1m
宽不应>0.65m
长约1.2m
宽约0.7m
拄杖者
单手杖
双拐杖
水平行进时宽度
上楼梯时宽度
约0.75m
约0.95m
-
约1.2m
视力残疾人
用导盲杖者
导盲杖
导盲杖摆动波长
约0.9m
0.9-1.5m
附录三 乘轮椅者对各种设施的使用尺度参数
附录四 停步块材和导向块材图案尺寸
附录五 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
一、肢体残疾者的整体功能评价
从一个残疾者的整体看,在未加康复措施的情况下,以实现日常生活(ActivitiesofDailyliving,简称ADL)的不同能力来评价。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
即:
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大小便、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一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5分;
不能实现的算0分。
据此划分四个等级,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肢体残疾
二级肢体残疾
三级肢体残疾
四级肢体残疾
完全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基本上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能够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基本上能够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0-2
3-4
5-6
7-8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这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
1.四肢瘫;
下肢截瘫,双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
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单全臂(或全腿)的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
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
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公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住肢或缺肢;
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住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
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
驼背畸形大于70°
;
脊椎侧凸大于45°
。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一)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cm者。
(四)小于70°
的驼背或小于45°
的脊椎侧凸。
三、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盲
一级盲:
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
二级盲:
艰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
或视野半径小于10°
(二)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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