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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枉法仲裁罪

一罪与数罪 

(根据阮齐林和袁登明讲课稿综合整理,其中一些是有争议的;

一、吸收之一罪

第239条 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 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 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 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非聚众)依妨害公务罪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 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  

第269条 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

第292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第355条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会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挪用公款潜逃或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定贪污罪。

三、法定之一罪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 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四、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 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345条 盗伐、滥伐林木罪

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木材)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并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之间有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处。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规定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此类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危害公共安全)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的,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究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使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五、数罪并罚

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94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40条至第148条犯产销伪劣商品罪,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第15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171条 出售、运输伪造货币,同时使用的,以出售、运输罪和使用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第204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定偷税罪;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

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两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244条雇用童工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98条 保险诈骗,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杀人伤人或使疾病,数罪并罚。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

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其他数罪并罚

第341条 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或者非法狩猎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实施多种原刑法规定的“流氓”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对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包等手段,公然与政府对抗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

其中,又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或杀害被绑架人的;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

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的情况。

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一罪。

(以下未考证,但讲课和资料上曾出现过)

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与教唆犯罪行为并存的情况中,行为人以不同的犯罪内容对不同对象或同一对象实施了传授或教唆行为,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所教唆的犯罪数罪并罚。

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预谋杀害押解人员后劫夺被押解人员或者劫夺被押解人员后为灭口又杀害押解人员的。

杀人后为损害尸体的尊严及生者感情故意侮辱尸体的,以杀人罪和盗窃尸体罪数罪并罚?

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以一罪处罚的重要条文的完整总结

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208条第2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第241条第5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第253条第2款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另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300条第3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强*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329条第3款有抢夺、窃取或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55条以走私论:

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163条第2款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38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7条第2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389条第2款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184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185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欺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欺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欺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210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偷税行为,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注意:

如果行为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偷税行为,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并且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那么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第242条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259条第2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罪定罪处罚。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355条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定罪处罚。

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活动时,为违法犯罪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包庇罪定罪处罚。

第393条单位犯行贿罪,而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438条第2款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

刑法考点整理

一、以一罪处理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盗窃罪

2、受贿后,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

择一重罪

3、以赌博为业的:

惯犯

4、盗窃枪支并私藏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5、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其伪造的假币的:

伪造货币罪

6、制造枪支又私藏的:

非法制造枪支的

7、购买假币又使用的:

购买假币罪从重

8、邮政工作人员(或一般人员)私拆邮件而窃取物的:

9、组织偷越国边境并暴力抗拒检查的: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10、组织偷越国边境又拘禁被组织人的: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1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

1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

1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1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故意杀人的

15、绑架后杀害人质的:

绑架罪

16、拐卖后奸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拐卖罪

17、以强奸手段强迫卖淫的:

强迫卖淫罪

1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暴力抗拒的,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

走私毒品罪加重

19、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备:

一般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或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备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罪

20、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并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的;

非法经营罪

2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生产的:

22、非法组织、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

故意伤害罪

23、用非法手段(如故意伤害)破坏选举:

择一重罪

24、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又使用的:

25、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6、容留并贩卖毒品的:

贩卖毒品罪

27、明知他人有性病而组织、强迫卖淫的:

组织、强迫卖淫的

28、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

2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

30、侵犯著作权又销售的(同一标的物):

侵犯著作权罪

3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在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2、暴力妨害公务中,抢夺军警、公安枪支的:

抢夺枪支罪。

致认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33、窃取、抢夺、出售、转让国有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或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

34、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加重。

35、组织卖淫过程中有介绍、容留、引诱、强迫行为的组织卖淫罪

36、因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公文的,如实行了走私行为,则定走私,如未实行走私行为,则定骗购外汇罪(择一重罪)

37、以破坏手段盗窃较大价值财物,又造成大量财物毁坏的,定盗窃罪从重

38、交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的,定偷税罪,超过交纳部分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39、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又索取或接受非法提供的财物的,定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罪

4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出售的,按205、206、207条处罚(牵连犯、一罪)

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生产经营的:

42、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43、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

44、盗窃诈骗增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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