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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转租

第十四条征收与征用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定金

第十七条代位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与补充

第十九条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

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

租赁合同

本租赁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8月日在省市签订:

甲方:

(出租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已于20年月日与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位于市路与路之间的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商业住宅。

甲方尚未付清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甲方保证将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并于2011年月日前取得该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证。

2.甲方拟在该地块上开发的项目中,包括建设一幢地下【】层和地上【】层的商住综合用房。

3、甲方拟将前述商住综合用房的地上一层至地上三层及相应的附属场地和设施(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按照乙方要求建造完工,且在符合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可开设大型综合超市的情况下出租给乙方开设大型综合超市,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在其合法拥有且符合XX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可开设大型综合超市的该地块上建造之该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设施出租给乙方开设大型综合超市等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1商业用房的座落

甲方拟建造并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位于市路与路东之间的该地块上。

该地块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商住。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1.2商业用房的面积、层高

甲方拟建造并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不含地下一层停车场),包括地上一层至地上三层,其建筑面积和层高分别为:

地上一层的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层高不低于米,净高不低于米;

地上二层的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层高不低于5.4米,净高不低于3.8米;

地上三层的建筑面积约㎡,层高不低于4.5米,净高不低于3.2米。

此外,地下一层停车场约㎡。

该商业用房的面积最终以房地产权证上的记载为准。

1.3商业用房各层用途及承重

该商业用房的地上一层至地上二层的全部和地上三层的局部供乙方作为商场、大厅、办公区、库存区等使用。

其中商场的楼板承重不少于600kg/m2;

收货区及库存区的楼板承重不少于1000kg/m2。

上述各区域的位置见本合同附件一:

商业用房的设计方案图。

1.4附属场地

1.4.1除本合同第1.2款所述该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外,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建设完成并向乙方免费提供下述商业用房的附属场地,由乙方单独使用和管理:

1.4.1.1位于商业用房地下一层,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场地,供乙方用作机电房。

1.4.1.2位于该商业用房外围的地面广场区域面积不少于5890平方米、车位不少于【】个的停车场地,供乙方作为非机动车停车场以及出租车、免费班车与货车的停车场使用。

1.4.1.3位于商业用房地下一层约平方米(净高不低于2.6米)、车位不少于【】个的机动车停车场地,由乙方负责管理,并供乙方及乙方的顾客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使用。

1.4.2甲方实际交付乙方的附属场地面积应与本合同第1.4款中的约定面积相同,且乙方使用该附属场地的期限应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相同;

如租赁期延长,则乙方有权使用该附属场地的期限相应延长。

前述附属场地的所有权归甲方独家所有,甲方并应将提供前述附属场地给乙方使用的事实及附属场地的位置和面积告知该地块上其他房屋(包括商业用房和住宅)的购买人,且将购买人同意乙方使用前述附属场地的确认书作为其他房屋的买卖合同的附件。

乙方租赁期间,如有第三方对该等附属场地提出权利主张或其他要求且妨害了乙方对前述附属场地或车辆、顾客进出通道的管理和使用,则由甲方负责解决直至消除影响为止,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若因前述妨害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4.3上述场地的位置及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5配套设施

1.5.1甲方拟建造且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在配套设施上应当满足:

1.5.1.1提供自来水400m3/日,其中达到国家生活用水标准的生产用水200m3/日,空调用水200m3/日,并配置1个60m3备用水箱及变频泵系统;

1.5.1.2每小时供燃气容量60立方米,如使用燃气空调,则空调所需燃气容量按照设计要求另计;

1.5.1.3具备二个变电站提供的二路供电,每路容量1600KVA,两路同时使用,总计用电容量3200KVA;

如果当地供电部门不能满足两路同时使用,则甲方应提供一用一备的供电条件,其中一路常供电容量3200KVA,另一路备用电容量1600KVA。

如甲方因供电部门原因不能提供一用一备的供电条件,则甲方必须提供备用发电机组(含降温、降噪设备),容量1340KVA,且须负责建造并向乙方免费提供备用发电机房由乙方负责管理。

1.5.1.4甲方须为该商业用房安装变配电设备并为乙方独立立户、安装独立使用的水、电、燃气计量设施。

1.5.1.5甲方须在楼顶适当位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的冷却水塔及冷冻、冷藏设备的室外冷凝器,且须确保不得对相邻关系构成损害。

甲方应负责办妥与前述冷却水塔与冷凝器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的核准。

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前述冷却水塔与冷凝器的安装场地和日常维修通道。

如因前述配套设施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若因此影响乙方大型超市的施工或正常营业,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1.5.2除另有约定外,因上述第1.5.1.1条至第1.5.1.5条中所涉及的所有配套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与手续及相关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造、设置、安装、手续或证照办理等),均由甲方负责完成并承担费用,且应满足本合同附件二中的要求。

若因此影响乙方大型超市的施工或正常营业,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且视为甲方违约。

2.1建筑设计的交底

2.1.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安排乙方与甲方委托的设计院进行建筑设计交底,确定设计图纸(含建筑结构、外观、强电、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等),双方应尽力配合以缩短设计方案的交底时间。

前述设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机电等)。

2.1.2乙方自行精装修部分的设计由乙方负责(机电部分除外)。

乙方精装修作为该商业用房整体建设的一部分,在上报消防部门审批过程中需要甲方委托的总设计单位盖章,则甲方应当保证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免费予以配合,如该设计单位不配合则由甲方负责解决或承担相应费用。

2.2设计方案的修改

2.2.1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商业用房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的要求及乙方所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含停车场及出入的动线)。

2.2.2若乙方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与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规定存在差异,经甲、乙双方及设计单位共同商讨并与有关审批单位沟通后进行修改。

在规划设计及施工图纸完成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甲、乙双方签章确认,原件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发包及施工的依据。

如需修改,须同时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2.2.3在该商业用房建设施工过程中,若因国家、地方规定发生变化或工程技术等方面原因需要对规划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必要合理的修改时,在不影响乙方大型超市经营及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双方应予以同意,且应出具书面同意书或在有关文件上签章。

2.2.4若政府部门在审定该商业用房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可能对乙方经营该商业用房内的大型超市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该大型超市的使用功能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大型综合超市营业要求时,甲、乙双方应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若友好协商不成,本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函后即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届时乙方如已向甲方缴纳定金,则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返还。

前述“严重不符合约定大型综合超市营业要求”,是指规划变更而导致租赁面积比约定面积减少20%,或超市进出通道移位而严重限制货物与人员进出,或附属停车场面积减少20%,或梁柱跨度间距无法满足乙方货架摆放要求等各种严重影响乙方超市经营的情况。

2.2.5若因政府修改该商业用房建筑设计方案而致乙方终止本合同履行后,甲方又将该商业用房以承包或租赁方式交由第三方经营大型超市,且交由第三方的该商业用房在面积和规划指标上与本合同附件一——《设计方案》中的面积和规划指标基本相同时,视作甲方违约,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15.3款的约定执行。

3.1店招

3.1.1乙方在经营期间有权自行决定店招名称及形式,并有权在该商业用房的屋顶、外墙附属场地内设置大型店招、商业标记、标示牌、立体店招(店招位置见附件一所示)。

店招的名称、数量和位置由乙方提供方案,甲方负责协助完成有关申办手续,店招与公司宣传广告的申办与制作费由乙方承担。

3.1.2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及结束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店招或商业标记,否则视作甲方违约。

3.2外墙与附属场地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独立、无偿使用该商业用房的外墙作宣传、展示等用途;

同时乙方有权独立、无偿使用该商业用房的附属场地,包括但不限于用作宣传、展示、营运等用途;

如有需要且乙方向甲方书面或口头通知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行政手续。

3.3甲方应负责协调乙方与小区其他业主的相邻关系。

如果由于前述店招发生任何相邻关系纠纷,或者有第三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与乙方无关。

4.1该商业用房的交付期限

甲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设计要求于该地块上建造完成乙方租赁部分的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并在办理完成该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和设施的有关政府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后,于2012年10月31日前移交给乙方。

在此之前,乙方在不影响房屋竣工验收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提前进入开始相关设备安装及精装修的施工。

甲方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于年月日提交本合同约定的商业面积给乙方进行相关设备安装及室内精装修的施工。

甲、乙双方约定,如果在取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准备开始试营业。

4.2商业用房的交付标准

4.2.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二《商业用房建筑的基本要求》与附件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工程范围》中对具体工程界面的约定,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并办理完成所有关于建设与竣工验收的报批与验收手续,且在符合下列交付标准的前提下,将该商业用房交付给乙方。

4.2.1.1该商业用房及配套相关的建筑必须做到屋顶、内墙与梁柱均粉平刷白。

4.2.1.2该商业用房必须具备消防系统(其中乙方租赁区域需为乙方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系统以及消防水泵房、水箱并由乙方管理。

公用的水箱亦由甲方管理,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各自房屋使用面积分摊)、强电系统(甲方做到变配电房的低压配电柜的下桩)、弱电系统(其中电话的总线由甲方排到建筑物内,分线由乙方负责排置,电话总机、分机由乙方购置)、水电管线、线槽、给排水系统(含给排水设备)、照明系统(乙方租赁区域内的相关灯具(消防灯除外)及乙方室外的灯箱店招、广告等营业照明由乙方出资购置并安装,其余灯具含室外路灯及停车场照明等由甲方负责出资购置并安装)等。

上述系统和设备除注明由乙方购置、安装的外,均由甲方负责购置、安装和调试并承担费用。

4.2.2乙方自用的空调系统、客梯、货梯、风幕机、冷冻、冷藏室、监控系统由乙方负责购置并承担费用,但甲方须配合完成有关的土建并协助安装就位和调试;

商场内营运精装饰由乙方负责。

4.2.3甲方须按地方政府规划要求和乙方需求完成绿化及建筑外立面装饰并承担费用。

4.2.4甲方须按市政要求,在该商业用房用地外围道路的人行道上铺设道砖,道路的宽度与长度根据规划要求实施。

甲方须保证建筑物四周场内及市政道路和建筑物同步完成,且可供进出商业用房的各类车辆、人员正常通行。

甲方还应根据乙方要求在该商业用房的室外广场铺设花岗石地坪,以达到租赁期间长期耐用的要求。

4.2.5该商业用房(包括乙方的精装修部分)的全部消防的安装送审与验收由甲方负责完成并承担费用。

乙方应提供其装修部分的施工图纸以便甲方申报。

4.2.6甲方必须完成大型综合超市的各项与建筑相关的政府各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取得大型超市建筑物可供营业使用的验收合格的有效批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消防、质监、环保(含环评)、排污、绿化、交通等)。

甲方应将该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竣工验收的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与一套完整的竣工图一起交乙方,以便于乙方在今后的维修保养中使用。

4.3该商业用房的验收及移交

甲方应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以及办妥所有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并在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标准的前提下,于20年月底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派专人到该商业用房现场与甲方的授权代表办理验收与移交手续。

若乙方验收合格,则甲、乙双方办理移交并签署该商业用房的书面交接文件。

该书面交接文件加盖双方公章与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若该商业用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则乙方有权拒绝签署书面交接文件,并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整改。

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的整改期内完成整改。

待整改结束后,甲方应再次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直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和通过乙方的验收为止。

在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提前移交,但双方需将甲方尚未完成的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以及相关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记载入书面交接文件,并由甲方按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中如乙方的施工部分不合格,则由乙方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5.1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5.1.1土地使用权

甲方保证其对该地块拥有完整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将于年月日前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复印件;

该地块上不存在任何争议和使用权行使上的障碍,相关使用权证必须合法有效,且用地性质为可供开设大型超市的商业用地。

5.1.2商业用房产权及用途

甲方保证其拟建造并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为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所有权的争议,且该商业用房用途为商业并可开设大型综合超市。

甲方负责于乙方开业后尽快办出该商业用房的产权证,并在取得前述产权证后的2个月内办理并取得办理租赁给乙方的租赁许可证。

办理前述权证及证照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1.3商业网点规划

甲方保证该商业用房符合当地政府商业网点规划。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二个月内取得当地地级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地点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且可开办大型综合超市的批文,并将该批文原件交乙方用于有关申报手续。

5.1.4租赁登记、备案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完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乙方租赁该商业用房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若因甲方不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导致乙方租赁权益受损,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与租赁许可证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1.5抵押担保

5.1.5.1甲方保证该商业用房(包括附属场地在内)在出租给乙方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所有权行使上的障碍,并且保证在办妥租赁登记手续之前不得设定担保,但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为建造该商业用房已向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除外。

5.1.5.2若甲方确已为建造该商业用房向银行抵押贷款,甲方须向乙方出具该贷款银行的书面文件,内容为同意甲方将该商业用房出租给乙方及乙方不因银行抵押权的实现而丧失租赁权。

5.1.5.3在租赁期内且租赁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前提下,甲方如将租赁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抵押给第三方或用于贷款抵押,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须确保抵押权人出具同意甲方将该商业用房出租给乙方及抵押权人不因实现抵押权而致乙方丧失租赁权的函给乙方。

5.1.6同业禁止

甲方保证,除租赁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外,该地块上其他建筑物内,不论是自营,还是租赁给第三人,均不会用于开设综合超市、生鲜超市、1000平方米以上家电商店等与乙方存在竞争的业态,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2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5.2.1乙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5.2.2乙方保证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5.2.3乙方保证爱护并合理使用该商业用房。

5.2.4乙方保证其大型超市营业额数据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故意隐瞒。

6.1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租赁该商业用房仅作为开设大型综合超市及相关配套商业的经营使用。

6.2经营注册地及税收

6.2.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在政府部门批准开设大型超市的前提下于市投资设立独资法人公司,并由该公司经营该商业用房内开设的大型超市。

该公司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交给该公司,届时甲方应在乙方通知甲方与该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该公司无条件地完全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若甲方届时拒绝按本合同一样的条款与该公司另行签订合同,则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动转归该公司所有和承担。

6.2.2该公司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乙方将作为该公司的担保方,对该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2.3该公司在该商业用房内开设大型超市的经营活动应当遵纪守法,并根据税收属地化的要求,向当地政府部门缴纳各项税金。

6.2.4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可指定乙方的关联公司来承接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甲方对此予以同意,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无条件与乙方指定的公司重新签订合同。

重新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的条款完全相同;

但为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将为该关联公司的合同履行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七条租赁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置

7.1租赁期限

该商业用房的租赁期为二十年,从乙方的大型综合超市正式对外营业日起计算,甲方的建设期及乙方的精装修期不含在内。

7.2期满后的财产处置

7.2.1租赁期内以及租赁期满后,该商业用房内由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皆属于乙方。

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乙方有六十日的拆空期,乙方有权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前提下,将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拆空搬走。

拆空期内除乙方实际使用的水、电等费用外,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7.2.2拆空期届满后,乙方应当把该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连同甲方投入的设施设备完整清洁交还给甲方,但租赁期内该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与折旧除外。

8.1优先承租权

该商业用房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该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8.2优先购买权

8.2.1在租赁期内,若甲方全部或部分出售该商业用房(包括股权转让方式),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2.2若乙方决定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甲方应在向第三人转让该商业用房的合同中列明:

a)该商业用房的受让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其承担本合同项下原甲方承担的所有义务;

b)乙方所投入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不属于向第三人出让的范围。

除此之外,甲方还应保证受让人向乙方出具《承诺函》,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

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的租赁权益。

若甲方不能保证乙方按原合同条件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或受让人拒不出具书面《承诺函》给乙方,则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与第三人订立该商业用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将该买卖合同交乙方审核并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

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买卖合同复印件交乙方备案。

9.1租金的起算日

9.1.1租金与租期以乙方开设的大型超市正式对外营业之日起算。

乙方应在甲方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用房(包括附属场地、设施)交付给乙方(标志为双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且必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批文)且乙方已办理完成国家规定的大型超市开业审批手续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对外开业。

9.1.2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在上述条件成就后的六十日内未能开业,则从该商业用房通过乙方验收并在甲、乙双方办理了书面移交手续后的第六十一日起,作为乙方对外开业日开始计算租期与租金。

9.2租金的金额、结算方式

9.2.1乙方承租甲方该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的年租金,按照如下金额和方式支付:

9.2.1.1为了确保甲方的投资收益,乙方同意前二年支付的租金为固定租金,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柒佰伍拾万元整)。

本合同除有特殊约定外,所称“年”均是指满12个月的完整年度。

9.2.1.2从第三年起,该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的年租金,按乙方大型超市财务报表所记载的不含税之营业额的%计付[(不含增值税,且不含乙方转租部分的营业额,但肯德基(不含营业税)的营业额计入计算范围,本合同所涉乙方营业额均以此定义为准)。

9.2.1.3租金为先付后租,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在甲方提供租赁发票和收据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在开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先预付租金人民币万(大写:

整)给甲方,扣除定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

叁佰万元整),实际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

此预付租金甲方需先开具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的租赁发票和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的预付租金收据给乙方;

预付租金万(大写:

整)与定金万元(大写:

整)的收据,甲方必需在第二年开具租赁发票给乙方的同时予以调换。

9.2.1.4为便于结算,乙方同意在第二个完整年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三年的实际经营天数(第三年的实际经营天数自第二个完整年期满之次日起算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预付该年度的租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第三年预付年租金=第二年实际营业额×

365天×

第三年实际经营天数)。

9.2.1.5自第三年起,每年租金的结付日为次年的1月15日前。

甲、乙双方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的实际年租金进行结算并按实际结算金额结算上一年度的租金与预付本年度的租金。

结算时若上一年的预付租金不足该年度的实际应付租金时,乙方需补足差额部分;

若预付租金超出实际应付租金,则超出部分作为本年度应支付的预付租金予以抵扣。

甲、乙双方此后年度的租金预结付以此约定类推。

租赁期的最后一年,乙方不再预付租金,而是待租赁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双方根据期满当年的实际营业额结算租金。

9.2.2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租金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履行了租赁义务;

届时如甲方股东对该租金分配产生任何纠葛或其他纠纷,均由甲方及其股东自行解决,与乙方无涉;

如甲方因此纠葛而影响乙方经营的,则视为甲方违约。

9.2.3今后乙方向甲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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