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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签字(盖章)

项目经理年月日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月日

钢结构(钢构件焊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B50205-2001)编号:

民权公安局玻璃雨棚、采光工程

钢框架焊接

项目经理

验收部位

钢梁

监理单位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GB50205-2001

专业工长

(施工员)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自检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焊接材料进场(4.3.1条)

焊接材料复验(4.3.2条)

材料匹配(5.2.1条)

焊工证书(5.2.2条)

焊接工艺评定(5.2.3条)

内部缺陷(5.2.4条)

组合焊缝尺寸(5.2.5条)

焊缝表面缺陷(5.2.6条)

焊接材料进场(4.3.4条)

预热和后热处理(5.2.7条)

焊缝外观质量(5.2.8条)

焊缝尺寸偏差(5.2.9条)

凹形角焊缝(5.2.10条)

焊缝感观(5.2.11条)

施工操作依据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项目专业

质量检查员:

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说明

强制性条文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

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

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主控项目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3.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1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5.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3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5.2.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5.2.5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

寸不应小于t/4;

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

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

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5.2.6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

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一般项目

4.3.4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

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5.2.7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

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1.5倍以上,且不应小于100mm;

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25mm板厚1h确定。

5.2.8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

三级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5.2.9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5.2.10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

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5.2.11焊缝感观应达到:

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注:

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同专业工长共同填写,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筑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钢结构(普通紧固件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B50205-2001)表J.O.3编号:

010903/020403□□□

民权公安局玻璃雨棚采光工程

化学锚栓连接

化学锚栓安装

成品进场。

(4.4.1条)

螺栓实物复验。

(6.2.1条)

匹配及间距。

(6.2.2条)

螺栓紧固。

(6.2.3条)

外观质量。

(6.2.4条)

010903/020403□□□说明

4.4.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

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

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

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坚固轴力(预拉

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6.2.1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

载荷复验,试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B,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

和螺柱》GB3098的规定。

每一规格螺栓抽查8个。

检查螺栓实物复验报告。

6.2.2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钉、拉铆钉、射钉等其规格尺寸应与被连接钢板相匹配,其间距、边距等

应符合设计要求。

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且不应小于3个。

观察和尺量检查。

6.2.3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

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观察和用小锤敲击检查。

6.2.4自攻螺钉、钢拉铆钉、射钉等与连接钢板应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

观察或用小锤敲击检查。

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同专业工长共同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钢结构(构件组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B50205-2001)表J.0.6编号:

020406□□□

检验批部位

钢梁安装

施工依据标准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自检

评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或

结果

吊车梁(桁架)

第8.3.1条

端部铣平精度

的允许偏差

两端铣平时构件长度

±

2.0

两端铣平时零件长度

0.5

铣平面的平面度

0.3

铣平面对轴线的垂直度

L/1500

外形尺寸的

允许偏差

单层柱、梁、衔架受力

支托(支承面)表面至第

一个安装孔距离

1.0

多节柱铣平面至第一个

安装孔距离

实腹梁两端最外侧安装

孔距离

3.0

构件连接处的截面几何

尺寸

柱、梁连接处的腹板

中心线偏移

受压构件(杆件)弯曲

矢高

L/1000,且不

应大于10.0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记录或结果

焊接H型钢接缝

第8.2.1条

焊接H型钢精度

第8.2.2条

焊接组装精度

第8.3.2条

顶紧接触面

第8.3.3条

轴线交点错位

第8.3.4条

焊缝坡口精度

坡口角度

5︒

钝边

1.0mm

铣平面保护

第8.4.3条

外形尺寸

第8.5.2条

020406□□□说明主控项目

8.3.1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8.4.1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按铣平面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用钢尺、角尺、塞尺等检查。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mm)表8.4.1

项目

允许偏差

8.5.1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检验方法:

用钢尺检查。

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mm)表8.5.1

单层柱、梁、桁架受力支托(支承面)表面至第一个安装孔距离

多节柱铣平面至第一个安装孔距离

实腹梁两端最外侧安装孔距离

构件连接处的截面几何尺寸

柱、梁连接处的腹板中心线偏移

受压构件(杆件)弯曲矢高

L/1000,且不应大于10.0

8.2.1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

翼缘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2倍板宽;

腹板拼接

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

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8.2.2焊接H型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1的规定。

按钢构件数抽查10%,宜不应少于3件。

用钢尺、角尺、塞尺等检验。

8.3.2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

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用钢尺检验。

8.3.3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

按接触面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

用0.3mm塞尺检查,其塞入面积应小于25%,边缘间隙不应大于0.8mm。

8.3.4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0mm,允许偏差不得大于4.0mm。

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每个抽查构件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节点。

尺量检查。

8.4.2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按坡口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用焊缝量规检查。

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表8.4.2

坡口角度

8.4.3外露铣平面应防锈保护。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8.5.2钢构件外形尺寸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3~表C.0.9的规定。

按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见本规范附录C中表C.0.3~表C.0.9。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B50205-2001)表J.0.12编号:

020412□□□

防锈工程

产品进场

第4.9.1条

表面处理

第14.2.1条

涂层厚度

第14.2.2条

第4.9.3条

表面质量

第14.2.3条

附着力测试

第14.2.4条

标志

第14.2.5条

020412□□□说明主控项目

4.9.1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

要求。

14.2.1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

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

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表14.2.1的规定。

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

图片对照观察检查。

各种底漆或防锈漆要求最低的除锈等级表14.2.1

涂料品种

除锈等级

油性酚醛、醇酸等底漆或防锈漆

St2

高氯化聚乙烯、氯化橡胶、氯磺化聚乙烯、环氧树脂、聚氨酯等底漆或防锈漆

Sa2

无机富锌、有机硅、过氯乙烯等底漆

Sa

14.2.2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

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

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

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

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4.9.3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开启后,不应存在

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按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桶。

14.2.3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

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

泡等。

14.2.4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在检测处范围内,

当涂层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按构件数抽查1%,且不应少于3件,每件测3处。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漆膜附着力测定法》GB1720或《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

GB9286执行。

14.2.5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同专业工长共同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玻璃幕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B50210-2001)表9.2-1编号:

玻璃幕墙安装

所用各种材料符合国家规定。

(9.2.2条)

造型和分格符合设计要求。

(9.2.3条)

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规定。

(9.2.4条)

与主体结构连接件必须安装牢固。

(9.2.5条)

各种连接件、紧固件要有防松措施。

(9.2.6条)

明框玻璃安装应符合规定。

(9.2.8条)

高度超过4m的全玻应吊挂在主体上。

(9.2.9条)

点支承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

(9.2.10条)

9

四周、内表面与主体之间连接节点、变形缝要符合要求。

(9.2.11条)

10

应无渗漏。

(9.2.12条)

11

结构胶、密封胶打注应饱满、密实、连接、均匀、无气泡。

(9.2.13条)

12

开启窗的配件齐全,安装牢固,方向、角度正确。

(9.2.14条)

13

防雷必须与主体防雷可靠相连。

(9.2.15条)

续下表

030701□□□

(1)说明强制性条文

9.1.13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

须牢固。

9.2.2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

的规定。

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9.2.3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

9.2.4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

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3、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

隐框和半隐框幕墙

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及丁基密封胶;

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4、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

点支承玻璃幕墙夹层玻璃的

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0.76mm。

5、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

8.0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6、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尺量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9.2.5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

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6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

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9.2.8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

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mm的弹性定位垫块;

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应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

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9.2.9高度超过4m的全玻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吊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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