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管理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申请指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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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其中属于工业企业上年度税负率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

三、费用归集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2009年度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按申报清单核实研发人员名单

研发人员是指在公司研发机构(部门)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行政、销售、市场、文员、后勤等与研发无关的人员不列入研发人员范围。

研发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两者均不具备的研发人员不得超过研发人员总数的15%。

企业需提供研发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审计机构应检查有关证书和劳动合同是否与提供的研发人员名单一致。

2、核实研发人员工资

核实企业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以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准,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研发人员工资不列入资助范围。

工资的所属期应当为2009年度。

3、外聘人员的工资列入试验外协费,应有聘用合同,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准,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外聘研发人员工资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1、按研发支出清单核实直接投入的费用。

核实直接投入费用须获取企业领用原材料的领料单、或试制试验品的生产通知单等。

其中水电、燃料等一般应通过分配计入并应获取其发票复印件;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应当获取企业的试验、试制的生产指令通知单复印件并结合原材料领料单等予以核实;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一般应获取企业的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单复印件;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应当获取企业的租赁合同并复核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研发相关。

对上述直接投入的发生额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

研发用材料一般不超过企业全年领用材料总额的10%,若超过10%,审计人员需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并由市科技局再选派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核定其真实性。

研发用水电、燃料占全年水电、燃料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研发用材料占全年领用材料总量的比例。

2、直接投入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合法票据及付款凭证为依据,发生时间及付款均须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应当对企业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存在与发生情况进行审核并获取相应的证明资料,分析相关资产用于研发的合理性与适当性。

2、应当对上述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长期待摊费用应计算的摊销额等进行测试,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或科技东莞工程的有关要求。

3、应当复核上述折旧或摊销费用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的分配是否适当。

4、如涉及折旧与摊销费用在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如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之间的分配,还应当复核其分配方法、程序是否适当。

5、研发用设备折旧占全年折旧总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若超过20%,审计人员需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并由市科技局选派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核定其真实性。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对企业因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如果是内部发生的,应当复核企业的相关研发会议或讨论的记录,获取相关费用凭证,并复核、分析相关费用与上述记录的相关性;

如果是外部发生的,应当获取委托合同、相关费用单据并复核其合理性、相关性。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对企业年度发生的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进行复核时一般应当获取企业的相关生产指令通知单及相关生产的领料单,并获取相关生产记录;

对新形成的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应当获取企业相关的研发活动总结记录及验收或检验报告(最好是外部权威机构的,必要时企业内部的验收或检验报告亦可);

对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应当获取企业的新的控制程序记录或拟定的新的标准(因保密原因企业不便对外提供的,应当获取企业确认的程序更新或新标准的审批记录与发文记录)。

对上述费用复核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将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计入费用的情况。

对上述费用发生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分析。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1、应当对企业为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费用的存在与发生情况进行审核并获取相应的证明资料(以购入合同和发票为准),分析相关资产用于研发的合理性与适当性。

2、应当对上述无形资产应计算的摊销额等进行测试,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或科技东莞工程的要求。

3、应当复核上述摊销费用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的分配是否适当。

4、如涉及摊销费用在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如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之间的分配,还应当复核其分配方法、程序是否适当。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对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应当获取企业的委托合同,检查发票和银行转账单,并获取受托单位主要参与研发人员的学历、职称等情况;

如果是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研发,应当获取受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复核企业是否有相关的资质、能力、人员等从事委托研发活动。

对项目成果共同拥有的,应当获取合作开发协议,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及约定项目成果享有比例,确认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金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其他费用的发生,除获取相关费用的单据、合同之外,尤其应当分析相关费用的合理性与相关性。

四、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清单及支付凭证;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等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属产学研合作项目须提交产学研合作协议书或合作合同;

(七)其他有关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八)董事会对研发项目立项决议

五、有关事项

(一)研发费用必须以合法票据及实际支付为依据,票据日期及付款时间均须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所有发票需出具税务部门发票查询结果。

(二)销售收入,按企业2009年度的年度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以企业提供的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为依据。

(三)税负率,按企业2009年度实际应缴纳各项税金以及减免税占经审计确认的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

实际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

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零星税种。

减免税主要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其中:

增值税减免税指当期累计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指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等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另外,转厂出口免税(即不征税也不退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能计算免税额。

缴纳各项税金及减免税的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权责发生制,二是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时已缴纳。

税负率的审核以申报书上“企业缴税情况表”上国税局和地税局签章确认的金额为依据,同时以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电子缴税单)、经税局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汇算清缴报告等加以证明。

税负率的计算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五)企业不得在2008年、2009年违反财政、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并被行政处罚,不得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六)企业必须建立研发投入专帐,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并设立专门台帐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科技贷款贴息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

消费类电子关键技术、软件与集成电路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及产品、先进制造关键技术、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材料技术、节能及新能源技术、环境保护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社会发展应用技术。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已获得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贷款用于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及产业化,企业与银行签订的科技贷款合同,合同名称必须为科技项目,一笔贷款只能对应于一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企业已支付的银行利息清单;

(六)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四、有关事项

(一)科技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如企业的科技贷款已享受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贴息计划的贴息资助,则市财政在核拨科技贷款贴息额时作相应扣减。

(二)企业必须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费用的归集,一个企业最多只能申报3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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