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练习 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3含答案解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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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0000-1000-500)×
20%=5700(元)
【答案】B
【解析】
(1)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购买彩票的成本);
(2)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
20%=6000(元)。
【考点1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P201、P204)(★★★)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自然人投资者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
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5-7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5.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1)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题·
单选题】个体工商户张某2016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25万元,上年度结转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15万元。
已知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张某在计算当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金额为()。
(2017年)
A.30万元
B.25万元
C.40万元
D.15万元
【答案】A
(1)2016年度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200×
15%=30(万元);
(2)2016年度“待扣金额”=本年度发生额+以前年度结转额=25+15=40(万元);
(3)“待扣金额”>扣除限额,因此,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金额为30万元。
(3)三项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解释】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5)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7)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8)税金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税前扣除。
(9)亏损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6.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保险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为“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④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捐赠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4)研发费用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7.税前不得扣除的支出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解释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解释2】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判断题】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017年)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自然人投资者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A.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
B.税收滞纳金
C.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D.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
【答案】BCD
【考点12】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P202、P207、P211)(★)
1.范围界定:
个人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考点1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P214)(★★★)
1.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解释】
(1)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离退休工资、养老金属于免税项目;
(2)离退休人员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根据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相关链接】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3.暂免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7)房屋赠与
自2009年5月25日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解释】除上述情形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2012年9月,退休职工刘某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4年)
A.刘某原任职单位重阳节发放补贴800元
B.报刊上发表文章取得报酬1000元
C.退休工资5000元
D.转让自用3年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
【答案】C
(1)选项A:
离退休人员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选项B:
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选项D: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李某取得的保险赔款
B.张某取得的加班补贴
C.陈某取得的特许权经济赔偿收入
D.王某获得的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解析】选项D:
王某获得的是“县级”(而非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3·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属于免税项目的有( )。
(2016年)
A.保险赔款
B.军人的转业费
C.国债利息
D.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答案】ABC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4·
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王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子
B.杨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外孙女
C.赵某转让无偿受赠的商铺
D.张某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
(1)选项AB: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选项C:
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5·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B.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军人转业费
D.劳动分红
(1)选项ABC:
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选项D: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