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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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

主席令第6号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

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65号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05.01

主席令第60号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各车间部门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3.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环科、仓库、

各车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69号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各车间、部门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05..0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3号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各车间、设备科、安环科

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01.07

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9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04.30

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各车间、实验室、化验室

10

《工伤保险条例》

2004.01.01

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公司

13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企业责任制)第十六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职工培训)第二十四条(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

第三十二条(设备维护)第三十三条(安全标志)

14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991.04.14

化工部

第三条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各部门车间

1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9.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总局第1号令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16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4014200221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仓库

1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号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上岗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人事部、安环科

1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安环科、设备科

19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1996.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6179—1996

4.安全标志的使用

安环科

20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1993.04.01

HG/T23008-92

4.2生产系统在系统停车检修前,必须按下列有关安全交出的基本内容,逐项完成。

并将完成情况详细地填写在“安全检修交接书”上。

4.2.1制订停车方案、安全措施。

并组织学习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2.3按停车方案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停车。

 

2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09.01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0.05.10

国发(2006)15号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2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07.19

国发(2010)23号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安环科、各车间

2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02.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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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02.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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