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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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属于本单位管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阅签。

阅签人要亲笔签名,不得不签或他人代签,阅签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如:

2018年1月25日。

报告人基本情况

1.姓名:

填写现用名,不得填写曾用名。

2.民族:

填写民族的全称,如:

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3.政治面貌:

填写“中共党员”“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无党派”“共青团员”“群众”等规范简称。

4.在职状态:

在“现职”或“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对应的□内选择划“√”。

5.工作单位:

现职领导干部,应填写本人现工作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般填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6.现任职务和职级:

应完整填写本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

“×

×

区(县)委副书记、县长”、“×

区(县)委常委、组织(或宣传)部长”、“市×

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逐个分行填写。

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填写原任职务,比如,×

区(县)人大原副主任、×

区(县)政协原副主席。

非参公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级按照岗位设置对应的职级填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级填写“企业领导人员”。

7.身份证号码:

填写18位二代公民身份证号码。

如果身份证号码信息有变化的,请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说明。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填写相关身份证件上的号码,如军官证等。

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等的,在“报告人基本情况”处填写身份证号码,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写军官证等号码。

(8)户籍地址:

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如重庆市渝北区×

路×

小区5-1-401室。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1)婚姻现状:

首次填报时,应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对应□内划“√”。

(2)婚姻变化情况:

再次填报时,应将上次填报以来婚姻的变化情况填写在“婚姻变化情况”栏中。

其中,婚姻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后□内划“√”;

婚姻发生变化的,在结婚、离婚、丧偶、再婚等对应□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

(3)婚姻变化时间:

结婚、协议离婚以民政部门登记时间为准,诉讼离婚以法院判决生效时间为准;

丧偶时间是指配偶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

2-1.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护照号”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的有效普通护照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普通护照情况。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1)护照号:

填写普通护照资料页中的护照号码,不能填写签证号。

(2)签发日期和有效期至:

到具体年月日。

(3)保管机构:

填写保管证件的组织(人事)部门。

普通护照必须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证件虽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但仍属个人持有,需要填报。

如果证件相关信息记不清楚,可以到组织(人事)部门查询后,据实填报。

(4)备注:

普通护照出现已过有效期、因遗失、被盗等情形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或剪角作废等情况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2-2.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

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

再次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

(1)起止日期:

填写实际出国时间和回国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2)所到国家:

每一次出国,逐一填写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

(3)事由:

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情况。

(4)审批机构:

填写审批同意因私出国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党委(党组)。

(5)所用护照号:

填写该次因私出国时所使用普通护照上标注的“护照号”。

3-1.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名称”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证件情况。

(1)证件号码:

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资料页中的证件号码。

(2)有效期限:

具体年月日,“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限应按照证件上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有效期限应按照证件上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至”后的日期填写。

填写具体的组织(人事)部门等。

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必须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等集中保管。

证件虽交组织(人事)部门等集中保管,但仍属个人持有,需要填报。

如果证件相关信息记不清楚,可以到组织(人事)部门等查询后,据实填报。

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现已过有效期、因遗失、被盗等情形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或剪角作废等情况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建议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因公办理。

3-2.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

再次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

填写实际出境日期和入境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2)所到地区:

指香港、澳门、台湾。

填写审批同意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党委(党组)等。

(5)所用证件号码:

填写该次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所使用证件的号码。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子女的配偶是外国人的,填写其相应国籍;

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逐一填写。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

中国内地居民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长期居留许可的,不属于外国人。

子女的配偶为无国籍人的,应填写“无国籍”。

“无国籍人”是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是指领导干部的子女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台湾居民缔结婚姻关系,包括子女与已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结婚的情况。

6-1.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应报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也应报告配偶、子女中任何一人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

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移居国(境)外”情形。

在我国普通护照上贴有外国“永久居留”“长期居留”签证的,属于获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形。

(1)移居国家(地区):

移居的国家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

(2)现居住城市:

目前居住的国家(地区)及城市。

(3)移居证件号码:

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填写所在国家签发的护照号码,没有护照的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应填写所持有的有效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香港、澳门、台湾的,应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身份证的证件号码。

(4)移居类别:

在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后相应的□内划“√”。

(5)备注:

填写移居国(境)外的变化情况,比如“已放弃”“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

6-2.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及以上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的,应在表格内详细填写。

“配偶、子女虽未移居,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是指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截至填报日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含留学)一年以上的情况。

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期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境)内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填报时,配偶、子女在国外连续工作、生活时间不满一年的,可以不填报,但当在国境外连续工作生活时间超过一年时,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首次填报时,应填写现状。

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工作单位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时,需在单位性质的相应□内划“√”。

(1)是否为共同生活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其中,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含正在读书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填报时,在“是否共同生活”栏下相应□内划“√”。

(2)工作(学习)单位及现任职务:

既要填写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也要填写子女的配偶的从业情况,同时选择是否在国(境)外。

不仅要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业的单位,还要具体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担任的职务情况,有多个职务的应逐一填报。

未从业人员应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等;

退休人员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填写。

(3)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证件名称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

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同时持有军官证等其他证件的,军官证号等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

(4)单位性质:

在国(境)内的,应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学生、其他后对应的□内划“√”;

在国(境)外的,不用勾选。

(5)是否担任高级职务:

受聘担任私营企业高级职务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需在“是否担任高级职务”栏内“是”后的□内划“√”;

担任其他职务的,在“否”后的□内划“√”;

在其他性质的单位任职的,不需要勾选。

关于“高级职务”,对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企业,以其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

“高级职务”一般包括:

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后的情况。

既要填写配偶、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要填写子女的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如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结果中需详细填写判处的刑罚。

按照《规定》,年度集中填报后,领导干部发生上述八项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具体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复印《报告表》相应部分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市管领导干部报告的变化情况应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其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发生变化,主要包括:

新参加工作情况;

工作单位变化情况;

新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情况;

到国(境)外从业情况等。

《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

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填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后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全年实际所得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工资收入。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内。

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应填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后的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的情况。

无此类情况的,需在“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有此类情况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后□内划“√”,并填写具体金额。

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无房产的,应在“产权人”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有房产的,应在表格内详细完整填写。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

有变化的在表格内详细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变化情况,既包括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取的房产情况,也包括出售、赠与他人等方式处置房产的情况。

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所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产,以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产。

一般来说,只要房屋产权证上有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名字的都应该填报,包括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房产,以及尚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所有房产。

房产虽已出售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及未经备案或者因备案条件不具备无法备案的房产,也应填报。

房产是共有产权的,应填写所有的产权人姓名,同时在“产权人”栏中注明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其中按份共有的应注明所占份额。

(1)房产来源(去向):

房产来源主要包括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房产去向主要包括出售、赠与他人等方式,退还原单位、离婚时判予对方等情况在“其他”栏后□划“√”。

(2)具体地址及建筑面积: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产权性质等以证书记载信息为准;

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信息为准。

“具体地址”应按照房产证上的地址填写,比如:

渝北区龙溪街道XX路XX号5-1-401室。

特别注意:

①“建筑面积”应填写房屋建筑面积,而不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等;

②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应填写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不能按所占份额进行填报。

(3)房产性质和功能类型:

主要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及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厂房、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房产,也需要填报。

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不需要填报。

(4)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填报问题:

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应当作为房产单独填报。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也应单独填报。

有的车库、车位、储藏间作为房屋附属部分,没有签订单独买卖合同,也无法取得单独产权证书,其面积已计入整套房产建筑面积,不需单独填报。

12-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的情况

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应逐人、逐只填写持有的所有股票的名称或代码、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市值=单只持股数量×

收盘时股价),并填写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股票的总市值。

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股票,也需要填报。

(1)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

市值=持股数量×

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股价。

需要注意的是,填报前一交易日并非都是报告日期的前一天,如,报告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因1月13日、14日双休日休市,则前一交易日为1月12日(星期五)。

(2)填报前一交易日总市值:

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的所有股票市值之和。

对于“B股”,应换算成人民币填报。

(3)备注:

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购买的股票,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融资融券使用额度等情况。

12-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况

应逐人、逐只填写持有的所有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基金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净值=单只基金份数×

收盘时单位净值),并合计填写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基金的总净值。

①证券公司推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比如,“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天天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天利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等,都属于基金,需要填报。

②购买股票时,签订现金管家业务,授权证券公司将股票账户中的现金自动购买基金的,也应填报。

③通过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互联网(如京东金融)等各类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中属于基金的产品,均需填报。

对于股票、基金,一定要注意时间节点!

一是填写《报告表》封面日期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情况;

二是注意核实填报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股票、基金是否还在账户上。

12-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

应逐人、逐单填写持有的所有投资型保险的保险产品全称、保单号(参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名称、以及累积缴纳的保费、投资金等,并合计填写所有保单累计缴纳保费、投资金总额。

投资型保险,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两类。

“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填报日仍然生效的,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等字样的保险产品。

“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至填报日仍然生效的,向财产保险公司缴纳投资金(包括保险储金、投资金、保障金、投资认购金等),获取保险保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亏损)的财产保险产品,可通过中国保险协会网站(,“保险产品”专栏)公开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名录》进行查询。

①填写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作为投保人的所有有效的保单信息;

②至填报日已经失效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无需填报;

③通过银行、网络(如支付宝平台)等渠道购买保险产品时,如果是投资型保险,也应填报;

④累计缴纳的保费,是指该保单累积已缴纳的保费或投资金,并不是该保单中现有的金额;

⑤对于购买主险所赠送的保单或附加险,如果有分红或年金作为保费划转到该保单中,也应该填报。

1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的“姓名”栏内填写“无”。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后的情况。

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

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应在此事项中填报。

①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②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需要填报;

③已经转让股权,但暂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也需填报,可作相应备注;

④企业或市场主体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填写认缴出资额,而不是实际出资金额;

⑤企业或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应填写个人出资额。

14-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情况

有此类情况的,应当逐人、逐账户填写填报时在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主要要看存款的地点是否在国(境)外:

在国(境)外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属于国(境)外的存款,需要报告;

在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不属于国(境)外存款,不需要报告。

14-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

有此类情况的,应逐人、逐项填写填报时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房产,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15.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对《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需要作出具体说明的,以及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可在此栏内填写。

上一年集中填报后主动报告或者按组织要求补报的,不作为集中填报的内容,应在集中填报中如实详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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