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教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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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就业形势的严峻,求职的人越来越多,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觉得比别人幸运,急匆匆开始卖命干活,赚辛苦钱,却忘了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殊不知如此草率工作,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
所以应聘工作后,首先应做的第一件大事就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我们这节课所要讲的内容就是劳动合同,
学习目标(多媒体显示)我们先来学习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其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其作用
1.劳动合同的含义生:
劳动合同又叫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作用生: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也是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手段;
是一种法律文本,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是规范双方行为的准绳;
是处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师:
接下来我们学
习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订立
1.劳动合同的内容生甲:
必备条款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终止条件;
违约责任。
生乙: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生丙:
有关的附件。
(学生看教材P219劳动合同范本)
2.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合同,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胁签订的合同均无效。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3.劳动合同的期限(生回答)师:
下面我们来学习本节课的最后一个内容。
(三)、劳动合同实施中的法律关系
(1)劳动合同的终止(生回答)师: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生甲: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①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还有补充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有: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生丁: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以第三种情况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戊:
用人单位在因濒临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较多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生甲:
①在试用期内;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上面同学们与我一起学习了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毕竟是纸上谈兵,不过瘾,那么同学们现在有没有兴趣做一次法官呢?
生:
(异口同声)有!
请同学们看漫画,让我们用刚才所学过的知识去评判。
(多媒体显示)(学生七嘴八舌,教师从中概括)师:
接下来我们学习劳动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4.劳动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多媒体显示)师:
在本次课即将结束的时候,我想再一次提醒大家,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发展,劳动合同会显得日益重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用工形式需要与国际接轨。
作为求职中的一员——我们就应多了解一些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增强依法就业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利益。
巩固练习(多媒体显示)课堂小结(多媒体显示)通过本节内容的学习,要掌握劳动合同的基本涵义和内容,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了解劳动合同的作用及订立。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使学生充分明确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增强法制意识,并在职业
选择中能知法、懂法、用法、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课外作业学写一份简短的劳动合同。
篇二:
农村应用文
导入新课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是怎样被体现出来的呢?
我们说它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合同体现出来的。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是什么?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这就是我们在这节课要讲的主要内容?
讲授新课
劳动合同制度(板书)
(新课导入)下面一则案例:
想一想,伤者当初怎样做就能防止今天的不利局面?
案例一:
“我叔叔右手被机器砸断了四个手指,我们很怕老板不赔偿就跑掉,求你们帮帮我们吧!
”一个带哭腔的女声在电话里向记者哭诉了他叔叔——一个打工者的不幸遭遇。
工厂无牌无证,伤者未签劳动合同,老板表示不知拿什么赔偿。
如果当初伤者和厂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就不会导致今天的不利局面。
下面我们再看一则案例:
案例二:
青年工人小田于1995年到区机修厂当钳工,1999年12月,不幸发生工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级伤残,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000年年底,小田与机修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
单位立即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小田认为自己是工伤,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还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田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补充:
劳动部发部的[1995]309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50条规定:
“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
仲裁庭依据上述规定,对此案裁决如下:
1.被诉人与申诉人小田续签劳动合同;
2.案件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一、劳动合同制的基本含义(板书)
(1)什么是劳动合同(板书)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并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换句话说,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契约”。
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我们在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要理解劳动合同的性质。
首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
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招用人员的法律形式。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庆当签订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合同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权利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它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
同时,劳动合同还具有社会性质。
因为,劳动合同不仅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也是有区别的。
从法律性质来看,劳动合同作为以订立合同形式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性质:
1)劳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另一方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都相应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从社会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不仅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采用。
但在不同性质的国家里采用,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方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
这是我国劳动合同与资本主义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
要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劳动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它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本人。
如果合同双方都是用人单位,双方都是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叫做劳动合同。
另外,这一特征也表明,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该单位的行政方面,而不是该单位的党、团或工会组织。
2)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但从组织管理上看,又具有身份上的录属关系。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对方的一员,并在用人单位内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领
导和工作安排。
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劳动者个体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除规定合同期限的有效时间外,一般还应明确规定一定的试用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继续有效。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不但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权、利,而且还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医疗等问题;
职工因病、工伤、残废、生育、年老或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二、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板书)
1)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的内容(板书)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的那些条款。
换句话说,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
依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职务(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政治待遇、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如住房问题、特殊困难)、纠纷处理(劳动争议)。
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
第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规定的条件,它包括必要劳动条件和补充条件。
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这是必要劳动条件,有了必要劳动条件,合同才能成立。
而解决子女入托、上学及住房等问题则是补充条件。
以上这些内容只要不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完全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部分,是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
在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其一,双方按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没有必要再写进劳动合同,因为这是法定内容,双方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
因为,这些条件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
2)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的目的(板书)
请大家结合前面讲过的内容思考和讨论以下三个问题:
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教师归纳)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目的就在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
务,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用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都能依法得到切实保障。
议一议:
这则劳动合同合理吗?
案例三:
赵某,男35岁,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
1992年该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赵某每年向单位上缴承包年利润后,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
赵某开的是“面的”车,一次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出租汽车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用,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待遇问题。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板书)
订立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下列三项原则来进行签订。
1)平等自愿的原则(板书)
平等,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依附于对方;
自愿,即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
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核心原则。
2)协商一致的原则(板书)
协商一致,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特别是在出现意见分歧时,要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使双方的意见达到一致,而不能使用强加于人的和欺骗等手段。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密切相关和不可分割的,平等是自愿的基础,自愿是平等的体现,协商一致则是平等自愿的唯一表达形式。
可见,协商一致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的延伸和结果。
3)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原则(板书)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企业一方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履行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劳动者一方则应该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年满16周岁、能以自身的行为来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
其次,是劳动合同的各项内容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只有这样,劳动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而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则属无效合同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案例四:
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具有欺骗行为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胡某,因不服所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查,胡某调入该公司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免于起诉判决书。
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胡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同年双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胡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免于起诉。
该公司调查之后,以胡某隐瞒受过处分的情况,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
仲委会认为,胡某故意隐瞒自己因违法违纪先后两次受处分的事实,以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属欺诈作为。
公司、用人单位终止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应予支持。
此案以胡某撤诉而结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而订立的劳动合同。
赵某,男,35岁,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合同规定,赵某每年向单位上交承包利润后,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
赵某开的是“面的”车,一次交通事故中赵某负伤致残。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出租汽车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用,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
经了解,赵某所诉情况属实。
认为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作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
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便发生了职工上诉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安徽省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企业必须按照宪法及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支付职工的一切有关伤残待遇费用。
这一案例说明,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不论采取什么用工形式,搞什么样的承包,都不能违背宪法和劳动法,关于“保障劳动者权利”这一基本原则。
四、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板书)
签订劳动合同书(板书)
所谓签订,就是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表示对条约或合同负责。
劳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劳动法还未普及,人们的劳动法制观念还不强,口头合同没有文字的依据,不便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又空口无凭,难以处理。
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样做有利于加强
篇三:
劳动合同法教案
(1)
劳动合同法教案
一: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何谓民主程序?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
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
?
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
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二: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
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
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不足:
“两倍工资”的适用问题仍需要明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月宽限期满之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两倍工资,一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考虑到实践中很多劳动者故意不签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施条例规定,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在用人单位终止